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同意保多汇吗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汇报方法

买保险就上大家保!&&& 保监会最新带病投保政策规定
保监会最新带病投保政策规定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带病投保未告知,保险会理赔吗?带病投保退还保费吗?新法到实施2年,满2年的带病投保都可以申请理赔。带病投保能理赔吗带病投保退还保费。保险公司没查出来是要赔的,投保两年后,查出来保险公司也是要赔的。带病投保的最新案例被保险人林某2011年12月投保我司《健康福享重疾》及《附加福享两全》保险。2013年3月其因重症乙肝医治无效身故。经核实,被保险人于2011年11月已被诊断结肠息肉、HBV携带者,而其在签订保单时,未如实告知患病事实,影响我公司承保,但最终经过公司查证,此案予以拒赔**。专家解读投保时,投保人应秉承最大诚信原则进行告知,业务伙伴也要做好询问,做好如实告知提醒义务。指导客户如实填写投保书以及《健康告知书》等资料,若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如实告知,影响保险公司核保结论,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带病投保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就医时故意向医生隐瞒病史,或医患勾结,让医生在书写病历时隐瞒或修改其既往治疗病史。二、虚构死亡原因,将长期慢性疾病死亡伪装成突发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疾病死亡。特别是在农村,客户病危时不到医院治疗,让乡镇医生出具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三、变换就医医院,或在死亡前出院。一般是在投保前有住院治疗史,但投保后故意到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死亡前临时出院,以达到隐瞒其住院治疗史的目的。案例:承保后180天零2小时重大疾病死亡案件拒付案四、变更姓名后投保。通过到公安、户籍部门变更自己的姓名,有二种情况,一是投保前即变更姓名,用新的姓名来投保;二是投保后变更姓名,用新的姓名来住院。五、化名住院。一般临时用其他亲属的姓名,或随意编造一个姓名。案例:22万元重大疾病拒付案,孙女使用爷爷的姓名住院。六、投保前门诊检查治疗。因为某些慢性疾病,或者因为经济原因,先只在门诊治疗,投保后再到医院住院治疗。带病投保两年不可抗辩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修订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除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新条文一: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过错仅限定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范围内,而一般过失则不包括在内;二:同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无论是因故意还是重大过失,都只有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后果时,保险人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与旧条文相比,增加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时,投保人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应当造成一定结果的要求,限制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范围;三:明确规定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即只能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行使,超过2年的解除权自动消灭。关于2年的不可抗辩原则,我国《保险法》中没有对“不可抗辩”的内容进行规定,本次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长期人身保险。部分保险公司宽进严出,在承保阶段不对投保人或保险标的进行了解,出现之后理赔阶段挖地三尺找理由,影响很坏,保险公司最为有力的拒赔理由就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在目前这国情下,保险公司没有信用平台可以比较便捷的获得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保险公司的调查手段和方式存在障碍与缺陷,采用二年的不可抗辩期,是否会诱发逆选择及道德风险值的思考。新条文不仅限制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范围,增加了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因此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难度就大大增加。在合同成立以后,对于可能存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可能性的,保险公司必须在2年进行认真调查或者审核。个人税优健康险允许“带病投保”保监会发布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细则正式落地。对于在征求意见阶段争议性比较大的“带病投保”问题,此次《办法》的相应管理原则中予以明确:一是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税优惠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因为,按照目前情况来看,商业医疗、健康类保险产品通常会对带病投保人拒保,或者投保人患病后第二年不能续保,或者对既有疾病部分做出除外责任、加费等**。相关阅读&&&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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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律师状告保监会 质疑网销跨地经营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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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保监会 质疑网销跨地经营合法性
  近期,一桩由保险网销异地理赔问题引发的纠纷,将保监会推上了被告席。4月10日,李滨起诉中国保监会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月24日,李滨起诉上海保监局依法履行法定信息公开案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在网销保险发展如火如荼的今天,这些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保险网销客户服务问题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探讨。
  律师状告保监会
  2012年5月,家住哈尔滨的律师李滨通过慧择保险网,以两岁儿子李梓铭为被保险人购买了大众保险上海分公司推出的“慧择儿童健康保险”计划A。该产品保险责任涵盖门急诊意外医疗、意外身故、疾病身故、30种重疾、住院医疗以及儿童走失慰问金、儿童绑架津贴和儿童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费为280元/年,保额最高可达37.4万元。
  此后,李梓铭连续三次发生事故,李滨致电大众保险客服人员申请理赔。由于对客服人员答复不满意,李滨通过电话将大众保险投诉至中国保监会,要求处理其违规经营行为,中国保监会将此事转给上海保监局处理。
  李滨向上海保监局申请公开大众保险上海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由于认为没有得到满意答复,他又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再次对行政复议结果表示不满后,李滨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在北京以及上海两地分别对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提请诉讼,4月10日、4月24日,两个案子先后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两起案件均未进行宣判。
  祸起网销异地理赔
  李滨认为,其与大众保险、上海保监局乃至保监会之间的分歧,最关键之处还在于“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在没有分支机构的地方销售产品是否违规”这一问题的认定上。
  据他介绍,大众保险的客服人员曾表示,由于大众保险在黑龙江当地没有分支机构,无法进行上门理赔。要求他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单据邮寄到上海,以此作为理赔依据。
  但李滨认为,由于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磕伤了额头,并留下了疤痕,涉及意外医疗及意外伤害等两项保险,只有理赔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才能根据伤情来评估理赔额度。
