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满汉mr曾经本人照片出过事的被依法照过相的可以买保险吗

第三方登录
保险不是你买了就能赔 车主最常被坑的20大“车险不赔”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汽车保险中的免责条款中是大家最为头疼的问题,原因在于买保险时保险人员并没有逐条详细的跟你讲解免责条款中的内容;而作为车主看着免责条款里面的一大堆文字,也没耐心逐条去阅读。因此在索赔过程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纠纷。今天汽车大师就为大家收集车主最易忽视的20大“车险不赔”。 一般来说,行内公认的投保汽车保险全险指:交强险+车损险+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险。但是,即便你把所有的保险都买了,也有部分情形是保险公司拒赔的。下面这几种情况罗列总结,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参考。 1.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或者临时牌过期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在汽车基本险的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都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 以上这些情形中,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不仅仅是赔不赔的事了,这已经严重违反交通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
3.地震不赔 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像台风属于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的自然因素,如车顶被台风吹落的东西砸到,可以赔,而且是全赔)
4.未经定损直接修车的不赔 如果车辆在外地出险,也要先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您可以等拿到定损单两年以内对车子在任何地区进行维修)
5.事发超过48小时未告知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赔 这里为什么是“有可能不赔”呢?原因是《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了不赔 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责任在对方,如果放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果对方是行人和自行车等相对较弱势的群体,那么一般依照惯例也是由驾车方负全责,如有人伤则另作处理)
7.车辆修理期间出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赔 车辆在检测、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维修点负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车辆被盗或者损坏是属于维修点的过失。
8.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是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当车辆行驶到水深处时,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又强行打火才造成损坏。涉水熄火后请千万不要进行二次启动,这一动作会使您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您可以逃出车外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等待救援。这一条款是在某年夏天的暴雨过后浮出水面的。
9.精神损失不赔 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很多车主深受港台剧影响,会在事故发生后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精神赔偿,但是残酷的是保险条例明文规定精神赔偿属免责。不过,您可以向肇事者本人提起民事诉讼,从而要求精神赔偿,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精神赔偿的金额少之又少。
10.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 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击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所以车厢内不建议大家悬挂或放置过多、过大的物品,已经发生过很多起由于急刹导手机、锐利装饰品导致的飞溅伤人事件,所以为了乘车安全尽量减少锐利物品的放置,以免引起不必要损失)
11.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偿权的,不赔 “行善有风险,放弃追责需谨慎”。这缘于车辆损失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2.自己加装的设备不赔 车主自己加装的音响、电台、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若无对此单独投保(单独投保,车上新增设备险),一旦撞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会对此赔偿。只有您自己报案,等待公安机关尽快破案了。
13.爆胎不赔 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不赔(出于轮胎的特殊性,属常用易损耗配件)如果是车辆行驶中刮擦到轮胎及轮毂,则轮胎可按7成赔付。当然,由于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然负责赔偿。爆胎发生的概率很高,所以做到定时维护检查、更换是很有必要的。
14.拖着没保险的车撞车不赔 如果因为开车拖带一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上路,与其他车辆相撞并负全责,保险公司不会对此做任何赔偿,所以如果想要做好事,请先确认对方车辆是否各“证”齐全。
15.撞到自家人不赔 所谓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 。除这些人以外的,都被视为第三者。而在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如果自家人被撞,保险公司视为免责。同理,被同一单位名下的车辆碰撞也不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
16.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不赔 这条免责条款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将以前换下来的破损车灯装到车型相同的其他车上,骗取赔款的骗保行为。
17.车没丢,轮胎丢了不赔 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等被盗,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如果遇到这种事情,也只有认栽了,默默等待警察叔叔的通知。
18.在收费停车场丢车,不赔 对于在收费停车场被盗窃的车辆,尽管投了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依然不会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停车场是收费的,那么就有看护保管好车辆的义务。
