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私自卖房子没收钱先过户收钱怎么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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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称卖房方隐瞒贷款起诉索赔 法院:解除合同
 编辑:曲璐琳
  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后,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贷款,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4万元。日前,红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签订合同后才知贷款一事不合常理,双方未对清贷问题做出约定均有过错,据此,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被告返还原告1万元。
  日,市民林某与古某通过一家房地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合同约定,林某向古某购买位于本市红桥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林某当日即按约定向古某支付定金2万元。据林某称,后经其了解,古某的房产有抵押且尚未还清贷款,但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古某夫妇却隐瞒了这一事实,未向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在不了解上述房产的实际情况下与古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林某发现房屋存在抵押贷款后,多次与古某沟通,要求其还清贷款,均遭到拒绝。而且经过调查,林某了解到,中介方根本不具有房地产中介的资质,且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盖章。综上,林某认为,古某夫妇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贷款的事实,以及故意隐瞒中介方不具备资质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欺诈,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由古某夫妇双倍返还其定金4万元。
  诉讼中,被告古某夫妇辩称,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对涉诉房屋已实际了解,并已看房,知道此房有贷款,只是在协议上没有写明,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本案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的内容确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争议并不涉及委托方与中介公司之间的服务,故中介公司在合同上是否签字或者签章并不影响买卖双方既定的权利义务。原被告之间就本案的分歧点在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对涉诉房屋存在贷款的情况知晓。原告因买房需求自行联系被告看房后,双方已自行商定好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框架,经双方一致认可,由被告找到中介方订立买卖合同,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对于购房这样的大事不可能轻易相信素不相识的被告,以至不查阅产权证内容就和被告签订合同并向其支付定金,故原告主张因被告及中介于签订合同后才向其出示产权证并得知涉诉房屋存在贷款明显不符合常理;另一方面,因购买不动产需用的资金比较多,故现实生活中贷款买房并非个案,因此房屋存在贷款的情况应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权属争议,且房屋存在贷款的事实并不一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二被告亦表示同意,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照准。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因原告并未举出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反约定义务的情形,故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应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双方在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自行协商后,于签订合同时未对涉诉房屋的清贷问题做出约定,双方均有过错,故以被告适当返还原告定金1万元为宜。由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实习生潘一维通讯员温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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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主收钱后将房屋抵债,二手房卖方违约应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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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主收钱后将房屋抵债4日上午,又一起纠纷在朝阳法院审结。买房人在交付房屋定金及首付款后,房主却将房子作为抵债转给了他人。经过审理朝阳法院于上午当庭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卖房人黄先生除须返还买房人廖女士38万元首付款及利息,返还双倍定金,赔偿中介信息服务费外,还须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6万余元。廖女士向法院起诉称,日,她通过链家与黄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黄先生位于朝阳区十里堡晨光家园的一套房屋,总价89万元。合同签订后,她如约向黄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及38万元首付款,剩余款项双方约定在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日,黄先生向她交付了房屋,但在双方商议办理过户手续时,黄先生却无任何理由单方面提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私自将房屋卖给了他人。二手房卖方违约应咋处理上午,黄先生的代理人在庭上表示,黄先生已将房屋用于还债。代理人称,黄先生对案外人陈某负有百余万元的债务,无力偿还,双方发生债务纠纷。经西城法院调解,他已将该房屋用于抵债,并于2007年12月办理了过户。因此黄先生与廖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廖女士在没有拿到的情况下就进行装修,完全没有风险意识。而合同中已经明确违约责任,就是双倍返还定金。”该代理人认为,廖女士所主张的房屋差价及装修费损失没有任何依据。经过一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因黄先生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黄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而由于房价上涨,房屋现价值与合同价款之差额,应为廖女士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黄先生应对这部分利益进行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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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我和中介签订了该房的意向协议,然后当晚房东打了收条给我,  该签房子协议的时候,房东老是向后拖时间,我中间请了好几次假来签协议,他总是推脱说有事情,过了一周后,他才跟我说不卖了。。    请问我能不能告他?  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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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将详细资料发给我,否则很难帮到您。,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钱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房东违反了(三)的缔约过失责任.    材料需要你和中介的意向书协议等等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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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收钱不交房 法院“破门”强制执行
  樊某某买了李某某、张某某的房屋,但对方迟迟不肯交房。7月16日上午,包头市昆区强制执行该案件。
