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建设银行积分兑换礼品品方案,10元1积分,50分换?,100分换?150分换?..1000分,谁知道啊

超市管理系统的会员积分如何在前台兑换,比如(一个会员用积分兑换一个礼品,花费了1000积分,如何在_百度知道超市会员积分兑换活动策划方案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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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员如以团购形式来购买的个人或单位,则不能享有的会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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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楼捉不住的鼬鼠
今天兑换到了脏衣服篓子,好开心,后来发现居然是4件套的哈哈,要是能兑到空气炸锅或者榨汁机就更好了。。。
236楼jeffery998
235楼duanxp
慢慢买,密密卖,妙妙妙!
234楼汪洋小草
233楼net1986p
陌陌卖 名模门 名门妹 妈咪忙
232楼net1986p
231楼eirous
一句话???买买买????
230楼maxeo
229楼慢慢买网友121***110
227楼ddaann2
226楼netspyworker
225楼ddaann
慢慢买 买买买
第一个第二个的高词频,天啊。。。
224楼brianken
活动很不错,大家都一起来参与吧~不错?!
223楼mob_319903OT
怎么送积分呢,密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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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比价 省钱专家超市企业奖励积分实务处理的经验分享
纳税服务网
  摘要: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教材对于奖励积分的处理,笔者认为在理论上以及实际操作中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笔者根据实践操作,介绍一种行之有效的账务处理模式,同时简介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希望可以对于有相关业务的超市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总体上有一个清晰的把握提供一些帮助。
  正文:
  所谓奖励积分,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为吸引顾客消费或促进再次消费,根据一定的奖励积分条件赋予顾客的权利。顾客可凭此权利获得相应的利益,比如换取商品或劳务,比如享受价格的优惠等等。在实务中,各企业处理是五花八门,不尽相同,在政策层面上,也只是出台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详细的操作细则。尤其是对于奖励积分处理的“收入递延法“,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教材对于该方法的明细规定,不仅在理论上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而且在实务中也很难具有操作性,鉴于此,我们就对奖励积分的处理进行分析如下:
  一、简介几种奖励积分的财务处理规定
  (一)、收入递延法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版》规定对奖励积分按照“收入递延法”进行账务处理,其具体的计算方式,现在一般按照注册会计师的教材处理。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对于“收入递延法”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有两个问题有待解决,一个问题是递延收益的余额不能反映尚可被兑换的奖励积分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数额,另一个问题是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转回收入时,有可能会大于当时因奖励积分确认的递延收益的金额。
  我们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版》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教材的计算方式(以下简称准则计算方式)举例如下:
  案例:某超市销售商品,顾客每在超市消费一元,可获得一个奖励积分,每1000个积分可领取10元面值的购物券,因此,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10÷元/分。
  2013年度收入为1000万,顾客共获得积分为1000万分,本年兑换积分为600万分,年底预计2013年奖励积分总额将有70%被兑换,暂不考虑增值税。
  授予奖励积分时:
  借:现金等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
  借:主营业务收入10万(1000万×0.01)
  贷:递延收益10万
  即,销售款总额为1000万,但需要将其在收入与奖励积分公允价值之间分摊,即收入为990万,10万为递延收益,当该递延收益兑换购物券并消费时,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如果其中一部分顾客未兑换并消费,也应将其转入收入,总而言之,最终的收入总额应保持1000万不变,递延收益的10万从理论上来讲应最后计入收入。 &
  这个理念一定要注意,兑换的奖励积分与放弃的奖励积分,最终均应计入收入,这个理解透彻了,对后面的阐述就好理解了。
  本年兑换了600万积分:
  借:递延收益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6万
  本年应确认的收入=递延收益×(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10×【600÷(1000×70%)】=8.57万,已经确认了收入6万,因此应再确认收入8.57万-6万=2.57万。
  这实际上相当于把预计放弃的递延收益在本年度也确认了收入。
