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来水公司官网的监理费怎么收取

重庆市九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解释
重庆市九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解释
重庆市九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解释一、总说明及费用定额: 1.重庆市九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市政定额)的定额缺项,执行什么定额?答:市政定额各专业章定额缺项,首先采用市政定额其它各章的相应于目;还缺项的,可借套其它相关定额子目并按市政工程相应的取费标准取费。市政工程中的装饰工程,执行2000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及其费用定额。道路路面砼工程如采用商品砼时的切缝、灌缝,另见补充市政定额。2.单独的给、排水和燃气工程的干线管径有多种规格时,工程类别如何确定?答: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干线管径有几种时,按干线不同管径的长度加权平均后的管径大小确定其工程类别。 3.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有多个工程分类专业项目,怎样执行取费标准?答: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的主体划分。附属于单位工程的其它附属工程,如为同一企业承包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按主体工程类别一并划类。例如以道路工程为主体,则附属的挡墙、涵洞、排水管道等工程,均与主体道路工程的类别一致;但一个大型单位工程项目中,分别有不同使用功能的道路、桥梁、隧道等单项工程,则分类应按各单项工程的相应类别划分。4.费用定额中,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二次或多次搬运费系数,只考虑了由于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少量零星材料、成品、半成品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积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的费用。如果由于施工场地条件限制,发生大量的二次搬运,如何计算?答:发生时,按实计算。5.现行包干费中只包括了材料的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的差,其它停水、停电,建设单位供应材料不及时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市政工程在交工前的成品保护费,材料的代用(不含钢材)等内容如何计算?答:发生时,按实计算。6.定额子目材料栏中带括号的材料和机械栏中带括号的机上人工、汽油、柴油是否均未计价?答:定额子目材料栏中凡有砼及砂浆用量,而在材料栏中又出现带括号的水泥、砂、石子等砼、砂浆的材料用量,其价格已按定额基价计入材料费中;机械栏中带括号的机上人工、汽油、柴油,其价格已按定额基价计入机械费中;其余带括号的材料,均属未计价材料。7.城镇规划区(新城区)、开发区范围的道路、排水、桥涵等工程是否执行市政工程定额?答:均执行市政工程定额。8.临时设施的主要材料摊销量,是否允许调差?若允许调差,其调差的主要材料数量怎么计算?答:临时设施的主要材料消耗量,允许并入相应工程材料总用量内调整价差。主要材料摊销量,按每万元临时设施费摊销钢材0.91t、园木1.82平方米、水泥(425#)325t和标准砖16.68千匹计算。9.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增加费应怎样计算?答:发生时,按实计算。10.行车行人干扰措施增加费,如何计取?答: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按下表计算注:(1.)行车行人干扰措施增加费包括专设的指挥交通的人员,搭拆简易防护措施等费用。 (2.)封闭施工的工程不收取干扰增加费。(3.)厂区、生活区、专用道路工程不收取干扰增加费11.室外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如何划分工程类别?答:室外广场、停车场、学校操场等工程类别均为三类工程。12.薄壁式砼挡墙、连拱挡墙等,只能按三类工程划分吗?答:薄壁式砼挡墙、连拱挡墙、扶壁式砼挡墙等,并且高度大于10米的为二类工程13.改、扩建道路工程如何确定工程类别?答:按道路工程类别标准划分。14.甲供材料如何计算答:甲方供材到施工单位指定堆放点(仓库)。甲供材料费的扣除应根据甲供材料的数量及预算书编制的材料价格确定,并扣除合同价下浮比例及乙方仓管费后退还给甲方。 二.土石方工程15.定额中人工凿沟槽、基坑石方,人工打眼和机械钻眼爆破沟槽、地坑石方的深度不同时,定额能否调整?答:以上子目的深度影响工效的原因,已在相应定额内考虑,定额不作调整。16.人工平基挖土、石方,深度超过1.5米时,怎么执行定额?答:(1)汽车、人力从取土地点运土石方,按相应的运土石方定额执行,垂直深度(地面至取土地点)每米折合水平距7米计算。(2)如在斜坡上进行人工挖土石方,其垂直运距的深度以主要出土石方向的深度为准。17.在沟槽内或地坑内挖淤泥、流沙,执行什么定额? 答:挖淤泥、流沙不分平基、沟槽,均按定额执行。18.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人工土石方工程包括那些项目?答:几套用市政定额A.土石方工程中的&人工施工土石方&的各定额于目,不分开挖量大小,均以人工资为取费基础,按&人工土石方&费率计费。三.道路工程19.在旧路上直接铺筑基层、面层时,是否可以套用旧路面凿毛项目?答:实际进行了凿毛的,才能套用凿毛项目。20.对道路、桥涵等工程的检验试验费(如:路基弯沉值测试费、拉基静载实验及超声波测试费、桥梁大型预制构件的荷载试验费、桥梁总荷载试验费、桥梁支架荷载试验费、锚杆的拉拢试验费等)如何计算?答;定额中未包含上述检验试验费用,发生时应按实计算。但如检验试验不合格时,则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21.检查井、窨井的低流水槽和内壁扁光是否已包括在定额工作内容中?答:工作内容中没有包括。实际发生时,应套用桥函工程中的石表面加工相应子目。22.沥青砼路面打庸包费用如何计算?答:按签证的人工、机械计算。23.沥青砼拌合加工的数量如何计算?答:按相应的铺筑定额沥青砼消耗量计算。24.道路砼强度最高只有 C35,对于 C35以上的道路栓如何换算?答:按设计道路砼配合比进行换算。25.水泥稳定层的水泥含量与定额不一致时,怎样换算?答:按设计配合比进行换算。26.道路基层压实厚度如何确定?答:应按规范规定的分层厚度确定。四.桥梁工程27.草带围堰中间用素土填心时,执行什么定额?答:分别执行草袋围堰和筑上围堰定额。28.桥梁支架的空间体积如何计算?答:按桥梁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支架的平均高度计算。29.桥涵拱盔的空间体积如何计算?答:按起供线上弓形侧面积乘以桥宽加2米计算,不包括起拱线(点)以下的支架30.桥梁支架如实际采用砖、石、钢材等材料时,如何执行定额?答:无论采用何种材料,均按定额执行。31.现浇砼沟、渠、涵道工程的拱盖板执行什么定额?答:执行现浇砼板拱定额。32.如何计算现浇砼沟、渠、涵定额中没有列的底板子目?答:现浇砼沟、渠、涵底板借用现浇砼基础及模板子目。 33.预应力构件制作定额中,是否包括张拉台座及张拉设备的推销量?答:预应力构件制作定额中已包括永久性张拉台座及张拉设备的推销量,但未包括临时张拉台座,发生时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并扣除永久性张拉座(砼地摸)摊销费。五、隧道工程:34.隧道工程开挖定额中,如不使用硝胺2#炸药,能否调整价格?答:定额选用硝胺2#炸药,是出于施工安全等诸多因素确定的,若使用其它炸药时,执行定额消耗量不变,价格仍按硝胺2#炸药价格调整。35.隧道工程定额喷射砼中的&初喷 5cm&与:&每增加 5cm&含义有何差异?答:&初喷5cm&是在指在隧道开挖后的岩面上第一次喷射破,初喷5cm厚的砼量中,还包括部分老面超过5scm厚的填平补齐硷量;而&每增加5cm&是在已初喷5cm的硷面层上加厚5cm砼量。36.隧道预算定额子目用于洞外工程,是否乘以一个相应的系数? 答:隧道预算定额于目用于洞外工程时,乘以系数08。六、排水工程:37.排水管道闭水试验定额中的堵头为砖砌,若采用其它材料时,定额是否允许调整?答:无论采用什么材料的堵头,定额均不作调整。38.排水管道的管基采用砖砌筑时,执行什么定额? 答:执行292页井、池、渠道基础中的砌筑定额,管道带基若用砖砌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05;管道枕基若用砖砌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25。39.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和消毒冲洗用水,定额未计价,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何计算?答: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和消毒冲洗用水,如为就近取水时,发生的人工及机械台班,按费用定额规定的签证记工和签证机械台班计算,但不另计水费;如采用自来水时,其用水量按定额的消耗量、水价按市价计算,该费用进入费用定额计算程序中&未计价材料&栏内进入工程造价。七、特大型机械安拆和场外运输:40.本分部未列场外运输费的大型机械,如何计算场外运输费?答:被背行的机械不计场外运输费,被拖行的机械按台班单价的50%计算场外运输费,上下自行的机械厅计上下车的台班费,运、拖以上机械的机械按实际计算场外运输费。机械施工完毕的回程费按以上规定计算。 41.因地形所限或其它原因,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使用特种机械,如何计算费用?答:发生时,接签证的特种机械使用台班数量和台班单价计算直接费和费用。(完)42.《市政定额》中砼包水泥如采用原槽浇灌,是否呆板设计断面每边加20mm计算砼充盈量?答:应按此计算。
