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所候琳她是投资顾问吗?

  北京聚金汇银商品有限公司(031)  交易平台非法交易黑幕致使投资人损失惨重  由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发起成立的北京聚金汇银商品有限公司(031)号代理商,在安徽合肥市地区非法从事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才可进行的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白银市商交易,致投资人陷入绝境,发生重大亏损导致我的帐号在十来天的时间里就累计亏损元221019万元。  功安部最近就白银交易平台涉嫌金融诈骗的问题开展刑事侦查,已有300多白银交易平台犯罪团伙落网。  涉嫌金融诈骗的定性依据:1、期货手段;2、没有实物交割;3、虚拟资金;4、负责人控制涨跌   北京聚金汇银商品有限公司(031)号代理商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打着现货白银的招牌非法从事类期货市商交易。国务院(2011)第38号文件明确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而北京聚金汇银商品有限公司(031)号代理商平台提供的操作实盘上的60日均走势线及指标就是专用于期货交易的。  二、虚假宣传,承诺盈利,剥夺投资人知情权。他们以70%盈利率为诱,承诺有指导老师帮助操作稳赚,以此引诱客户投资。既不向客户提交风险告知书也不对用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评估,更不签定交易合同,只需客户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就为客户开户运作。配给的一对一指导老师都是以重仓操作、反方向误导为杀手,然后威胁爆仓逼迫客户加金或抛单等手段造成客户重大亏损。  三、北京聚金汇银商品有限公司(031)号代理商不具有现货或期货经营资格,没有所涉现货交易或期货经营的任何资格。 我是农村人,打工十多年,略有积蓄,没想到今年7月份让一个网名叫香香(QQ号:)的网友给骗了,她自称上海白领,从事女性服装挂件生意,刚开始诚心以交朋友为名,仗着我一颗善良的心相信她,设好圈套把我一步步骗进了炒白银的这种骗局,如今才猛然醒悟,这个所谓的香香就是个为北京聚金汇银拉业务挣提成的大骗子  经不起投资顾问的精心诱骗,我计划先用1万开户。户是开了就是不跟我激活帐户,明令告诉我不用20万激活50公斤的是不会带我操作的,在没有办法和老师的精心骗术下凑足了二十万才激活帐户,后来又唆使我再投入十多万以后就能享受一百万客户的待遇,有更专业的带队老师指导,在利益和他们的诱骗下我又投入了十二万  刚开始小赚,目的就是要让我放松警惕。老师下单指令很强硬,必须听从他的指令操作,每次下单都要截图向他汇报,并且叫我做老弟,说自己三十八了,从事期货很多年了,相当有经验,以50万资金炒到了7百万,后来才得知也就二十八岁,10月31日老师让我重仓下65手空单,并且让我撤销止损,短短三个小时的时间瞬间爆仓,在11月3日再也承受不了压力,果断出金,帐户只剩10万左右。短短十天亏损如此巨大,让我难以接受.........我无法面对亲人,只好流浪在外。。。。。。  本人强烈要求北京金融局给我主持公道。北商所31号会员单位:北京聚金汇银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打着投资理财的幌子,实则暗箱操作,他们集团化运作,分工明细,组织周密,让广大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他们打着合法的幌子,做着诈骗的勾当,行为令人发指,希望金融局严查此事,要求北京聚金汇银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全额赔偿我的损失!!!  目前,我国的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缺乏监管,鱼目混珠,恶性事件不断,骗取投资人钱财,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呼吁功安部门保护群众的财产安全,打击贵金属现货白银电子交易诈骗,让白银不再成为**危害社会,挽回受害者损失,还百姓一个安宁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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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骗子将骗子的丑恶行为公布于众是每个网民应做的!&&&&那位大哥大姐知道全国有多少个大宗商品交易所?有多少个文交所?分别是那些?_百度知道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是骗人的吗?_百度知道赤裸裸的骗局!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浙商所)诈骗 还我血汗钱
摘要:网上有很多曝光帖(搜舟山大宗交易平台诈骗),比如天涯,但很多都被和谐了,还有些平台的人潜伏近维权群里,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家有近亲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一“美女”,后在她的一步步引诱下投资舟山大宗商品所现货(原油),该平台进入该平台需激活资金资金5万,如果有10万就有分析师指导。美女说分析师有8成把握,然后近亲就投了十万。第一次在所谓分析师的指导下赚了千把块钱,尝到甜头的近亲就加大投入,然而听了分析师的指导却总是亏钱,到后来亏了12万左右!当近亲想再投钱想翻本的时候,被他老婆知道了,然后联系我,我网上一查,这就是一个赤裸裸的骗局!(这其实就是一个对赌的性质,我们亏得越多平台赚得远多,而且平台还收取高额手续费,所以分析师故意往亏的方向引导)在把平台里的钱都取走之后,账户交易信息都被清空了!于是去派出所报案,然而这块属于灰暗地带,相关法律不完善,无法立案。去经侦大队,门口的值班人员说这个人多才可以立案。所以现在想召集同样被骗的人一起上诉,让骗子还我们的血汗钱!  对了,这个平台底下有很多代理公司,美女应该就是代理公司的人。金华这叫做渃远投资,在科信大厦b座7楼  “美女”微信号:nuannan228  分析师微信号:baotaijinhao  网上有很多曝光帖(搜舟山大宗交易平台诈骗),比如天涯,但很多都被和谐了,还有些平台的人潜伏近维权群里,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其实这也是中国传统思想在作怪,为何这样说,两性教育一直是大人难以齿口的事情,根本就不会主动去教育自己的孩子,假如自己的孩子看这方面的电视或书籍,马上就认为学坏了,家长都有这种思想,老师也不可能教这些,不然说这个老师不正经。
消息一出,引发不少民众关注。究竟这两种成分会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抗菌皂到底还能用吗?记者特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感染管理科主任倪语星教授解惑,“国内暂时没有相关管理文件出台,但的确不建议使用所谓的抗菌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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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报告接受纸质预定!预定联系助理微信,手机 ,助理二维码在本文末,可直接扫码添加。本报告预定价格150元(含运费)(400部各地监管规则,其中主要部分为纸质版本,200多部为电子版作为补充附件)说明
本汇编主要包括截止日全国范围内对各地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规范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时也尽力涵盖目前新兴和热门的在上述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碳排放交易、排污权交易及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本汇编针对的是各地交易场所,不包括受国务院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管辖的证券、期货等交易所。另外,对于已经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国有产权交易、集体产权交易及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相关内容,因已有诸多汇编面市,故本汇编在第一版内容中不做涉及。同时,对于各交易场所内部交易规则,因全国范围内交易场所数量庞大,规则众多,限于篇幅,亦未收入。本汇编持续更新,编者将根据读者反馈,在后续版本中对内容做进一步更新和调整。 以下内容由崔琦【微信号cuiqi5080(仅限内容咨询)授权金融监管发布目
录国务院发布《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国办发〔1998〕10号)《转发证监会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方案》(国办发〔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发布《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清整联办〔2014〕28号)《关于印发贵金属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清整联办〔2015〕7号)部委联合行文《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检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发改企业〔号)《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银发〔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2〕20号)《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17号)《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主要问题及解答》《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证监发〔2013〕74号)证监会就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等答问证监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新闻发布会部分材料合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查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涉嫌非法活动新闻发布会材料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发改办气候〔号)《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商务部发布《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商建发〔号)工商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工商企字〔号)《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号)交通部发布《关于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第8号)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文市发〔2011〕55号)银监会发布《关于提请关注近期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