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防化专业(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哪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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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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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防办、各防护(防化)设备定点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的流通秩序,营造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13〕1号文件)有关条款,现就加强我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凡拟进入我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销售的定点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我局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代理商和销售安装负责人如有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防护防化设备销售合同应当由定点企业与项目建设方或施工总承包方签订,应统一使用制式合同文本。定点企业应当在防护防化设备销售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民防局备案。
三、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管理,各定点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民防局向社会公开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指导信息价,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进行经营销售。如有违反指导价格规定的行为,查实后取消其准入宿迁市场的资格。
四、定点企业销售的产品出厂时应当具备产品合格证、铭牌、标识、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应统一按国家人防办规定的样式采用金属材质制作。产品合格证上的出厂编号采用钢码打印并与设备唯一对应。
&& &&五、定点企业宜取得机电设备安装资质,应当建立专业安装队伍,安装人员应当参加国家、省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批准的标准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安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
六、定点企业要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人防部门的协调,使土建施工与设备安装紧密衔接,确保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安装质量。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时,安装技术负责人应到场在岗,设备安装完成后及时要求建设单位通知人防部门完成隐藏工程确认及防护(防化)设备质量评定工作,严把工程孔口防护质量关,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七、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定点企业必须委派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到达工地现场参加验收。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安装验收后,应建立有关工程档案。工程档案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具体的设备型号和数量、孔口防护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材料质保单,每一樘防护设备完整的生产和安装的质检记录等,并将防护设备的相关档案报送人防部门备案。
&&& &&八、定点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定点企业应当对销售的防护设备产品无偿承担维修保养责任,期满后应当按照《江苏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指导意见》(苏防〔2012〕74号)相关要求做好维护(修)和售后服务工作。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定点企业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 九、凡准予进入宿迁市场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定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其从备案名录中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及上报省民防局备案:
&(一)在本市经营的代理商和销售安装负责人超过一个的;
&(二)生产产品在非定点许可证上登记的企业地址进行生产、制造的;
&&&&&(三)生产产品在工地现场加工拼装的;
&&& &&(四)提供虚假申报备案材料的;
&&&&&(五)涂改、出借、套用、套印或转让许可证的;
&&& &&(六)不按国家人防办的防护设备图纸生产的,制假售假的;
&&& &&(七)偷工减料、严重降低防护效能,被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存在恶性竞争,严重扰乱本市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秩序的;
&&& &(九)安装技术负责人在防护设备安装时不在岗的且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十)在本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供应及安装过程中,发生较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十一)在我市防护(防化)市场上采取串通哄抬价格的。
&&&&望各定点企业自觉遵守以上要求,保证我市防护(防化)设备市场正规有序,确保人防工程防护效能。
特此通知。&&&&&&&&&&&
宿迁市民防局
&&&&&&&&&&&&&&&&&&&&&&&&&&&&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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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省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进沪销售备案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拟在本市销售民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的外省市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申办对象  拟在本市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企业  三、备案提交材料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进入上海市场备案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上海民防网下载。另附拟销售产品名录并盖章)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年检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拟销售防护设备产品的型号规格,以及本年度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注:1、本年度指申请单位自申报之日前一年内;  2、专业检测机构(适用《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款取消名录情形):防化设备专业检测机构指“全国人防工程防化研究试验中心”,防护密闭门专业检测机构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国防(人防)工程系结构爆炸研究实验室”,其它防护设备专业检测机构指“全国人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国防(人防)工程系结构爆炸研究实验室”;  3、拟销售防护设备产品的型号规格的检测报告:每个防护设备产品型号提供一个代表性规格的检测报告,具体指定为:  ①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规格:1520(提供四所和建设部各一份,防护等级6级以上)  ②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规格:6025(四所)  ③悬板式防爆波活门规格:MH8000-5(建设部)  ④阀门规格:D250(超压排气活门)        D500(手动密闭阀门)  ⑤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GGHFM4144-G6(曲线)                GGHFM3804-G6(直线)  ⑥过滤吸收器规格:500型和1000型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  2、总窗口受理备案材料  3、市民防办审查并作出备案意见  4、申请人到总窗口领取备案意见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办理依据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6]58号 )  2、《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沪民防[2009]5号 )  七、受理地址  复兴中路593号一楼&& 邮编:200020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 8:30--11:30  下午:1:30--4:30(6月15日―9月15日:2:00―4:30)   九、联系电话    已在本市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外省市生产企业,可继续销售到日。