2。成套配电箱安装如2-264,定额中其工作内容为:开箱、检查、安装、查校线、接地。其中没有包括配电箱的进出线安装,那么配电箱的进出线安装能否套用无端子外部接线如2-327子目?3。室内塑料排水安装(如8-155),定额中工作内容为:切管、调制、对口、熔化接口材料、粘接、管道、管件及管卡安装、灌水试验。没有包括管道的预留洞口及补洞,该部分工作量如何计算?4。消火栓管道为卡箍连接的时候,能否套用第八册的镀锌钢管螺纹连接的子目?还是套用第七册钢管卡箍连接的补充定额?0-5 什么是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其包括哪些内容?0-6 什么是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其如何计算?0-7 水利工程项目费用组成中的其他费用是什么?0-8 定额中的“基价”是指什么?如何计算?0-9 定额项目的“人工费”是指什么?如何计算?0-10 定额项目中的“材料费”包括哪些内容?0-11 定额项目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指的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计算?0-12 什么是直接费?其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计算?0-13 什么是间接费,它包括哪些内容?0-14 其他间接费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民事商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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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梁昌运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梁昌运通过招投标竞得霍国土出[2011]8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在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梁昌运,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为5953350元,定金为400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梁昌运交纳定金400万元,并交清余下1953350元,但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未依约交付土地。梁昌运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定金800万元、退还已支付土地出让金1953350元,赔偿损失100万元。&&&&(二)裁判结果&&&&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梁昌运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适合开发的建设用地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梁昌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并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明显过高,依法应当调整。梁昌运主张的损失无充分证据证实,其虽确实存在运营及融资成本,但考虑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并未过份高于或低于其实际损失,故对其要求另行支付利息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一、解除梁昌运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梁昌运定金238.134万元;三、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返还梁昌运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76.268万元;三、驳回梁昌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关于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典型性案例。实践中,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不规范行为,造成与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不能按约交付土地,侵害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同权益,是对其民事权利平等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本案中,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与梁昌运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梁昌运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但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没有依约交付土地构成违约,梁昌运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等合理请求,均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时,平等对待政府机关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准确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支持梁昌运的相关诉讼请求,妥善维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二、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省气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5月,民营企业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开发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某商住小区项目。后青海省气象局将正在施工使用的唯一通道堵塞,造成无法施工。经诉讼及强制执行,该通道被疏通,共造成停工112天。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青海省气象局支付停工产生的违约金损失、人员工资损失、监理费报酬损失、借款利息及罚息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元。&&&&(二)裁判结果&&&&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条关于“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青海省气象局理应向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判决:青海省气象局赔偿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055240元;驳回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青海省气象局、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因相邻关系造成妨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典型性案例。