19.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出事造成的损失,不赔 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者未及时年检的,均属于不能合法上路的。车险免责条款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而上路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盗抢险中的免赔 关于盗抢险中的免责,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整车并没有遭遇盗抢,仅仅是设备零部件丢失,那么你就要自掏腰包买单了。另外注意一点,全套车钥匙,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证明,这些都是你盗抢险减少损失的必要证件,平时一定要注意保管好。(以上内容来自网络整编)
汽车大师提醒:各家保险公司会有单独一些附件条例,当发生问题时,根据你投保的方式不同,选择不同的咨询方式。比如4S和修理厂投保的,出现问题时,首先联系他们,这样可以尽量的减少损失。如果自己到保险公司投保的,当然首先是找他们。大家使用车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避免被一些免赔的霸王条款强制。 温馨提示: 你在买车,用车,养车,修车有什么问题?欢迎微信汽车大师,有问必答哈。更多精彩内容,尽在汽车大师微信。 ========汽车大师======== 欢迎关注我们的微信,已有23万车主受益。 汽车大师微信号:qcds100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目前没有跟贴,欢迎你发表观点
图片,文字等缺失或错误
色情,暴力等非法内容
广告,重复文章等垃圾内容
我有话要说保险法pool_天涯博客
在天涯上灌保险法的水的印迹……
今日访问: 9
总访问量:198435
开博时间:
博客排名:第8787位
(259)(22)(4)(12)(2)(12)(45)(16)(0)(16)(2)(14)(12)(5)(1)(5)(4)
(1)(5)(3)(3)(2)(1)(1)(1)(1)(1)(4)(3)(3)(26)(37)(2)(6)(12)(9)(3)(10)(27)(4)(55)(8)(2)(29)
成员成员成员成员高级成员高级成员高级成员高级成员高级成员博主
( 00:12)( 11:17)
??中美两国法律在受益人变更的程序上基本一样。这也难怪,中国的保险法是大量地“借鉴”来的嘛。
??“变更受益人条款(change of beneficiary clause)中载明的程序,要求保单所有人书面通知保险人将原受益人变更为新指定的受益人,并将保单交给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出具批单进行变更,然后保险人将批改后的保单退还给保单所有人。如果原保单丢失,保险人重新出具保单。”
??不过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也会发生很多争议,比如:
??1.美国法上承认的“可撤销受益人”与“不可撤销受益人”的分类问题
??“如果保单所有人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力,变更时不需经原受益人的同意,甚至不必让其知道。然而,如果保单所有人和原受益人订有约束保单所有人不得变更受益人的合同,则衡平法院强制实施该合同。法院认为,存在于保险金之中的衡平利益优先于变更之后的受益人的利益。在克里(Kelly v. Layton,[1962])一案中,丈夫购买了保单,以女儿为受益人。丈夫与妻子离婚时,同意离婚后不得变更他们的女儿的受益权,以作为妻子同意用于缴纳保费的共同财产不再进行分割的交换。但丈夫再婚后又指定其第二任妻子为受益人,最终法院判决女儿的受益权优先于第十任妻子的受益权。”前面已经有帖子说明过了,这种可或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分类,中国保险法上是没有的,中国法定的都是可撤销的受益人。
??2.时间差的问题。
??“当保单所有人已经签署了变更申请并送保险人批改,但在未送达之前保单所有人就已经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变更受益人究竟是否有效?对此,法院的态度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只要保单所有人实质上遵守了变更程序就行。在帕柏斯特一案(Pabst v. Hease,[1970])中,保单所有人已将变更申请书交其妻子,要求其妻子交给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其妻子送交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之前保单所有人已死亡。对此,法院判决变更受益人有效。但是,有的法院则要求保单所有人必须严格遵守受益人条款中的变更程序,即变更的有效日期从保险人签发批单之日开始,否则,变更无效,特别是当保单所有人有过失时更是如此。在马格鲁德一案(Magruder v. Northwester Mut. Life Ins. Co., [1975])中,保单所有人索取了变更申请书并且已经签署,但由于疏忽迟迟不交给保险人,直至保单所有人死亡后变更申请书才邮至保险人处。对此,法院判决变更受益人无效。”
??这种时间差问题中国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从法条规定来看,似乎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可,可是实际上保险条款里一般会明确写明,待保险公司批注之后变更方生效。
??注:引文来源:齐瑞宗等:《美国保险法律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384-386页。分类: |
| 作者:何he可ke 提交日期: 20:10:00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是否理陪工地上脑溢血死亡一事
作者:hislegal 回复日期: 21:55:23 
  “脑溢血”本身是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意外伤害险”当然不赔。
  可是如果导致死者“脑溢血”的原因是外来的意外伤害的话,那“意外伤害险”就有可能赔。但是要举证。
作者:希望从此不郁闷 回复日期: 23:02:04 
  同意楼上分类: |
| ??中国两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在这一问题上的区别很简单,但是中国保险法的规定引发了许多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当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多个受益人,而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受益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并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时,其他受益人是否可以得到保险金呢?
??如果孤立地看这一条,似乎仅实施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其他人不丧失。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常说,法律是综合的体系,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综合来看,如果受益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实施了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行为,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尽管其他受益人未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根本无须赔付。
??所以有人提出了这是“株连”的说法。
??美国法是怎样处理的呢?
