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和车主不一致死后 保险人如何领取保费

被保险人去世近一年 保险公司还在催交保险费
发布者:zmuwang&&&&&来源:网络转载
世间怪异之事层出不穷,有些来自大自然,有些则来自人类活动本身。&人都走了快一年了,怎么还要我们交保险费?&6月26日,林先生就收到一份来自&天国&的&个人保险交费通知书&,提醒他要及时交纳所买子女教育保险今年的保险费。这份保险是林先生在11年前为刚出生的儿子小林买的,而小林去年不幸患脑癌去世后,林先生已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到现在,该单保险理赔非但未完成,反来了一纸催费通知,这让林先生感到很气愤。
被保险人去世近一年,保险公司还在催交费
2001年4月,林先生夫妇的儿子小林出生,为了让孩子以后成长有保障,他们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湛江公司,为小林买了子女教育保险和康宁定期两份保险,受益人是小林的妈妈。两份保险均为一年交费一次,金额共计1400余元。
2008年,林先生夫妇离异,小林跟爸爸来到东莞生活。为小林买的两份保险也从湛江迁移到东莞,而林先生当时也委托中国人寿东莞公司,将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由小林的妈妈变更为林先生本人。自此,每年林先生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为小林的两份保险交费。2010年,小林不幸患上脑癌住院,因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康宁定期,林先生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并获得赔偿。此时,林先生也咨询了保险公司客服,询问孩子患病,子女教育保险是否可以中止,客服建议林先生续交,称孩子如果康复后,年纪再大些就能获得相应返还。2010年和2011年,林先生也都交纳了该险种每年的保险费872元。
合同没中止,保险公司称是操作上的疏忽
去年8月中旬,小林因病去世。随后,林先生通过中国人寿客服专线报案,并咨询之前所投的子女教育保险的理赔事宜。8月下旬,他将理赔所需的保险合同、死亡证明、关系证明等材料递至中国人寿东莞公司石碣营销部。到去年9月份,保险公司给他发来通知,称他的理赔未获支持,因为当时保险从湛江迁移到东莞时,虽投保人变更为他,但受益人没有变更。林先生很纳闷,当时明明去办理了投保人和受益人同时变更的手续,为何三年后,却才被告知受益人没变更?
之后,林先生又通过中国人寿客服专线进行过多次投诉,但仍未获理赔。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建议,可以理赔给未变更的受益人,也就是林先生的前妻小林的生母,林先生同意,并将前妻电话告知销售人员。
此后,林先生就没再和保险公司联系过,他以为保险公司会联系前妻进行相关理赔,保险合同也会中止。出人意料的是,在儿子去世近一年后,今年6月26日,林先生仍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个人保险交费通知书&,提醒他要及时交纳所买子女教育保险今年的保险费。
昨日,记者看到了林先生收到的&个人保险交费通知书&复印件。通知书上写明,他持有的&子女教育保险(A)(1999)&保险费日期将至,为7月1日,因交费形式为银行转账,提醒他及时按应交金额872元存入授权账户,通知书上还注明,存折金额必须大于应交保费20元以上。通知落款是6月10日。
&人都走了快一年了,怎么还要我们交费?&林先生后来得知,作为没变更的受益人他的前妻也未获得相应理赔。儿子去世近一年,非但未获相应赔偿还来催费通知,林先生感到很气愤。接到交费通知书后,林先生多次向中国人寿客服投诉。6月29日下午6时,终于收到相应回复,对方称被保险人去世林先生仍收到交费通知单,是他们操作上的疏忽,并答应为林先生中止保险合同。
昨日中午,林先生又拨打中国人寿客服专线得知,保险公司正在跟进此事,并对此事做了加急处理,周一将给他回复;客服同时告知,在周末,保险公司将不会做银行转账。而今天就是7月1日了,也就是个人保险交费通知书上所写的交费日,虽然客服称周末不会做银行转账,但林先生仍担心,保险公司有可能扣款。&不是在乎钱,而是人都没了,他们还催交费,实在是太过分了。&
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合同自然中止
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唐金洲律师称,林先生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不存在的情况下比如死亡,应是自然中止。因林先生在被保险人小林去世后,很快通过保险公司客服专线报案,并提交了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本该在此之后中止的合同直到现在还没中止,是保险公司工作程序上的重大漏洞,侵犯了投保人的利益,如保费被扣,建议投保人可通过起诉追回。(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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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E点通:被保险人死亡 受益人如何获赔?
