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知识产权登记表怎么登记?

知识产权与IPO:什么仇,什么怨?
知识产权与IPO:什么仇,什么怨?
正确处理知识产权问题,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影响重大,稍不注意,知识产权就有可能成为企业上市的拦路虎,这方面的例子可谓数不胜数。
IPO与知识产权概念梳理
IPO全称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是指企业(在我国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法律上对发行条件分为五个方面: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操作,财务会计,募集资金。IPO流程为审核和发行两个环节:需要证监会进行发行审核,保荐人全程服务,包括上市推荐,改制指导,持续督导,推介承销等服务。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版权是指著作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的知识产权权利。工业产权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在IPO视野下,企业和审核部门更关注的是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以及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域名等。
由于在IPO首发中,知识产权有可能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从而要求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稍不注意,就会触发知识产权诉讼风险,从而给企业带来麻烦,使知识产权成为企业IPO上市过程中的拦路虎。
IPO法律规范框架下的相关规定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2号令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三十七条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号
2.1.3 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10]46号2.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
(一)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4《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
第十一条 核查股东出资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过户情况。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分析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二)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数量、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知识产权可能构成的IPO障碍及相关案例
知识产权可能在四个方面对IPO 构成障碍,分别是出资、独立性、持续盈利、重大未决诉讼、信息披露。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估价出资”。
以知识产权出资可能对公司拟上市构成的障碍因素有:权属纠纷;出资比例问题;出资的技术成果与企业的业务相关;知识产权的估值问题等等。
未及时登记造成的出资瑕疵
即使股东以知识产权用作出资,如果未及时办理专利申请人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知识产权转让不成功,会造成股东出资延迟,从而有发行上的障碍。
侥幸通过的漏网之鱼——乐普医疗案。
乐谱医疗的两个股东为美国WP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七二五所。其中,美国WP的控股股东张月娥。蒲忠杰乃张月娥的丈夫。其与吴光熙于1998年8月25日取得了“经皮腔及冠状动脉成型术的导管”及“扩张血管的支架”的专利权,并以这两项专利技术作为美国WP公司的资产向乐普医疗出资,但是并未办理专利申请人变更登记手续,这两项专利技术于2004年才过户到北京乐普名下,因此,该公司存在着股东出资瑕疵的现象,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利益,从而构成对发行上市的实质性影响。发行人律师对“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做出了论证。其两项专利技术虽然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但是一直由北京乐普占有使用,且在进行变更后,乐普并未支付给原专利权人任何对价,双方从未因为专利权属产生过任何纠纷。工商部门和外资主管部门从未对北京乐普的出资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瑕疵并不影响发行人的利益,且已经得到纠正,并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证监会认可了这种解释,北京乐普过会成功,并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成功上市。
点评:虽然北京乐普最终发行上市,但是专利权变更需及时,以免造成出资瑕疵,被竞争对手抓住小辫子,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具体表现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等方面。此处仅举业务不独立的例子。
业务独立指的是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临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尤其要注意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11日上会,9月10日暂缓审核,11月27日被否,原因之一是其“康恩贝”商标使用依赖于关联方。肠炎宁产品为其第二大主导产品,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收入增长的来源,该产品所使用的“康恩贝”商标所有权属于公司股东康恩贝集团间接控股的康恩贝医药销售公司所有,公司的主要产品商标的使用权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和依赖关系。公司至今仍未上市。
持续盈利能力
持续盈利能力是指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这方面最令人惋惜的例子是苏州恒久。
苏州恒久本来在2010年1月22日首发获准,并且即将募集到3.91亿元,但是《21世纪经济报道》随后曝光了苏州恒久的专利门事件,据报道,苏州恒久吹嘘的其中五项专利已于2010年2月24日因欠缴年费被全部废止。随着媒体曝光的加剧,监管部门介入,并召开会议审核苏州恒久的IPO 申请。证监会发审会审核认定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以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苏州恒久目前全部产品均使用被终止的4项外观设计专利,50%的产品使用被终止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总体上看,5项专利被终止对申请人存在不利影响。证监会认定上述情形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项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因此,证监会注销很准苏州恒久IPO首发的许可,并责令其按照发行价并甲酸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证券持有人。
点评:苏州恒久由于专利过期而付出了巨额的利息支出,不仅灰溜溜地被终止上市,还支付了额外的利息损失,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上市有风险,审查需仔细。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以公开报告的形式提供给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不管是自愿披露的信息还是强制性披露的信息都应该及时、准确、可靠。