??“如果受益人蓄意或非法地,因过失或疏忽造成了被保险人死亡,法院无疑会剥夺该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权利。……
??当受益人的权利被剥夺时,则被评为该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保险金给付其他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谋杀犯是被保险人的惟一受益人,而且是谋杀犯自己购买了保单、缴纳了全部保费,以至于被保险人在保单中毫无保险利益时,保险人才能免除所有的给付责任。”(齐瑞宗等著书第387页)
??相比之下,美国法考虑得更为全面、公平一些。分类: |
| 作者:希望从此不郁闷 提交日期: 20:09:00
??《今日说法》作为央视的一个品牌栏目,深受老百姓的热爱,在老百姓的心中可信度和权威性都相当高,我和很多朋友一样,都很喜欢看这个栏目,也在当中学习到不少的知识,但是,今天中午()的《说法周刊》里面的一个案例,却让我看到了与这个权威的法制栏目很不相符合的内容。
   案例:某女士的车辆保险期间为到,在保险期间内,某女士将车辆卖给了王先生,在车辆所有权过户给王先生后,王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然后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保单上车辆投保人不是王先生为由拒赔;然后,王先生又叫某女士出面索赔,保险公司又以某女士以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
   然后,主持人撒贝宁连线了一个什么什么“教授”,“教授”说了几点:一,保险公司的条款都是保险公司自行拟订,对客户不公平;二,保险公司就是分担风险的,这种情况人家买了保险就该赔………最后,撒主持也发表了一些看法,大致意思就是保险这东西不怎么样
   当时看了这个案例,我心里感到非常的惊讶,且不说在现在国家大力发展保险行业的时候,这种案例对保险行业的负面影响;一个所谓的“教授”口中说出这么不专业的话,单单就说一个权威的法制栏目居然会连基本的相关保险的法律都不知道??!!不得不让人感到惊讶了!!
  就这个案例,我是这样认为的
  一,保险公司肯定不应该赔给某女士,因为为车辆投保的某女士已经卖了车子,丧失了车辆的所有权,也就是已经不具备法定的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将钱赔给她(见《保险法》第十一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三十三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在这个车辆过户给王先生后,由于某女士和王先生都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原保险单已经失效,简单来说,就是某女士如果得到这个理赔款后不给王先生,那她不是就捡了一笔飞来横财?要是这样都可以的话,我们不是可以随便找几个不是自己的车来为它办保险?万一出了事情,损失的不是自己,自己却可以赚钱!!!呵呵,大家觉得合理吗?是不是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二,保险公司肯定不应该赔给王先生,因为他都没到保险公司为他自己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凭什么赔?(《保险法》第十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三,对于某“教授”的话,我更是不敢苟同了,保险合同本来就是专业的格式合同,也是一个附和合同,如果订立的时候让非专业人士来,就好比叫一个男人去生娃娃一样,不是不可能,是很难达到理想效果!并且每个条款都是经过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备案的,你能说对客户不公平?非要客户觉得该赔就赔才叫公平?(《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关于保险公司是分担风险的这点来说,我没什么意见,这正是保险公司存在的理由,但是保险公司更是一个市场经营的主体,不是国家无偿的福利机构,收取保费和理赔都得依照法律来办事,不可能只照顾情绪,不顾自身利益吧?无原则,不依照规则的乱赔,最后结果肯定是破产,那岂不是让更多的客户受到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
  我觉得某女士的正确做法是:如果卖车的时候没包涵保险在内,那就拿上保险单和车辆过户手续等相关东西,去保险公司退回多交的保险费(因为没到一年嘛);如果卖车时含了保险的,就该和王先生一起去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手续,
  王先生的正确做法是:如果买车的时候没包涵保险在内,那在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后立即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如果卖车时含了保险的,就该和某女士一起去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手续
  当然,对于这件事情,我觉得保险公司也有一定不太人性化的地方,比如可以在客户购买汽车保险的时候,在保险条款上加一个特别约定,比如:汽车在转让,过户后未办理保单变更,XX天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否则,不承担保险责任。这样,既不违背法律,有体现了人性化,大家觉得呢?
  综上所述,我觉得《今日说法》在播放此案例的时候,只是一味的说保险公司该赔保险公司该赔,不讲法律依据,不从事实出发,连基本的法律都不知道,保护弱者是对的,但是保护不等于放纵,不等于不要原则,还有那个所谓的“教授”,我怀疑你的职称是怎么评上的?
  一点个人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希望从此不郁闷 回复日期: 21:09:31 
  难道没一个专业人士?
作者:huangted 回复日期: 21:17:05 
  似乎你是对的.
作者:希望从此不郁闷 回复日期: 21:25:38 
  谢谢楼上的支持
  如果觉得我是对的,谢谢大家伸出贵手顶一下,让更多的人看看;如果觉得我是错的,也希望大家伸出贵手,打几个字表达一下你的观点.
作者:夜草营 回复日期: 22:07:41 
  同意楼主观点,
  不过 就是你说的那条是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作者:hhrr19 回复日期: 22:33:57 
  大师们都懒得驳你.
  一、格式合同都是对的?经过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备案的,你能说对客户都公平?
  二、教授也说了有保险合同的,但他说的就是合同不合理,对该车反正已经有人交过保费了,这是实质性内容。至于王先生没有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改签手续,那只是形式上存在问题,保险公司据此不予理赔不公平。
  三、保险公司现在的口碑不好,这是事实,你们应该从自身找原因,而不是怪这个愿那个的。看看你们对客户理赔时的态度,你们的基本原则就是想方设法不赔,经营理念有问题!!
