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自建房规定退休人员申请土地建房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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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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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申请,但是具体要看当地的房管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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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比较难、等一等找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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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哪座城市,各地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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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经暂停申请经济适用房了.听说申请的条件有所调整,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再申请。你可以打去 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
问看看 电话:3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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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城六区及长安区城镇户口,(城六区:新城区. 碑林区. 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 (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人均不超过15平米,家庭面积不超过45平米(名下无房产,或有房产但不超过此面积);3.家庭年收入:即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207元(2008年);4.单身购买年龄在30岁以上,并出具,结婚无年龄限制并出具婚姻证明。只要户口所在地房管局出具的在当地无购房情况证明,此我们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条件予以审核认定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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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具体要看你们是不是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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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可以在农村买地盖房吗?父母想回老家住
农村房屋继承过户需要到当地的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农村房屋的限制只是针对转让,不包括继承。当地房屋登记部门对继承是给予办理,只是继承人再转让时必须是房屋所在地的本村村民。&第一,关于农村房屋继承&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法律对于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无限制,故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实践中,公证书确认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亦为房屋主管部门变更登记所接受。&第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目前,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致。主流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身份性,流转的限制性,且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分配,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1995年5月颁布)第四十九条: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此规定,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所有权因继承而转移后,继承人当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也符合我国房地一体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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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继承过户需要到当地的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农村房屋的限制只是针对转让,不包括继承。当地房屋登记部门对继承是给予办理,只是继承人再转让时必须是房屋所在地的本村村民。&第一,关于农村房屋继承&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法律对于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无限制,故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实践中,公证书确认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亦为房屋主管部门变更登记所接受。&第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目前,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致。主流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身份性,流转的限制性,且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分配,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1995年5月颁布)第四十九条: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此规定,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所有权因继承而转移后,继承人当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也符合我国房地一体的立法原则。
这里有一个前提是:受让人(购买人)必须是农村户口,城市户口绝对不可以的,法律也是不保护的,不允许的。&农村宅基地是属于集体土地,如需转让先到村委会开证明,也就是说经村委会同意,双方到乡镇政府土地办去办理转让手续。这个应该不难的
现在统称居民户口,没有农村和城市户口一说了。但有将原乡镇居民户籍迁移到大城市的这种情况,有可能读书更方便等,可以有城市保障金,享受社保待遇。还有买房信贷。具体好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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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57  评论()
我是某单位退休干部,现在我想回乡下老家居住,但是苦于没有住房。现在恰巧有人想将他家在村里的房屋出卖,我们已经商量好了买卖房屋的价款。但是有人提醒我,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我想问问,我作为城市居民,是否能够取得所购农村房屋的所有权?
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实际上进行交易的是两部分的,一是指房屋,另一部分是相应的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现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农村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村民之间流转,如果将农村房屋出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势必导致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这是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因此,你作为城市居民按照规定是不能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的,建议你谨慎考虑相关交易。
相关报道:
今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在全国选取33个县(市)进行土地改革,但该文件一直未对外公布。从中农办主任陈锡文、国土部部长姜大明等官员的解读来看,本轮土地改革不包括小产权房;目前正在推进的不动产登记,小产权房也同样没份。
