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税法期末考试总结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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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是指仅由一个税种构成,或以一个税种为主并辅以其他个别税种的税收制度。
,是指由各个不同税种构成的、内在协调互补的税收制度。
,是指规定相关国家机关的税权分配的一系列制度。它主要包括税收的立法体制和税收的征管体制。
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制度。
,本国纳税人的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在国外所得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是相关主体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手段,逃脱已成立的纳税义务,或者避免纳税义务成立。从而减轻会免除税负的各类行为的总称。
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在本国应纳税款总额中依法进行抵扣。
其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
,也成饶让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应纳所得税税款中得到减免的部分,视同其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得到的外国减免的税款来地面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排,来尽可能取得更多的税收利益的行为。
,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地位。
,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一般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
许其将该项所得已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纳税的国外所得中扣除,从而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
而对其在国内的所得则按较高税率征税。
16.,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 ,是指在纳税主体未履行纳税义务,经由纳税机关采取一般的税收征管措施仍然无效的情况下,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税收征纳秩序和税款入库的制度。
19,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 收的一种商品税。
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亦称为销售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输入额(或称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又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4.,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6.,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8.,是以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对拥有或管理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9.,是以在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的凭证为征税对象,而向凭证的书立、领受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简答题
1.简述税收的特征。
答:(1)国家主体性。国家是税收的主体,征税权只属于国家,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行使。(2)公共目的性。税收着重以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公共职能为直接目的。(3)政权依托性。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税收作为把私人部门的部分收入转为国有的一种手段,只能以政权为依托才能有效行使。(4)单方强制性。税收并不取决于纳税主体的主观意愿或征纳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只取决于征税主体认识和意愿,因而具有单方强制性。(5)无偿征收性。国家征税既不需要事先支付对价,也不需要在事后直接偿还或给各个具体纳税人以相应的资金回报。(6)标准确定性。税收征收的标准相对明确稳定。
2.简述税收的基本原则。 答:(1)
3.简述说法的特征。 答:(一)税法的基本特征,(1)税法的经济性特征体现在(1)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经济领域的特定经济关系,即税收关系。(2)税法能够反映经济规律,从而能够引导市场主体从事经济合理的市场行为,不断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3)税法是对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它通过保障税收杠杆的有效利用,能够引导经济主体趋利避害。(2)税法的强制性特征体现在,税法能够把积极的鼓励、保护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审时度势,灵活规制,以实现预期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目标。(二)税法的引申特征,(1)成文性。(2)强制性。(3)技术性。
3.简述税法的基本原则。 答:(1)税收法定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是有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以法律明确予以确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无法律根据,任何人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地位必须平等。(3)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和税收行政的效率税法的调整必须有利于减少纳税主体的奉行成本和额外负担,以降低社会成本。 4.简述税法适用的原则。
答:(1)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其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征纳双方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时,都应讲诚信,城市地履行义务,而不得违背对方的合理期待和信赖,也不得以许诺错误为由而反悔。(3)禁止类推原则。因为税法作为侵权性规范,必须保持其稳定性,因而应依文义解释,或参照税法的宗旨进行解释,而不得任意扩张或类推解释。(4)禁止溯及课税原则。在对某事时是否已符合课税要件存有疑义时,一般要做出有利于纳税人的推定。 5.简述税法的渊源。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6.简述商品税的特征。
答:(1)商品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2)商品税的计税依据是商品的流转额;(3)商品税的税负易转嫁;(4)商品税的征收具有累退效应。 7.简述所得税的特点。
答:(1)征税对象是所得,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额;(2)计税依据的确定较为复杂;(3)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用;(4)所得税是直接税;(5)在税款缴纳上实行总分结合 8.简述财产税的特征。
答:(1)征税对象是财产。(2)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3)计税依据是占有、用益的财产额。(4)财产税是辅助性税种。 9.简述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答:(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产权在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时所立的书据。(3)营业账簿。即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包括即在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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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法规解读】六类境外所得税税款不得抵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日发布,日起执行)第四条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有六项内容不得纳入可抵免范围,需结合具体的款项属性加以判断。为了便于纳税人充分理解,笔者对此分别予以解读。
1.企业根据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错缴或被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或境外税务机关已退还给企业错缴或错征的所得税款,不能抵免境内的企业所得税。