作者:hhrr19 回复日期: 22:42:36 
  同时,该教授还讲了个观点:那车是当天买的就是去办保险手续改签手续的,路上出了事故。你保险公司不赔,这给当事人出了个两难选择:如果车辆尚未过户是无法办理改签手续的,车辆过了户后再办改签手续这中间总是要有个过程的,在此期间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把风险转嫁给客户是不公平的。看来你们的做法已经惹了众怒。
作者:hislegal 回复日期: 22:49:32 
  hhrr19:
  你似乎没有好好看帖子,因为保险公司拒赔不是依据保险合同,而是依据保险法。
  如果象你所说:“教授也说了有保险合同的,但他说的就是合同不合理”,那么不是该教授不懂保险法,就是他认为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合理。
  因为保险条款中的内容就是保险法相关规定的翻版甚至是COPY。
  保险公司该赔不赔要批判,不该赔逼着人家赔也要批判,这才是法律精神。
作者:hhrr19 回复日期: 22:56:21 
  就是该批,我们的哪一项权利不是通过批判争取过来的?
作者:hislegal 回复日期: 23:08:24 
  某女为什么不能获赔?
  原因是——缺乏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必须自始至终存在。这是讨论前提。
  如果承认这一前提有效,那么,当某女把车卖给某男且已过户的情况下,某女对该车已不具有可保利益。
  至少我不认为她有。如果hhrr19认为她有的话,请你告诉我理由。
  因为某女对该车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依法不应该赔她,就这么简单。
作者:hislegal 回复日期: 23:16:04 
  作者:hhrr19 回复日期: 22:56:21 
    就是该批,我们的哪一项权利不是通过批判争取过来的?
  ===========================
  我说过了,“该赔不赔要批判”,但是人家合理拒赔你也批,没有理性思考,甚至是为了批而批,就未免有些……
作者:hislegal 回复日期: 23:19:38 
  某男为什么不能获赔?
  原因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能依据合同来向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吗?这是讨论的第二个前提。
  如果承认合同相对性,那么,某男作为新车主,虽然对该车有了保险利益,但可惜的是,他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他自然没有保险合同赋予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
作者:hislegal 回复日期: 23:31:37 
  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不能随着买卖自动转移?
  1.合同是否存在自动变更的情况?
  我记得是没有,应该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变更。(声明,合同法学得不是太好,以下言论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2.本案合同双方变更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保险公司在出险前并未得到通知,哪里来的意思表示?
  3.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有没有特殊性?
  我认为有。
  因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不仅要考虑保险标的本身的危险程度,而且要审核投保人的投保动机、信用情况等。也就是说,即使是同一保险标的,不同的投保人去投保,是否承保,保费怎么收,都有可能是不一样的。
  绝不是象hhrr19所理解的:“对该车反正已经有人交过保费了,这是实质性内容”。保险是车和人的综合考量。保费绝不是什么“实质性内容”。
  所以,保险合同当事人不能因保险标的的买卖而自然变更。这也就是保险法为什么要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的原因了。
作者:hhrr19 回复日期: 23:32:44 
  某女对该车还有可保利益??打死我也不说.
  另,这么教条有意思么?看来你真是没有好好听教授的讲话.要么就是教授太不如你了.
作者:hislegal 回复日期: 23:44:03 
  作者:hhrr19 回复日期: 23:32:44 
    某女对该车还有可保利益??打死我也不说.
    另,这么教条有意思么?看来你真是没有好好听教授的讲话.要么就是教授太不如你了.
  ===========================
  教授的话我一句也没听到,都是你转述的。:P
  “教条”?
  对不起,如果你没有更好的制度建议,那还是遵循现行的制度吧。
作者:希望从此不郁闷 回复日期: 23:48:13 
  真诚的感谢楼上的朋友,又让我学到了不少的知识!!
  请各位大师们继续发表观点啊,让小弟多增长点知识
  谢谢了
作者:hislegal 回复日期: 0:05:38 
  作者:hhrr19 回复日期: 22:42:36 
    同时,该教授还讲了个观点:那车是当天买的就是去办保险手续改签手续的,路上出了事故。你保险公司不赔,这给当事人出了个两难选择:如果车辆尚未过户是无法办理改签手续的,车辆过了户后再办改签手续这中间总是要有个过程的,在此期间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把风险转嫁给客户是不公平的。看来你们的做法已经惹了众怒。
  ============================
  这种想法非常有代表性,也很具有迷惑性,可是——
  只要有时间差,就会有风险承担的问题,就会有在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中怎样分配这种风险的问题。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不动产买卖过程中,要交付,要登记,两者肯定有时间差,或交付在先,或登记在先。
  如果标的灭失,谁“应当”承担这个风险?东西就一个,又不可能平摊风险,无论是以交付为转移,还是以登记为转移,都会有一个人看起来是“吃亏”的。
  最公平的做法当然是就事论事,可是,社会运行要不要考虑成本?立法要不要考虑法律实现的成本?
