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入门费是传销发展拉下线 等于 传销的必要条件吗

借“微商”名义发展下线或是新型传销模式
工商提醒:具备交纳入门费等三个特点即涉嫌传销
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06:09
  网络购物、跨境电商……各种新型营销概念越来越热,但一些传销组织或潜伏在后面。日前,工商部门发布预警,披露新型传销活动形式,归纳具备“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等三个特点即涉嫌传销。工商部门提醒创业者、投资者,不要被所谓“快速致富”诱惑,谨慎投资。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一些传销组织采用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推销产品和服务,从事传销活动。据介绍,新型传销活动打着各种网络新概念和新型营销方式的旗号,利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宽松市场环境,采取虚假、夸大宣传的方式以及潜在的高额回报诱惑群众参加,通过发展人员,缴纳费用维持运作。
  工商部门提醒,要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不要被所谓“快速致富”诱惑。一方面应慎重寻找投资对象,选择网络加盟商、渠道商之前,不但应查询其登记注册、经营资质等基本信息,还应认真分析其利润来源,判断所谓高额回报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规律;另一方面,多方了解投资项目,对网上宣传的基金、股权、股票等,应通过证监、银监、工商等部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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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即可断定涉嫌传销:
  1.交入门费: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2.拉人头: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3.组成层级团队计酬: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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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
  本报北京3月23日讯 记者余瀛波 针对近期一些传销组织采用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传销活动的现象,工商总局今天发布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广大群众,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这三点,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禁止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
  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这位负责人披露,近年来,新型传销活动打着各种网络新概念和新型营销方式的旗号,利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宽松市场环境,采取虚假、夸大宣传的方式以及潜在的高额回报诱惑群众参加,通过发展人员,缴纳费用维持运作,蒙蔽性、欺骗性极强。
  为此,国家工商总局提醒广大群众,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应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不要被所谓“快速致富”诱惑。
  该风险预警提示:一方面应慎重寻找投资对象,选择网络加盟商、渠道商之前,不但应查询其登记注册、经营资质等基本信息,还应认真分析其利润来源,判断所谓高额回报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规律;另一方面,要多方了解投资项目,对网上宣传的基金、股权、股票等,应通过证监、银监、工商等部门核实,了解国家对其是否设定准入门槛、有无限制性规定等。
  “对发现和掌握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广大群众可积极向当地工商、公安机关反映。”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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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网络传销犯罪适用罪名探讨_法制_
网络传销犯罪适用罪名探讨
核心提示:
【摘要】网络传销犯罪是一种以网络为媒介所实施的新型涉众经济犯罪,网络传销比传统传销的手段更具迷惑性,表现为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形式、资本运作型网络传销和点击型网络传销。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和参与形式,产生于网络环境中的传销活动会成立下列犯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
【关键词】传销 网络环境 罪名分析
网络传销犯罪的界定
传销的立法规定。国务院在1998年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这是我国最初对传销活动进行打击的法律依据。最高院在2001年出台规定,对我国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05年,国务院又出台《禁止非法传销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对传销的含义及表现做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面世,增设了独立的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至此,国家对传销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加大。
《禁止非法传销条例》所界定的传销,是经营者、组织者为了壮大传销组织、发展成员,通过对那些被发展的组织成员支付一定报酬,以鼓励其采用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拉拢下线人员,并要求这些被发展的下线成员缴纳费用,以此取得加入传销组织资格的行为。这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传销的含义,对刑法意义上的传销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在我国当前的语境下,传销本身被赋予了&非法&含义,其构成既要求形成人员链条,也要求形成金钱链条,一方面通过发展下线,组成多层级组织,另一方面,以参加者本身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或销售金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主要有下列三种形式:团队计酬式传销、收取入门费式传销以及拉人头式传销。