  借:递延收益2.5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2.57万
  总结上例,递延收益余额=10万-6万-2.57万=1.43万。
  从以上我们可以分析,1000万的奖励积分,假设最终积分兑换情况正如预计的情况,剩余30%积分未兑换,只有700万积分被行使权利,已经行使了600万的积分,尚剩余100万积分,最终100万积分也行使了权利。其应确认收入为100×(1000×70%)×10=100×0.万,因此,确认收入为1.43万,最终确认收入为8.57万+1.43万=10万。
  因此,按照准则计算方式,最终的结果似乎应该是正确的,但如果分年度计算的话,各年度的各项目金额应是不正确的,而且由于单位公允价值的改变,也可能导致以后年度连续计算的结果不准确。
  以上是根据准则计算方式对于奖励积分的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但笔者认为,该处理方式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分析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中规定,“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或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在下列情况下,授予企业可能减少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①向未从初始销售中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提供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②奖励积分中预期不会被客户兑换的部分。
  (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第三方提供的的商品或劳务的,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是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企业因提供奖励积分而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收和应收对价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部门亏损合同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例,1000万的收入,授予顾客1000万的奖励积分,但预计只有700万积分将行使权利,从实质来看,1000万的收入,只有700万的积分,其公允价值为700×0.01=7万。因此,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版》的规定,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1000万在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而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是7万,即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应为7万,在上例兑换600万分的情况下,递延收益的余额应为7万-6万=1万。但根据上述准则计算方式对于奖励积分的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的结果,却是递延收益的余额为10万-8.57万=1.43万。
  另外,从应确认的收入的因素分析,1000万的积分,预计700万分被兑换,剩余的预计未被兑换的积分300万分,应计入收入3万,实际兑换600万分,应计入收入6万。应计入收入的金额应为6+3=9万,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版》对于奖励积分的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的结果,却是收入的发生额为6+2.57=8.57万。
  据笔者分析,出现差异的原因在于,准则计算方式将递延收益的公允价值从0.01元/分变为了0.143元/分。从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出:
  本年应确认的收入=递延收益×(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10×【600÷(1000×70%)】=8.57万,其中的10÷(1000×70%)=0.0143元/分,即为奖励积分的单位公允价值,实际上,奖励积分的单位公允价值为10÷元/分是不会变化的。笔者认为,这既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版》对于奖励积分财务处理与实际情况有差异的根本原因。
  笔者见到有观点认为,测算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时,已经考虑了预计将被放弃的积分的因素,因此其单位公允价值应改变。比如,1000万的积分,公允价值10万,预计放弃300的积分,因此单位公允价值应为10÷700=0.0143元/分。笔者对于该观点是不太认同的,奖励积分是一种权利,假设该权利对应的是可以抵付商品款,那么,700万的积分可以获得的权利就是7万元的商品,公允价值不会因放弃兑换积分而改变。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应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现金等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
  借:主营业务收入10万(1000万×0.01)
  贷:递延收益10万
  本年兑换了600万积分:
  借:递延收益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6万
  根据奖励积分系统,得出奖励积分年末余额应为1000万-600万-1000×(1-70%)=100万,因此,递延收益对应的金额应为100万×0.01=1万,现有递延收益余额为10万-6万=4万,因此应冲销3万,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收益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3万
  或者:
  本年应确认的收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预计放弃兑换的奖励积分总数)×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600+300)×0.01=9万。本年已经确认了6万,因此应再补充计入收入3万:
  借:递延收益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3万
  以上处理,解决了文章开篇所述的第一个问题,即积分余额与递延收益金额相对应的问题。我们以下对第二个问题分析如下:
  假设该超市2014年的奖励积分为1000万分,兑换积分为1300万分,预计95%的奖励积分被兑换,账务处理如下:
  借:现金等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
  借:主营业务收入10万(1000万×0.01)
  贷:递延收益10万
  本年兑换了1300万积分:
  借:递延收益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3万
  根据奖励积分系统,得出奖励积分年末余额应为:累计授予的奖励积分-已经兑换的奖励积分-已经失效的奖励积分-预计放弃的奖励积分=0-万,递延收益对应的金额应为50万×0.01=0.5万,现有递延收益余额为1万+10万-13万=-2万,因此应恢复2.5万,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2.5万
  贷:递延收益 2.5万
  或者:
  本年应确认的收入=(第一年被兑换的积分税额+第二年被兑换的积分数额+本年放弃的积分数额)×0.01-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600+1300+50)×0.01-9=10.5万,本年已确认收入为13万,因此应冲减收入13-10.5=2.5万,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2.5万
  贷:递延收益 2.5万
  与按照递延收益分析的账务处理结果一致。
  两年一共确认收入9+10.5=19.5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按照准则计算方式对2014年处理,就有可能出现第二个问题所述情况:
  借:现金等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
  借:主营业务收入10万(1000万×0.01)
  贷:递延收益10万
  本年兑换了1300万积分:
  借:递延收益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3万
  按照准则计算方式:
  2014年度因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100×10÷(1000×70%)+()×10÷(1000×95%)=14.06万。
  两年合计确认收入14.06万+8.57万=22.63万。实际上,两年一共才授予奖励积分2000万,其公允价值为20万。这样就会导致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的金额为22.63万,大于企业授予奖励积分总额对应的公允价值部分20万,其差额为22.63-20=2.63万。同时递延收益的余额为1.43+10-14.06=-2.63万。但实际上,截至到现在,积分系统中未使用的积分为50万,递延收益的余额应为0.5万,账务上无法准确反映奖励积分的真实情况。而按照本文中所述的根据递延收益余额计算的方法,便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笔者认为,由于期末预计被兑换奖励积分的比例为估计数,不一定完全正确,可能低,也可能高,因此将来期间兑换的积分中可能有以前预计不被兑换的部分,严格意义上来讲,出现兑换以前期间预计不被兑换的奖励积分部分应进行调整,但在实务中,这种区分不仅繁琐且必要性也很小,但按照本文中介绍的计算方式,不需要区分期间,而是按照累计递延收益的余额来进行确认,不仅在理论上比较合理,而且在实务中也是行之有效的。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失效的积分应如何处理?应将其从递延收益中转入收入。可能有的朋友会问,这部分失效的积分有可能是以前已经预计不会被兑换的积分,如果再次确认收入,岂不是重复确认收入?实际上,按照本文中介绍的方法,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在奖励积分系统中确认积分余额时,已经将失效的积分考虑在内,这种余额确认法也就将相应的收入调整到位,所以对此问题也无需担心。
  (二)、预计负债法
  客户在消费同时取得的奖励积分,是客户未来的权利,由于客户使用积分消费的概率不能完全确定,因此对于企业来讲,是一项或有事项,如果能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该或有事项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如奖励积分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应按照预计负债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同上,某超市销售商品,顾客每在超市消费一元,可获得一个奖励积分,每1000个积分可领取10元面值的购物券,因此,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10÷元/分。
  2013年度收入为1000万,顾客共获得积分为1000万分,本年兑换积分为600万分,年底预计2013年奖励积分总额将有70%被兑换,暂时不考虑增值税。
  其会计分录如下:
  期末根据奖励积分系统计算:
  借:销售费用 & &7(1000×70%×0.01)
  贷:预计负债----奖励积分 & &7
  兑换积分并消费时:
  借:预计负债----奖励积分 &6(600×0.01)
  贷:主营业务收入6
  在这里有的朋友可能会问,为什么兑换积分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而不是冲减销售费用或主营业务成本。笔者认为,奖励积分的预计负债法的理念即是将奖励积分单纯的作为一种促销活动,从而计入销售费用,客户兑换积分消费时,是另一个消费行为,因此不应与之前的赠送积分行为挂钩。这就好比企业以其他方式进行促销活动一样,比如,企业赠送商品给客户,计入促销费用同时计入收入。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三)、全额收入法