  于是,法律一刀切——以交付为转移。
  你能说,这就是谁谁谁在转嫁风险吗?
  这个时间差,并不是合同各方当事人所能控制和掌握的!
  更何况,“转嫁”风险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该风险,那才有所谓“转嫁”的问题。保险公司真的必须承担该风险吗?(结论请参阅我前面的分析,不再重复。)
作者:yestnight 回复日期: 1:29:10 
  丫的保险公司就知道收钱 反正就是这也那也不赔
作者:canyl 回复日期: 1:30:00 
  对楼主说两点:
  1、保险是车保,不是人保。
  2、保险本来就应该是风险的分担者,而不是商业牟利,所以保险现状确实不咋地
作者:hislegal 回复日期: 07:19:08 
  作者:canyl 回复日期: 1:30:00 
    对楼主说两点:
    1、保险是车保,不是人保。
    2、保险本来就应该是风险的分担者,而不是商业牟利,所以保险现状确实不咋地
  ========================
  我不是楼主,不知道可不可以说一下自己的观点:)
  1.“保险是车保,不是人保”
  我说过了,保险标的虽然是车辆,但不同的投保人的个人情况对于保险公司是否承保、费率如何是有一定影响的。
  这一点在决定能否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时,是有重要意义的。
  另外,cany1的这句话本身是病句。
  2.我相信我们在这里讨论的都是商业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险。
  在商业保险的前提下,保险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还是公司,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除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种法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个别险种之外。
  我不知道cany1和hhrr19两位有没有看过这样一则报道: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的时候,武汉长江大桥发生公交车爆炸案,震惊全国。由于死伤了一些人,市政府便把当时的三家大保险公司召集来:“你们给我赔掉!”注意,他们根本没有考虑死伤者是否投保。你们觉得这合适吗?
  如果允许某男获赔,这跟上面的案例有本质区别吗?!
  保险绝对不是“包险”,有赔有不赔。保险公司又不是开施舍的!
作者:光头骑士 回复日期: 10:05:27 
  值得探讨,做个记号先
作者: 回复日期: 12:21:40 
  首先要指出主体的变更叫合同转让不叫合同变更。如果从转让合同的角度看某女士与王先生的车险转让合同是有效的,这不能否认某女士对车已经没有了法定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先把保险额赔给某女士,某女士再根据车险转让合同支付给王先生。我个人认为保险法的规定不合理。
作者:刷新寂寞 回复日期: 12:31:35 
  因为该女士卖车时,肯定是保证了车是税费各项都是齐全的,也就是保证了有保险的。这是她们的交易成交的前提,不然人家不会要她的车,或者说不会以那个价钱要。所以如果没有这个保险的利益,这交易就不成立。也就相当于该女士虽然收了钱,但她对新车主有一个承诺和保证,就是在保险时限内,它能保证出了事故能获得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其中的第二项因为制定的不周密,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问题:当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无法判断死亡的先后顺序时,保险金应该给谁呢?在中国至少出过两个案例,一则是母亲为被保险人,女儿为受益人,俩人夜间煤气中毒,分不清先后;一则是女朋友为被保险人,男朋友为受益人,翻车事故中死亡,分不清先后——央视《经济与法》讨论过这个案子。
??在美国则不存在这种问题。
??“假定丈夫购买的人寿险保单以自己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假定夫妻双双在同一起车祸中死亡……如果丈夫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先后顺序,在不能证明夫妻谁先死亡的情况下,由于没有普通法可依,法院往往将保险金视为丈夫的遗产。
??现在,美国多数州已经实施了统一同时死亡法 (Uniform Simultaneous Death Act)。该法律规定,‘当人寿保险单或意外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已经死亡,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是同时死亡的,应视为被保险人在受益人之后死亡,保险金在他们的孩子们 之间分配。’
??如果保单载有同一灾难条款(common disaster clause),则该条款可用于受益人的指定。按照该条款,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一定时间内,比如30天或60天,保险金暂由保险人保存。在保存期内,如果第一顺位受益人仍然活着,保险金给付第一顺位受益人,否则,给付次顺位受益人;如果次顺位受益人亦不复存在,则保险金视为保单所有人的遗产。 ”(齐瑞宗等:《美国保险法律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386-387页)
??这个同一灾难条款有画蛇之嫌!分类: |
| 作者:云鹤道人 回复日期: 14:24:17 
  而且电话确认了,一般他们有录音的
  让其提供录音,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
我不太同意:
1.楼主要找到给10086打电话的记录,否则怎么证明给他们打过电话?
