我在汉阳退平安人寿保险官网保险克哪里办

中国平安-湖北分公司车险理赔介绍
湖北分公司车险理赔服务介绍
车险客户权益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了平安,在您收到车险保险单和条款后,请您仔细核对保单信息(包括特别约定信息)与您的投保要求是否相符,如有不符之处,请您及时致电。同时,请您仔细阅读车险条款,尤其是条款中有关责任免责部分,保单特别约定、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以全面理解您所享有的权益和应尽的义务。
1、作为被保险人,您享有以下权益
(1)自由选择投保险别和退保的权益
(2)保险合同成立后增加和减少险别的权益
(3)要求变更被保险人的权益
(4)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获得保险赔偿的权益
(5)发生保险事故后,车辆修复自主选择修理单位的权益
(6)对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的服务进行监督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益
(7)在符合通赔的条件下,异地出险,获得平安的全国通赔服务的权益
(8)《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赋予的其他权益
2、出险时,享受专业高效的救助、理赔服务
(1)事故车专业维修服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只需拨打服务热线95512报案,我们会推荐您到就近的一类以上维修厂享受高质量专业维修服务。
(2)7×24小时VIP客户保险事故救援服务我公司现与武汉市最大的救援公司绿岛救援有着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7天×24小时事故拖车救援服务。
(3)7×24小时接报案、咨询服务我公司设有全天候客服电话95512,集保险报案、保险咨询、投保续保、查勘救援调度、客户回访等功能于一身,做到7天×24小时客户报案有人受理、咨询有人解答,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贴身服务。
(4)直赔服务如果客户发生单纯车辆事故并在我公司合作修理厂维修车辆时,除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车辆修理服务外,在不涉及人伤和其他财产损失、责任清晰、手续齐全、保费进帐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支付修理费用(条款规定和经协商扣除的免赔部分除外)。
(5)人伤医疗救助专业咨询服务对于发生人伤住院的案件,在接到客户报案并告知救治医院后,我公司医疗核损人员会赶赴医院查勘慰问伤者、核实事故经过,对伤者的治疗方法、用药情况、后期费用等向客户提出专业建议。对于治疗过程中的问题,我公司医疗核损人员会及时按照条款规定、医学理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伤者和被保险人进行准确、合理答复,指导被保险人处理人伤案件相关事宜,提高结案速度、简化结案过程。
(6)全国通赔服务我公司在全国各省市都设有理赔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全国网上通赔服务。网上通赔是指通过承保机构网上委托授权,由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所在机构为客户提供车辆、物、人伤的查勘、定损、领取赔款等通赔服务。网上通赔能为平安车险客户提供“本地承保,异地理赔”的便利服务,进一步扩大了平安车险网络化服务优势,体现出与同业车险服务的差异化。
3、遇到以下几种损害或影响您合法权益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
(1)服务热线人员态度恶劣;
(2)查勘定损人员强制指定修理单位;
(3)异地出险,符合办理全国通赔条件未能在当地办理理赔;
(4)服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
(5)其他您认为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的情况
当您遇到上述情形时,您可以拨打95512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4、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情况
(1)未按合同的要求交纳保费交纳保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您的保单成立后,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保费。如果您未在约定时间内按时交保费,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未及时办理、变更批改手续当您的保险车辆发生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时,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以免赔付时与保险人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当您的保险车辆变更用途、使用性质或危险增加时补缴或批退部分保费。
(3)出险后未及时报案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于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无法认定,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对此事故的损失拒绝赔偿。
(4)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公司核损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根据保险合同“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车辆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直至拒绝赔偿。
(5)不足额投保,被保险人得不到全额赔付当您的车辆承保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时,发生保险事故后,您的损失赔付将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付。
5、合作修理厂明细
修理厂名称
修理厂类型
湖北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康顺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利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黄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黄浦威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友芝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汇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宝丰进口汽车修配厂
特约服务站
武汉优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精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湖北绅宝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湖北景田民生汽车有限公司
武汉市浩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湖北鼎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悦鼎经贸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三环东风日产华通专营店
特约服务站
武汉天欣花园商贸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湖北景田广本汽车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东风本田汽车友芝友特约销售服务店
特约服务站
湖北国盛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湖北瑞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湖北港田汽车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威汉陆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湖北三环海通汽车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源顺汽车修理厂
武汉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一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友芝友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威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富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万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市荣力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市源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武汉星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湖北三环瑞通汽车有限公司
特约服务站
温馨提示:表中所列内容可能会随时间有所变动,具体请以95512电话确认为准。
车险索赔指南
您的爱车出险了,怎么办?
1、车辆出险
2、向公安部门报案
3、现场处理
4、拨打95512 提出索赔请求
5、配合保险公司事故查勘
6、事故结案
7、提交索赔材料
8、赔案审核
9、领取赔款
如果您的车辆出险,我们提醒您:
1、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请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并及时拨打平安产险95512服务热线报案。
2、如果车辆不能行驶,我们会为您安排车辆救援。
3、车辆修复前需我们确定损失。
4、在人伤治疗过程中,我们会与您保持联系,提供人伤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索赔指导。
5、无论您在国内任何地方出险,在事故发生地的平安机构即可完成从报案到领取赔款的全部过程——平安全国通赔服务(西藏自治区暂未实施)我们会提示您需要提供哪些索赔材料,这些材料需要您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提交保险公司。
6、我们会对您提交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为安全起见,大额赔款建议您选择转帐方式领取赔款,小额赔款您可选择转帐或直接到我们的服务柜台领取赔款。
常见问题服务(FAQ)
我的车辆出险后怎么办,向保险公司报案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请您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并及时拨打平安产险服务热线95512报案。要求在出现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向95512保案时需要提供什么内容?