制图:焦若玉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市民胡先生通过北方网栏目咨询,亲人不幸病故后,之前投保的人寿保险可否进行理赔、如何理赔等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寿保险天津分公司保险讲师高瑜。
  家属理赔需提供相关资料证明
  高瑜向记者介绍,一般情况下,保单会指定相关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可由保单的指定受益人提出理赔申请。申请所需材料包含:保险合同、申请人的有效证件、指定受益人的银行账户、相关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是由于疾病导致死亡,指定受益人还需要准备医院的相关治疗文件材料;如果被保险人是交通意外导致的死亡,则需要交警出具相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是其他意外导致的死亡,则需要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在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单即成为被保险人的遗嘱,所以其法定继承人也就成为该保单理赔的申请人。法定继承人申请理赔,首先需要进行继承权公证,再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提出理赔申请。理赔申请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则与其他理赔流程类似。具体理赔情况则以保单条款为准。
  保险公司存在拒赔的可能
  高瑜表示,在代领理赔的案例中,一些其它因素可能会影响保险理赔。例如,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自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酒驾等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都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条款而被终止,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终止。因此,平时应妥善存放好相关的材料和手续,以便出险后及时处理。
中国人寿保险天津分公司保险讲师高瑜 摄影:宋旭
&  代领理赔金的相关程序
  据了解,在有受益人的情况下,领取死亡保险金都是由受益人申请领取的。指定受益人代领理赔金可直接凭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和病理报告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会支付理赔。
  近年来,因当事人去世造成的银行取款不便等事件时有发生,而保险行业在应对类似情况时预案相对完善,当事人只要正当处理,保险理赔可以正常进行。(记者: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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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保险合同其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除保险人外,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时可以为同一人,有时则是不同的人。受益人是指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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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菜鸟的规划师”理财专题之一
  最近,一本名为《小兔子的N种死法》的黑色幽默漫画风靡全球,小兔子种种有创意的死法让人忍俊不禁。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即便不去故意制造死亡,也充满着种种让人无法想象的意外风险,意外死亡后得到一笔保险赔偿便成为很多人最大的心愿。有人以为,只要购买了相应的保险,意外死亡后就会得到一大笔赔偿金,但事实并非那么简单——小兔子既然都能想象出“N种死法”,保险公司为防范道德风险自然也能策划出不赔的“N种意外”。
  不赔案例之一 非法持枪意外死亡
  案例回放
  日,哈尔滨一家大酒店老板王某在自家装修时,口袋里的手枪不慎失落走火,周围的人只听到一声巨响,王某应声倒下,当场身亡。
  保险拒赔
  事发第二天一早,死者的家人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将王某家人手上的保险合同、缴费单据等一并带走。但保险公司最后做出了拒赔的决定,理由是《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接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属于“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费也不予以豁免”中的情形。由于王某持枪已属于非法行为,所以不予以赔偿。
  商报提醒
  保险条款虽然规定了死亡赔付责任,但通常对意外死亡有严格的规定,犯罪行为一律不赔,像酒后驾车、偷窃等不法行为导致身故的,都是无法从保险公司领取到保险金的。
  不赔案例之二 攀岩坠亡
  案例回放
  去年6月底,看到网上有人发布组团到四川某地野外露营攀岩探险的消息,陈某便邀请同事王某一起参加,并各自购买了一份短期旅游意外险。最终,该团共召集到13名成员,不过,由于安全装备不够,在进行攀岩过程中,王某突然从半山中摔落身亡。
  保险拒赔
  事后王某的家人在陈某的带领下到保险公司报案索赔时,保险公司理赔员却对其做出了拒赔的决定。工作人员告诉他,在他购买的意外险免责条款中,攀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也在其列。
  陈某这才发现,他和同事购买的这份保险承保范围中,攀岩、漂流、潜水、滑雪、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剔除在外。
  商报提醒
  一般来说,短期人身意外险不包括高危险活动。如果要从事蹦极、攀岩、登山、滑雪等高危险活动,那么很有可能发生意外后得不到赔偿。在中国人寿的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者发生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的”,保险公司概不负责赔偿。
  有保险人士提醒,一般的旅游人身意外险保单中,探险及惊险运动项目多数是被排除在承保范围外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某些保险公司的产品中可以包含这些刺激运动项目。但要在标准保费的基础上加收一定费用,并对投保人数有严格限制。所以,消费者在决定探险游前,一定要仔细挑选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不赔案例之三 手术中意外死亡
  案例回放
  两年前,某工厂为单位所有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3个月后,该厂职工孙某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时候,孙某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其复苏后,孙某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一个星期后死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属于医疗意外死亡。 保险拒赔
  事后,孙某的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孙某并非遭受意外伤害、属于疾病死亡为理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孙某施行手术是由于疾病,并非是因为意外伤害,而且做手术是经过孙某本人同意的,也就是说在手术之前孙某就已经知道手术存在着风险。排除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在手术过程中,孙某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是医生和孙某事先都没想到的,死亡确实属于意外。虽然如此,孙某死亡的原因并不是以意外伤害为近因。也就是说,确实手术过程中有意外,但并不是意外伤害。
  商报提醒
  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推测的;二是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而死亡或伤残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构成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和残疾。死亡有两种,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该条件要求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疾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这里的因果关系包括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近因、诱因等三种情况。
