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2016烟草合理化布局专卖合理布局是怎么布局的

广东广州番禺烟草局专卖证办理难吗?怎么办理?_百度知道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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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方案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方案
文 章 来源 莲山 课件 w w w.5 Y 公文
为落实国家局、省局、市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整合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占有率,转变服务职能,提升行业形象,建立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经营者的合理利润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  一、目的与目标  (一)目的  通过对卷烟零售点的优化整合,不断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力度,推进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营销网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现客我双赢,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达到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换发证程序。  (二)目标  1、全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标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最终达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无序竞争。  2、对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发证。  二、优化整合的原则  (一)坚持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有效实施专卖管理、有利于保护守法户依法盈利、有利于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四个立足点优化布局,将现有零售点过于密集区域作为优化整合工作的重点。  (二)严格控制新证发放的原则。在新增户的审批上,要依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发证条件,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重点打击违法经营原则。对违反本方案第七条(全面梳理老证)第二款规定事项,两年内再次违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控制能力,立足当前,长远规划,不一蹴而就,急于求成。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凡不符合本方案规划标准的,在本方案规划期限内逐步调整达到规划要求。  三、实施办法  (一)明确布局目标  综合考虑庐城、乡镇人口、交通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原则上要求:  1、卷烟零售点的摊位布局  (1)县城新增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在40米以上。力争达到城区繁华街道100米之内不超过3户,一般街道100米之内不超过2户。  (2)经济较发达、人口较集中、流动人口较多的集镇、乡镇政府驻地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不少于50米。  (3)封闭式居民小区每200户设1个零售点(包括沿马路的小区门面零售点,按申请先后受理、审核、办理)。  (4)农村100户以上的自然村,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2个。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没有零售点的小自然村不搞强行设置)。  (5)各公路沿线,非集镇所在地,严格按自然村合理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2、在本合理布局方案实施后新开辟的马路或新建封闭式小区适用上述规定。  3、大中型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中大中型超市实际经营面积(不含仓库)在400平方米以上,乡镇在200平方米以上,宾馆实有床位在100个以上或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饭店实有餐桌在30桌以上或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娱乐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4、大型标志性商业和文化、以及重要的风景区,大型公交枢纽站、车站内,可以设置2-3个零售点。  5、对于持证人因主体、经营地点、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律按新增户对待(因拆迁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变更地址的除外,变更后地址要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并提供符合变更地址的相关,变更后经营场所、仓库现场照片)。  6、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专卖品,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二)严格控制新证  依法严格许可证的申办条件,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严格按照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审核。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原则上予以照顾:  1、残疾人(五级伤残以上并有经营能力)、下岗职工(家庭有两人下岗或一人下岗一人一直没有工作,年龄在50岁以上)、特困户(享受政府低保救助)、军烈属等,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符合办证规定条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限办一证,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有效证明的原件)。  2、政府为解决下岗人员开辟的再就业集中场所,卷烟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但两点可通行距离不得低于30米(提供政府解决下岗工人设立再就业场所的相关文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1、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备案通知书(地址应同申请地址一致);  2、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及与住所相独立店面情况照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可视范围内无床铺等生活用品;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符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5、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以盈利为目的的礼品回收店,不予设置零售点;   6、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商店,不予设置零售点;  7、中、小学校内或中、小学校门口50米半径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8、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副食经营店除外);  9、博物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场所等重点防火单位;  10、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  11、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  12、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13、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2、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七)、全面梳理老证  1、依法注销、吊销失效许可证。停业、歇业应办理停、歇业手续,对已经停业、歇业的零售户,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要求其办理停、歇业手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停、歇业户予以注销;  (1)停业期满后没有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或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从停业期满之日起就视同停业;  (2)歇业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6个月没有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   2、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的检查力度,经检查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以责令其暂停卷烟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要充分利用许可证换证的时机,进一步完善合理布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直至取消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9)不及时办理变更、停业、歇业、延续、恢复营业申请手续的;  (10)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已不具备国务院烟草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发证条件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加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将卷烟以低于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降价竞销或非法收购卷烟;  (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将正本摆放或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4、对在20*年*月*日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换发时必须提交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相关材料,适用本方案相关规定。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6、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无照、无证户和无证批发的非法经营户,对无照、无证户和无证批发的非法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与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主动向当地政府,借助其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依法办事,在许可证发放管理过程中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为申请人提供齐全的申请须知材料,公示办证条件、程序、时间、地点和当地合理布局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符合要求不能办理的,要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五、其他  (一)本方案举行听证后报市局备案方可执行。  (二)本方案未明确事项由*县烟草专卖局结合辖区实际具体规定,报市局审核备案并对外公示后执行。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同时废止。  (四)*县烟草专卖局所辖行政区划内企业或个人申请、变更、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均适用本方案。  (五)本方案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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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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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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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指导性意见》(试行)要求,结合张家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中张家界市本级指永定区的行政辖区。张家界市各县(区)指慈利县、桑植县和武陵源区的行政辖区。张家界市指张家界市本级辖区和各县(区)辖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特殊群体指具有张家界市正式户口的残疾人、低保户、烈属、军属、当年复员退伍军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
