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作人员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案例金罪多少限额

礼金达到多少算受贿?_百度知道增设“收受礼金罪”需三思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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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收受礼金罪”需三思
&&&&解决对国家工作人员“感情投资”问题,是直接在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范围内取消谋利要件,还是增设“收受礼金罪”,笔者认为需要“三思”。&&&&&“一思”:收受礼金罪的“礼金”性质是否属于贿赂,“收受礼金罪”与受贿罪是什么关系?如果“收受礼金罪”的“礼金”性质不是贿赂,而属正常的人情往来,即礼金的追求不在权力而在亲情友情,那么数额多大都不应受到刑法制裁。相反,如果“礼金”的性质是贿赂,是以财物的方式暗暗收买权力,那么,收受贿赂的行为就应认定为受贿行为。判断礼金是否属于贿赂,应根据送礼者和收礼者的关系渊源、感情程度以及礼金数额等综合判定。如果没有特别原因特别期许,没有事情需要请托,尤其是如果被送礼者不具有相关职务身份和职权优势,恐怕没有人会平白无故送上巨额礼金或贵重物品,这也是社会常识。如果奉上“礼金”的目的,是为了先投资,以待时日交换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权力,那么其性质无疑应属贿赂。而国家工作人员既然心知肚明收受贿赂性质的“礼金”,不论其内心有无打算或者将来事实上是否为送礼者谋取利益,都可以通过取消谋利要件将其认定为受贿,因为这里的“礼金”和受贿罪的“财物”并无本质不同。所以,“收受礼金罪”无增设必要。&&&&&“二思”:增设“收受礼金罪”的立法理由是否充分必要?我国受贿罪的成立需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要件,导致许多收受他人巨额礼金而不曾许诺、着手或尚未在公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人逍遥法外。据此,许多人认为应增设“收受礼金罪”。但是既然大家都认识到“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已经阻碍刑法打击受贿犯罪,为何不直接取消,这比增设新罪不是简单得多么?&&&&&笔者分析,建议增设“收受礼金罪”者大概有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为加大反腐力度,以立法堵住腐败漏洞,于是将收受礼金行为但尚无后续谋利表示和谋利行为,受贿者实际上承诺、着手或已经为送礼者谋利但举证困难的行为,或者只收礼不谋利的行为等情形囊括进去。但笔者以为,如仅仅出于堵漏原意,不必另设“收取礼金罪”。因为上述收受财物的种种行为,实为不折不扣的受贿行为,只需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就能全部依法规制。另一方面,在将收受礼金行为圈进法网时,担心所处刑罚过重,所以采取折中路径——不是直接取消受贿罪之谋利要件,而是考虑单设“收取礼金罪”以较轻刑罚相待,以示与受贿罪之不同。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悠久人情习俗的国家,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解决这个担心并不难,只要适当提高受贿罪立案、量刑标准,降低相关数额标准就能达到同样效果。因此,这同样不是增设“收受礼金罪”的必要理由。由上述分析可知,不论增设“收受礼金罪”的立法考虑为何,事实上都可以通过修改现有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达成。&&&&&此外,如果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取巨额礼金行为增设“收受礼金罪”,那么作为对向行为的奉送礼金行为是否也应纳入刑法视野,从而同时增设“奉送礼金罪”呢?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增设“收取礼金罪”则有违立法平等原则。&&&&&“三思”:面对受贿罪的相关缺陷,是弃用还是完善?这个问题不难回答。既然受贿罪构成要件规定不科学、有漏洞,不能满足打击受贿犯罪的需要,正确的做法当然是反思、检视,然后修改完善。急需完善之处有二:&&&&&一是贿赂仅限于“财物”使不少受贿行为成功规避刑法。近年来,随着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一切不正当利益皆可充当“贿赂”。笔者认为,将贿赂范围扩大至一切不正当利益是适当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有可能变成腐败避风港。建议尽快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如必须保留,可以将其作为量刑情节。这不仅符合刑法理论和我国打击受贿罪的需要,而且也顺应了受贿犯罪立法的国际潮流。&&&&&立法是一件需要逻辑自洽、经得起推敲的严肃事件,在检视现有规定是否科学、是否稍加改造就足以惩处相关行为之前,希望立法者冷静,尽量少些运动式立法。笔者建议,尽快尽早完善受贿罪相关规定,充分利用受贿罪与腐败行为作斗争,务必慎重增设类似“收受礼金罪”等新罪名。&&&&&(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收受礼金 可能入罪
刑法修正案拟设收受礼金罪 官员收礼金不再仅是党纪政纪处分
&&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27日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收礼金不算犯罪助长一些官员受贿&&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了“索贿”,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一些学者和检察官认为现行刑法对受贿罪入罪门槛较高,已成为反腐中打击贪官的法律障碍,而官员受审时也多以收受的是礼金,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为由进行辩解。高层也曾调研降低受贿入罪门槛。&&虽然中办、国办早就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因为只是违纪的处罚,执行不力。而全球至少有92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违规收礼的法律法规,美国一些州立法禁止向公职人员赠送任何礼品,连一杯咖啡也不允许。