2.商家的电话提示从来都是:“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您的电话可能被录音……”请注意,是可能,人家没说必须呀!你怎么证明他录了音?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尤其是第二点,恐怕没法让对方提供录音的。分类: |
| 『法律论坛』 [法律咨询]代理合同的问题
作者:忽悠一生 提交日期: 16:26:00
  我与一保险公司签定了代理合同,并且还签署了一份培训协议(规定培训期3个月,服务期一年,如果单方面解除需要支付违约金),现在我培训到一半,想提前解除合同,请问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
作者: 回复日期: 16:32:59 
  个人意见:
  如果3个月培训期,也包含在一年服务期内,你难胜诉;
  除非对方有过错
  另外,还一点可以想,就是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法院撤消合同
=========================
作者:忽悠一生 回复日期: 16:41:04 
  合同还可以,但是培训协议上表示,在3个月内,无论是我自己解除还是公司认为我不符合要求解除,我都要支付违约金,这好象是不对等条约啊
  还有我想问下代理合同适用什么法律,培训期属于试用期还是合同期
=========================
作者:hislegal 回复日期: 10:34:04
  代理合同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因为你和保险公司签的是代理协议,所以你和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谈不到是“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就象XX厂家与它的产品代理点的关系一样。
  如果你能证明培训期内,保险公司给你发工资,培训期内你也要遵守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许可以主张你们之间是劳动关系,从而适用《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内随时解约的条款。——比较难。分类: |
| ??以受益人能否变更为标准,美国保险实务中的受益人被分为“可撤销受益人”与“不可撤销受益人”。
??“如果保单所有人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力,在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因为保单所有人可以随时撤销受益人,因而受益人仅仅只有期待利益。”——英美保险法上的保单所有人(policy holder)概念比我国的被保险人概念要宽泛得多,所以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比中国多。
??“如果保单所有人破产,破产财产管理人可以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此时保单所有人的债权人可以剥夺受益人的权益。”——在中国,法律不承认个人破产,那么个人无现金还债,但有保单时,可否强制其退保拿回现金价值?
??“如果保单所有人没有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力,指定的受益人则为不可撤销受益人(irrevocable beneficiary)。”——《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赋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该权利可否放弃?如果可以放弃,应该采用什么形式?是否需要法律加以明确?
??==========================
??下面来瞅一个案例:
??在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一案(Metropolit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v. Benevant, [1993])中,……在办理离婚过程中,丈夫签署了经法院批准的离婚协议,该协议指定丈夫当时的孩子为其人寿险保单的不可撤销受益人。离婚几年后,此人开始和另一女人同居,随后又指定与其同居的女人为同一寿险保单的受益人。丈夫死亡后,保险人既面临其第一次婚姻中所生孩子的索赔,又面临与其同居女人的索赔,于是保险人只好将保险金交给法院处理。纽约法院以如下理由将保险金判给了他的孩子:
??按照纽约州的法律,即使死者生前已经变更了保单的受益人,但按照离婚当时的判定,死者指定其婚生孩子为其人寿险保单的不可撤销受益人,该指定赋予了其孩子享有保险金的权利……”
??如果中国有类似的受益人分类制度,则“离婚之后,能否保证孩子作为受益人拿到保险金”的问题就可以得到圆满的解决了。
??=========================
??注:引文来源:齐瑞宗等:《美国保险法律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384-386页。分类: |
| ??“一旦受益人的指定含糊不清时,保险人可以将保险金提交给法院,由法院裁定谁有权获得保险金。这就是所谓的互争权利的诉讼(interpleader),即权利竞合确定之诉。权利竞合确定之诉是衡平法下的一种补救方式——当两或多人对处于第三人占有下的金钱或财产主张权利时,不主张权利的第三人可将占有的金钱或财产交予法院处置。可见,按照权利竞合确定之诉,当多人都主张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时,保险人能够免除[判断——引者加]将保险金究竟给付谁的麻烦。”(齐瑞宗等:《美国保险法律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384-385页)
??中国出现类似纠纷时,保险公司会怎么做呢?这种纠纷的出现概率是多少?有没有必要借鉴?分类: |
| 作者:紫雾迷睛 提交日期: 15:15:00
  老公曾说他要给女儿买意外伤害险,我得知是他姐的主意,就没同意,我怕她别有用心。
  可近来一些事让我感到不安了,一次无意间听到他爸对他妈说:“我们把她的照放在显眼的地方,人家才会觉得我们很爱她。”他爸说的这个她就是指我的女儿。他爸把我女儿的许多照放在显眼处,又这样跟他妈说,我不知他是何用心?
  其实他爸对我和女儿一直不好,有次被我发现他和他女婿叫我年幼的女儿从他女婿的脚下专过去,被我制止了,真是无语了。
  近来他姐到我家老问我女儿的自行车放在院里什么地方,我有种说不出的感觉,只好不让女儿骑车了。
  老公也只听他爸和他姐的话,还亲口劝我说:“女孩子才大了是别人的人,不用化太多心血。”我真不知道世上有这种父亲。
  心情不宁,请大家帮帮我吧,我想问下大家,如果我想查查他们是否瞒着我给女儿了意外伤害险,能有办法吗?能查到吗?谢谢了。
===========================
作者:云鹤道人 回复日期: 15:20:58 
  似乎患抑郁症了
===========================
作者:TinaSue 回复日期: 16:45:41 
  有點.樓主看下心理醫生吧.