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鸥机械)在2007年的上市过程中因预披露制度而搁浅,这也令其成为中国证监会建立预披露制度以来首家被取消首发审核的拟上市公司。三鸥机械之所以会被证监会取消首发审核的拟上市公司其原因在于:没有详细将专利诉讼风险进行披露。在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竞争对手的专利诉讼风险”一节中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尚未遭受国外企业的专利诉讼”。但是,此后三鸥机械被频繁打脸,证监会先是接到了针对三鸥机械的举报函,认为三鸥机械在利用文字逃避国内遭遇专利诉讼的事实,但是三鸥机械并没有吸取教训,其仅仅披露了一部分的专利诉讼风险,在其后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法国LFA公司和山东威达对其提起的专利权诉讼案件。但是证监会也不是吃素的,三鸥机械由于树敌过多,又一次被打脸,其涉嫌侵犯德国ROEHM公司的技术专利,但是三鸥对该诉讼案件是一字未提,三缄其口。由于一而再再而三的欺骗证监会,在招股说明书中弄虚作假,隐藏专利诉讼事实,三鸥机械终于上了证监会的黑名单。距离三欧机械拟上市已经过去了8年,其上市依旧没有动静。
与三鸥重工将专利诉讼风险藏着掖着的态度相反的一个例子是松德股份详尽披露专利纠纷。该公司同时因为竞争对手的举报而被证监会取消对申报文件的审核。同样准备上市的广东仕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松德包装涉嫌4项重要专利以及4项销售合同造假,故意掩盖销售侵权行为,同时故意隐瞒重大潜在诉讼。仕诚公司称,松德包装在2009年5月27日取得的三项专利和在2009年7月8日取得的一项专利均系抄袭该公司相关专利。仕诚公司前员工于某在2008年11月代表松德公司发表《松德公司自主创新、节能高效的4500MM宽幅多层共挤流延膜生产线》一文,系抄袭该公司的专利技术。2008年1月30日仕诚公司曾委托律师向松德公司、于某发出《关于敦促继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的律师函》。
由于松德公司和仕诚公司都同样为创业板上市做准备,因此,这一专利纠纷不仅牵涉到两家同质化公司的发展前景,更是涉及上市先机、首发估值的生死之争。针对仕诚公司发起的专利攻势,松德公司积极准备应诉和答辩,并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招股说明书也对该专利纠纷进行了详细披露吗,承认松德股份存在着专利被宣告无效及引致法律诉讼的风险。但是其招股说明书认为专利纠纷涉及的4项专利技术并非松德股份的主要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很低,即使专利被认定为无效也不会影响松德股份的正常经营。这种诚恳的态度最终说服了证监会,证监会在其专利无效纠纷案件审理的前几天核准其IPO首发。松德股份的专利也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维持有效。
点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知错就改要及时。
重大未决诉讼
《首次发行管理办法》35条、《创业板首次发行管理办法》16条分别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乔丹体育从成立时开始使用“乔丹”作为商号,其使用的“乔丹”商标也在2003年左右完成注册,其图形商标、中文文字商标分别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于2011年11月25日被中国证监会核准IPO首发。但是,没想到,过会成功给乔丹体育带来前所未有的危机和压力。
这种危机和压力来自于球星乔丹。先是竞争对手举报其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乔丹的起诉更是给了乔丹体育的重重一击。迈克尔·乔丹通过美通社宣布,已经向中国法院起诉“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
最终法院基于中国法保护姓名权的地域性,法律保护姓名权的对象时在本国境内的本国公民,对于不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是不保护的。法院以乔丹起姓名权侵权缺乏法律依据判决乔丹败诉。
虽然已经胜诉,但是乔丹体育在这场姓名权纠纷中无疑是十分心虚的。在2013年4月8日,乔丹体育方面表示,乔丹的起诉直接导致该公司上市受阻,宣布已起诉乔丹本人,要求其恢复公司名誉,并索赔800万美金。不管乔丹体育反诉乔丹结果如何,其傍名牌的阴影会一直跟随者乔丹体育,并影响其上市业绩。而且,乔丹体育选择在国内上市,也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点评:乔丹体育侥幸上市成功,其实是钻了中国法律的空子,其此乔丹并非Jordan辩解,此乔丹只是一种南方乔木的辩解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此次姓名权纠纷,既有中外语言文化的差异,又有中外法律规定的分歧,但是值得庆幸的是,经过此次商标权危机,乔丹体育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了,也算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诉讼耗时耗力,乔丹体育用自己的经历为中国体育品牌企业上了沉重的一课:傍名人有代价,需谨慎对待上市过程中潜在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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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转]&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对外服务办事指南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对外服务办事指南
一、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的办理程序
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的办理程序
三、申请设立专利服务机构审批办理程序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理程序
五、广告出证办理程序
六、申请专利资助费用办理程序
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送件清单
二、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一次性告知清单
三、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告知书
四、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登记表
一、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的办理程序
(一)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的程序
  (二)请求处理专利纠纷需递交的材料
  1.请求书
需按统一的格式填写调处请求书一式多份(具体份数为:1+被请求人数);请求书均需加盖请求人公章或签名。
  2.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
(1)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个人身份证。上述材料可提交复印件(各一份),但需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原件核对后退还。
  3.专利文件
(1)专利证书; (2)专利文献(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3)法律状态证明(当年交纳年费发票或专利检索报告)。上述材料可提交复印件(份数:1+被请求人数),但需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原件核对后退还。
  4.涉嫌侵权证据