网络环境下传销犯罪的具体界定。传销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商品型传销,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此种传销最早是需要以一定的商品为依托,这也是传销活动进入我国初期的主要表现形式,此种形式并不以骗取财物为要件,其对法益的侵害主要体现在对市场秩序的扰乱,所以刑法对此种形式的传销均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可见,对此类行为加以刑事制裁的原因是由于传销的经营形式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破坏,而不是由于传销活动存在欺诈,骗取了财物。①另一种是欺诈型传销,以&骗取财物&为主要表现,即不以传销商品为依托,仅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传销形式。这种形式已经基本排除了商品的运作,直接发展为拉人头式的传销行为。在这种模式下,入会成员必须先行缴纳一定钱财,以此作为入门费,在其入门之后即取得相关资格发展下线成员,而这些成员得到的报酬也是以其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这种传销形式,既不存在商品或标的,也没有提供对应服务,根本没有实现任何现实的交易,即并不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形式进行,而是通过欺诈他人并拉拢成员或者相关费用的缴纳,以取得入门资格,所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并不合适。②实践中,对此种欺诈型传销均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认定。可见,我国目前对于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采取的是双轨制的定罪模式:对传统的以商品为依托的商品传销活动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对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的欺诈传销活动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外,如果通过领导、组织他人的形式实施骗取财物的欺诈传销,行为同时构成一般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网络传销犯罪是以网络为载体的一种新型传销模式,一般由组织者和经营者通过网络,以暴利为诱饵,赋予上线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的权利,通过成员缴纳一定费用或者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依据的非法牟利犯罪。网络传销犯罪不仅破坏了网络安全,严重冲击了网络诚信观念和网络道德伦理观念,也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作为一种涉众型经济犯罪,非法传销犯罪必然侵犯到不特定群体的经济权益甚至人身权益,在受害群体利益损失巨大的情况下,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破坏。
网络传销的表现形式
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形式。这种网络传销是对传统传销犯罪的简单复制,即在网上缴纳入门费或者购买商品取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返利计酬依据的犯罪形式。从其本质来看,这种传销形式仍属传统传销,网络仅仅是其发展下线的工具,其作用仅限于宣传与通讯,并非完全依靠网络发展下线,也不以网络作为计酬的必要条件。这种操作方式较低级,网络的作用仅仅在于提供传递和交流信息的平台,其科技含量不高,较易识别。
资本运作型网络传销。即组织者、经营者首先注册一个电子商务企业,再以此名义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并假借国家对电子商务产业扶持的相关政策,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等名义,变相收取入门费,并设置各种返利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并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此种方式运行过程中,并无实际的商品交易行为,而是以虚拟的传销标的发展会员,给非法传销披上了电子商务的高科技外衣,极具欺骗性。资本运作型网络传销手段各异,但其目的殊途同归,即通过发展下线并投资即可返利,以此为手段扩大组织规模,聚敛钱财,而私募股权、发行原始股、网上店铺、再现加盟、培训,这些虚拟标的,均是其牟取非法利益的幌子。这些所谓的投资项目根本不针对任何产品或服务,是纯粹的资本运作,这种方式实质上都是以下线缴纳的投资费或入门费来支付上线的报酬,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收费注册或者投资。
点击型网络传销。即通过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获取佣金的形式。网络传销经营者往往在网络上通过一些通讯工具发布相关广告链接,若其他人点击此链接进入对应页面后即自动注册为会员或实施了消费,而发布连接者则可依点击率获得相应佣金。这种方式通过网民发布广告以发展下线会员,网民实际上是其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媒介,这是以牺牲网民的个人时间与虚拟社区的交际资源为代价的,严重的还会对个人信息的安全造成威胁,而信息接受者则会面临垃圾信息邮件的侵扰。若注册会员是以收费方式推进,则网民还会损失现实财产利益,这对有序金融秩序和文明网络环境的营建都带来隐患。虚拟的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在投资、经营、交易方面成本与支出不会存在极端悬殊的差距,其利润空间很显然不在于产品与服务经营,组织者、经营者之所以利用互联网进行所谓的经营、投资,目的在于利用网民的个人资源为其牟利,即使网民成为其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媒介,所以,但凡以发展下线为目标并收取相应入门费或注册费用,并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获利计酬的网络营销或投资模式的,无论是否涉及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均为网络传销,其实质即在于骗取网民的注册费用,从而聚敛钱财,谋取非法利益。
网络传销犯罪的罪名适用
罪与非罪界限。我国严禁传销行为,所有的传销均是违法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传销均构成犯罪。国务院通过的《禁止传销条例》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构成传销的具体表现形式,依其规定,非法传销包括三种类型:团队计酬式传销、收取入门费式传销以及拉人头式传销。这三种传销模式都是行政违法行为,被我国相关行政法规所禁止。