  現在很多人買保險的.
===========================
作者:yena_286073 回复日期: 17:05:51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不同意云道人的观点、、、
===========================
作者:紫雾迷睛 回复日期: 00:56:13 
  作者:TinaSue 回复日期: 16:45:41 
    有點.樓主看下心理醫生吧.
    現在很多人買保險的.
  买保险可以理解,但这种意外伤害险本生就成在一些不安全因素,总之是想说在特定的情况下,会让一些人有非份之想,在说他们一家人决不是纯善之辈,平常做的那些事就不是一般人能做出来的,我真是一点都不考张的说.
=============================
作者:紫雾迷睛 回复日期: 1:00:16 
  难道大家会认为我老公说的那些话和他爸的作为是正常的,正确的?难道女孩子就不是父母的骨肉就不是人?
=============================
作者:SHUYIN 回复日期: 08:45:16 
  作者:紫雾迷睛 回复日期: 1:00:16 
    难道大家会认为我老公说的那些话和他爸的作为是正常的,正确的?难道女孩子就不是父母的骨肉就不是人?
  =====================
  给孩子买保险的人多的是,难道都是居心不良??
=============================
作者:竹斑总涯天 回复日期: 9:47:11 
  作者:TinaSue 回复日期: 16:45:41 
    有點.樓主看下心理醫生吧.
  同意这个
===========================
作者:Lancer1 回复日期: 11:49:44 
  这样把,保险还是可以买,受益人写你就可以了.
===========================
作者:漫天梨花 回复日期: 12:04:53 
  一次无意间听到他爸对他妈说:“我们把她的照放在显眼的地方,人家才会觉得我们很爱她。”他爸说的这个她就是指我的女儿。
  看到这句觉得骨头都冷,不认为仅仅是抑郁症状,要别人感觉他们很爱楼主的女儿是需要动机的,演戏不需要动机吗?动机是什么?
  关注这件事情的发展.
=====================================
作者:hello慧慧 回复日期: 12:13:08 
  好可怕啊。。。
=================================
作者:arthow 回复日期: 17:41:04 
  一次无意间听到他爸对他妈说:“我们把她的照放在显眼的地方,人家才会觉得我们很爱她。”他爸说的这个她就是指我的女儿。
  假如真如楼主所说 这句话是十分可怕的
  你老公一家人有没跟附近的人有过节 或者家人是不是比较富有
  如果真对自己孙女心存不善的话
  估计也是想借助他人之手来伤害自己的孙女 再帮孙女买以外保险
  可见自己想得利 又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可见十分的歹毒
===============================
作者:孤独飞雁 回复日期: 22:28:11 
  只要不是你老公给女儿买保险指定他的父母受益就行了。
  他们给孙女买保险指定他们为受益人的话,是无效的
===============================
作者:馒头老妖 回复日期: 15:48:35 
   法不责思想犯。
   此事从法律角度来解决不太可能,只能说自己小心些,实在不行就干脆拒绝给女儿投保。
==================================
作者:hislegal 回复日期: 12:56:23 
  楼主说的就是保险法上的“道德风险”问题,这绝对是存在的。
  为人父母者爱护自己的子女,无可厚非。
  有人对楼主的主观方面加以分析,未免有些不够厚道。
  下面说说我的意见。
  一、从保险法角度来分析:
  1.讨论的假设前提:楼主说女儿还年幼,应该未满18岁,是未成年人吧。
  2.谁可以为楼主的女儿投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只能是孩子的父母。其他人去投保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如果操作规范的话,也会拒保。所以,把孩子的爸管好,就OK了。
  3.如果孩子的父亲已经给孩子投了保,孩子出了意外,谁会受益?