  在实务中,还有企业是这样处理的:即将奖励积分按照销售赠送优惠券处理,在销售时对于奖励积分不做账务处理,在使用积分时处理,其含义为,奖励积分是企业的营销手段,是为了吸引客户再次消费的成本;
  案例同上,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时:
  借:现金10000
  贷:收入10000
  月底计算积分,不做账务处理;
  兑换积分并消费时:
  借:销售费用(或收入折扣)6
  贷:主营业务收入6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核算简单,但不能在账务上反映授予奖励积分的余额。比较适合于小型的企业。
  二、简介实务中对于奖励积分的处理
  实际的工作中,可能不会完全与理论相符,为方便应用,笔者以收入递延法为例简单介绍超市工作中的实例,其原理是一致的,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大家可以根据原理,结合自己企业中的实务,探索最合理又最简便的处理方式。
  举例:某超市销售商品,顾客每在超市消费一元,可获得一个奖励积分,每1000个积分可领取10元面值的购物券,因此,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10÷元/分。
  2013年度收入为1000万,顾客共获得积分为1000万分,本年兑换积分为600万分,即客户兑换了600万×0.01=6万的购物券;使用购物券消费的金额为4万,由于奖励积分兑换的购物券有特殊标识,因此,销售系统可识别出该购物券是奖励积分兑换的购物券,但该信息并不能嵌入到奖励积分系统中。这即意味着,奖励积分系统的积分余额是按照客户兑换购物券的金额计算,而不是按照实际消费的奖励积分兑换的购物券的金额计算。该企业按照实际兑换积分占累计积分的比例来确定预计的积分兑换率。
  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等 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
  借:主营业务收入10万
  贷:递延收益10万
  购物券消费时:
  借:递延收益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4万
  期末,查询奖励积分系统中的积分余额为:万。实际兑换积分为600万,奖励积分累计为1000万,预计兑换率为600÷1000=60%,因此,期末余额400万中,预计将被兑换的积分为400×60%=240万,因此,递延收益的余额应为240万×0.01=2.4万。现有递延收益余额为10-4=6万,因此,应冲销递延收益金额为6-2.4=3.6万,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收益3.6
  贷:主营业务收入3.6
  以上收入均为含税价,期末,销售系统根据每类商品不同的增值税率,计算出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假设本期全部是17%的增值税率,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145.88(×17%)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145.88
  这里要稍微说明一下,不管账务如何处理,在销售系统中,销售了1000万的商品,和4万的商品,均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17%,因此,应计提的销项税额为×17%=145.88元。
  2014年度,授予奖励积分1000万,积分兑换购物券为700万,购物券实际消费为5万。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等 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
  购物券消费时:
  借:递延收益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5万
  期末,根据奖励积分系统计算的积分余额为:400+万。累计积分为00万,累计积分兑换购物券为600+700=1300万,兑换率为=65%,因此,期末余额700万中,预计兑换的积分为700×65%=455万,因此,递延收益的余额应为455万×0.01=4.55万。现有递延收益余额为2.4-5=-2.6万,因此,应增加递延收益金额为4.55+2.6=7.15万,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7.15万
  贷:递延收益7.15万
  增值税处理同上。
  这里有的朋友可能会发现,2014年授予奖励积分时没有账务处理,这样金额能对的上吗?授予奖励积分时进行账务处理,其实结果是一样的:
  授予奖励积分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10万
  贷:递延收益10万
  根据上述分析,递延收益的余额应为455万×0.01=4.55万。现有递延收益余额为2.4万-5万+10万=7.4万,因此,应冲销递延收益金额为7.4-4.55=2.85万
  借:递延收益2.8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2.85万
  递延收益余额仍然为4.55万。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上述的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其借方发生额应作为贷方负数处理,本文只是为了描述简单放在借方,特此说明。另,为核算准确及时,建议上述处理中,以月度为期间进行核算,否则,企业可能无法及时获知递延收益的准确情况。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笔者建议,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核算,以含税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其原因在于,一个是不同增值税率的存在,递延收益按照不含税金额计算导致程序繁琐且不具操作性;一个是企业授予客户的权利的金额,是按照含税金额计算,因此为反映正确的尚可被兑换的奖励积分的金额,以含增值税金额核算是比较准确的。
  三、简介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
  (一)、奖励积分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上文,企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时账务处理:
  借:现金等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
  借:主营业务收入10万
  贷:递延收益10万
  用奖励积分消费时账务处理:
  借:递延收益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4万
  对于奖励积分的增值税问题,普通存在两个疑惑:第一个,企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时,应按照不包含递延收益的金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还是按照包含递延收益的金额计算?即按照1000万计算还是按照990万计算。这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因此,企业销售了1000万元的商品,收取了或应收1000万元,应按照1000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不能考虑账务如何处理的因素。
  第二个,客户用奖励积分消费时,是否还需再缴纳增值税?
  这个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客户用奖励积分消费,企业发生了销售商品的行为,从增值税的角度来讲,只要纳税人发生了销售商品或视同销售的行为,不管是否能收到款项,均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好比企业销售商品,计入了应收账款与主营业务收入,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缴纳了增值税。如果以后该应收账款发生了坏账,企业也不能要求退回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总而言之,税务机关不会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因此,从实质来讲,企业销售了1000万元的商品和4万元的商品,因此客户不管用什么方式消费4万元的商品,或者账务上如何处理,在增值税的规定上,应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奖励积分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上文中的分析,奖励积分的账务处理可简单分为两种理念,即分为奖励积分作为收入的组成部分,以及奖励积分作为促销活动的费用两种,企业所得税上也相应的分为两种,影响收入以及影响费用。
  第一种,奖励积分作为收入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文,企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时账务处理:
  借:现金等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
  借:主营业务收入10万
  贷:递延收益10万
  用奖励积分消费时账务处理:
  借:递延收益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万
  根据上述处理,企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时确认的收入是990万,而不是1000万,那么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该按照哪个金额申报?在税总层面上,笔者尚未发现统一明确的规定,有的朋友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以下简称875号文件)中关于“买一赠一“的规定,认为奖励积分属于赠送,可以参照875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笔者对此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买一赠一“中的赠送,是与销售同时发生的赠送,因此被认为是几种不同商品捆绑销售的组合,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个是符合实际商业行为的实质的。但奖励积分的不同是在于其客户兑换积分并消费的时间不确定,在现实税务征管中,不是同时发生的“买一赠一“销售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捆绑式销售,就好比一个企业销售了商品,然后将过一段时间销售的商品作为前一个商品的赠送捆绑式销售,这个很难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也较大。
  因此,在现行阶段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笔者建议稳妥起见,可以对于奖励积分确认的收入进行纳税调整。举例如下:
  某企业,某年度递延收益贷方期初余额10万,本期借方发生额为5万,贷方发生额为7万,期末余额贷方为12万,本年度应纳税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递延收益期末余额12万-递延收益期初余额10万=2万。下年度借方发生额为10万,贷方发生额为5万,期末余额贷方为7万,本年度应纳税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递延收益期末余额7万-递延收益期初余额12万=-5万,即纳税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万。如有增值税事项,则还需考虑增值税的因素。
  第二种,奖励积分作为促销活动的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消费时:
  借: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该销售费用并未真实发生,且无发票,在企业所得税上很难被认定为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应作为纳税调增项目,待真实发生计入收入时,再进行纳税调减。
  上述的两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实际上都是时间性差异的调整,以前年度调增,以后年度调减,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企业还应进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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