( 1)被请求人工商登记资料;(2)涉嫌侵权样品(涉嫌侵权产品);( 3)生产、使用、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证据(如销售发票、收据、报价单、产品宣传广告材料、生产任务单、出仓单、公证书等)。上述材料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份数:1+被请求人数)。
  5.需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需记明代理权限。涉外案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受理部门:政策法规处、对外合作交流处、市知识产权稽查队
  二、举报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办理程序
  (一)接受举报的方式
  举报人可以来函、来电、来访进行举报。
  电话:小时值班)
  电子邮件:zscqjjc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892号703知识产权稽查队(邮编:510630)
  (二)举报的内容
  举报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需提供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事实的相关证据,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物品、票据、广告宣传资料等;如需知道案件处理结果的,应留下联系方式。
  (三)立案
  接受举报后,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审批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移交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对于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告知举报人有权于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三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查处
  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凡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告知后3日内接受案件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如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告知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本局根据答辩或听证中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事实、理由和依据等,对案件进行复核,然后作出《处罚决定书》。
  (五)受理部门:市知识产权稽查队、政策法规处、对外合作交流处
举报处理简图
  三、设立专利服务机构审批办理程序
  (一)设立专利服务机构的条件
  1.有机构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2.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3.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资格(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或本市专利服务人员资格(由市知识产权局确认)的专职人员。
  (二)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证件
  1.设立专利服务机构网上并联审批申请书;
  2.专利服务机构章程或协议书;
  3.具备专利代理资格或市专利服务人员资格的人员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4.专利服务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验资报告)。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填写《并联审批申请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网上并联审批手续。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通过并联审批平台将申请人基本登记内容和申请材料在网上发送给我局;
  3.我局在收齐完备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作出审批意见;
  4.我局通过并联审批平台将审批情况告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意见,再前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
  (四)受理部门:规划协调管理处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理程序
  (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机关,经我局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要求和程序
  1.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合同;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3.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1)备案申请表;
  (2)合同副本;
  (3)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让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5)其他文件。
  4.我局受理备案申请后,及时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5.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我局在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6.我局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将其备案意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7.当事人办理合同延期、提前解除、备案注销等手续时,应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受理部门:规划协调管理处
  五、广告出证办理程序
  (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广告出证机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在广州市申请发布专利广告,应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广告出证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但需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对被许可的专利发布广告,在提出广告审查申请时,要同时提交专利许可合同副本及合同登记和备案证明);
  3.近期专利年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4.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5.其它。
  (三)审查程序
  1.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管理处对专利广告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3日内将《申请表》传真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
  2.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收到国家局传真回来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利广告证明,有效期至下次年费缴费日,并加盖我局公章或出证专用章.