  不赔案例之四 故意制造空难身亡
  案例回放
  日,中国北方航空公司CJ6136航班由北京返回大连途中,不幸在大连海域发生空难,机上112人遇难。其中,包括登机前曾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等6家保险公司为自己买了7份航意险的张丕林,如果按照正常赔偿其家属可获得约140万元巨额保险金。
  保险拒赔
  不过,事后查明,是张丕林纵火导致飞机失事的,张系纵火者,空难事故发生后,6家保险公司向张丕林的母亲金桂贞送达了《拒赔通知书》。称根据国务院“5•7”空难处理领导小组的调查结论,“5•7”空难是由张丕林纵火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第66条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对张丕林投保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予赔偿。虽金桂贞上诉至法院,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要求。
  商报提醒
  作为我国独有的险种,航意险与其他短期意外险一样,对于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也是拒赔的。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在航意险销售中,还曾经出现过假保单、超期使用保单等现象,而投保上述保单的人,一旦出事,也是无法得到赔偿的,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纸质航意险时一定要同时甄别真伪。随着电子客票的逐渐推广,建议选择更安全和规范的电子化航意险。
  航意险三种赔付情况如下:第一种是在有效期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第二种是在有效期内残疾,给付残疾保险金;第三种是在有效期间内未造成身故或残疾,但遭受到了其他损伤,按3万元的限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不赔案例之五 醉酒被撞身亡
  案例回放
  刘某是某市橡胶厂雇工。2004年10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同时约定了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而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情形,其中一条为: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日,刘某发生了意外。当晚8时许,一辆大货车在该市西青区津文公路上与参加完饭局骑自行车回家的刘某相撞,致使刘某当场死亡。大货车司机肇事后驾车逃逸,后被抓获归案。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死者刘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保险拒赔
  日,刘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3月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刘某的妻子、女儿和父母共同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万元。不过,保险公司却表示,刘某是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定,所以不同意给付保险金。
  商报提醒
  虽然刘某在此次事故中看似冤枉,但由于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已向第三人履行了对合同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而且第三人也承诺已将保险金额、保险费、受益人等有关情况告知各个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没有表示不同意见。
  因此,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被保险人刘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通行,并导致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以,造成被保险人刘某身故的情形,符合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的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故保险公司决定对原告理赔申请做拒赔处理并无不妥。
  在人身意外险合同中,类似的免责条款还有很多,在投保时您一定要仔细阅读,对那些显失公平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异义。
  不赔案例之六 体检时死亡
  案例回放
  黄某于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鸿盛”终身寿险保险金额档次1万元,同时预缴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保险公司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给原告。由于黄某超龄,保险公司于日向他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领被保人黄某到医院体检。黄某在体检开始之前疾病发作,当时办理了住院。经诊断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风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
  保险拒赔
  该案发生后,保险公司退给原告保险费1181元;同时按照保险责任1年内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共计2411元。但黄某家属坚持要保险公司按1万元的保额进行赔偿,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被保险人虽然同意进行体检,但被保险人在进行体检时发病死亡,尚未完成体检,也未提供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因此保险合同未成立,保险公司也就没有责任进行赔偿。
  商报提醒
  本案揭示了一个保险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在保险费预缴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而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即承诺。《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发生的死亡事件,保险公司当然有理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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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7/18 备案序号:京ICP备号---> 问题详情
终身死亡保险的给付必须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条件,被保险人不死亡,则不能领取保险金。但被保险人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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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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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死亡保险的给付必须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条件,被保险人不死亡,则不能领取保险金。但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周岁,也可以领取终身保险金。 ( )A.正确B.错误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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