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费可以交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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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了交通费、生活费能报销吗?
我是号工伤的。现治疗已结束,找厂里报销交通费、生活费时厂里说现在规定不能报销交通费、生活费。请问厂里这么做是违法的吗?劳动法又是如何规定?谢谢!
 问题来自:上海 - 上海 悬赏:5分 咨询时间: 10:40 咨询人:zhuwulin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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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14条回复
因为工伤事故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单位应当承担的。
回复时间: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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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伤事故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单位应当承担的
回复时间: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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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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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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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伤事故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单位应当承担的
回复时间: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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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可要求单位承担,生活费没依据。
回复时间: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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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伤事故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单位应当承担的。。 温馨提示:建议请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回复时间: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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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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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伤事故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单位应当承担的
回复时间: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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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正常应当由企业正常支付工资,医疗期内的必要交通费企业应当支付。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只是不清楚你是否在1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了。
回复时间: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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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您所诉,您的问题是这样的1、可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等级确定赔偿数额;2、可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停职留薪等,构成伤残的还应当支付伤残赔偿金;3、如有其他疑问,可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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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可以。
回复时间: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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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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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云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均在报销范围之内.
回复时间: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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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购买公房已交购房款但未办理产权证之前死亡的
郑文斐律师:职工购买公房已交购房款但未办理产权证之前死亡的,其购房行为是否有效?【案例简介】&&&童某原为某国家机关干部,承租单位一套四居室楼房,由童某与其妻史某共住。童某于1995年去世,其女儿为照顾母亲亦搬&入此房居住。1996年,单位依照国家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史某申请购房,单位同意并预收了史某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共2万余元。在产权证未办完时,史某于1997年去世。1998年单位终止了购房决定,以购房人交购房款后死亡且无共居人为由要求收房,而童某的女儿却要求继承此房,双方由此产生纠纷。童某女儿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母亲史某的购房行为有效,房屋由其继承。【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购房手续齐全,其交纳了购房款,单位亦同意其买房并接收了购房款,双方购房协议已实际成立。史某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虽然未及时办房屋产权证,但责任在单位而不在个人,单位不应单方作出终止购房决定。最后判决史某的购房行为有效,单位应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产由童某女儿继承。【律师分析】&&&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购房行为系要式法律行为,只有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以后,购房行为方能生效。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取得产权证.所买房屋即成为其私人财产,依法可以发生继承等,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交首付款后死亡的,其购房行为的效力如何?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史某虽向单位预交首付款(成本房价款与维修基金),但双方未签订售房合同,史某亦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因此不能认定该处房产的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双方房屋买卖关系不成立。这种观点与法院的认定截然相反,主要问题在于未正确看待公有住房性质。公有住房买卖的政策性非常强,不宜完全按要式法律行为确认买卖是否成立,这样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各地一般出台了有关公有住房买卖的政策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参照适用。&&&本案中,该公有住房从交首付款至取得房屋产权证这段时间,一直处于未确定状态,且根据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才能取得产权证,这种情况一般是单位未及时办理产权证造成的,单位应承担责任,而不应让个人承担。本案的发生地是市,北京市出台的有关规定应作为办案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通知》规定,职工购房时间从首次付款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的史某已交购房首付款,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其购房行为成立,单位在史某死后不应单方作出终止购房决定。依据(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规定,购房职工已故,所购住房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按成本价购房。综上,史某的购房行为已经生效,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单位的收房要求不能成立,房屋应由童某女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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