  3.《专利广告证明》有效期内,专利权发生变化的,《专利广告证明》持有人应当及时到专利出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受理部门:规划协调管理处
  六、申请专利资助费用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填报《广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报表》;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盖章的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3.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摘要复印件;
  4.缴纳专利费用凭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需提供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5.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申请资助费的,提交专利授权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6.申请国外专利或PCT专利的,提交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复印件,获得授权的还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7.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的查新检索报告;申请国外专利或PCT专利的,还需提交专利产品或技术进入申请国市场的前景和计划。
  8.申请人为单位需提供单位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领款方式
  1.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
  2.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以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支付;
  3.申请人凭领款通知书、身份证明材料(或授权委托书)来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为单位的,还要提供单位开具的收款凭据,申请人为个人的,要在付款凭单上签字确认;对于个人共同申请的专利,办理领款的受委托人,还要出具由所有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方可领款。
  (四)受理部门:市专利信息研究发展中心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实务须知--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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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实务须知
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实务须知
第一部分& 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的填写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是质押登记双方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双方合意的表达,属于必须提交的文件。
实际手续办理中,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并提交该申请表一式一份。
1.质押专利信息的填写
专利权是担保债务履行的质押标的,当事人应当在“质押专利”一栏中清楚、准确、完整的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的全部专利的发明名称、专利号、授权公告日。
质押专利超过2项的,当事人可以基于表格的样式,增加行数以填写多出来的专利号。当事人可以在第一页的“质押专利”一栏中续接增加行数;也可以增加附页,在附页中复制“质押专利”一栏表格,以填写新增的质押专利号。当事人增加附页的,应当在附页上加盖质押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签章,也可以在申请表和附页加盖骑缝章。
为提高登记手续办理的效率,质押专利超过10项的,当事人可以同时提交质押专利电子表单。该电子表单应当采用EXCEL文本格式,内容中务必保证质押专利号准确完整。填写时,校验位前的小数点应当删去。
2.出质人信息的填写
出质人应当是专利权人。具体而言,出质人应当与质押专利对应的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相同。出质人属于共有专利权人之一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出质人将共有专利权出质的证明或声明。
实践中,如果出质人名称为专利权转让或者更名后新的名称,但是该专利权转让或者更名尚未完成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则当事人应当首先办理相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在该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之后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出质人名称应当为全称,并且与附具的身份证明材料中体现的名称完全一致。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出质人地址及邮编,应当保证国内邮件能够有效投递;所填电话应当保证可以通联。
出质人有多个的,当事人可以基于表格的样式,增加行数以填写多出的专利号。当事人可以在第一页的“出质人”一栏中续接增加行数;也可以增加附页,在附页中复制“出质人”一栏表格,以填写新增的出质人信息。当事人增加附页的,应当在附页上加盖双方的签字或签章,也可以在申请表和附页加盖骑缝章。
3.质权人信息的填写
专利权直接质押给债权人的,债权人是质权人;专利权质押给担保单位的,该担保单位为质权人。
对于债权人是质权人的情形,如果债权人为多个的,质权人应当与全部债权人保持一致。但债权人之间就质权设立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质权人名称应当为全称,并且与附具的身份证明材料中体现的名称完全一致。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质权人地址及邮编,应当保证国内邮件能够有效投递;所填电话应当保证可以通联。
质权人有多个的,当事人可以基于表格的样式,增加行数以填写多出的专利号。当事人可以在第一页的“质权人”一栏中续接增加行数;也可以增加附页,在附页中复制“质权人”一栏表格,以填写新增的质权人信息。当事人增加附页的,应当在附页上加盖双方的签字或签章,也可以在申请表和附页加盖骑缝章。
4.代理人信息的填写
代理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委托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民事代理人,其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书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赋予代理人的委托权限。
质押双方当事人为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可以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非法人机构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当事人,参照外国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当事人委托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该自然人的姓名,且代理人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签字或签章。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和具体代理人姓名,且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中签章。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代理人地址及邮编,应当保证国内邮件能够有效投递;所填电话应当保证可以直接与代理人通联。
5.债务合同信息的填写
“债务合同信息”一栏涉及“合同名称”“债务履行期限”“债务金额”“质押金额”“债权人”“债务人”“经济活动简述”等具体信息的填写,当事人所填债务合同信息应当与附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及相关债务合同信息一致。
表格填写要求具体如下。
①“合同名称”的填写。当事人在这一栏中应当填写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所提交的质押合同及债务合同名称,且保证所填合同名称与附具的相关合同名称一致。例如:该栏中填写“《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
②“债务履行期限”的填写。当事人在这一栏中应当采用起始日至终止日的方式填写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的期限。例如:“日至日”“-”。主债务为一个总期限内的分批到期的债务时,应当填写全部债务到期的总期限。
③“债务金额”的填写。债务金额是指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的金额。当事人在这一栏中应当填写具体发生的主债务金额。债务金额以外币实现的,应当换算成美元进行填写。
④“质押金额”的填写。当事人在这一栏中应当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质押条款中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约定,填写质押金额。质押金额以外币实现的,应当换算成美元进行填写。
需要注意的是,质押金额是专利权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以双方认定的财产权价值为基础,担保全部债务金额或者债务金额范围内的部分债务金额。当专利权质押为基于最高额债务而设立的最高额质押时,质押担保范围可以是最高额债务上限,而实际债务金额可能小于最高额债务上限,这种情况下,质押金额会明显大于债务金额。
⑤“债权人”的填写。当事人应当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债务合同中所体现的债权人、放款人、授信人等信息,填写此栏。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不一定是质权人,当事人需要根据合同中的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据实填写债权人。
⑥“债务人”的填写。当事人应当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债务合同中所体现的债务人、借款人、受信人等信息,填写此栏。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不一定是出质人,当事人需要根据合同中的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据实填写债务人。