&&刑法修正将增设“收受礼金罪”&&27日,在北京举行的“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透露,收受礼金罪已经写入正在研讨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陈兴良说,过去一直主张设立收受礼金罪。这次写入草案的收受礼金罪,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能涉嫌收受礼金罪。&&其实,之前规定受贿罪构成条件时还专门考虑了礼金的问题。现在受贿罪受到的最大质疑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杨对记者表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主要是担心扩大打击范围,将一些“礼尚往来”的行为入罪,过于苛刻。&&“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陈兴良说。&&新闻链接&&刑法修法历程&&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全面修订,随即又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对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原则是关注热点之一。&&(据《京华时报》、《南方都市报》)&&新闻1+1&&云南一街道党工委书记大肆送礼&&&2月7日,网友发帖举报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周喜材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其中包括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等12条内容。&&经昆明市纪委查明,网友反映问题属实。&&日和日,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分别召开班子例会,决定以加强协调工作为由,将公款共计人民币80.9万元,在中秋节和春节前,发送给各自分工对口的安宁市部分县处级领导等。通报表示,“经查,没有收到或及时主动退出的县处级领导有9人,另有23名县处级领导接收到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礼金,并于2月7日媒体披露后退交至纪委或金方街道办事处。”&&日,因涉嫌行贿,周喜材被昆明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对分工负责联系金方街道办事处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还接受金方街道办事处所送礼金的安宁市委常委、市委办主任魏乾,安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燕,安宁市人民法院院长李志昆3名县处级领导,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办并给予魏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燕、李志昆党内警告处分。&&对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反复强调廉洁自律要求后,仍于2014年春节前接受礼金的安宁市政协副主席王梅、李玉平、曹忠昌,安宁市公安局政委崔加璧4人,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其他收受礼金的公职人员也都受到不同处分。&&&&&&&&&&&&&&&&&&&&&(据《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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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收受礼金罪的“标准”是多少
  一直以来,官员收受礼金如何定罪的问题困扰着我国的司法界。“收受礼金罪”的设立,能有效堵上节日腐败、婚嫁腐败、生日腐败等漏洞,但是同时也有网友担心“收受礼金罪”会异化成为行贿受贿罪的减刑版。礼金问题早有规定 只收礼金不“办事”不算受贿
9月27日,以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为主题的“2014大成刑事论坛”在北京举行。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透露,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设置“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对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
实际上,党纪中对“礼金”问题早有规定,包括展销会赠品、中秋月饼、生日礼物在内的一切形式的礼品都被列入禁收名单。此后随着行贿方式的增多,名单中又列入了购物券、债券、股票等。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只是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受党纪、政纪处分。
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了“索贿”,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据新华社报道,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日至日公布的65起案件中,超过7成的落马官员有受贿行为。受贿罪成了落马官员涉及最多的罪名。声音:是否会重罪轻化?
节日腐败、婚嫁腐败、生日腐败等,目前已经成为不少官员利用人情敛财的新形式。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面对受贿指控,就曾在法庭上辩护“很多钱都是朋友和下属拜年及祝寿的礼金,不能算受贿。”收受礼金罪的设立,恰好弥补了受贿罪所不能覆盖和监管的区域,但是也有不少网友对此表示了不同的看法。更多网友担心“收受礼金罪的设立能否一视同仁、收受多少礼金可入罪”等问题。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大家的担心不无道理,收受礼金罪在司法设定上如果设立不当,会造成处理过轻或过重的矛盾。有必要辅以配套措施加以厘清,比如规定婚丧喜庆桌数和礼金上限、防止出现隐形送礼等做法。” (据《广州日报》)
本文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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