各类风险的函》(银监办便函〔号)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相关工作》(保监发改〔号)北京市(一)综合《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3〕63号)《关于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中小微企业利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11号)(二)整顿规范《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号)《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36号)《北京市通过清理整顿检查验收的各类交易场所名单》《关于规范全市交易场所交易业务市场秩序》(三)碳排放《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14号)《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5〕65号)《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京发改规〔2013〕5号)《关于做好本市配额账户注册登记和碳排放权交易开户工作》(京发改〔号)《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京发改〔号)《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京发改规〔2013〕7号)《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京发改规〔2014〕1号)《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4〕2号)《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4〕6号)(四)农村产权
因字数限制,部分省略,详情可联系助理天津市发布(一)综合《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38号)(二)整顿规范《天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5〕71号)《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若干问题》(津财企〔2002〕22号)《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2〕16号)《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天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12〕30号)《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拟定的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13〕92号)《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总体方案》(津政办发〔2011〕86号)《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3〕12 号)《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号)《关于发布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名单》(津发改环资〔号)《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津发改环资〔号)《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津发改环资〔号)因字数限制,部分省略,详情可联系助理上海市发布(一)综合《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56号)(二)整顿规范《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关于进-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1〕5号)《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号)《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中相关问题的解答《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转发市商务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1〕36号)《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上海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情况》(沪金融办〔2014〕20号)(三)碳排放《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关于做好本市碳排放挂牌交易相关工作》(沪发改环资〔号)《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上海市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沪发改环资〔号)《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沪发改环资〔号)因字数限制,部分省略,详细目录可联系助理(四)农村产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5号)重庆市发布(一)整顿规范《关于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登记业务的批复》(渝府〔号)《重庆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渝办发〔2012〕69号)(已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 44号)《重庆市交易场所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渝金〔2014〕5号)重庆市通过联席会议备案交易场所名单《推进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15〕30号)(二)碳排放《关于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登记簿系统建设项目》(渝发改环〔2013〕80号)《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三)排污权《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办发〔号)《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15〕45号)(四)农村产权《关于成立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渝府办发〔号)《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号)江苏省发布
(一)整顿规范《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苏政发〔2012〕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苏政办发〔2013〕28号)《关于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情况》(苏政办发〔2013〕74号)《关于开展全省各类非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苏政办发〔2015〕72号)《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关于配合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工作》(苏金融办发〔2013〕67号)《关于加强对白银等贵金属交易监管》(苏金融办发〔2014〕26号)《关于配合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统一登记结算工作》(苏金融办发〔2014〕41号)《关于规范文化类产权交易场所发展的意见》(苏金融办发〔2014〕52号)《关于成立镇江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办发〔号)《关于开展全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连政发〔2012〕85号)《连云港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连政办发〔号)(二)排污权《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3〕2号)《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实施方案》(宁政发〔号)《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5〕2号)《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泰政规〔2014〕1号)《关于成立吴江市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吴政办〔2009〕44号)(三)农村产权《关于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备案管理》(苏金融办发〔2014〕75号)《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3〕85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泰政办发〔2015〕77号)《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武政发〔号)浙江省发布(一)综合《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助推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金融办〔2015〕18号)《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二)整顿规范《关于成立浙江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浙政办发〔2012〕1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3〕55号)《关于保留浙江产权交易所等65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浙政发〔2013〕2号)《交易场所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浙金融办〔号)《关于开展交易场所白银交易规范整顿工作》(浙清领〔201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交易场所变更事项办理工作》(浙金融办〔2015〕89号)《关于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号)《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甬政办发〔2012〕44号)《宁波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号)《关于加快宁波航运交易所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