⑦“经济活动简述”的填写。但是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简要填写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只需表明债务人、债权人、出质人、质权人的关系即可。
6.专利权是否经过资产评估的确认与信息填写
当事人认定专利权价值的过程中,委托评估机构对专利权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附具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并在申请表“专利权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一栏中,勾选“是”,同时填写评估单位名称。当事人所填评估单位名称应当与评估报告中的出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当事人附具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可以是原件或者复印件。
当事人未委托评估机构对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的,在填写申请表时,应当勾选“否”。
7.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的签章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字或签章,并填写日期。
出质人、质权人有多个的,应当由全部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签章;全部出质人、全部质权人对于签章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如果全体质权人授权某一质权人代表其他质权人在申请表上签章,在当事人附具授权声明的情况下,仅由被授权的质权人签章是可以的。
出质人或者质权人的签章与身份证明材料上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附具单位授权或者同意使用该签章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声明或者证明。
代理人签章一栏,应当由代理人签字。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材料的提交
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包含质押条款的其他合同。该合同应当为原件,当事人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例如:当事人无法提供质押合同原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到合同签署地、许可人所在地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合同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合同中应当明确写明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签章应当与合同中所约定的出质人、质权人名称保持一致;当事人对合同用章、签章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际工作中,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可能会使用并加盖合同专用章,这样做是可以的。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出质人、质权人名称,在材料中所附具的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当以合同中的相应名称为依据,并保持与合同中约定的一致。
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具体而言,应当写明债务人姓名或名称、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务的类型、债务的具体金额和使用的币种。
其中,关于债务的类型,常见的有银行综合授信、银行贷款、公司之间通过银行来发放借款等。
关于债务金额,一般指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的具体债务金额。当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债务为最高额债务时,其债务金额可以是全部最高额上限的债务,也可以是最高额上限范围内的具体债务金额,具体情况需依据合同关系和合同约定来判断。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务金额信息应当以合同中写明的为准。
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写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该期限应当明确债务终止日。
当事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终止前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债务履行期限信息应当以合同中写明的为准。
④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
专利权作为质押担保物,属于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的重要信息。所以,合同中应当准确、完整的写明质押担保专利的专利号。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质押专利号应当以合同中写明的为准。
⑤质押担保的范围
专利权质押担保的范围,也称为质押金额,是指用专利权质押担保的主债务范围内的债务额度。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应当对该担保范围做出明确约定。
在专利权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情形下,担保范围可以是最高额债务上限,如果实际债务金额小于最高额债务的,则质押金额会高于债务金额,除此之外,一般情况下质押金额只能等同于或者低于债务金额。
以上5项内容,属于质押登记必审事项。质押合同中未全部包含这些内容的,应当附具其他合同,以体现相关信息。例如,当事人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缺少债务金额和债务履行期限信息,当事人此时应当补充提交主债务合同,以满足《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对合同内容的基本要求。
2.专利权质押合同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除了前述必须包含的5项内容之外,还可以包含以下事项。
①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项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授权后的每一个专利年度届满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年费。为保证质押专利处于有效维持状态,针对缴纳年费的义务,可以进行明确约定,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②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专利权处于质押期间的,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许可该专利。但是,因专利权转让、许可,尤其是专利许可,是专利运用并获取收益的重要方式,出质人和质权人就此问题及相关收益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可能会有利于债务的提前清偿、按期履行。
③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其财产权将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会对质权人利益造成较大影响。为保障质权人利益,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可以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质押期间,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的,可能会造成质押专利的权利人主体有问题,进而影响质押专利的财产处分,对于这一问题,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予以明确,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④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因有些专利权的交易、实施,与相关的技术诀窍、试验材料等技术资料有紧密的关系。为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在遇到无法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有效实现质权,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以上4项事项,虽然不属于质押登记的必审内容,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尤其是对于质权人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建议当事人对此予以重视。
3.专利权质押合同文件应当生效
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前,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文件应当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要件会在合同中进行专门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以当事人及其法人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则签字的法人代表应当与当事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中的法人代表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的,应当由法人代表授权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声明。
三、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提交
当事人为国内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机关法人例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需要注意的是,军事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的,可以提交上级单位的证明或情况说明(如果上级单位无法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由当事人自行书写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当事人为国内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仅提交护照复印件的,可以视为其提交了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为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外国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当地公证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当事人为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当事人,提供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当事人为中国台湾当事人的,其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需经当地民间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提交
