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本开车出事,保险给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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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独自驾车上高速 肇事后保险公司拒理赔上法庭
江苏省海安县苏鸿公司的驾驶员孙某在实习期内,独自驾车驶上高速公路后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利用兜底性免责条款拒绝理赔。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兜底性免责条款不生效,赔偿原告理赔款元。
日6时30分,苏鸿公司的驾驶员孙某驾驶该公司小型客车在沈海高速与陈某驾驶的货车发生追尾,致使苏鸿公司的小型客车发生燃烧,陈某的货车亦有损坏,公安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评估,苏鸿公司的小型客车的损失为元。
事后,苏鸿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孙某在实习期内单独上高速违反了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为由拒绝理赔。多次索赔无果后,苏鸿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海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另查明,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员陪同。”孙某于2013年3月取得C1驾驶证,肇事时领证不到一年。苏鸿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非营业用汽车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车损保险金额14832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其中,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了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其中第六条第七项第6目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保险人免除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向投保人作出充分说明。现保险合同用兜底性条款框定保险范围,既使得免责条款不能做到具体明确,也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故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平原则出发,不应认定兜底性免责条款已经发生效力。原告主张保险理赔有据可依,应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刘昌海 吴广华 顾建兵)
■法官说法■
免责条款应作重点提示或明确说明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戴志霞说,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戴志霞说,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寻求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免责范围过分扩大,以保护相对弱势的投保人。该案中,保险合同没有对“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这一情形作出具体约定,仅以兜底性条款进行了概括,由于该兜底性免责条款并不具体明确,更无从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责任编辑:实习期高速出车祸保险是否理赔?
日,在甬金高速往金华方向,大庙山隧道300米处,发生了一起集装箱车追尾事故。据悉,事故原因是后车司机疲劳驾驶,幸运的是,事故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交警在检查两位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时候,发现后车司机赵师傅还在A2增驾的实习期内。
日,在甬金高速往金华方向,大庙山隧道300米处,发生了一起集装箱车追尾事故。据悉,事故原因是后车司机疲劳驾驶,幸运的是,事故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交警在检查两位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时候,发现后车司机赵师傅还在A2增驾的实习期内。事故造成后车车头损毁严重,几乎报废,损失将近30万,再加上造成前车车损,赵师傅面临很大的经济损失,但由于他还在实习期,保险公司对此很可能是不予理赔的。并且,交通法规定,在实习期内驾驶员是不能独自上高速的,如果要在高速上行驶,需要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司机坐在副驾驶陪同。所以赵师傅还面临扣分,罚款等处理。那么对于赵师傅这种在实习期内单独上高速的,按照法规应该怎么处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偿?小编整理了关于实习期驾车上高速的一些规定和处罚办法: 实习期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偿损失,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小编也查了相关法律,为大家答疑解惑。
总结上面这两张图,关于“在实习期上高速发生事故,保险赔不赔?”这个问题,答案就是交强险必赔,商业险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刚拿到驾照处于实习期的司机们,驾驶技巧不完善,行车没经验,遇到一些突发情况可能自己无法应对,所以这就需要一个有驾驶经验的老司机在旁边指导,这样的规定也是出于对司机人身安全的考虑。在此,小编也提醒还在实习期的卡友,出门记得要带上符合规定的驾驶员陪同。其次,在购买商业险的时候,为了自身安全,降低事故损失,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的每一条内容,确认没问题的时候再签字购买。
来源:中国爱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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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内驾驶员肇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金某是一名个体运输户,某日,因故其不能为客户送货,便电话联系张甲帮其跑一趟。张甲说抽不开身,但其儿子张乙三个月前取得了驾驶证,可以去。金某表示同意。于是,张乙开着金某载重15吨的重型半挂车上路了。不料,在路上与李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货车相撞,李某受伤、小货车严重损坏。交警认定张乙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给谁投保:
出生年月:
经交警部门调解,金某应赔偿李某32.2万元。金某按调解协议向李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后,要求其投保的某支付12.2万元,在其投保的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范围内支付赔偿款20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中有“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免责条款为由,仅同意支付交强险部分的赔偿款12.2万元。金某认为该项内容在其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提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支持了金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2万元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在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20万元的诉讼请求。
虽然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格式条款中“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这一内容是法律所作的强制性规定。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3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由此可知,任何一名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都应当知道“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所以,虽然保险公司在原告金某投保时没有提示该免责条款,但由于该条款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可以认定这项内容属于投保人明确知晓的,保险公司有权据此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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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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