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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意想不到的爆炸源 其实就在我们身边
  来源: 东北网综合     频道主编: 吕博
  东北网8月16日讯 据中央媒体报道,8月12日发生在天津的爆炸事故伤亡惨重,举国哀痛,截止目前事故已致112人遇难95人失踪。()然而在日常的生活中,在我们身边也存在许多常见的爆炸隐患,小编真真是没有吓唬你哟。
  隐患一:超期服役的煤气罐
  煤气罐爆炸导致的人身伤害最为常见,且受伤程度往往较重。一般导致煤气罐爆炸的原因有四点:
  第一,煤气罐意外受热,内含气体迅速膨胀,罐内压力过大产生爆炸。
  第二,充气过量。一般来说,灌装煤气罐时不能超过其容积的85%,如超量充灌,罐体在受到暴晒、烘烤时,爆炸风险就会显著增加。
  第三,到了冬天,一些居民为了让火烧得更旺,会用热水烫罐底,这很易导致爆炸,也是冬季煤气罐爆炸多发的原因。
  第四,超期服役、缺乏保养和维修的煤气罐,稍遇高温、挤压、碰撞就会发生爆炸。贾大成指出,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煤气罐、定期检查和维护、拒绝超期服役、避免错误使用等措施,可有效防范煤气罐爆炸。如在烹饪时闻到煤气异味,应提高警惕,暂停使用。
  目前,很多家庭使用的煤气管道相对安全,但最好安装警报器,并配合工作人员定期检查是否漏气,以免因漏气导致室内一氧化碳浓度过高,一旦遇到明火就会引发爆炸。
  隐患二:不常清洁的的高压锅
  常见患者因高压锅爆炸受伤前来就诊,病人描述的爆炸一幕让人毛骨悚然。导致高压锅爆炸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超出安全使用期限;二是不注意清洁,限压阀和浮子阀一旦堵塞,锅内压力太高也会爆炸。
  因此,专家建议,不管是传统高压锅,还是电压力锅,使用年限均在6~8年,如发现锅体变形、生锈等更要马上弃用。使用前必须检查限压阀和浮子阀,如有堵塞及时清理;锅内食物不能装得太满,扣盖时还要注意是否扣合到位;离火后要等锅体充分冷却后再取下限压阀、开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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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的28个财税、法律问题解决案!_中国资本联盟_【传送门】
资管参与上市公司定增的备案、穿透与产品设计
新三板挂牌的28个财税、法律问题解决案!
中国资本联盟
资管参与上市公司定增的备案、穿透与产品设计一、上市公司定增的两种定价模式上市公司定增,其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在该次定增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中择一)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具体定价可以分为锁价发行与询价方向两种模式。(一)
锁价发行锁价发行,系指上市公司向具体三类对象发行,且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确定的发行模式。具体三类对象包括: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本次定增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进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鉴于参与锁价发行的对象获得定增的股票需锁定36个月,锁价发行又称“三年期定增”。(二)
询价发行询价发行,系指锁价发行以外的发行模式。该模式中,上市公司在取得发行批文后,以竞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鉴于参与询价发行的对象获得定增的股票需锁定12个月,询价发行又称“一年期定增”。实践中,上市公司同次定增下既可以单独选择锁价发行,也可以单独选择询价发行,还可以选择锁价发行与询价发行并存。二、定增资管业务的参与主体参与定增的资产业务主要包括信托、私募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三类。(一)信托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8条的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定增的直接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参与定增。因此,若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参与定增,需通过其他资管通道进行。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定增案例:根据东莞控股(15年8月31日公布的《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锁价发行的方式向包括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在内的10名特定对象定向增发。根据《联合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记载,经核查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本次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参与定增案例:根据中润资源(15年3月15日公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反馈修订稿)》,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锁价发行的方式向包括“中英益利—京盛资产管理计划”在内的10名特定对象定向增发,“中英益利—京盛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中原信托-中润资源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万向信托-英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系指根据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类组织形式。(三)资产管理计划此处资产管理计划概念系广义范畴运用,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三、定增资管业务的备案资管业务的备案,涉及两个层面,即设立备案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不同的资管业务涉及不同的备案。(一)
设立备案1.
信托就信托而言,设立备案即事前报告制度。信托公司的每笔业务(包括集合、单一、财产权信托业务和涉及关联交易的固有业务)开展前,向银监部门(现下放到地方银监局)报送《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信托项目事前报告表》。除关联交易需取得银监部门无异议通知外,其他业务在10日报告期内若未被银监部门叫停即可开展。2.