这里的委托书,不限于专利代理委托书的格式,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委托书,只要把委托关系、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等基本事项写清楚即可。必须写清的是:双方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日期。
委托书中需要有委托人签章或签字。如果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明确具体的代理人。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代理人信息应当与委托书的约定保持一致。
当事人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附具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专利代理执业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提交以上四类文件即可。但是,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种种原因,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文件或材料。
例如: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中使用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且该译文应当由翻译方签字或签章确认。
六、常见的不予质押的情形
当事人按照要求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材料后,经专利局审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作出不予质押决定。
1.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这项规定属于对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出质人主体资格的要求。专利权一经质押登记,则专利权人将失去对该专利的自由处分权,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得以出质人的身份处分专利权。
这里的出质人,指的是申请表中填写的出质人名称;这里的登记簿,指的是专利登记簿副本。
2.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专利权终止,则自终止之日起,专利权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该专利,其终止日之后的财产权不再存在。所以,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该专利已经终止的,不予登记。
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权自始不存在。对于被全部无效的专利而言,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不存在。因此,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时,该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不予登记。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原专利权中的部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自始不存在,但是对于专利权而言,仍然有依法保护的权利要求存在,只是保护范围缩小而已。所以,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存在,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如果质权人对此知情同意的话,可以登记。办理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质权人的知情同意声明。
3.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这项规定有别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对于专利权质押登记而言,应当保证质押标的物是依法成立且相对确定、稳定和可以流转的财产权,而未经授权的专利申请,由于其财产权状态不确定,目前不能进行质押登记。
4.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当在每一个专利年度届满前缴纳下一年度的专利年费。逾期未缴纳的,进入六个月的缴费滞纳期,即这种情形下所指的年费缴纳滞纳期。如果一项专利权进入年费缴纳滞纳期,则有可能因未缴年费及其滞纳金而终止,此时的专利权维持状态不稳定。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前,当事人应当主动核查质押专利是否在专利年度届满日前缴足年费,如果进入年费缴纳滞纳期,则应当补缴年费的同时,按照要求缴纳滞纳金。费用缴足之后,即可提出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
对于专利权人未在滞纳期内补缴年费和滞纳金的,该专利将进入终止恢复期。如果质押专利处于终止恢复期,当事人应当首先办理恢复手续。恢复手续合格的,才能予以登记。
5.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结论包括三种: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当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过程中,其有效性存在风险,为保障主债权的顺利偿还,保障质权人利益,需等到无效宣告结论最终确定后才能依据有效的专利权进行质押。
6.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如果一项专利因权属纠纷或者侵权纠纷财产保全而被中止的,涉及该专利的绝大部分法律手续将暂停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也予以暂停办理。此时,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等待中止程序结束后再行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中止或保全程序期间,指的是当事人办理质押登记的时间点落到该程序期间,对于质押登记手续完成之后,该专利进入中止或保全程序的情况,不属于这种情形。
7.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相关的债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债务的期限,质押登记的标的是专利,而专利权具有时间性特点,所以专利保护期限应当长于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期限,即债务的终止日不得晚于质押专利的届满日。如果债务期限长于专利权有效期,则该质押关系无法发挥真正的担保作用,所以不能进行质押登记。
8.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这项规定是《物权法》规定的禁止流质的情形。流质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即归质权人所有的情形。流质是违反《物权法》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不能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9.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九条对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其对应的债务合同应当包涵的内容作出规定,这是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过程中,对于相关合同的最低要求。这项规定仅用于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对于合同自身的生效与否、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解决,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10.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对于共有专利权而言,未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任何共有人均不得擅自对专利权做出质押处分。专利登记簿是专利即时权属状态的法律证明,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出质人应当与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的权利主体完全一致或者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1.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同一专利在同一时间范围内,只能担保同一笔债务关系。对于已经处于质押登记期间的专利权,不能再次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七、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的审查
当事人提交的文件齐备、手续合格,且不存在前述不予质押情形的,专利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登记合格结论,并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实际工作中,专利局的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理时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时常会有加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需求,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加急办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①按照前述业务规定,提交正常办理业务手续的文件。
②提供经当事人签字或签章的确需要加急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并在相关说明文字的结束部分注明“已获知专利局办理此项加急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字样。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附具证明文件,如参会邀请、应诉或庭审通知、立项文件等。
