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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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项资金申报合作模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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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指定时间内有效地申请到国家的专项扶持资金,一直是企业极为关注和最难把握的焦点难题。今日起,面对这些问题,企业再也不用发愁了。《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工具书将从项目名称、受理单位、申报时间、资金额度、支持范围、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预算编制、立项报告、注意事项等相关方面为你排忧解难。& 据介绍,该书收录并解读国家24个部委发布的143项专项扶持资金及相关优惠政策,涵盖工业、信息化、科技、农业项目。在逐一梳理项目名称、受理单位、申报时间、资金额度、支持范围的同时,该书还专门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预算编制、立项报告等注意事项进行深度解读和点评。《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总编辑张林说:&出版该书的目地,就是为企业厘清政府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的种类,让他们在申报政时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能在较短时间内轻松选取合适的项目进行申报。&
除供企业研读之外,本书还有诸多其他书籍不具备的功能。《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主编岳梦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书还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整合河南中小企业网、惠投网联合打造的优惠政策帮忙团的百名专家优势,第一时间向订阅企业推送最新的优惠政策和专项扶持资金信息,并向申报企业提供项目组织策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报书填写等针对性极强的专业咨询和指导。 &今后,我们在申请国家优惠政策和专项扶持资金时再也不用担心了。&河南中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申玉方高兴的说,有了这本参考书,感觉心理亮堂堂的。&
[责任编辑:赵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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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35774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的通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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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的通知印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08时27分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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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科技部决定在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管理中引入后补助机制,并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财政部 科技部
    日
    附件: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机制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实施后补助机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四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五条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指南。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明确其实施后补助管理,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体系。
    项目不设置课题,不设定经费控制数。
    (二) 提交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并附近三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
    项目预算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基础条件和项目实施需要进行编制,应当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成本。具体开支范围参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可单独列示。
    (三) 立项论证。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的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等重点内容。
    (四)预算评估评审。科技部、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评审。
    (五)预算备案。科技部根据预算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反馈,达成一致后,报财政部备案。拟补助经费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六)签订任务书。经科技部批复立项的项目,由科技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
    (七)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部不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项目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的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八)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验收申请。科技部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不再进行财务验收。
    (九) 验收结果公示。科技部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十)经费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科技部按照事先备案的预算方案,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定拨付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采用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承担。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但委托承担单位的数量不超过3家。
    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的,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择优支持的原则和方法,综合各家单位的预算评估结果,形成统一的后补助经费额,仅对取得最优成果的单位予以资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项目验收一律不得延期。
    第九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经费拨付的依据。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应当协商一致,并详细载明考核指标和验收的方式方法,考核指标应当具体、细化,验收方式方法应当明确、可操作。
    第十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专家判定等方法。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有明确用户的,验收应当包括用户评价。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选择用户,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责,确保用户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项目成果交付用户后,经过至少一个完整的使用周期后,由用户按照项目任务书以及协议的约定,提供成果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由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第三方机构,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
    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独立完成项目成果检测,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专家判定的,由科技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任务书明确的项目验收方法,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测试和评价,由专家出具评价报告。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
    第十四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二)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三)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科技部商财政部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技术成果的贡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