第五条& 张家界市零售点的布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本规定。&
第六条& 张家界市本级的许可证由张家界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各县(区)的零售许可证分别由零售点所在地的县(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第七条& 张家界市零售点合理布局按照动态调整、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适度竞争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八条& 企业和个人在张家界市申请办理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1、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注册资金为准,不少于5万元。
2、城镇个体经营者应当出具10000元以上、农村个体经营者出具8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折。特殊群体按要求的50%执行。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须有陈列卷烟的展示柜,且城镇及居民区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农村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特殊群体申请经营烟草制品者,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以上。
(三)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定中的相关条件;
(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布局规定原则
第九条& 区域化控制、结构性提升的原则。制定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数的依据,主要根据辖区内人口总量、零售户盈利水平、当地卷烟销售总量、城建建设水平四个指标测算,并结合现有零售点因素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并对其进行合理布局数量控制、达到合理布局数量后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精细化测算,确定全市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总量为6291个以内,其中张家界市本级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953个以内,桑植县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503个以内,慈利县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378个以内,武陵源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57个以内。
第十条& 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合理布局规定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并在审查发证过程中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第十一条& 受理在先、先出后进原则。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卷烟零售许可申请均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当地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同一区域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发放决定;当持有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数量达到本地区所规定的发证数量时,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额满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停止发证。直到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收回或注销后,按照受理在先、先出后进原则发放许可证。
第三章 布局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一般区域间距标准
(一)零售点位于城区主要商业街道路段的,间距一般不应少于20米,且100米范围内零售点总数不能超过3个;位于城区其它路段的,间距一般不应少于50米;
(二)零售点位于镇政府驻地的,间距一般不应少于20米。
第十三条& 特定区域内设置标准
(一)城市住宅区、城市化的农村住宅区,每200户可设1个零售点(按实际入住率计算),不足200户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并应保持合理间隔距离。
(二)自然村每100户可设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对于面积过大、居住过于分散、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可以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增设2个零售点。乡村沿途的国道、省道和县乡(镇)公路两侧(城区、集镇段除外) 零售点设置,纳入所在自然村布局范围。
(三)工业园区每1000人可以设1个零售点,不足1000人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部队大院(营地)、高等院校每3000人可以设1个零售点(高等院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不得设置零售点),不足3000人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看守所、监狱、拘留所、劳教所等特殊场所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大型火车站零售点的设置不超过10个,汽车站零售点设置不超过5个。
(五)综合性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和糖酒副食品市场门店总数在200个以下的设置不超过5个零售点,门店总数在200个以上的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并应保持合理间隔距离。
(六)主要旅游景点内,按有关部门核定的相关级别设置零售点数量。
(七)张家界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设定零售点的其他特定区域。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限制:
(一)宾馆、酒店、餐馆、娱乐场所等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劳教所、监狱因对内经营的需要(须具有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连锁店(经工商部门核准直营连锁不低于5个)等,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
(二)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下岗职工、军烈属、低保户等特殊群体,有固定经营场所,经核实后,原则上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但必须是本人经营,且具备经营能力。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加油站等。
2、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网吧、彩票销售、洗涤、房屋中介、寄卖行、典当行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食杂、饮食无关业务的经营场所。
3、无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临时建筑物等),或经营场所与经营者住所不相独立的(如以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等)。
4、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或儿童活动中心(站、点)内部及距离其门口中央50米半径范围内。
5、利用自动售货机(柜)、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6、网吧、舞厅等人群集中、相对封闭的场所。
7、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的。
8、危险建筑物100米半径范围内。
9、以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作为场所的。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颁发许可证的情形,以及张家界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不设立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1、被取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上二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 同一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同一地址(门牌号)只能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取得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零售点,其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要求延续的,不予延续。中国采招网(bidcenter.~)
第十九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单独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要符合本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其营业面积等均以提出申请的分店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距离”指从申请办理许可证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距离。
道路同一侧零售户,沿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
道路两侧的零售户,道路中央有人行道或隔离带的,按照道路行驶规定,走人行道或绕行隔离带进行测量;道路中央没有人行横道或没有隔离带的,以行人按规定行走最近道路进行测量。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共同在场,并书面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 张家界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均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张家界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2008年发布的《张家界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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