实践中存在非公有制企业和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因相邻关系等非合同关系引发的民事纠纷,在此类纠纷中,同样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不能允许其他主体对其合法权益肆意侵害而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青海省气象局堵塞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青海省气象局旧房改造项目正在施工的唯一通道构成侵权的事实,已由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对于此侵权行为造成的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青海省气象局应当予以赔偿。因此,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有证据支持的范围内,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时,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准确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依法支持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维护了其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三、重庆融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8年,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通过公开招商,与民营企业重庆融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豪投资公司)订立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融豪投资公司投资3.2亿元对该区两块土地实施土地整理。协议订立后,融豪投资公司陆续投入1亿余元资金用于该项目。2014年,区政府向融豪投资公司发函称,以上协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终止履行以上协议。融豪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终止履行协议的函无效,并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二)裁判结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政府解除行为是否产生效力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区政府所提及两份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且未对本案所涉协议明令禁止,区政府以政策变化为由要求解除相关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发出的终止履行协议的函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判决:确认解除协议的函无效,区政府继续履行与融豪投资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三)典型意义&&&&本案是规范政府机关擅自解除民商事合同行为的典型案例。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签订民商事合同后,以各种借口否认合同效力,达到不履行合同的目的,影响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应予规范。本案中,区政府通过公开招商程序与融豪投资公司订立投资协议,但在融豪投资公司做了大量投入后,却以投资协议违反有关文件为由要求终止协议的履行,有违诚信。法院审理该案时,平等对待融豪投资公司与区政府,准确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融豪投资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请求,有效地维护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四、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广东一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一百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百业公司)、广东一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一百集团旗下六家关联公司。六家公司于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经调查:百业公司自身债务不大,但与另外五家公司互联互保,对外担保债务竟达8亿多元;以上六家公司现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及经营,无法支付货款、银行到期贷款本息,明显丧失清偿能力;部分供货商及银行起诉六家公司并查封部分资产;若债权人通过诉讼、执行六家公司或直接申请六家公司破产清算,将导致近1300名员工失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六家公司资产优质,存在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恢复生产经营的可能。&&&&(二)裁判结果&&&&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召集22家银行金融机构及供货商代表,听取对六家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意见。2月5日,法院依法组织持异议的五家银行及六家公司的前三大债权人举行听证会,对部分银行提出的异议再次听证,征询其对六家公司破产重整的意见。3月16日,法院对破产原因及重整可能性进行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之规定,裁定受理百业公司等六家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接管百业公司。6月15日,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以新投资人注入资金的方式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同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关于“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之规定,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百业公司重整程序。自此,百业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帮助困难民营企业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百业公司等六家关联企业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现场走访六家公司,调查生产及经营现状,并听取了主要债权人及供货商代表关于六家公司破产重整的意见。经调查,人民法院发现,六家公司资产优质,若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恢复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债权人尤其是供货商等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率,稳定数百名供货商情绪,近1300名员工也不会面临失业的风险,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将得到有效维护。而且,绝大多数债权人均希望六家债务人重整,当时部分项目已有投资者愿意接手,但均表示应在重整程序启动后进行。基于以上事实,人民法院根据六家公司的破产申请,将六家公司合并破产,并通过破产重整拯救了百业公司,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多赢的局面。&&&&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动能转换困难相互交织的时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资不抵债。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特别是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盘活优质企业的资产,使其恢复生产经营,对于挽救危困的非公有制企业,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五、锦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与锦州市古塔区古塔宾馆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辽宁省锦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民营企业锦州市古塔区古塔宾馆(以下简称古塔宾馆)之间存在供用水合同。