(1)错缴的税款。一般来说,错缴税款主要是基于纳税人的疏忽或对税法规定的不了解、对税法认识不到位。也有可能是纳税人发生计算等技术性错误导致错缴税款。例如,中国居民企业环球普华公司2009年度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该公司在甲国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甲国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税率为25%,按规定应缴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但实际缴纳了60万元,多缴的1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向境外征税主体即甲国税务当局申请退还,不能抵免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款。即使环球普华公司放弃向甲国税务当局申请税款退还,也不能将该税款抵免中国境内按照其全球所得计算的企业所得税。
(2)错征的税款。一般来说,错征税款主要是基于征税机关发生的错误。例如,中国居民环球普华公司2009年度向甲国企业思迈特公司发放贷款,取得贷款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根据中国政府与其国家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应按10% 预提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该国税务当局却按20%预提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造成实际多缴30万元的预提企业所得税,该多缴税款应向境外征税主体申请退还,不能抵免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款。
2.企业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不得抵免。这是指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及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税事项;企业确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企业应设法申请退还错缴的税款,这些错缴的税款不能抵免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款。
比如,根据税收协定的一般规则,中国企业自境外取得的营业利润所得,如果在协定缔约国对方不构成常设机构,则缔约国对方税务当局不具有课税权。但是中国一些走出去的企业,由于对税收协定并不了解,即使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也可能向营业利润发生地的缔约国缴纳了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对于这部分税款,中国税务当局并不允许企业作为境外税款进行税收抵免。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因为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和罚款是基于纳税人的过错而承担的额外税负或代价,当然不允许在境内税款中予以抵免。
4.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主要是指各国为了实现特定或社会发展目标,规定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税收优惠,而这些税收优惠是各国财政作出的让步,境外征税主体纳税后得到的类似补偿和实际返还的税款,均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抵免中予以扣除。
企业在境外因享受税收优惠被减免的税款是否允许其在国内抵免和我国的税收饶让体制有关。财税[号文已规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该条款就是税收饶让条款,按照这个条款的精神来推断,居民企业从境外的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所得,在境外所在国如果享受了减税或免税待遇,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减免的税额可作为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用于办理税收抵免:一是取得所得的所在国与我国政府订立了税收协定(或安排);二是减免的税额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在这里,只有符合税收饶让条件的税收优惠才可以针对优惠部分的税额视同已缴纳来进行税收抵免。不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境外税收优惠,即不符合税收饶让抵免条件的其他类型的境外税收优惠,都属于财税[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抵免的境外税款。
从税收协定对方国家取得所得的中国居民企业,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企业直接和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可包括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和未缴而视同已缴的境外所得税减免税额(以下称饶让抵免税额)。饶让抵免税额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计算:税收协定规定应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税收协定未规定定率饶让抵免,但已限定协定对方国家(地区)征税税率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限制税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税收协定既未规定定率饶让抵免,也未限定协定对方国家(地区)征税税率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对方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采用这些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企业不得再采用财税[号文规定的其他抵免税额的方法。
5.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已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即如果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按规定免征中国企业所得税,则该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不能抵免境内企业所得税。
例如,中国居民企业环球普华公司设立在甲国的分支机构从事远洋捕捞业务,2008年的收入为500万元,经营成本为480万元。甲国的所得税率为20%,其在甲国已缴纳所得税4万元[(500-480)×20%]。环球普华公司2008年的境内所得为60万元。那么中国居民环球普华公司2008年境内外的应税所得总额以及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是多少呢?笔者分析如下:环球普华公司2008年境内所得已确认为6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远洋捕捞项目取得的所得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故其在甲国的分支机构从事的远洋捕捞业务所取得的所得20万元应从企业的境内外应税所得中扣除。因此,环球普华公司2008年境内外的应税所得总额=(60+20)-20=60(万元)。其在甲国已缴纳的所得税4万元,不再抵免。
如果上例中环球普华公司在境内取得的收入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确认为亏损,2008年无境内应税所得,其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按中国税法规定确认的免税所得,已在甲国缴纳的税款不再抵免,也不弥补境内亏损。
如果中国居民企业环球普华公司在甲国成立了思迈特公司,而思迈特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根据《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思迈特公司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环球普华公司取得从居民企业思迈特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尽管思迈特公司在所在国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但这些境外缴纳的税款不能在中国境内抵免。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例如,境内居民环球普华公司取得了来源于境外甲国思迈特公司分得的股利300万元。思迈特公司适用税率20%,应纳税所得额为375万元,其中含有设立在境外乙国的利马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净收入180万元,利马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了预提所得税20万元。思迈特公司在甲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75万元。经分析,境内居民环球普华公司取得的300万元股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利马公司代扣代缴的20万元境外所得税税款不能抵免,因为该税款已在思迈特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境内企业若将财税[号第四条规定的六项不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税款用于抵免境内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在国内发生了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作者单位: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 雷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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