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由基金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应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备案后方可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根据证监会《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保荐机构与与发行人律师应对定增对象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分别在《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3.
资产管理计划根据相关规定,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均需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需特别说明:第一,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证券公司设立的单一投资者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无备案要求;第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单一投资者的资产管理计划并无备案要求(仅有合同备案要求),但实践中基金业协会对一对一基金专户仍存在备案。(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而言,属于基金成立后的设立备案,对于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而言,则并非必然要求。例如,在奥马电器(16年2月29日公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中,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开源基金公司设立前海开源22号属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按《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专户产品备案,而不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对于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有何不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由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对投资计划进行定义,其是否包括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或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一直存在争议,直到日基金业协会发出《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并更新了《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该文件明确规定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合伙型私募基金等资产管理计划和机构,投资人数和投资金额均穿透计算。尽管在私募投资基金层面,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无需穿透,但在定增层面却又存在不同的操作方式,下文再述。四、定增资管业务参与主体的计算与披露定增资管业务涉及发行对象与穿透两个问题,穿透又涉及穿透披露与穿透计算两个问题。(一)
定增对象的数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主板与中小板上市公司定增对象不超过10名,创业板上市公司定增对象不超过5名。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8条的规定,“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尽管该规定仅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做了特别说明,并未特别说明非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主体,以及非公募形式的资产管理计划作为产品的情况,但结合该条对发行对象的解释以及实践中的案例,单个资产管理主体以其管理的多个计划参与认购,亦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在创业板公司网宿科技(16年的锁价发行中,5名定增对象包括一家证券公司子公司、两家基金管理公司、两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每名定增对象均管理了若干资管计划或产品,但仍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二)
定增对象的穿透披露与穿透数量1.
锁价发行2015年10月底的保代培训中,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要求锁价发行中的投资者若涉及资产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得超过200名。从实践来看,穿透披露与穿透计算数量的深度并不一致。就穿透披露而言,趋近于穿透至最顶层的自然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股份公司(但实践中也有披露至非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股份公司的情形)、行政机关。若新三板挂牌股份公司涉及资产管理业务,还存在进一步就资金来源进行再次核查披露的案例。就穿透计算数量而言,并非完全按照穿透披露的最终主体计算,而是穿透至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公司(并不要求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自然人、行政机关则不再继续穿透计算。另外,对于预案公布时穿透至某一资管产品时该产品尚未募集成立的,还存在通过管理人承诺不超过一定数量的委托人的方式的案例。例如,创业板公司网宿科技(16年的锁价发行中,在穿透计算层面,穿透至股份公司(并不要求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后并未再穿透计算。在穿透披露层面,亦未进一步继续穿透股份公司进行披露。2.询价发行从实践来看,询价发行的认购对象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或产品仅要求备案,而并不要求穿透披露或计算。例如众业达(16年的询价发行中,参与认购的4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产品仅要求备案,并未穿透披露与计算。鹿港科技(16年的询价发行中,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亦仅要求备案,并未穿透披露或计算。五、资管产品的设计要点根据非公开发行的核查要求,资管产品合同中的设计要点如下:★ 结构化设计对于参与锁价发行的资管产品,不允许结构化设计。且认购人的权益结构一旦在预案中披露,整个审核阶段中不得更改,否则视为方案重大调整。对于参与询价发行的资管产品,允许结构化设计。★ 资产产品份额锁定参与锁价发行的资管产品,股票锁定期内资管产品的份额不得转让。★ 资金到位安排参与锁价发行的资管产品资金,需由资管产品委托人承诺在本次发行获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证监会备案前,按照管理人通知及时划付足额资金,以保证资管产品能按时足额支付认购价款。★ 违约责任参与锁价发行的资管产品的合同中需约定:如因委托人原因使得资金未足额支付等事宜,导致资管产品不能有效成立,则构成委托人违约,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新三板挂牌的28个财税、法律问题解决案!1公司成立两年的计算方法   A、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实际上指的是两个完整的年度。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审计报告的有效期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  改制基准日---------申报基准日(1月31日、2月28日、3月31日、4月30日、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1月31日、12月30日) 2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   改制时,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自然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先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然后再股改?)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3亏损公司是否可以改制并在新三板挂牌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需要(1)减资或者股东通过(2)溢价增资、(3)捐赠(税务问题)的方式弥补。  关于净资产折股方法,除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净资产折股比例做出规定,实践中,股改折股比例高于1:1(1元以上净资产折1股)。  4未成年人可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号):  《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接班人问题--------------遗产税(家族控制企业一并考虑股权结构的调整,既考虑接班人问题,也考虑遗产税的问题)  注:未成年人股东通过继承取得公司股份------------------公证  5公司以自有资产评估调账转增股本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11条第(10):“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50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处理方案:  1、晨光生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部分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股东的款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用现金补足。  