鉴于刑法的谦抑性,对传销行为的调整原来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随着传销活动的日益猖獗,其行为属性与社会危害性达到需要刑法干预的程度,最高院才出台了相关规定将其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根据其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以&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为表现形式,而将团队计酬型传销排除在本罪之外。而其入罪标准严格于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三种传销行为,因而,对于尚未达到刑法规定条件的传销活动依然要使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整。从刑法规定来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不包括团队计酬的传销类型。这是因为团队计酬型传销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对社会的危害也相对要小得多。多层次团队计酬在很多国家并不属于违法行为,而是合法的经营行为,而在我国,传销活动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与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息息相关,所以,刑法将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中情节严重的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罪。
网络环境下的传销几乎都是以拉人头和收缴入门费为表现形式的。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其传销类型多表现为资本运作或以虚拟标的为载体,不会出现现实商品的交易经营行为,更不会出现以下线商品的销售业绩给上线成员计酬返利的情况,因为这种经营运作方式完全无法发挥网络平台的优势,其在网络环境下的运作比现实社会中的运作程序复杂的多,支出的成本也会更高昂,因此一般不会出现团队计酬型传销,也不会出现相应的以非法经营罪认定的情形。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01年,最高院出台规定,进行传销活动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如果情节严重,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将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然而,将传销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司法实务中却引发诸多实践性冲突。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需要计算违法所得数额,并以此作为罚金刑的执行标准。而实践中,非法传销由于各层级和计酬依据的差异性,其违法所得数额往往界定困难,且传销犯罪一般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所得往往被犯罪分子挥霍或用于支付传销组织成员返利,一旦资金链断裂案发,往往积重难返,追赃困难,若完全按照非法经营罪&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进行处罚,实践中很难实现,长此以往,必将损害司法权威。另一方面,非法经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在非法经营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经营活动,并以真实的货物或者商品为依托,而非法传销活动本身既未获得行政机关的许可,也没有颁发营业执照,传销组织也并不都是以公司、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形式出现。而网络传销手段更为隐蔽,常以虚拟标的形式出现,甚至完全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仅靠资金运作聚敛财物,其主要目的并非推销商品服务,而是非法吸收资金,缺乏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此外,非法经营罪多以营利为目的,与之相对,传销犯罪更多的体现出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将非法传销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并不妥当,罪名个别化功能难以得到体现。
《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成为独立的罪名,从立法上将此罪与非法经营罪加以区分,从而有效地修正了刑法的不协调。根据刑法对此罪名的明文规定,要构成本罪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主要条件,即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二是次要条件,即要求其胁迫、引诱参加人员进一步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并骗取财物。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以传销活动的领导者与组织者为打击对象的,这主要是指那些在在传销过程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的决策者、发起者以及操纵者,还包括那些在传销过程中承担指挥、策划、协调、部署等重要职能,抑或在传销过程中发挥关键功能的成员。⑤而未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的传销活动的参加者不构成犯罪,仅以一般违法行为认定处罚。网络环境下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其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并不意味着这些参与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这些参与人员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或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构成要件时,则可按照相应犯罪处理。本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将传销犯罪扼杀在初级阶段,所以仅对组织、领导者认定为犯罪。在网络传销中,&领导者&不难界定,即网络传销组织的首领。网络传销的&组织者&应理解为网络传销组织发起和召集的个人或数人,不仅涵盖了那些金字塔顶端组织者中的核心成员,亦涵盖了位于金字塔下层各个分支的领导者与组织者,也就是那些&胁迫或者引诱参加的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成员。
产生于网络环境下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传统传销的本质相同,均是以&骗取财物&为行为特征,其组织运作完全没有经营行为,仅依靠下线缴纳的入门费维持整个传销组织的运行,获利主要来自于组织人员所缴纳的费用,而非产品的销售或服务的提供,在交易过程中完全没有实现经济增值,其目的在于非法敛财。
