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政策变化无力购房,能解除购房合同 政策变化后吗

购房合同解除 按揭贷款合同能取消吗?
发布者:miuwj&&&&&来源:网络转载
  有两个方面要办理,一个是办购房手续,一个是办理贷款,而贷款和购房都有一个过程。购房先要找楼盘、看房、决定买房、签购房合同、交定金等等;贷款要准备资料、提交申请、等待审批等等,这两项虽然可以同时进行,但也不能确保最后都能顺利完成。  在时,万一在购房方面出了点问题,而要解除购房合同,既然不买房那也就没必要贷款了,那么合同能够取消吗?下面就来看看:  杨先生前年五月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住房,与开发商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时间是去年10月。然而开发商并没有按期交房,一拖再拖。一怒之下,杨先生决定解除购房合同。但房子是按揭购买的,这种情况下,合同能取消吗?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如果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购房者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由于开发商实际收受了购房款及购房贷款,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均被解除,故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银行及购房者。  拓展阅读        希财网是国内知名第三方理财产品导购平台,汇聚海量投资理财资讯。安全可靠无门槛限制,个人机构都可申请,贷款期限自由选择,不收取任何前期费用,一分钟即可申请并迅速匹配信贷经理,最快一个工作日内可获得5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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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础知识:贷款没办下来能解除购房合同吗
13:38&&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学员问题】贷款没办下来能解除购房合同吗?
  【解答】大家必须要知道贷款或者按揭购买商品房中的基本法律问题: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受这个购房合同约束;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是按揭贷款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受这个按揭贷款合同约束。所以,虽然大家在按揭买房时通常都会有银行参与,但实际上,银行与开发商几乎没有什么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贷款没办下来能解除购房合同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贷款没办下来的原因在于购房者,那么购房者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举例来说,如果购房者因为个人信用问题导致贷款办不下来,那这时购房者就存在过错;如果是因为国家政策的变化导致贷款办不下来,那么购房者就没有过错,也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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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办不下来买家可否解除购房合同
作为购房者的买家办理不了房贷手续,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但前提是,买家在购买房屋时要有足够的法律风险意识,购房合同条款中,一定要将办理不了房贷手续作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事由列为合同的条款,这样,就不用担心后期政策的变化贷款不成还得支付巨额房款,或承担违约责任。下面分析一则相关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案件介绍】:上家(被告):杨某某下家(原告):王某某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王某某诉称,2010年4&月14&日,我与被告就位于市xx号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双方与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我与经纪公司签订了《&按揭贷款服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关于贷款明确约定,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上述买卖合同签订后,我依约积极履行义务,2010&年4&月14&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万元,2010&年4&月16&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0&万元。我为了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在银行贷款方面,曾前去多家银行办理房屋贷款审批手续。但是根据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新公布的文件,由于我的工作单位及社保交纳地点都是在外省,不能提供上海本地的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此外我目前的个人征信状况也不符合银行的批贷要求,因此我在万般努力下仍未获得银行贷款批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我也积极申请,但由于我的住房公积金也是在×市交纳,上海目前尚未与×市合作办理异地互贷,因此我无法贷得公积金贷款。我的资金有限,在无法获得贷款时,无法继续履行与被告的买卖合同。根据的相关规定及双方买卖合同约定,我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终止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应该终止,被告应向我退还定金和房款。经多次协商无果,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退还购房定金和房价款共计2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杨某某辩称,我确实和原告在2010&年4&月1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因此原告应该按照一般的现金付款方式向我支付房款,根据合同法规定,我可以随时要求原告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原告应该依法支付房款。原告起诉状中引用的条款并未约定贷款银行,因此应视为无约定。双方于2010&年4&月1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原告无法办理贷款时的处理方法,因此原告可以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履行,而不应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我方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不是因为贷款问题,而是因为房价。另外我已经将户口迁出诉争房屋,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将会给我造成损失。