    第十七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科技部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解决重大问题的技术成果,并明确提出技术成果对解决问题应当达到的具体要求和奖励额度建议数。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完整的技术报告和实施效果等。
    (三)审查验收。科技部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查验收,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验证其能否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审查验收结论。审查验收按照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执行。
    (四)审查结果公示。科技部将项目审查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
    (五)实施奖励。科技部根据审查验收结论,提出奖励性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应当与科技部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未按照协议要求实际应用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 共享服务后补助
    第十九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经科技部、财政部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条 科技部根据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促进科技条件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动资源的市场化、社会化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情况。包括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运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实以及运行机制保障等。
    (三)资源整合情况。包括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
    第二十二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 发布通知。科技部、财政部向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所在单位发布绩效考核通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平台运行管理、开放共享等情况,以及反映服务绩效的相关内容和运行服务成本等。
    (二)绩效考核。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资源共享服务绩效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考核结论。
    (三)绩效考核结果公示。科技部将申报单位的共享服务绩效考核结论进行公示。
    (四)实施补助。科技部、财政部对共享服务后补助实行分类分档定额补助,根据绩效考核结论,确定共享服务后补助方案。后补助经费按照相关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运行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不再纳入共享服务后补助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条 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应当及时公开后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科技专项需要实行后补助管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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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陕中企规发〔号
来源: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陕西省财政厅 │ 发稿: 10:31:10 │ 编辑:Jinguo │ 作者:佚名 │ 点击: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和省科技厅联合印发的《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企〔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做好2015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服务体系、融资环境和市场主体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发14号、陕政发36号等中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更多运用市场化方式,完善服务体系,改善融资环境,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成长,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支持重点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改善服务平台(网络)与社会化服务环境。重点支持工信部批复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以及省级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实施服务场所及相关设施装修改造、设备购置、软件开发等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服务仪器、设备购置等能力建设及相关服务业务补助项目,以及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及技术支持等服务的业务补助项目;支持省服务平台和全省服务平台网络省级枢纽平台运营及业务开展。  2.改善人才培训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工作系统和培训机构为提升中小企业培训能力而实施教学设备购置、培训场地改扩建的能力建设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工作系统和培训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员工岗前培训、在岗员工技能培训,中小企业工作系统管理人员、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及经营管理者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等服务的业务补助项目。  3.改善信息服务与运行监测环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机构实施全省中小企业统计名录库管理系统短信服务平台开发、系统升级及运营维护等能力建设项目,以及信息编辑、传输发布、查询咨询等服务的业务补助项目;支持市、县两级中小企业工作系统购置信息服务设备的能力建设项目,以及为中小企业开展的统计名录库及预警监测管理系统的信息采录、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和应用等服务的业务补助项目;支持中小企业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入企开展信息化培训、咨询、解决方案、信息技术需求对接等信息化应用推广服务的业务补助项目。  4.改善环境评议与维权投诉服务环境。重点支持未获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市、县两级非公经济发展环境评议与维权投诉服务机构购置或租用服务设施设备的能力建设项目,以及全省非公经济发展环境评议与维权投诉服务机构为非公企业开展的环境评议、减负及维权投诉等服务的业务补助项目;支持省级非公经济发展环境评议与维权投诉服务中心实施全省服务系统软硬件改造升级的能力建设项目,以及系统运营维护、技术支持等服务的业务补助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重点对2014年增资或新设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给予股权投入支持,增强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担保(再担保)规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成长  1.生产制造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重点行业、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中小企业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提升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生产效能和产品质量,促进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加快转型升级发展。  2.配套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行业省内大企业(集团)和主导产品提供配套零部(元器)件产品生产加工的配套型中小企业提升专业化生产和配套能力实施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系统集成等建设项目。  3.规上工业培育项目。重点对通过技术改造、提升管理等方式,经认定为2014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补助,引导培育发展规上工业,提升全省规上工业总量。  4.家庭工业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以同类产品为重点,以产业链为纽带,以村镇为依托的家庭工业密集区中服务和带动周边特色板块小企业和家庭工业的集产销、研发服务为一体的领军型龙头骨干企业,实施的提升产销经营和研发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家庭工业产业化和核心企业引领、小微企业聚集、产销经营协作、创新驱动发展、市场知名度高的中小产业集群发展,壮大全省工业后备力量。  5.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为提高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实施的研发场所改造、研发设备及实验仪器购置的建设项目;支持推进自主创新及成果转化成效显著、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品牌效应明显的省级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的建设项目;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创新能力强、技术成果(产品)转化率高、产品质量优、获取省以上著名或驰名商标的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用具有产业化基础的专利、商标或著作权获得相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贴息项目。  