  日,樊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签订《房院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二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色气湾村的一处房院出售给,价格为16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向二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之后二拒绝腾出房屋,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签订的《房院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依据该合同,二已经将其房院出售给,且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故法院判决二将房院腾出并交付给。本案于日立案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腾出房屋,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腾房。包头市昆区于日张贴腾房公告,其间执行法官数次去该房院查看,均无人居住。
  7月16日上午,包头市昆区干警、法警队员会同派出所、公证处人员及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员,来到位于包头市青山区色气湾村的院落。由于院门被焊死,执行局干警在气切枪的帮助下才进入该院。入院后,执行局干警和公证处人员共同对房院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并摄像。一起由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执行案件,在包头市昆区干警的努力下执行完毕。(记者 李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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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成功,谢谢参与!卖房没有预售许可开发商反告购房人 缔约过错方应赔偿损失 | 北晚新视觉
卖房没有预售许可开发商反告购房人 缔约过错方应赔偿损失
编辑:TF005
日讯,15年前,韩先生缴纳首付款购买了由北京双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双旭花园的一套公寓,但由于该项目五证不全,韩先生迟迟没有拿到房产证,也无法办理贷款。多年后,就在房价已上涨5、6倍时,开发商却以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动起诉业主,要求确认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很多业主因此拿到了合同无效的判决。韩先生便是其中之一。
在被强制执行腾房后,韩先生找到律师求助,原来还有救济途径。后经韩先生诉讼,作为导致合同缔约无效的过错方,双旭地产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韩先生房屋差价及装修损失110万元。卖房没有预售许可反以此起诉购房人合同无效15年前,因接到开发商的广告宣传,韩先生来到位于朝阳区黑庄户的双旭花园小区看房。当时该小区的联排别墅和公寓住宅项目都已被卖得所剩无几,韩先生挑中了一套已是现房的99平方米的公寓。2001年7月,双方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内容显示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用途是住宅,房款总额为19.3万余元。根据约定,韩先生在向开发商缴纳了近7万元首付款后,可入住该房屋,其余房款由开发商协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缴纳了首付款后,韩先生对房屋进行了一番装修,之后便和爱人住了进去。但由于开发商五证不全,不仅房产证办不下来,按揭贷款也无法办理,因此韩先生迟迟未缴纳余款。2006年以后,同地区房价已上涨不止5倍。开发商却陆续将购房人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购房人签订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无效,收回已经出售的房产,不仅要求购房人腾房,还要求他们支付这些年来的房屋使用费,也就是房租。双旭地产给出的理由是:当初售房时尚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与购房人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应属无效合同。购房合同不仅被判无效买房人还要支付多年房租韩先生是在2008年被开发商告上法庭的,之前已有多名业主被起诉。开庭时,开发商自称卖房时已告知韩先生他们没有预售许可证,但遭到韩先生的否认。韩先生说,开发商的理由简直太可笑了,有哪个开发商会主动告知买房人自己五证不全?而且他买房时已是现房。但韩先生和很多被告的业主一样,最终都输了官司。法院确认,到案件审理时,开发商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仍未取得涉讼房屋所在小区的开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无效,韩先生需腾房,并按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付开发商房屋使用费(自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开发商退还韩先生6.9万余元购房款。韩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被驳回。后韩先生又申请再审,2009年6月北京高院作出指令二中院再审的决定。2010年初,韩先生夫妇被法院强制执行腾退了双旭花园的公寓,当时在北京只有这一处居所的夫妻俩因无家可归,曾一度借住在朋友家中。律师支招起诉开发商缔约过错方应赔偿损失此时,韩先生的内心是崩溃和愤怒的。他向律师求助,询问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能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潘泽河律师接手此案,代理韩先生向开发商发难,起诉双旭地产要求其赔偿因《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无效给韩先生造成的购房溢价损失和装修费用。潘律师认为,双旭地产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人签订自制的格式合同即《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负有完全责任。庭审中,韩先生申请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市场价格的司法鉴定,过程也是一波三折。一开始,评估机构依据成本法对涉案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作出的鉴定结论仅为76万元。潘泽河律师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错误,要求评估机构对房屋价格进行重新估价或价格补正。法院采纳了潘律师的意见,致函要求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估价。重新估价后的房屋价值为13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双旭地产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商品房的名义对外销售房屋并承诺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之后亦未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其对合同无效负有重大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后判决双旭地产赔偿韩先生房屋差价及装修损失共计110万元。双旭地产提起上诉后,2014年3月,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此后,为了拿到赔偿款,韩先生在赔偿数额上作出了一定妥协,最终与双旭地产达成执行和解,拿到了赔偿款。据悉,作为第一个起诉开发商索要房屋溢价损失并获得成功的业主,韩先生的判决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据韩先生了解,后来陆续有其他业主提起了类似诉讼。谨防开发商陷阱买一手房必须看五证在双旭地产与另一位业主季女士诉讼的判决书中,法院在“经本案查明”部分提到:“双旭花园项目原为违法建设项目,1997年11月,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决定对双旭花园项目的占地及建筑进行罚款,在处罚落实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分别予以补办合法手续。”“双旭公司除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外,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已同意其补办规划及相关手续。”“后本院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进行核实,该委答复:从该委2003年5月《关于同意补办规划手续的函》看,双旭公司开发的项目在当时是可以补办手续的,但当时双旭公司并未补办。”这位季女士在提前清还购房贷款并将210平方米的联排别墅转卖他人后,却被双旭地产起诉,并经法院判决当初的购房合同无效,导致她被买房人起诉,背上了120万元的债务。潘泽河律师提醒,商品房买卖,需要“五证齐全”。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因有这些业主的血泪教训在先,购房人在签定购房合同前一定要检查开发商的五证原件。&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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