2012年7月份之前,古塔宾馆均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交纳了水费。2012年7月初,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古塔宾馆该月水费1万多元,古塔宾馆对此提出异议,未予交纳。7月17日,自来水公司给古塔宾馆出具了该月用水量120吨、水费720元的发票,要求古塔宾馆交纳,古塔宾馆未交纳。7月24日,自来水公司为古塔宾馆更换了水表,古塔宾馆法定代表人、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在会签单上签字。8月8日、9月6日,自来水公司两次向古塔宾馆送达停水通知书,限古塔宾馆分别于8月10日上午9时前补交拖欠水费11904元、9月10日上午9时前补交拖欠水费12624元,逾期不交将按有关规定实施停水处理,其后果自负。古塔宾馆因对该水费存在异议,与自来水公司交涉未果,故仍未交纳。9月3日,自来水公司向该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申请停止向古塔宾馆供水,该局批示&“同意按有关规定处理”。9月11日,自来水公司停止向古塔宾馆供水。古塔宾馆提起诉讼,要求自来水公司恢复供水。&&&&(二)裁判结果&&&&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自来水公司作为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为用水人供水。《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古塔宾馆在2012年7月份以前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交纳水费,7月份未交纳是因为该月水费比之前明显偏高,而自来水公司出具的700多元的水费发票与要求交纳的费用金额不一致,且换表时的水表指数又有所更改,使古塔宾馆对水费金额产生了合理怀疑。古塔宾馆正在与自来水公司交涉,谁对谁错并未确定,古塔宾馆并非无故拒交水费。自来水公司对古塔宾馆停止供水之前虽向该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提出申请,但该局并未明确批准其停止供水。自来水公司对古塔宾馆停止供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约行为,应当立即为古塔宾馆恢复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自来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古塔宾馆恢复供水。自来水公司上诉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供用水合同纠纷,保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用水、用电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因此,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用水、用电纠纷,要及时依法审理,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案中,自来水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停止供水,给古塔宾馆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影响。人民法院受理古塔宾馆的起诉后,依法及时审理了该案,判决自来水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恢复供水,有效维护了古塔宾馆的合法权益。&&&&六、邯郸市金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磁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月,河北省磁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钢材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对外招标,民营企业邯郸市金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依照《招标文件》投标并中标。2013年2月,河北省磁县教育局(以下简称县教育局)与物资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虽然《招标文件》对采购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做了约定,但《采购合同》仅对合同金额进行了约定,对采购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和标准均未约定,交货时间、运输要求、验收事项等亦未载明。合同订立后,县教育局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物资公司采购钢材。物资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已经竣工,但县教育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物资公司采购钢材,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请求解除《采购合同》,判令县教育局赔偿物资公司经济损失。县教育局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采购合同》未对采购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标准等进行明确约定,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不在县教育局,县教育局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裁判结果&&&&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物资公司与县教育局之间的《采购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县教育局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物资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中虽仅约定了合同金额,但根据《招标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的目的,可知采购项目为钢材,数量为906.458吨,合同金额为3639429元,故物资公司与县教育局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已成立。县教育局作为发包人,将相关工程分包给了某建筑公司,且约定其不提供材料、设备,导致物资公司与县教育局所签订的《采购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县教育局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判决:一、解除物资公司与县教育局签订的《采购合同》;二、县教育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物资公司相关损失39000元;三、驳回物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县教育局上诉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本案是规范政府机关履行《采购合同》的典型案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各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将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严格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本案中,县教育局通过招投标程序与物资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并未按照《采购合同》向物资公司采购钢材,反而以合同未对货物名称、数量等进行约定为由推脱责任,造成物资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准确分析本案所涉《采购合同》的效力,依法判决县教育局承担违约责任,有效地保护了作为守约方的物资公司的合法权益。&&&&?下转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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