6.信息化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实施企业客户关系、供应链、产品设计、生产制造、行业套件、企业云及智能数据分析等管理系统信息化应用和生产制造及加工工艺环节的数控装置等配套信息化设备购置的建设项目。  7.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项目。重点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通过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推广新建管理理念及模式、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提升现代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实现转型发展和做大做强。  三、支持方式及额度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  1.无偿资助。对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2014年项目投资额(不含新征用土地费用)30%比例给予资助。  2.业务补助。对服务机构业务补助项目,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14年实际服务成本40%比例给予补助。  同时涉及能力建设和服务业务的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股权投入。对增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2014年增资额30%比例给予股权投入;对2014年新设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实收资本金总额30%比例给予股权投入。  (三)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成长项目  1.股权投入。对符合《陕西省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9号)要求的生产制造能力提升项目、配套能力提升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项下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中的部分重点企业项目给予股权投入。  2.贷款贴息。对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部分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项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按照不超过1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利息给予适当比例贴息。  3.无偿资助。对以自有资金为主的部分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2014年项目投资额(不含新征用土地费用)30%比例给予资助。  4.以奖代补。对规上工业培育项目给予奖励。  资金支持额度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单位须具备《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9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申报项目符合本通知支持重点要求,同时市场主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须为2014年开工、2015年完工的在建项目。市场主体项目(不含信息化建设项目、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已投入额不低于200万元;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已投入额不低于100万元,服务业务项目服务成本不低于50万元。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  1.改善服务平台(网络)与社会化服务环境项目  (1)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完成投资须达到年度目标进度要求;项目已连续两年获本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受理。  (2)申报省级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单位须日前成立;具有相应的服务设施及设备仪器,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且主营业务突出;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建设方案、服务规程及平台管理办法。  (3)申报示范平台项目单位须为服务中小企业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国家或省级示范平台。  (4)申报社会化服务项目单位须为日前成立,且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服务业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资产总额达50万元以上,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场所设施及设备仪器和完整的服务规程;服务人数不少于10人,且大专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达50%以上;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类服务机构年服务企业数不少于50家,市场开拓、技术支持类服务机构年服务企业数不少于2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在10%以上,服务满意度在80%以上。  年已获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示范平台和社会化服务机构,不再受理。  2.改善人才培训服务环境项目  申报单位须为中小企业工作系统及所属培训服务机构或具有相关培训资质、培训条件及经验的社会化培训机构。  3.改善信息服务与运行监测环境项目  (1)申报统计名录库与预警监测项目单位须为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机构和市县中小企业工作系统。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机构须是为全省中小企业统计名录库管理系统、全省中小企业预警监测管理系统、工信部全国中小企业生产运行监测平台(陕西分平台)和短信服务平台等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系统升级和日常维护的省级服务机构。市县中小企业工作系统须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企业基本信息采集、整理、录入、完善及服务和统计监测及报表报送工作,无漏报现象;截止2014年第三季度末,县区进入全省中小企业统计名录库管理系统企业超过本区域全部法人企业(法人企业不足500户的应全部入库)50%且信息质量较好的优先申报,进入全省中小企业预警监测管理系统企业超过60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生产运行监测平台企业超过25户的优先申报。   (2)申报信息技术入企服务项目单位须为符合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信息技术入企服务活动的通知》(陕中企经发〔2014〕52号)要求的中小企业信息技术服务机构;2014年度在县区和企业开展信息技术入企服务活动不少于5场次,参与活动企业不少于100户。  4.改善环境评议与维权投诉服务环境项目  申报单位须为日前成立并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必要服务设施设备和相应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开通并公布非公企业环境评议、维权投诉中心投诉电话,正常开展环境评议、维权投诉等服务业务。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执行。  (三)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成长项目  1.生产制造能力提升项目、配套能力提升项目和家庭工业产业化项目  (1)申报企业2013年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其中股权投入项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2)按规定已办理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核准)、规划、环评、土地等手续;  (3)申报项目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来源明确,投资结构合理;  (4)申报配套能力提升项目企业2013年配套产品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占全部销售收入的50%以上;  (5)申报家庭工业产业化项目企业须为家庭工业密集区的核心骨干企业,在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生产制造、营销管理等方面对密集区小企业和家庭工业具有较强的服务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服务和带动小企业和家庭工业数量不低于30家。  2.规上工业培育项目  申报企业须为2014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经统计部门认定为2014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的中小企业。  3.技术创新项目  (1)申报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企业须为已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且未获本专项资金本项目支持的省级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单位;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同行业有较强技术研发人才优势,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必备的技术研发场所、装备及试验条件,每年有适应发展的技术研发经费投入,有明确的产品研发目标和技术发展规划,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成效显著;  (2)申报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企业须为已经省中小企业局、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所属单位;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明确的产业化推进目标和发展规划,具有适应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推进发展的技术研发平台及配套资金投入;专利新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和品牌效应强、市场前景好、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成效显著、已形成产业化规模并批量生产和市场销售。  (3)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企业须为按照《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陕银监发〔2010〕78号),2013年以来已用与项目相关的被依法授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作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获取银行贷款且未获本专项资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的中小企业。  4.信息化建设项目  (1)申报企业须为按陕中企经发〔2013〕66号文件要求列入全省信息化应用试点的中小企业;2013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利润持续增长,无亏损;  (2)申报项目完成投资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40%或购置信息化软件及服务设备支出额不低于30万元。  5.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项目  (1)申报企业须为陕西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且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其中传统产业产品和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70%;  (2)企业在所属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带动作用或潜力,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和引领行业转型升级;企业实施转型升级战略并取得初步成效,对产业发展贡献突出,转型升级示范作用显著,转型升级经验具有较强推广价值;  (3)申报项目完成投资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40%或购置软硬件设施设备支出额不低于30万元。  五、申报资料   市区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或省级有关部门)报送2014年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2015年省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将2015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作为附件,并提供相关项目资料。  项目资料采取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同时上报。项目单位分别登陆“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系统”,http//www.)、“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系统”,http//xmk.)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下载打印有关表格作为纸质材料(须与电子文档资料一致)。项目单位须提供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资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各类项目(不含规上工业培育项目)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   (2)县区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报告(须有对申报单位及项目资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3)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5)绩效评价目标申报表;  (6)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申请无偿资助或涉及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项目须提供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和凭证及专项审计报告,涉及服务机构服务业务的项目须提供开展相关服务业务的收支凭证汇总表和凭证及专项审计报告。申请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已发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可为流动资金贷款)的凭证汇总表及贷款合同、贷款凭证、资金进账单、付息凭证和贷款卡号及密码。申请股权投入项目须提供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和凭证及专项审计报告,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还须提供同上贷款贴息项目相应的资料;同时须提供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定机构出具的同意股权投入的书面材料;  (8)申报项目总投资超过单位资产总额或2013年营业收入50%以上的,须提供具体筹资证明(银行对账单、贷款合同、股东注资证明等);  (9)申报单位2013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或税票;  (10)申报单位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各类项目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改善服务平台(网络)与社会化服务环境项目   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  (1)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与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表;  (2)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资金构成及来源、建成效果、购买服务设备、仪器、软件及服务场地改造支出清单和支出发票及专项审计报告);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人员结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服务费用构成及收支情况等);服务绩效(包括开展服务的主要品种、内容及方式、服务企业数量及客户满意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项目运行情况等),由当地中小企业部门出具的服务中小企业绩效证明;  (3)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服务制度;  (4)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  (5)服务场地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地方配套资金证明材料。  省级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同“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申报资料第1、4、5条;  (2)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单位有关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要出资人情况,所属行业情况及在行业中所处的水平等&,现有服务基础情况&服务资质、服务场地及设备仪器、服务队伍、人员资质等&,近两年运营情况&主要业绩,服务企业所属主要行业,业务收入来源,以及协作单位等&);所在区域产业集群发展现状及服务需求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窗口”服务平台主要功能、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资金来源和投资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已完成建设内容&、项目预期效益分析等);  (3)省级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服务制度;  (4)经县级及以上中小企业部门审核确认的2014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  示范平台和社会化服务项目:  (1)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与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表;  (2)经县级及以上中小企业部门审核确认的2014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  (3)服务场地的租赁或购买合同等证明;  (4)2014年为中小企业开展相关服务业务的协议或合同(示范平台不少于20份,社会化服务机构不少于10份),以及开展服务活动的计划、通知、总结、照片等材料。  2.改善人才培训服务环境项目  (1)项目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培训方案、培训签到册及经费预(决)算等;  (2)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机构资质审查表及相关情况简介;  (3)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机构师资情况表;  (4)2014年人才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5)经县级及以上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培训人员名单明细;  (6)2014年市县中小企业工作系统相关培训计划及下达培训任务的文件资料、项目计划、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以及开展或完成培训业务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3.