③该“加急”业务只针对自取方式办理。符合加急办理要求的,专利局通常情况下在1-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手续。加急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权质押登记期间,当债务履行完毕后,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否则专利权人将因专利处于质押状态而无法对专利进行转让、许可、放弃等独立处分。
第二部分 &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的填写
1.“质押登记号” 一栏的的填写
质押登记号是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合格后,体现在“专利权质押登记合格通知书”中的登记编号。
当事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准确、完整的填写质押登记号。
注意:“质押登记号”一栏,当事人可能将质押登记号误填为专利申请号。
2.“代理人”一栏的填写
代理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委托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的民事代理人,其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书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赋予代理人的委托权限。
双方当事人为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可以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质押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非法人机构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当事人,参照外国人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当事人委托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该自然人的姓名,且代理人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签字或签章。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和具体代理人姓名,且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中签章。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代理人地址及邮编,应当保证国内邮件能够有效投递;所填电话应当保证可以直接与代理人通联。
3.变更内容中“专利项目”一栏的填写
此处对应的是质押专利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如果新增质押专利的,应当在“变更后”的空格内填写新增专利的专利号,并在该专利号前写明“新增”两字;如果减少质押专利的,应当在“变更后”的空格内写明所去除的专利号,并在该专利号前写明“去除”两字。
注意,关于质押专利的变更,一定要在该专利号前写清楚“新增”或者“去除”,且保证专利号的准确、完整,专利号中的校验位必须填写。
为提高变更手续办理的效率,新增专利超过10项的,当事人可以同时提交质押专利的电子表单。该电子表单应当采用EXCEL文本格式,内容中务必保证新增质押专利号准确完整。填写时,校验位前的小数点应当删去。
当事人在变更手续中新增质押专利的,应当核实新增专利的法律状态,并不得存在“第一部分第六项中所列的不予质押的情形”。如果新增专利的专利权人与原有出质人不一致的,还需要同时变更出质人,并附具新增出质人出质专利的合同或协议,以及新增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质押专利发生变更的,将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4.变更内容中“出质人”一栏的填写
变更出质人权利主体或名称的,应当在该表中的相应空格内,准确、完整的填写“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出质人名称。
注意:变更后的出质人名称应当与该表格左下方“出质人签章”一栏中所加盖的公章内容保持一致。
出质人发生变更的,将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出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涉及专利权人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5.变更内容中“质权人”一栏的填写
变更质权人名称的,应当在该表中的相应空格内,准确、完整的填写“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质权人名称。
注意:一般情况下,质权人权利主体不予变更。
变更后的质权人名称应当与该表格左下方“质权人签章”一栏中所加盖的公章内容保持一致。
出质人、质权人变更为多人、专利项目变更为多项的,当事人可自行制作申请表附页,将完整信息填入。
质权人发生变更的,将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6.涉及主债权种类、数额的变更
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是专利权质押所担保债务的重要信息,但是不属于公告项目,表格中未明确给出填写空格。当事人如需变更的,可以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进行修改”,在变更内容下面,增加一行,写明变更内容为“债权信息”,在“变更前”空格内填写变更前的债务种类及数额,在“变更后”空格内填写新的债务种类及数额。例如:变更前填写“债务金额1000万”,变更后填写“债务金额1500万”。
7.质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所填写的质押金额,但是不属于公告项目。当事人对此进行变更的,可以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进行修改”,在变更内容下面,增加一行,写明变更内容为“质押金额”,在“变更前”空格内填写变更前的质押金额,在“变更后”空格内填写新的质押金额。例如:变更前填写“质押金额1000万”,变更后填写“质押金额1500万”。
8.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的签章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字或签章,并填写日期。
出质人、质权人有多个的,应当由全部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签章;全部出质人、全部质权人对于签章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如果全体质权人授权某一质权人代表其他质权人在申请表上签章,在当事人附具授权声明的情况下,仅由被授权的质权人签章是可以的。
代理人签章一栏,应当由代理人签字。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二、变更协议的提交
变更协议,是当事人在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中,变更质押专利数量、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质押担保范围等内容的重要前提。变更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变更内容,应当以变更协议中的相关变更约定为依据。当事人因变更质押专利导致出质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办理出质人名称变更手续。
在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前,当事人提交的变更应当生效。一般情况下,协议的生效要件会在协议中进行专门的约定。如果协议约定以当事人及其法人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则签字的法人代表应当与当事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中的法人代表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的,应当由法人代表授权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声明。
按照《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当事人未在变更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附具双方当事人签章的声明,并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要写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原因;二是要写明该变更协议继续有效;三是要承诺愿意承担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此外,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因更名要求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供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更名材料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对于已经完成出质人名称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说明原件材料已在办理相应专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提交,专利局核实确有该文件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更名材料。
三、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提交
这里的委托书,不限于专利代理委托书的格式,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委托书,只要把委托关系、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等基本事项写清楚即可。必须写清的是:双方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日期。
委托书中需要有委托人签章或签字。如果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明确具体的代理人。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代理人信息应当与委托书的约定保持一致。
当事人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附具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专利代理执业证复印件。
四、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
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携带并出具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同时提交该通知书的复印件。
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的原件遗失的,应当附具当事人签章的遗失声明,并在声明中承诺愿意承担因遗失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提交以上四类文件即可。但是,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种种原因,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文件或材料。
