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驾驶证保险在成都养老保险转移办理可以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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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拉客出事故 保险公司能免赔吗?
编辑同志:钟某是一“黑车”司机,常驾驶私家车拉客赚钱。3个月前,我乘坐钟某的车回家时,因钟某驾车车速过快,遇突发事件避让不及,导致小车冲出路面,撞到路边大树,致我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钟某无钱赔偿我的损失,而其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道路交通事故强制险和车上人员险,我于近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绝。其理由是钟某没有有关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其私自拉客牟利属于违法从业,对非法运营保险公司不赔。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读者洪英洪英读者: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第9条规定,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钟某确实没有获取从事客运经营的从业资格证,不是合法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因此其开车拉客属于非法运营,但这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一方面,从业资格与保险理赔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从业资格的有无与是否有资格驾驶机动车并无必然联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即使无从业资格也可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钟某没有出租行业从业资格,仅是违反了道路运营运输行政管理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而保险理赔根据的是保险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保险公司借口钟某没有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拒绝理赔,无疑是利用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来否定个体自身的民事义务,显然不能成立。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能规避保险理赔责任。根据保险法所确定的近因原则,保险人承担理赔责任的前提是损害结果与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你所受到的伤害,与钟某驾车车速过快、遇突发事件避让不及造成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而与钟某是否有出租行业从业资格并无直接关联,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你的损害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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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烟草公司资阳市公司年度车辆保险服务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四川省烟草公司资阳市公司委托四川东升项目管理公司组织了四川省烟草公司资阳市公司年度车辆保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工作。  项目编号:SCDS-FW-  本项目于日10:30开始进行了开标及评标工作,招标工作当日完成。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先将评审结果公布如下:  一标段:公务车  第一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  第二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第三名: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二标段:送货车  第一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第二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  第三名: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经公示(公示期为3个日历天)无异议后生效。&&&   联系电话:028-5&&&& 监督电话:028-  如有异议请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质疑与投诉。  招标人:四川省烟草公司资阳市公司  代理机构: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0一六年八月十二日登录没有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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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监局2016年6月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序号处罚日期文书编号处罚对象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措施1川保监罚〔2016〕7号光大永明人寿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回访不符合要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0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4条  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2川保监罚〔2016〕7号时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廖晓珊  警告并罚款叁仟元(¥3,000.00)3川保监罚〔2016〕8号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销售假保险单证、欺骗人《保险法》(2014年修正版,下同)第131条第(一)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修订,下同)第46条第(三)项《保险法》第166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82条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4川保监罚〔2016〕9号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回访不符合要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0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4条  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5时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员工谢雨杉6时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员工曾琳7时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员工宋芬8川保监罚〔2016〕10号中邮人寿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回访《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0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4条  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9川保监罚〔2016〕10号时任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副总经理江浩10川保监罚〔2016〕11号四川恒光代理保险有限公司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涉及费用8.87万元;  二、未开设独立的代收账户;  三、未对部分销售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涉及人员17名《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86条、第13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30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13条《保险法》第170条、第171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82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32条  警告并罚款拾贰万元(¥120,000.00)11川保监罚〔2016〕11号时任四川恒光代理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白海波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涉及费用8.87万元;  二、未开设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保险法》第86条、第13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30条《保险法》第170条、第171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82条  警告并罚款壹万叁仟元(¥13,000.00)12川保监罚〔2016〕11号时任四川恒光代理保险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毛春玲未开设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13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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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铭
&&& 2015年上半年,四川省各级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组织(含成都市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28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246.47万元;售后服务、汽车质量、保险产品成为投诉热点。
&&& “三包”服务问题多
&&& 今年上半年,四川省各级消委组织共受理售后服务类投诉1753件,占总投诉量的13.19%,同比增加两个百分点,主要集中在经销商拒绝履行“三包”义务等方面。
&&& 日,消费者胡女士在金堂县某手机经销商(简称经销商)处购买了一部价值1600元的某品牌手机。在“三包”期内,手机无法开机,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向经销商提出维修要求,而经销商以手机生产商可提供专业维修服务为由拒绝履行修理义务。胡女士无奈之下向四川省消委会投诉,请求依法维权。
&&& 经查证,经销商推脱“三包”义务,致使消费者不能正常使用手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属实。经调解,经销商改变态度,积极履行手机修理义务。
&&& 汽车质量投诉达174件
&&& 今年上半年,四川省各级消委组织共受理交通工具类投诉950件,主要集中在家用轿车类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合同纠纷是构成家用轿车方面投诉的主要问题,其中质量类投诉174件,售后服务类投诉154件,合同纠纷类投诉111件。
&&& 今年4月10日,消费者邓女士在资阳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17.36万元的某品牌越野车。在车辆登记部门上牌时发现车辆发动机有维修记录,因此邓女士向该汽车销售公司提出退车要求,但遭到拒绝。邓女士于5月1日向资阳市消委会投诉,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
&&& 经查证,该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时,并未明确告知该车发动机曾被维修的事实,存在明知和应知而故意隐瞒的行为,涉嫌欺诈。资阳市消委会支持消费者的诉求,但因消费争议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资阳市消委会及时建议消费者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买保险警惕误导性宣传
&&& 今年上半年,四川省各级消委组织共受理保险服务类投诉共71件,与去年同期的56件相比有所上升。其中,涉及虚假宣传问题7件,涉及合同问题22件。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环节做出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是导致消费纠纷的主要原因。合同问题则主要表现在单方违约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争议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产生歧义。
&&& 今年3月7日,消费者杨先生接到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推销电话,购买了一份保险,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保费1058.4元。消费者收到正式保险合同后,发现保险合同的约定项目与当时电话销售所告知的情况不符,遂于3月20日向四川省消委会投诉,请求全额退保。
&&& 经查证,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涉嫌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该保险,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属实。经调解,保险公司退还胡先生缴纳的保费1058.4元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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