改善信息服务与运行监测环境项目  统计名录库与预警监测项目:  (1)中小企业统计名录库与预警监测项目申报审查表;  (2)中小企业统计名录库与预警监测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简况、截止2013年底本区域法人企业总数、2014年第三季度末已入库、入网企业个数及信息完整情况,2015年录入计划和目标等;  (3)信息发布量统计明细和向省中小企业局报送的年度运行监测数据企业名单。  信息技术入企服务项目:  (1)2014年信息技术入企服务活动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服务机构简介、活动主要内容、活动场次、企业数量、主要成效、开展活动经验和不足、对入企服务活动的意见建议等;   (2)经县级及以上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服务中小企业名单明细和接受入企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  (3)开展服务活动的签到册、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4.改善环境评议与维权投诉服务环境项目  (1)项目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评议与维权投诉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业务范围、服务场所、人员构成、财务状况等)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能力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及构成、建设实施方案等;服务业务项目的主要内容、提供服务的场所及方式、服务运行情况及人员结构等);   (2)机构成立的批复文件及相应资料;  (3)机构成立以来为非公企业开展环境评议与维权投诉服务业务的总结报告;  (4)经县级及以上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服务中小企业名单明细。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简介、预期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等;  (2)担保(再担保)机构国有股东的出资(增资)证明;  (3)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14年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业务情况明细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股东增资情况和股权变更情况,2014年新增担保(再担保)业务额,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全部新增贷款担保额比例,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5)增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须提供省金融办出具的增资批复文件和工商部门出具的增资变更文书;新设担保(再担保)机构须提供省金融办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三)市场主体培育成长项目  1.生产制造能力提升项目、配套能力提升项目和家庭工业产业化项目   (1)具备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证明;    (2)项目批复或备案(核准)文件;   (3)环评、规划、土地等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4)配套能力提升项目还须提供与大企业签订的配套产品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 2013年已生产、销售配套产品凭证汇总表及凭证。  (5)家庭工业产业化项目还须提供经县级及以上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服务和带动小企业和家庭工业名单明细。  2.规上工业培育项目  (1)中小企业规上工业培育项目申报表;  (2)2014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情况汇总表。  3.技术创新项目  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1)同“1.生产制造能力提升项目”申报资料;   (2)与项目相关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核心技术为日前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技术转让合同等;或2012年以来获得国家、省部科学技术奖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产品证书和列入国家、省部新产品计划文件。属于医药农药、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讯等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  (1)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申报表;  (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内容主要包括:从事主营业务、项目及产品、2013年度经营状况(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总额、利润总额等)等情况;   (3)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合同和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信息化建设项目  (1)与信息化服务机构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及建设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时限和绩效目标等);  (2)信息化软硬件设备仪器的购置合同;  (3)项目绩效评估报告(由项目承建单位和申报企业联合出具,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须有具体数据支撑)。  5.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项目  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简介&企业名称、设立时间、所有制性质及资本构成、隶属关系、改革改组、在省内国内同行业排名等&,员工情况&工人及管理、技术、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构成等&,固定资产状况&总资产、固定资产原值及净值、厂房建筑面积等&,企业财务状况&近三年销售收入、产值、利税、税后利润、出口创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银行信用等级及近年贷款融资情况等&等情况;  (2)生产技术及产品情况,包括生产能力和销售状况&现有生产能力、产品结构、性质及水平、销售模式、市场竞争能力,近三年主要产品产量、销售及出口量等&,产品成本状况,工艺技术及装备状况&产品工艺技术、设备现状及明细、与国内外先进水平差距等&等情况;  (3)市场情况,包括市场需求及供应,销售分析等情况;  (4)企业转型升级情况,包括创新能力&研发费用投入及占销售收入比例,现有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状况及级别,现有研发人员构成及研发项目情况,仪器设备水平,授权专利发明数量及获奖情况,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内外及行业标准情况,获得认证的检测及实验机构情况等&,技术进步能力,实施标准化及信息化,开展工业设计,转型升级对地区和省内产业及社会发展影响等情况。  六、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省级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单位须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的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二)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和选取一种支持方式。已获2014年本专项资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以前年度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未竣工的项目单位,本次申报均不受理;2015年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不再重复支持。  (三)项目实行限量申报,各类项目申报指标不能交叉混合使用;项目数超报、逾期申报项目或未按照要求报送2014年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的,均不受理。   (四)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县区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纸质材料,并通过“项目申报系统”、“项目库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县、市两级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请于10月31日前将2014年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2015年省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纸质材料(一式5份,其中省财政厅1份)报送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并通过“项目申报系统”、“项目库管理系统”提交项目电子文档。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和规上工业培育项目请于2015年2月底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纸质材料(一式3份,其中省财政厅1份),同时提交项目电子文档。  咨询联系方式: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电话:(029)  省财政厅 电话:(029)  改善服务平台(网络)与社会化服务环境项目 电话:(029)  改善人才培训服务环境项目 电话:(029)  改善信息服务与运行监测环境、信息化建设项目 电话:(029)  改善环境评议与维权投诉服务环境、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项目 电话:(029)92/4994  改善融资环境项目 电话:(029)  生产制造能力提升、配套能力提升、规上工业培育、家庭工业产业化项目 电话:(029)  技术创新项目 电话:(029)18/4993  中国中小企业陕西网 电话:(02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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