答:告知95512保单号码或车牌号码或被保险人名称,平安即可受理您的报案(为方便起见,建议您开车时随身携带行驶证及保险卡)。
如果我在外地出了事故怎么办?
答:平安率先在国内推出了全国通赔服务,无论您的车辆在国内任何地方出了事故,都可以到出险地就近的平安机构办理索赔业务(西藏自治区暂未实施)。
我们如何办理理赔手续?
答:平安会为您提供帮助,您只需要按照平安服务人员提示操作即可,如有不清楚,请拨打95512电话。
我的车辆过户了,保单需要更改吗?
答:如果您保单上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如新车上牌、车辆过户、改变使用性质等等,都需要及时到平安办理保单批改手续,平安会为您出具批单,记载变更的内容,作为保单的补充部分。
我的车辆没有年检,出险是否赔付?
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车辆未按时检验属保险责任免除范围。故请您切记按时办理车辆检验手续,切不可延误,以免您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我能把以往小事故攒到一起报案吗?
答:您不能这样做,因为每次事故责任和损失程度均不一样,且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常见的哪些违章行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答:1、无有效驾驶证的;
2、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
3、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后驾车发生事故;
4、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5、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等等,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车辆出险后,我能自行修理,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答:不行。保险合同已有明确规定,出险后48小时内应向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定损查勘后,您可依据我公司确认结果尽快修车,这样就不会给理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本客户服务手册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平安产险湖北分公司。
版权所有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摘编,违者必究!
Copyright &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 ,LTD. All Rights Reserved我买了3年的平安保险了现在不想买了,可以退吗?怎么退?
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共20个回答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我是沈阳大都会人寿专业顾问渠道寿险规划师王英明,很高兴能有机会和您交流!&
您买了3年的平安保险了,可以退,但您为什么要退?当初买的理由消失了吗?您买的是什么保障?
退保会有损失的,而且您的保障一定会少了,您真的不必担心了吗?请您慎重考虑后再做决定.
&如果您觉得对您有帮助的话,不要吝惜您的好评哦。需要具体咨询了解,可点击我图像。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退是可以退但是损失很大您是什么原因要退?考虑清楚了随时可以退,带上合同,身份证,银行卡,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 &选择退保是您的权利,但退保至少会给您带来两方面损失:一是经济损失。退保只能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二是失去已经拥有的保障。所以选择退保一定要谨慎。退保可以带上投保人的身份证明和保险合同直接到当地平安柜面办理,如果开通了平安一账通(高级权限)也可以直接在网上办理。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您有退保的权利,可以拿着您的保险合同,银行卡及身份证原件到当地的柜面办理手续 .(必须是投保人本人去办)
您已经缴费3年,退保是有损失的。是什么原因让你想退保呢?
一个月前在线
不知道您为什么要退保呢?当初买保险是为了解决什么样的需求。退保有损失,而且损失还比较大,请您慎重考虑。
如果一定要退,请您的保险投保人带上的保险合同,身份证到平安任何一家网点都可以办理
祝您愉快。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中宏保险马海东很高兴为您服务!~
为什么要退呢!~退保你的损失很大,当初买保险是为了解决什么样的需求。退保有损失,而且损失还比较大,请您慎重考虑。建议不要退保。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退保是可以的。但请您想想当初买保险的初衷,退保后能帮助您解决您的问题吗?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 & & & & & 退保有损失!如果考虑好确实要退保,投保人本人带合同,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当地的平安保险公司柜面办理即可。
一个月前在线
&& 请问为什么要退保呢?你现在退保会有很多的损失,建议三思。
&&&办理退保你可以通知你的业务员办理,也可以带好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资料到公司柜面办理
一个月前在线
直接到柜台退保可以了,退保有损失。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保险是可以退保的,可是退保的话您会有损失的,不止是损失您的钱,还有就是您损失了一份保障,不知道您为什么要考虑退保,退保您带着保单,身份证,还有银行的账户去当地的平安柜面就可以办理。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够买了3年是可以退保的,不知道您是什么原因要退保,如果是经济原因的话可以选择保单贷款的。如果是觉得服务不好的话,可以电话给保险公司重新换一个服务人员好了。交三年退保的话,是有损失的,退不了多少钱。所以建议不要退保。
一个月前在线
可以的,但是退保只能退到现金价值,你一定会有损失的。
1小时前在线
可以退的,但是会有损失的。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带上身份证和保单到柜面办理退保,但是退保只能退现金价值,你需慎重考虑!
Ta的精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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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文: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承包地
来源:新华社
点击数:34次
 &&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历史耐心,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不操之过急,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鼓励进行符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三、逐步形成“三权分置”格局
  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一)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四)逐步完善“三权”关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支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农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规范利用土地等的具体方式。鼓励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
  四、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涉及多方权益,是一个渐进过程和系统性工程,要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一)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三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确保“三权分置”得以确立和稳步实施。要坚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提供确权登记成果,切实保护好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形成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营权功能更好实现。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因地制宜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实现涉农县(市、区、旗)全覆盖。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准入门槛,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更好地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完善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效维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积极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联合与合作,依法组建行业组织或联盟。依托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
  (四)完善“三权分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制度。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工作。认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发展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方面的具体办法。
  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干部培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水平。坚持问题导向,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密切关注,及时总结,适时调整完善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督促各项任务稳步开展。农业部、中央农办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更好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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