例如: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中使用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且该译文应当由翻译方签字或签章确认;当事人根据法院判决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附具法院的判决材料;当事人变更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名称的,应当同时附具变更后出质人或者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该身份证明材料的要求,同第一部分第三项内容。
六、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请求的审查
当事人提交的变更请求文件齐备、手续合格的,专利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变更合格结论,并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通知书》。实际工作中,专利局的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理时限一般为3个工作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有加急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的需求,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加急办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①按照前述业务规定,提交正常办理业务手续的文件。
②提供经当事人签字或签章的确需要加急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并在相关说明文字的结束部分注明“已获知专利局办理此项加急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字样。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附具证明文件,如参会邀请、应诉或庭审通知、立项文件等。
③该“加急”业务只针对自取方式办理。符合加急办理要求的,专利局通常情况下在1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变更手续。加急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部分&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
1.“质押登记号” 一栏的填写
质押登记号是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合格后,体现在“专利权质押登记合格通知书”中的登记编号。
当事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时,应当准确、完整的填写质押登记号。
注意:“质押登记号”一栏,当事人可能将质押登记号误填为专利申请号。
2.“代理人”一栏的填写
代理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委托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民事代理人,其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书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赋予代理人的委托权限。
双方当事人为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可以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质押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非法人机构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当事人,参照外国人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当事人委托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该自然人的姓名,且代理人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签字或签章。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和具体代理人姓名,且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中签章。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代理人地址及邮编,应当保证国内邮件能够有效投递;所填电话应当保证可以直接与代理人通联。
3.“注销事由”一栏的填写
注销事由应当体现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原因和依据。表格中填写的注销事由应当与当事人附具的注销证明材料相一致。一般情况下的注销事由包括:债务按期履行完毕、债务提前清偿完毕、质权已经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因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导致的质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
该栏内容的填写,应当文字清晰,简明扼要。
4.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的签章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字或签章,并填写日期。
出质人、质权人有多个的,应当由全部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签章;全部出质人、全部质权人对于签章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如果全体质权人授权某一质权人代表其他质权人在申请表上签章,在当事人附具授权声明的情况下,仅由被授权的质权人签章是可以的。
代理人签章一栏,应当由代理人签字。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注意:出质人或者质权人签章与原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名称不符的,应当首先办理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名称的变更手续。
二、注销证明材料的提交
注销证明材料是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基础和前提。依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注销证明材料包括:注销协议、债务履行完毕声明、债务提前清偿完毕声明、质权已实现的证明或声明、质权人放弃质权声明、法院判决对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无效、撤销判决材料等。
在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前,当事人提交的注销证明材料应当生效。一般情况下,双方注销协议的生效要件会在协议中进行专门的约定。如果协议约定以当事人及其法人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则签字的法人代表应当与当事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中的法人代表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的,应当由法人代表授权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声明。
对于法院的判决,如果不是终审判决,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是否上诉,在当事人作出不上诉的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不需要等待上述期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三、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提交
这里的委托书,不限于专利代理委托书的格式,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委托书,只要把委托关系、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等基本事项写清楚即可。必须写清的是:双方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日期。
委托书中需要有委托人签章或签字。如果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明确具体的代理人。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代理人信息应当与委托书的约定保持一致。
当事人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附具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专利代理执业证复印件。
四、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
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交回 “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的原件。
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的原件遗失的,应当附具遗失一方当事人签章的遗失声明,并在声明中承诺愿意承担因遗失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提交以上四类文件即可。但是,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种种原因,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文件或材料。
例如: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中使用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且该译文应当由翻译方签字或签章确认;当事人根据法院判决注销相关内容的,应当附具法院的判决材料。
六、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请求的审查
当事人提交的变更请求文件齐备、手续合格的,专利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注销合格结论,并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实际工作中,专利局的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处理时限一般为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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