  意外伤害险,有保残疾的,有保身故的,有保医药费的。
  (1)残疾时给保险金的
  受益人只能是孩子自己。但保险金由她的监护人(父或母)代领。
  (2)身故时给保险金的
  ①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由受益人领取。孩子的父亲可以代为指定受益人。
  ②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由楼主夫妇作为孩子的继承人领取。
  ③孩子的身故保险金最多5万元。如果是在北京、上海少数几个城市,可以达到10万元。
  (3)保医药费的,可以减轻父母的经济压力,投一投也好。
  二、查保单
  可以试着上各大保险公司的网站上去查询保单。
  除此之外,似乎没有什么其他更好的办法了。
  毕竟这是个大海捞针的活。
  三、预防工作
  1.孩子的爸爸是关键,要跟他讲清楚利害,如果动机不纯,会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2.目前情况来看,没有直接采取法律措施的可能性——未见实际行动嘛。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分类: |
| ??海上保险中有所谓“姊妹船”的问题。陆上保险似乎没有人提到过。
??来探讨一下吧。分类: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客观、公正地提供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保证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促进保险营销员诚信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销员和信用信息系统定义)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规定所称信用信息系统,是指由保险监管部门协调推动,委托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在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平台上建立、记录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信息及执业信用信息,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的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适用范围)
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系统运行原则)
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分类: |
| 作者:北铭 提交日期: 8:15:00
??昨日,妈妈去农业银行,存钱,前台办业务的员工见意她把钱存为人寿保险公司的,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说是比银行的利息高。结果就换回了一张保险单,说实话,本人对国内的保险真是一点信心都没有,也看不明白,保险合同上的条例,上面说的似乎对投保人大有好处,可是明明说的是两年分红型为什么交款期限上却写的是5年,而且结止期限上也没有说明时间?想请各位给点意见,日后取款时会不会有麻烦?父母都是农民存点钱不容易,真是很担心。所以请大家给说说。
作者:mmkebi 回复日期: 8:31:31 
  不要,你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自己买不买保险
作者:uestczcs 回复日期: 10:02:54 
  这根本就是买的保险,哪里是存钱?
作者:DS先生 回复日期: 10:14:43 
  快去退保,10天的期限不可放弃,可找消协,工商部门协调.银行本身有错.
作者:hislegal 回复日期: 11:22:48 
  作者:DS先生 回复日期: 10:14:43 
    快去退保,10天的期限不可放弃
  ===========================
  同意,“犹豫期”内退保是没有经济损失的。
  过后要退保,会损失很大。
作者:hislegal 回复日期: 11:24:23 
  看看坛子里“古道行空”这个人发的一系列帖子吧。
  其中一帖的链接如下:
  /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1511091&Key=&strItem=law&idArticle=58776&flag=1
作者:lafeu526 回复日期: 11:39:23 
  那个银行的职员真是TMD欠抽!
  这是欺骗!
作者:北铭 回复日期: 08:22:59 
  多谢各位,正在想办法解决,也提醒大家不要上当,
作者:北铭 回复日期: 08:35:22 
  在存款时,银行柜台业务员,提都没有提是保险,只是说“现在存钱利息高了,就是时间长点”其他什么保险啊,一点都没提,银行方面是不是以经构成了欺诈?
  作者:hislegal 回复日期: 11:24:23 
    看看坛子里“古道行空”这个人发的一系列帖子吧。
  ------------------------------------------------------
  这样看来,这种事以经很多了,没有人管理不说,法院居然给出这样的判决,明了在任意这样的事再次发生。银行作出这样事,这还叫人怎么放心把血汗钱放在那呢?
作者:clock200 回复日期: 09:04:55 
  我在保险公司作法务,以前也曾经碰到过类似的投诉,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有兼业代理协议,银行按照销售保险的件数提取佣金,同时银行的柜台人员也根据销售业绩获得保险公司的激励费,因此,保险产品能否销售成功,对于保险公司、银行、银行柜台职员都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误导、欺诈现象难免发生,像楼主这种情况,应该尽快在犹豫期内办理退保手续,犹豫期即是“自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保险公司在送达保险单的同时往往会有《保单送达书》,可以以保单送达书上填写的日期作为犹豫期开始的日期。犹豫期内退保的,保险公司要无条件返还全部保费,但是会扣除一部分制单费,不会太多,30左右。
作者:黄河九曲 回复日期: 11:08:31 
  明显是骗局,速打12315分类: |
| ??加拿大离奇案件 胎儿可以控告母亲
?? 13:12 环球华报
??据加通社消息,加拿大首宗胎儿控告母亲伤害身体的案件已达成庭外和解﹐汽车保险公司同意付赔款。
??阿尔伯达省西北部5岁女孩布鲁克林鲁维加(Brooklynn Rewega)生来失明﹐脑部严重受损﹐有脊髓瘫痪﹑羊癲疯等先天毛病。日﹐她出生前4个月﹐她的母亲利萨(Lisa Rewega)开车到教堂﹐在途中连车带人翻滚﹐从挡风玻璃摔出车外﹐身受重伤﹐留医8个月。她的女婴有缺陷﹐需要24小时照顾。
??原来加拿大最高法院1999年裁定﹐胎儿在母亲妊娠期间受伤﹐不能控告母亲。但这判决留下一个缝隙﹐说小孩可以控告母亲在怀孕期间伤害他们﹐但必须是汽车意外。这家庭四处奔走﹐省府同意首开加拿大先例﹐通过法律﹐允许布鲁克林鲁维加控告她的母亲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在阿省的新法律下﹐鲁克林终能获得赔偿﹐但加拿大个人保险公司(Personal Insurance 分类: |
| ??(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分类: |
共18页/259条记录
你关注的用户没有更新博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香港买保险的利弊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