原告申办贷款之前知道其有十五次逾期不良记录,在此情况下还将贷款写入合同条款,应该是恶意的欺诈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法院审判】: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4&日,杨某某(出卖人)与王某某(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王某某购买杨某某位于&××××&号房屋,成交价格为154&万元;买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中约定:&“买受人采取下列第1&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1&、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该条款第三项“关于贷款的约定”写明:“买受人向【&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办抵押贷款…&…&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3&种方式解决:…&…&(3&)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但该条款并未写明办理贷款的银行及拟贷款金额;且双方并未签订附件五。同日,杨某某(出售方、甲方)、王某某(买受方、乙方)及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其中第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对(《房屋买卖合同》&作以下修订:甲、乙双方均认可《&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三款关于贷款的约定是根据乙方要求初步拟订的贷款银行及额度,根据乙方签署合同后提供的贷款相关资料及己身资质,具体批贷银行及额度以实际情况为准,甲乙双方均不可以拟贷款条款向其他方主张权利。”2010&年4&月16&日,杨某某(甲方,.出卖方)、王某某(乙方,买受方)与×公司(丙方,见证方)签订《&补充协议》&,写明:“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现经双方协商并交由丙方见证,就甲方向乙方出售私人房产一事达成补充协议:…&…&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甲方自本协议签署后60&天内将上述房屋内的户口迁出…&…&第三条: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当日支付给甲方上述房产购房定金5&万元,首期房款20&万元由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支付给甲方,剩余首付款49&万元在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第六条:另如乙方因贷款利率未能享受到7&折,则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再次更换其亲属购买此房并办理贷款手续…&…&本协议为《&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协议中相关条款和《&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相抵触,以本协议为准。2010年4&月14&日、2010&年4&月&16&日,王某某分别向杨某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首付款20&万元。庭审中,王某某提交了×银行上海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上海某支行出具的其个人信用报告,上述两份报告中的贷款明细信息均显示王某某曾于2003&年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累计逾期还款次数为15&次,该笔贷款已于2007&年结清。同时,王某某提交了×银行上海支行及中国×银行上海支行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因不符合上述两家银行的信贷规定,未能获得贷款。经本院向上述两家银行核实,×&银行上海支行工作人员答复因王某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次数为15&次,不符合该行的信贷规定,因此未批准其贷款申请;中国×银行上海市支行工作人员答复因认为贷款可能收不回来,故未批准王某某的贷款申请。王某某同时提交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有王某某,身份证号(略),工作单位×局,住房公积金缴纳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拟购买的位于上海市×号的房产,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市目前尚未和上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贷,故我中心对王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批准。特此证明。”此外,王某某提交了其与×公司工作人员范×、毕×的通话录音,以证明其多次找×公司处理贷款事宜,被告知因国家政策及其征信状况,其目前无法在银行获得贷款。杨某某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有异议,对王某某的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个人信用报告、证明、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王某某、杨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制式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它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根据《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记载,双方对王某某购买房屋采取贷款方式进行了约定,且未对无法贷款的后果另外予以约定,故该合同第四条第(三)项关于贷款的约定一节,即文本中写明因买受人原因未获得贷款批准的,双方同意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返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应视为双方对无法贷款后果的约定。现因王某某个人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达15&次,且其住房公积金缴纳地在×省×市,故其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申请均未得到批准,其与杨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解除的条件,自解除通知到达杨某某时合同解除。《补充协议》&首部虽写到×公司作为见证方,但协议中有关于×公司权利义务的规定,故该协议实际是杨某某、王某某及×公司就《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的补充约定,其中王某某与杨某某就房屋买卖部分的约定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亦一并解除。王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关于房屋买卖部分的约定已经于2010&年5&月1&日解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王某某要求杨某某返还已付定金及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所述合同应视为没有关于贷款的约定、王某某明知其有逾期记录而将贷款写入合同系恶意欺诈等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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