2、皖通科技——司以自有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全体股东按比例共享,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公司的净资产已由未分配利润予以充实。 6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 财税字[1995]48号)(通过房产出资方式处理无关联房产的方案?)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吸收合并)  7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1、《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8企业改制重组有关股权支付特殊税务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1、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9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土地问题   根据国务院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走“招拍挂”程序。  日之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仅限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的规定,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因此,对于日之后,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否则属于违法取得的。 10代验资问题   实践中,有些公司在创业初期存在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也有一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公司,相关法律规定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从事某些行业或者可以参与某些项目的招投标而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该等情形涉嫌虚假出资,大部分企业在财务上处理该等问题时,验资进来的现金很快转给中介公司提供的关联公司,而拟挂牌公司在财务报表上以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处理。该等情况的解决方案,一般是公司股东找到相关代验资的中介,由股东将曾经代验资的款项归还给该中介,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公司目前挂的应收账款收回。如果拟挂牌公司已经将代验资进来的注册资本通过虚构合同的方式支付出去,或者做坏账消掉,则构成虚假出资,该等情形,中介机构需要慎重处理,本着解决问题,规范公司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瑕疵,在公司没有造成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根据中介机构给出的意见进行补足,具体应当以审计师给出的意见做财务处理。   11国有股权的鉴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  1、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2、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其他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12国有股投资的决策程序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三条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13国有股投资与退出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  注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非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股权变动的资产评估,应进行评估核准或备案。  评估备案 产权交易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应当评估而未评估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以及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14无形资产出资问题   A、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  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的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  B、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始股东与大学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虽然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公司后来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等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  C、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已经到位  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后续并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该等情形一般可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在股改前整改规范即可。  15无形资产出资瑕疵规范   A、如果职务成果或者职务发明已经评估、验资并过户至公司,此种情况下,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减资程序规范,财务上将已经减掉的无形资产做专项处理,并将通过减资置换出来的无形资产无偿赠送给公司使用,但是此种情况下,该等无形资产研发费用不能计提。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地方工商登记部门允许企业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处理无形资产出资不规范问题。但是大部分工商登记部门因为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的原因,拒绝公司通过现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方案,但是减资是公司法允许的方案,工商登记部门容易接受,但是不能进行专项减资,即专项减掉无形资产,但是会计师可以在减资的验资报告进行专项说明公司本次减资的标的是无形资产。  16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瑕疵问题   股权不明晰比较常见的有股权代持、历次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诉讼等等。  股权代持的核查首先要从公司股东入手,向股东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权代持对公司上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法律障碍,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阐述虚假信息披露被处罚的风险,说明诚信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如果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说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股东的说明进一步核查,提出股权还原的解决方案。  核查中需要落实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说明,还原代持时应当由双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还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纠纷、利益纠葛。如果股东未向中介机构说明,中介机构自行核查难度较高,但是还是可以通过专业的判断搜索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与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时是否是以自有资产出资,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情况等。  17职工持股会清理问题   1、职工持股会召开理事会,作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2、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3、转让出资的职工与受让出资的职工或投资人签署《出资转让协议》;  4、受让出资的职工或其他投资人支付款项。  职工持股会清理的难点  1、职工持股会人数众多,一一清理,逐一签署确认函或者进行公证,难度较大;  2、部分职工思想和认识不统一,不愿意转让出资;3、部分职工对于出资转让价格期望值较高;  4、拟挂牌公司在历史上未按照公司章程发放红利,职工对公司的做法有意见,不愿意配合;  5、职工持股会人员因工作调动、辞退、死亡等原因变动较大,难以取得其对有关事项的确认或承诺;  6、部分职工与拟挂牌公司存在法律纠纷,不愿意配合职工持股会的清理。  案例:章丘鼓风机职工持股会清理、绿地集团职工持股会清理方案  职工持股会历次股权转让和职工持股会清理过程中,股权转让履行的决策程序,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职工持股会的清理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股权转让是否真实、自愿,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8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的认定)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2)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9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处理方式   a、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b、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所采取的具体安排。  