  根据大众保险日在官方新浪微博发布的一封致李滨的公开信,该公司曾先后委托两家哈尔滨当地的专业保险公估公司上门勘查。对此,李滨并不否认,但他以两家保险公估公司无法提供合法的授权证明以及身份证明为由,拒绝了对方的勘查请求。
  针对记者提出的“保险公司通过委托保险公估公司的办法,可以弥补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而无法进行勘查的缺陷”,李滨指出,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此,而在于“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在没有分支机构的地方销售保险产品”本身就是违规的。而这也正是大众保险始终不予认可的一点。
  日,大众保险在其总部官方新浪微博上发布一篇文章――《关于“大众保险”跨地域违规经营”的真相》,对保险公司经营范围问题进行了说明:中国保监会2009年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保险销售,第四十二条又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随后保监会颁布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做了进一步规范。
  大众保险认为,慧择保险经纪公司是一家经保监会批准、可在全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中介机构。大众保险委托慧择保险经纪开展保险业务符合保险监管规定,不存在跨地域经营问题。
  李滨介绍,在他向上海保监局申请信息公开时,上海保监局也曾以上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来答复他。
  李滨承认,慧择保险经纪确实有资格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但保监会发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也有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通过查询大众保险官网,记者发现大众保险目前在全国9个省市开设了分支机构,但并不包括黑龙江省。
  网销法规有待健全
  网销保险如日中天,李滨的诉讼却让人们意识到了繁荣背后现行法律法规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某种缺失。
  据悉,针对网销保险异地理赔的问题,监管部门曾提出一个方法,当保险公司在某地没有开设分支机构时候,可以委托当地的保险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机构来服务网销渠道客户。“我认为这是可行的,但前提是,要修改现行法规,允许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在没有分支机构的地方销售保险。”在李滨看来,修改相应法规,才能真正解决网销保险异地理赔的问题。
  除此之外,李滨认为,在网销保险的过程中,还有一些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首先是诉讼的问题,按照现行规定,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只能到保险公司所在地提请诉讼。在网销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在消费者所在地没有分支机构,那么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将大大增加。
  其次是保证保险公司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李滨指出,目前,通过网络投保时,阅读保险条款并不是必要条件,而《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缔约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条款,包括免责条款进行说明。他认为,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险公司在设计投保流程时,可将保险条款作为一个重要的选项来呈现,消费者只有勾选该选项,确认自己已经阅读相应条款之后,才可以进行投保操作。
  近期,80万客户信息遭泄露事件也引起了李滨的关注。这个案例虽然与网销保险没有直接关系,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的安全状况。
  网销作为一项渠道创新,在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已经超过了10年,到现在一直是呈欣欣向荣之势,虽然其对于总体保费的贡献尚不足1%,但伴随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其发展前景不容置疑。但创新是双刃剑,一方面会助推行业发展,一方面也会造成新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个人代理人制度引进国内之初,国内保险业迎来首轮发展高潮,但与此同时,营销员素质低、误导客户的问题也愈演愈烈。21世纪初,银保渠道保费收入一路狂飙,贡献度渐渐超越个险,与之相伴随的是行业形象的每况愈下。而近些年,电销、网销又开始崭露头角。相对于电销扰民的负面新闻不断,网销以其产品简单,成本低廉,客户占据主动地位等特点,一直被视为最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渠道,然而其中隐含的一些问题却也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行业如何在创新发展与维护消费者权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值得深思。
  “监管部门在对待网销创新上,一直比较宽容,允许试错经营,我们鼓励创新,但须谨记,行业的每个错误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来买单的。”李滨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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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10月28日,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以下简称“消保局”)提醒保险消费者注意“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
消保局在提示中称,近期,保监会发现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主要集中在意外互助和重大疾病互助等领域。部分“互助计划”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极易造成保险消费者将其与保险产品混淆。
消保局提醒保险消费者,“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经营原理不同且其经营主体不具备相互保险经营资质。首先,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主要体现社会公益性质;相互保险则通过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遵循保险经营的等价有偿原理,财务稳定性具有充分保障。其次,保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自今年年初该《办法》发布以来,保监会正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但尚未批准筹建新的相互保险组织,目前销售“互助计划”的经营主体并不具备合法的相互保险经营资质,不受《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保局提示,部分“互助计划”经营主体借保险尤其是借相互保险名义进行公开宣传、销售,存在诸多潜在风险。现有“互助计划”经营主体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部分经营主体的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且个人信息保密机制不完善,容易引发会员纠纷,蕴含一定潜在风险。
消保局提示,警惕以相互保险名义骗取钱款。部分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设的“互助计划”包装成相互保险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销售,采用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形式,可能诱发诈骗行为,由于传播速度较快,收费金额较小,容易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消保局明确表示,保监会鼓励满足社会大众多元化风险保障诉求的创新行为,但坚决反对以保险名义误导公众并可能给公众带来损失的违法金融活动。希望广大消费者及时关注保监会官方网站消息,在保险消费过程中提高警惕,注意风险。保监会发布文件的文号是如何分辨的?例如,保监发,保监会令,保监发改等?各包含什么内容?_百度知道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新保期交报费按什么比例提取保证金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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