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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政策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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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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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低保标准
  2014年农村低保标准是167元/月,就是说对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67元的农村特困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二、申请条件
  具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规定的农村困难居民可以申请我县农村低保。
三、申请材料
  农村低保申请除书面申请报告外,还应递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
  7、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对低保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申请家庭,乡镇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批,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审批后给予低保待遇的申请家庭,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在固定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纳入财政农税网打卡发放。
五、动态管理
  县民政局每年对农村低保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情况进行一次复审,根据复审情况作出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的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劳动能力三种类别分类管理。按一年、每半年、每季度分别对三类对象的劳动就业、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报请县民政局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的手续。
六、责任追究
  在农村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对象,必须单独建立档案,单独公示。对骗取农村低保的人员除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外,还建立了低保诚信档案,两年内不再受理骗保人员提出的低保申请。
七、对象认定
  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月人均收入低于167元的农村特困家庭。
  1、因病致贫对象。主要指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或职业病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2、因残致贫对象。主要指因一、二级重度残疾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3、因年老体弱致贫对象。主要指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生活常年困难的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和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
  4、因天灾人祸致贫对象。主要指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5、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对象。主要指因失地少地等自然环境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6、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家庭。
八、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全部可支配收入。
  1、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及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
  2、工资性收入。主要指劳务活动所得收入。
  3、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土地林地出租、土地征用补偿、房屋出售出租等收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林业补贴、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收入及其他转移性收入。
  5、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收入。
九、家庭财产评估。
  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土地、房产、农机、车辆、家电等资产。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在劳动年龄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学生除外);
  2、有能力耕种而不耕种,导致所承包土地抛荒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
  4、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的;
 &&5、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6、因违反计划生育、婚姻、收养等法规政策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7、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将家中财物无偿赠与他人、办假离婚手续转移财产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8、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9、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必要的简单装修除外)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和自然灾害损毁或原无住房而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10、已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
  11、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2、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1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三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14、家庭拥有非生活所需的高值物品;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来源:深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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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政策法规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城市低保
1.城镇居民;2.共同生活的家庭户主;3.本辖区内常住居民。
(二)农村低保
1.乡村居民;2.共同生活的家庭户主;3.本辖区内常住居民。
二、受理与审批
(一)城市低保
低保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正式受理低保申请后,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于每月10日前报乡镇审核;乡镇对审核合格的于每月15日前报区低保管理办公室审批;区低保管理办公室于月底办结审批手续。
⑴受理条件
①低保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
②低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各种证明材料齐全、规范、完整、有效,填写符合规定。
⑵受理标志
①低保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接受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②低保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城市低保受理凭证。
⑴享受条件
①我市城镇居民;②我市常住居民;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⑵审批程序
①低保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初审:将申请人《申请书》分别在低保公示通报栏和申请人生活区公示;调查核实(入户调查、邻里调查、单位调查);社区民主评议;将初审结果分别在低保公示通报栏和申请人生活区公示;初审合格上报乡镇;初审不合格通知申请人。
②乡镇审核:审查上报材料;调查核实(入户调查、邻里调查、单位调查);民主评审;审核合格上报区低保管理办公室;审核不合格通过服务站(社区居委会)通知申请人。
③区低保管理办公室审批:审查上报材料;调查核实(入户调查、邻里调查、单位调查);区低保管理办公室集体审批;予以批准的办理银行发放手续;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服务站(社区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在市电子公示栏、服务站(社区居委会)低保公示通报栏和申请人生活区公示。
3.低保补助金计算
低保补助金=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城镇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月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
(二)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受理审批与城市低保基本相同,主要区别为:
1.受理机构为低保服务站或村民委员会。
2.区级按指标审批,市低保办履行审批手续。每季度审批一次。
3.享受条件:本区农村居民;⑵本区常住居民;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低保补助金=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农村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月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
三、低保对象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要求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解释低保政策,出示低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2.对低保管理审批机关作出的减发、停发低保款物及取消低保资格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享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优惠政策。
4.当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常住地发生变化时,申请低保变更或迁移。
(二)义务
1.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农村低保对象每半年)到所在低保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村)续保登记。
2.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低保管理审批机关组织的公益性义务劳动(农村低保对象目前可暂不参加)。
3.积极接受、配合各级低保管理审批机关的调查,主动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情况。
4.接受社会对其家庭收入、生活情况的监督。
5.当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时,及时主动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如实申报。
6.对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按法律、法规申诉,但不得无理取闹,不得打骂低保工作人员,不得干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工作,禁止聚众闹事。