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利用传销手段进行集资诈骗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若行为人采用非法传销方式,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由此,传销犯罪和集资诈骗罪同样都是使用后来参加者的资金支付给先加入者的方式诈骗财物,都对投资者的财产权利进行侵犯,但传销犯罪属于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罪,是商业性质的经济犯罪,而集资诈骗罪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是金融性质的经济犯罪。传销犯罪与集资诈骗罪均具有牟利动机,但集资诈骗罪在客观上由诈骗投资者财物与非法集资行为复合而成,其往往给投资者以承诺,通过分红、返利等方式定期返还高于市场一般投资项目的利益,一般不存在商品经营行为。在结构形式上,诈骗行为人投资者都直接联络,不存在层级限制,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投资者的投资款。而传销犯罪是通过所谓的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来实现,其利益主要是靠发展下线拉人头来实现,其组织结构往往体现出等级森严的层级结构,下线成员只与自己的上线成员单线联系,不能突破层级限制。从危害后果看,集资诈骗罪中受益的往往是少数主要责任人员,受害人是投资者,涉众广泛,人数众多,而传销犯罪中,先加入者一般损失有限,甚至会获利,其利润由所发展的下线以其所加入的资金进行填补,受害群体一般是出于金字塔最底层、最后发展的下线,从受害人数来看,比集资诈骗罪要少,金额也相对较小。因此,集资诈骗罪显示出比传销犯罪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法定刑来看,在金融诈骗罪领域,集资诈骗罪作为唯一的保留死刑的罪名,是因为其不仅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危害,亦会侵害公私财物所有权,且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受害群体众多,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而传销犯罪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两罪相比,集资诈骗罪是显而易见的重罪。因此,如果行为人筹集巨额资金所使用的是利用网络非法传销的手段,并将集资得来的资金大肆挥霍,或者将集资款赠与他人;或者将资金予以转移或隐匿;或者通过虚假破产形式逃避资金返还;或者携集资资金潜逃,给投资公众造成经济损失,进而危及到金融管理秩序并引发社会动荡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
据此,传销者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从而聚敛集资款进行诈骗的,依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者分别为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西安财经学院副教授;本文系西安财经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网络环境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及应对策略&和陕西省社科界2013年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西安市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矛盾化解机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3XCK15、)
①张明楷:&传销犯罪的基本问题&,《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9期,第28页。
②黄太云:&刑法修正案(七)的解读&,《人民检察》,2009年第6期,第37页。
③王小青:&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解析&,《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5期,第7页。
④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748页。
⑤田凯,周洪波:《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犯罪的司法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76页。
责编/王坤娜
[责任编辑:张蕾]重击传销即日拉幕拉人头、发展下线、骗入门费是重点打击对象_新闻中心_新浪网
重击传销即日拉幕拉人头、发展下线、骗入门费是重点打击对象
.cn 日01:02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将分别于今年11月1日、12月1日起实施。昨天下午,记者从合肥市工商局获悉,该局将从即日起开展重点打击传销的专项行动,三类传销行为被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合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传销条例》比《直销管理条例》早一个月实施,正是利用这一段时间重点集中清理传销活动。为清理整顿市场,该局将从即
日起进行持续两至三个月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三类传销行为:一是“拉人头”,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二是骗取入门费;三是多层次“团队计酬”。
  据介绍,目前以拉人头为主的传销活动在合肥城乡结合部地区还较为频繁,估计有四五十个企业以直销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这些企业的惯用伎俩是把发展的人员骗到异地,然后聚集在民宅活动,通过个人银行卡划转钱款,组织者异地遥控,实施严格的家长式管理,进行封闭式培训洗脑,灌输传销理念,教唆诱骗人、发展下线等方法,有的甚至带有黑社会性质,统一保管身份证和重要财产物品,不许接触外界,限制人身自由等。
  (陈炜 本报记者 夏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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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来宝就是传销!只要是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层层返利,就涉嫌传销!警惕打着电子商务旗号的传销骗局!
以下是该传销组织的虚假宣传:
聚来宝是网络导购平台:正规注册,国家工信部备案,政府政策大力支持,通过聚来宝在包括天猫淘宝京东美团苏宁国美拍拍等1000余家网站购物,自己注册购物享受最高50%的折扣优惠,邀请好友注册,可以获得7代好友永久购物返利的18%奖励(这个返利的钱是上面商家和网站给我们公司的推广收入,公司把90%直接返还给我们)。与其他返利网站相比,聚来宝返利规则最合理,推荐人数不限:鼓励多劳多得,推荐会员返利7代:可以倍增组队共同发展。终身享受好友购物奖励,免费注册,不须投入,一次宣传推广,永久性获得丰厚收入,即使以后不做了,也有源源不断的收入。同时公司有专门的微信 、QQ群 、呱呱课堂和公司专业客服指导交流,团队合作,共同发展。你注册后就相当于开了一个1000多家网站帮你卖货赚钱的空中沃尔玛。你推荐的朋友多了,每月可享受几千甚至几万元的收入。聚来宝导购返利平台从2011年12月上线到现在已经成功运营了3年多时间,让几百万人省了一大笔钱,并且让一大批人每月都有了数千至数万元的可观收入,解决了一大批人的就业问题。是“媒体购物”国家行业标准制订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购物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单位,获得了 “年重质守信3.15诚信单位”称号。其母公司是福建省优秀企业网站承建商、福建省优秀电子商务网站,获得了中国最具投资价值企业称号的国家第三大网站-金泉网。公司发展规划是最终发展5000万推广队伍,创造2000万个就业岗位,是购物省钱及广大专兼职创业群体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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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聚来宝就是这么自信,不服来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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