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居民去哪里办理遗体捐赠协议手续

你的这种精神,我很佩服!!不过,只要有一线生的希望,我希望你都要不要放弃!!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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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到哪里去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的手续?
答:目前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暂设三处,分别为: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中山医学院人体解剖教研室。电话:330651);
暨南大学医学院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地址:广州石牌暨南大学医学院人事科、人体解剖教研室。电话:);
南方医科大学支援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南方医科大学人体解剖教研室。电话:)。
此外,志愿者还可以与广州市红十字会联系(地址:广州市麓景路狮带岗西一号,电话:,传真:)。
问:志愿捐献遗体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首先到登记接受站领取《广州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并按表格的要求填写;填写“申请登记表”时要征得所有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方为有效。如捐献遗体志愿者要求公证的,可以到市或区的公证处办理公证。登记接受站受理申请登记后将给予书面答复和颁发“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问:接受志愿捐献的遗体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志愿捐献遗体者去世后,应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同时由执行人通知殡葬部门收运遗体,然后与登记接受站商讨接受遗体的有关事宜,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直接运送到登记接受站。登记接受站将尊重志愿捐献遗体者生前遗愿,尊重遗体,合理安排,充分发挥遗体的作用。
问: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如何办理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手续?
答:生前有意愿捐献遗体但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无书面意向、遗嘱和委托的,本人临终前或身故之后(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捐献手续,但必须由所有直系亲属共同签署同意捐献其遗体的声明书。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田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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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2,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衽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3,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允许土殡葬管理工作。
4,人中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5,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为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发行殡仪、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张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张。
6,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4,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1)耕地、林地;(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1)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2)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发行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1,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2)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输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1,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2,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4,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分割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帽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标签:,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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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经营性公墓肇庆殡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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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殡仪馆是承办区、区、市殡葬服务的业务单位,市、县、县、县和县殡仪馆分别承办当地的殡葬服务。各殡仪馆为丧主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提供遗体收殓、运送、冷藏、化妆、整容、告别仪式、火化、骨灰寄存等殡仪服务。
2、在区、区、市死亡的外地人员,其遗体如需运回当地火化的,凭死者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到肇庆市殡葬管理所办理遗体放行手续;在外地死亡的区、区、市户口人员,其遗体需运回市殡仪馆火化的,由丧主提出申请,凭肇庆市殡葬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市殡仪馆负责运回遗体。
3、凡要求入粤安葬的华侨、外籍华人、同胞的遗体、骸骨,承办人须事先征得安葬公墓或安葬地县级民政、侨务部门同意后,领取《遗体(骸骨)入粤安葬证》,各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凭其死亡证明、其它有关证件及《遗体(骸骨)入粤安葬证》进行检疫;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移运许可证》办理入境放行手续。
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收费。
业务联系:肇庆市殡葬管理所
联系电话:(3 联系人:李学平
标签:,殡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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