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困救助供养金额发放标准

临邑法院向28名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5.6万
关键词:临邑 临邑法院 司法救助金 困难当事人 人文关怀
[提要]2月13日上午,德州市临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驱车40余公里,将2000元司法救助金送到德平镇药王庙村李安喜、赵秀凤两位老年夫妇手中
临邑法院向28名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5.6万
  德州2月17日讯(记者 徐晓雪 通讯员 郑春笋 杨武贤)2月13日上午,德州市临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驱车40余公里,将2000元司法救助金送到德平镇药王庙村李安喜、赵秀凤两位老年夫妇手中,在春节来临之际让他们感受到了人民司法的关怀和温暖。  两位老人的独生儿子于2012年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行凶者在监狱服刑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生效判决的20余万元赔偿金一直不能执行到位。2013年,一场中风不仅花去了大笔医疗费,也让李安喜老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得知他们的生活困境,该法院不仅积极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两位老人办理了低保,还为他们申请了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金2000元。  据悉,该法院十分注重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和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司法救助工作,先后联合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定了刑事被害人和困难当事人救助的有关规定。去年以来,他们已累计向28名困难当事人发放救助金5.6万元,有效地缓解了受助困难当事人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让当事人深切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拨打新闻热线,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提供新闻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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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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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于日省第十一届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1]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1]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条例全文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一条
为帮助涉诉特困人员解决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涉诉特困人员,是指本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中的下列特定对象:
(一)刑事案件中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害,在诉讼中不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抚养、赡养、扶养的近亲属;
(二)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雇员受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的。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特别困难,是指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或者边缘,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形。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三条
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主导,民政部门实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时、适当原则。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实施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等社会团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对涉诉特困人员的救助工作。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五条
涉诉特困人员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基本社会保险、城乡低保、基本医疗保障、大病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住房保障救助、助学救助、残疾人救助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社会保障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涉诉特困人员给予社会保障救助。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六条
涉诉特困人员未得到社会保障救助的,或者得到社会保障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涉诉特困救助。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涉诉特困救助资金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涉诉特困人员提供捐助,捐助资金应当纳入涉诉特困救助资金,有指定捐助对象的除外。
民政部门对涉诉特困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救助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八条
省有关部门涉诉特困救助的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
各州、市涉诉特困救助的标准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作调整,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具体救助金额应当结合涉诉特困人员的实际损害后果、获得赔偿情况、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涉诉特困人员,应当告知其可以提出涉诉特困救助申请,救助申请应当在办案期间内提出。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十条
涉诉特困人员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机关提交涉诉特困救助申请:
(一)依法撤销的案件或者正在侦查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向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或者正在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请;
(二)不起诉案件,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
(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符合本条例规定救助条件的刑事案件,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可以向正在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四)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执行案件,向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十一条
救助申请由涉诉特困人员、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受委托的人员提出。申请涉诉特困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生活特别困难证明;
(四)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材料。
生活特别困难证明,由涉诉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所在单位经公示后出具。生活特别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和来源等详细情况。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十二条
涉诉特困人员符合涉诉特困救助条件,且救助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救助建议,特殊情况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连同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批办理。
救助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能证明因特殊原因无法补正的除外。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涉诉特困救助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应当予以涉诉特困救助的,应当自收到救助建议及救助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发救助金;特殊情况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十五条
涉诉特困人员得到救助后,又获得赔偿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获得赔偿的情况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纳入涉诉特困救助资金。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分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救助过程中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或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不提供救助的;
(二)办理救助事项时收受财物的;
(三)侵占、私分、挪用救助资金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十七条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采取隐瞒、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救助金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助民政部门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十八条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省有关部门涉诉特困救助具体的实施办法。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各州、市涉诉特困救助具体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1-2]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相关报道
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将于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渝南介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无力或无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一些生活本来就很困难的刑事受害人和民事被侵权人无法获得赔偿,生活更加困难。云南省在2008年宣威市开展涉诉特困人员救助试点及2009年出台施行《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宗旨是帮助涉诉特困人员解决生活困难。  《条例》规定,救助的对象包括两大类:一是刑事案件中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害,在诉讼中不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害人或相关近亲属;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受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  梁渝南介绍,界定救助对象是否属于生活特别困难是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救助条件,即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或者边缘,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条例》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涉诉特困人员可按相应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提交救助申请。相关部门在收到救助申请的一定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发放救助金,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让申请人补正,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条例》还规定救助资金的来源,即政府将涉诉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涉诉特困人员提供捐助,相关部门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3]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相关新闻
记者25日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新制定的《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系全国为数不多的建立涉诉困难群众保障机制的地方性立法。
根据《条例》,刑事案件中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在诉讼中不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抚养、赡养、扶养的近亲属,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的,皆可申请涉诉特困救助。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救助建议,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提出。民政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应当予以涉诉特困救助的,应在自收到救助建议及救助申请材料之日起20内核发救助金,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核发。具体救助金额结合涉诉特困人员的实际损害后果、获赔情况、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资金来源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涉诉特困救助资金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涉诉特困人员提供捐助,捐助资金应当纳入涉诉特困救助资金,有指定捐助对象的除外。明确民政部门对涉诉特困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救助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渝南表示,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产生,经历了从局部试点到全省推广,再到步入地方立法的过程,是该省人大和法院关注民生、维护民利的新举措,是对涉诉特困人员救助的一次先行探索。
据悉,早在2009年,云南省即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对涉诉特困人员的救助试点工作。自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共救助6812人,发放救助金2203万余元,纳入低保1944人,纳入医保2619人,加上其他救助方式,全省共有1.2万名涉诉特困人员受益。[4]
.法律图书馆
[引用日期]
.中国残疾人服务网[引用日期]
.中国法院网[引用日期]
.中国新闻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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