从日起,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外省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不得在沪销售,特此公告。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更多信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安装合同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买受人(以下称甲方): 四川万华置业有限公司
出卖人(以下称乙方):
四川XXXXXX门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人南国际] 南侧地下室人防工程设备制作安装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人南国际] 南侧地下室人防工程设备制作、运输、安装 (人防区域水、电出外)。
4、工程期限:
(1)、开工日期: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甲方施工现场进度来确定。按照甲方进度要求,乙方生产制作、安装人防防护产品的预留、预埋与土建施工同步进行。甲方根据现场进度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具体竣工时间。若有设计重大变更或施工进度调整以及资金不到位,甲、乙双方协商工期顺延,该工程因多种原因在贰年后竣工,以当年现行市场价格双方协商合同单价进行调差不含施工配合费。
(2)、竣工日期:通过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并出据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之日。
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见附件1【人南国际】南侧地下室人防设备制作安装清单计价表
第三条 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款(包干总价):¥元。大写:壹佰捌拾伍万元整 (含生产、制作、安装费及税金等所有费用)。不含总包施工配合费,包含临时支撑材料使用费、塔吊使用费、施工水电费等。其中:生产制作费7<font color="#%,安装费3<font color="#%。
2、承包方式:本工程人防设计图所涉及需要的人防专业部分验收的人防产品(电气安装全部内容,水施预埋管及下水管除外)进行包制作、包安装、包运输、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风险、包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包利润、包保修、包税金等大包干形式,并保证乙方生产安装的人防产品是验收合格产品。
3、本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合同,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产品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增减,按综合单价进行计价,合同结算价款相应增减。
4、若本工程无设计变更,产品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无增减,经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核对无误则无需另行办理买卖安装结算。本合同价视为买卖安装结算价,甲方按合同条款支付买卖安装款给乙方。
5、人防施工图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本附件单独成册),在施工图没有变更及按施工图全部竣工的情况下,合同总价不做调整,本合同价视为结算价。
6、合同价款调整
6.1合同价款为大包干合同价款,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的变动作任何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6.1.1设计变更、修改和甲方代表施工现场签证。
6.1.2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的增减。(造成工程量的增减,按附件1含税综合包干单价进行计价并进行增减)。
6.2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结算价款在本合同第二条款列明有的按条款执行,条款中没有列明的按双方商定价格进行结算。
第四条 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合同订立后 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30%的设备备料款,计:¥元(大写:伍拾伍万伍仟元整)。
2、乙方完成门框及封堵框安装工作,通过人防部门的隐蔽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40%;
3、工程经属地人防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整套验收资料及相关的合格证,乙方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甲方,且甲乙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工程款;
4、每次付款前,乙方应该提供付款申请表和工程所在地的等额正式发票。
第五条 工期要求
1、按照甲方进度要求,乙方生产制作、安装人防防护产品的预留、预埋与土建施工同步进行,甲方根据现场进度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具体竣工时间
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1 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条件或施工安装条件;
2.2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3 不可抗力;
2.4 非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施工;
2.5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
2.6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
图纸变更和修改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图的修改、变更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签字,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审定后有效。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应
7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增加费用由甲方承担,增加的项目有相同的价格参照原报价单价,报价单上没有的双方另行协商单价。
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1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职业资格证书、联系方式及监理职责等通知乙方。
1.2合同订立后 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经过审定的人防工程施工蓝图 套和有关资料。
1.3提供的安装必备条件1、甲方给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场地由乙方自行搭设临时材料库房,协调在现场内施工垂直起吊(若现场有塔吊),安装防护门用支撑和电源接口给乙方,电费由乙方承担。2、甲方应协调施工现场相关协作单位关系,保证预留洞口尺寸正确,并在乙方运送门扇到现场安装前两天,保证地下室入口车道畅通,便于重车运送门扇到现场就位装配。3、保证已预埋人防产品与墙面持平,不被抹灰层掩盖,以备人防部门验收确认。4、协助乙方人防门施工现场安装工程全过程半成品、成品的保护等。
1.4负责协调乙方和现场各施工单位的关系,确保工期顺利进行。
1.5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的标高和轴线、孔口中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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