经济观察报获知,本轮土地改革的最大亮点在于,较大幅度提高了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原来的法律规定是,按被征农地的原有用途来确定补偿,补偿上限是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下一步的要求是,将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来确定农地征补标准;对于政府征地造成的失地农民,将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提高补偿标准之外,所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只是限制在乡镇企业用地,而且&入市&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国土部的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农民还是只能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还是限制在本村村民之间,严禁城里人到农村买地盖房。
目前全国共有16.5万平方公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中农户宅基地占比70%,乡镇企业用地占10%。
设限&入市&
土地改革涉及的面很广,业内对本轮土地改革最为关注的是农村建设用地的入市。《意见》明确了农村建设用地的改革方向,业内将之归结为&三块地&改革。
与以往试点多在个别发达省份展开不同,本轮针对&三块地&的改革试点是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国土部对每个省(市、区)都给了试点名额。由于改革突破了现存土地管理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市),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相关&三块地&的有关规定。
按照陈锡文、姜大明两位官员的介绍,中央对&三块地&改革非常&审慎&,遵从的是&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坚守的三条改革底线是,土地公有制性质不能改变,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农民利益不能受损。
对于农地征补标准,曾有业内专家乐观预测,征补标准将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10多倍,而一位国土部官员公开的说法是,这纯属对土地改革的曲解、误读,甚至有恶意炒作的嫌疑。中农办副主任韩俊也曾表示,征地补偿提高10倍的说法不靠谱。
从公开报道的《意见》内容来看,下一步即便是要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最终也还是由政府来确定农地征补标准,不可能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用姜大明近期的说法,试点县(市)将&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
此前,中国社科院的一份报告显示,现在全国失地农民累计已达4000万~5000万。对于由此可能带来的问题,相关部门在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的同时,还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保体系。
蔡继明等专家认为,本轮相关&三块地&的改革,重点是放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上,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力度都很小。为此,在《意见》印发之前,他曾联合16名土改专家,向中央深改领导小组提交&报告&,建议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步伐,适度开放小产权市场,但结果却是成效甚微。
结合3月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可以看出,中农办、国土部等方面对小产权房还是&冷处理&,不登记更不发证,这意味着,小产权房合法化的路途还很遥远。
相关&三块地&改革是近期的热点话题之一。陈锡文在全国两会上表示,33个试点县(市)的土地改革是从现在到2017年底。在本轮试点改革结束之后,中农办、国土部等方面将进行综合评估,如果改革成效显著,有利于经济发展,就要修改现行的法律条款,反之,&那就继续恢复实行现在的条款&。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划司副司长郑振源告诉经济观察报,其实,早在1999年至2002年期间,国土部就在安徽芜湖、江苏苏州、浙江湖州等地开展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包括宅基地改革试点在内,现在全国22个省(区、市)已经有近20年的实践经验,而且有的地方还出台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法规。
至于土地改革进展缓慢的原因,一方面,缘于相关主管部门认为,许多地方土地改革都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先完成修法,再&依法&实施改革;另一方面,主管部门也并不认可这些地方取得的土地改革经验和成果。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周其仁、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等专家认为,如果本轮土改&入市&的农地仅限于乡镇企业用地,就无法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土地改革目标。
在一些公开场合,陈锡文、姜大明等官员均表示,要继续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等试点改革,在获得经验之后,再通过对现行的相关土地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这样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土地制度改革,否则就是违法的。
与陈锡文、姜大明等官员的观点不同,蔡继明、郑振源等土地改革专家认为,虽然之前各地的土地改革做法不一,但国土部等方面只要深入实际,结合各地的土地改革成果和经验,就可以成功总结出一套集体土地入市的法律体系,不别再拖延土地改革步伐。
对此,有农业部官员对经济观察报分析表示,当土地改革过程中出现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矛盾时,基本都是采取&立&、&改&、&废&三种处理手段,很多时候相关法律没有修改,就意味着这项改革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现在只能靠相关立法机关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进行授权,同意在特定地区不实行部分法律的部分条款,来推动试点地区的改革。
对于有些专家认为宅基地改革力度不大,前述农业部专家补充表示,在较长的时期内,国家还是严禁农村宅基地的自由买卖,防止大量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出现&逆城市化&问题。
另据新华社报道,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10日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基础,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决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的所谓&逆城镇化&行为。
姜大明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说,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一块硬骨头。当前这项工作要与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紧紧结合起来。在确权登记过程中,首先要把农村宅基地改革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搞清楚,在此基础上制定好改革方案。要在坚持符合规划、一户一宅原则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宅基地取得、分配和管理办法。
姜大明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问题,农民关心,城里人也关心。城里人关心能否到农村买块宅基地盖房子、建别墅。必须明确,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属于&逆城镇化&行为,是坚决不能允许的。
姜大明说,土地改革事关重大,必须审慎稳妥推进。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要坚决按中央统一部署推进改革,谋定而后动。要守住底线、试点先行。不论怎么改革,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不能把耕地改少,不能把粮食产能改下去,不能把农民利益改掉。要在拿出改革整体框架和工作方案基础上,先选择若干地方试点,总结出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改革经验。当前要注意夯实扩大权能这一基础、完善征地制度这一关键,努力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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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确权后还能申请宅基地吗?
  如果面积不足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申请;否则不可以申请宅基地。说明如下。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文章源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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