c、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  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21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鉴定什么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践中律师需要自行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律师一般都比较谨慎,需要企业到相关行政机关开具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在处理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比较谨慎,开具的文件也趋向规范化、格式化。  比如,企业因发票丢失、财务不规范等原因被税务部门处罚几百或者几千元,或者上万元,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呢?在相关行政法规中有一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一般在行政处罚中适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即便是行政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也要慎重做出判断。  对于相关行政处罚中,处罚金额不大,如低于10万元,未出现情节严重的事项,明确为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或者行政处罚并非针对公司主营业务做出的行政处罚,律师一般均可以自行做出判断。实践中相关行政处罚机关亦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具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者情节轻微的处罚,该等情况下,律师基本上可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22历史上存在集体企业改制、清理挂靠问题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1)进行产权界定  (2)依法审计、资产评估  (3)产权交易所交易  (4)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5)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3、《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红帽子企业)  (1)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政策规定,对企业现有资产、负债、权益进行认真界定,由各投资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据此由清产核资机构出具产权界定的法律文件,划清投资来源或出资人,明确财产归属关系。  (2)对经核实为私营或个人性质的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 23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关注要点   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2、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10号令第57条,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4、(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4红筹拆除问题   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号)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真外资还是假外资(假外资的拆除问题)外汇补登记(非特殊目的公司,不处罚或者处罚金额较小,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零对价格(按照注册资本转让,与税务机关沟通税务)  (1)补税风险(部分保留外资成分,转给真外资)  (2)外汇补登记(特殊目的公司、非特殊目的公司)  25社保、公积金的合规性问题   1、特别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对于企业雇佣的农村户籍员工,如果其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为员工缴纳该险种,但是应该根据该员工在农村参加该险种缴费情况给予补偿。  2、企业如果要在新三板挂牌,需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开具合规证明。对于农村户籍员工,如果企业已经为其解决食宿问题(如提供员工宿舍、补贴员工租赁房屋的租金等方式),可以瑕疵披露并由大股东兜底承诺。  3、通过人才服务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可以有效解决公司异地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问题。  26劳务派遣的合规性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66条有关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其他方式规避(特殊行业)  案例:广州卡奴迪路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7独立性问题   五独立:即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资产独立:挂牌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人员独立:挂牌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挂牌公司的工作。  财务独立: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机构独立: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挂牌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挂牌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挂牌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业务独立:挂牌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挂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28业务与技术的合规性问题   因为新三板并未对拟挂牌企业提出利润要求,但是如果拟挂牌企业持续处于亏损状态,其挂牌的意义不大,一般中介机构也不会鼓励此类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转让。如果企业为了申请政府补贴或者银行授信贷款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去融资,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企业不但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且随着新三板规模的扩大,投资人投资成熟,只有优质的企业才会受到投资人青睐。  申请挂牌公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包括:  (1)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  (2)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时间、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  (3)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4)特许经营权(如有)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  (5)主要生产设备等重要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  (6)员工情况,包括人数、结构等。其中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应披露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务、现任职务与任期及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份情况。核心技术(业务)团队在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7)其他体现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的资源要素。(高新技术企业合规问题)免责声明:版权归作者所有。若未能找到作者和原始出处,还望谅解,如原创作者看到,欢迎联系“中国资本联盟”认领(可发邮至:或直接在公众号留言),如觉侵权,敬请通知“中国资本联盟”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谢谢!平台微信公众账号:CACNORG。(投稿、商务合作、各金融资本机构人员招聘信息(要求合法正规金融资本机构、招聘信息要全面真实、平台免费发送。)发送邮箱:) 更多金融资本资讯,案例、法规、分析、干货、PE/VC、IPO、并购重组、银行、证券、信托、债市、项目融资、资产管理、资产证劵化、风险管控、融资租赁、小贷、保险、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创业孵化等,学习、交流,尽在《华夏资本联盟》官网:(投稿、商务合作、各金融资本机构人员招聘信息(要求合法正规金融资本机构、招聘信息要全面真实、官网免费刊登。)发送邮箱:)敬请点击“阅读原文”链接,精彩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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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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