7.根据低保管理审批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供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一)低保管理审批工作人员
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二)单位或个人
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单位领导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以低保申请人申请金额或低保对象冒领金额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包庇、怂恿、帮助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弄虚作假。
2.阻拦、干扰、拒绝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
(三)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或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依法作出不予批准(上报)或者取消低保资格决定,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威胁、恐吓、打骂低保管理人员或故意无理取闹、干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农村五保政策法规
一、享受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申请审批程序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取消五保待遇程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五保供养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福利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四、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五、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六、农村五保供养形式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2.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5.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6.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
(一)申请审核审批
1.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时,由五保对象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集中供养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批。
3.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集中供养待遇的,下达《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区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市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农村五保对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集中供养:
1.身患精神病;
2.身患传染病;
3.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无能力照料的婴幼儿、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4.区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不宜集中供养的情形。
(三)本辖区范围内自愿集中供养、且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未实现全部集中供养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供养社会代养人员。
医疗救助政策法规
一、救助对象
持本市《社会救助证》的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以及城市低收入群众。
二、救助标准
1.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住院治疗享受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个人承担的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8000元(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不超过10000元)。
3.救助对象身患重大疾病未住院治疗时,可申请享受医前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1000元。
4.城低收入群众住院治疗享受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个人承担的部分超过5000元的,超过的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救助方式
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医后救助、临时救助。
四、申请要求
自愿申请,属地申请,患者申请,如实申报疾病及治疗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愿接受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和社会监督。
五、审批程序
1.医前救助、医后救助、临时救助由患者本人向常住地乡镇(低保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市低保办审查,报市民政局审批。
2.医中救助由患者本人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提出申请,定点医院向市低保办申请批复,定点医院根据批复直接垫付救助资金,定点医院报送审批表,市低保办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六、住院治疗救助比例
救助对象在享受城镇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承担的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000元以下救助40%-50%(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救助50%-60%);
5000元救助30%-40%(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救助40%-50%);
10000元以下救助20%-30%(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救助30%-40%);
20000元以下救助15%-20%(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救助20%-30%);
40000元以下救助l0%-l5%(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救助15%-20%);
40000元以上视情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不超过l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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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我省出台申请社会救助核对认定办法_凤凰财经
我省出台申请社会救助核对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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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郭铭华)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近日出台《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明确了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为进一步准确高效认定社会救助对象,避免“人情保”、“关系保”,杜绝“骗保赖保”,实现“应保尽保”,确保低保政策公平公正的实施提供了保障。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时,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和委托,民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工作
【摘要】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复核时,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核定为其家庭财产。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为: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可参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掌握;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记者郭铭华)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近日出台《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明确了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为进一步准确高效认定社会救助对象,避免“人情保”、“关系保”,杜绝“骗保赖保”,实现“应保尽保”,确保低保政策公平公正的实施提供了保障。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时,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和委托,民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工作,以及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及其家庭,因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办法》中规定核对内容为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和身份信息。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以及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及船舶、房屋、债权和其他财产;家庭支出指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务等非商品性支出;身份信息是指核对对象的户籍状况、证件号码、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复核时,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核定为其家庭财产。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低保家庭认定条件为: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规定: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2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生产、运营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无产权住房或仅拥有一套产权住房,或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此外,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为: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可参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掌握;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为: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居民家庭总收入减去医疗、教育、突发性灾难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刚性支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民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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