73号)《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丽政发〔2011〕93号)《关于成立宁波市大宗商品交易所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甬政办发〔号)《关于加快建设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1〕63号)《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5〕30号)(三)碳排放《杭州市能源消费过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号)(四)排污权《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发〔2010〕65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第143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环函〔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号)《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5〕42号)《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号)《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号)《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甬环发〔号)《宁波市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甬环发〔2015〕81号)《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台政发〔2009〕48号)《台州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2〕31号)《台州市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台环保〔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排污权交易工作》(台环保〔号)《关于台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台发改价格〔号)因字数限制,部分省略,详细目录可联系助理(五)农村产权《关于规范杭州市产权市场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9号)《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号)《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号)《金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办发〔2015〕86号)《义乌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15〕41号)广东省发布(一)综合《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穗府〔2015〕19号)《关于深入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建设文化强市的决定》(深发〔2012〕4号)(二)整顿规范《关于做好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善后处置工作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广东省清理整顿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联合检查工作》(广东证监〔2014〕69号)《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穗金融函〔号)《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3〕64号)《深圳市交易场所设立申请工作指引》《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检查工作》《潮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潮府办〔2012〕18号)《江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江府办〔2012〕16号)《关于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所调查工作》(粤商务建函〔2014〕75号)《关于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调查工作》(穗经贸函〔号)《关于加快广州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1〕2号)《关于支持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4〕28号)《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穗府办〔2015〕5号)《关于促进广州场外市场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支持和促进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发〔2010〕4号)(三)碳排放《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号)《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发改气候〔2015〕80号)《广东省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粤发改气候〔号)《广东省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日通过)及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四)排污权《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关于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粤价〔号)《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出让金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粤财综〔号)《广东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粤环〔2015〕9号)福建省发布(一)综合《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闽政办〔2014〕90 号)《关于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办〔 号)《关于支持福州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53 号)《泉州市2015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要点》(泉政办〔2015〕16号)(二)整顿规范《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闽政〔2012〕4 号)《关于福建省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工作方案》(闽政办〔 号)《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闽政办〔2015〕26号)《关于省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的函》(闽工商函〔2012〕66号)《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泉政文〔2012〕91号)《泉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泉政文〔2015〕64号)《泉州市交易场所突发风险事件处置预案》(泉政办〔2015〕58号)《龙岩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龙政综〔号)《关于成立南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南政办〔号)《关于成立莆田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莆政办〔号)《莆田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号)因字数限制,部分省略,详细目录可联系助理(三)排污权《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5号)《福建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闽海交〔2014〕46号)《关于核定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闽价服〔号)《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榕政综〔号)《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环总量〔2015〕1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泉环保〔2015〕93号)《贯彻落实宁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宁政办〔号)《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明政办〔2015〕95号)
山东省发布(一)综合《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二)整顿规范《关于贯彻国发〔2011〕38号文件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1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56号)《关于公布保留的权益类交易场所名单》(鲁政字〔号)《关于公布保留的第二批权益类交易场所名单》(鲁政字〔2013〕51号)《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29号)《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威政办发〔2012〕13号)《日照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暨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日政办字〔2012〕13号)《泰安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泰政发〔2012〕14号)《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12〕7号)《关于成立德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德政办字〔2012〕18号)《关于推进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意见》(青政办字〔2014〕80号)《青岛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公告》及附件《青岛市现货商品交易市场名单》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联席会议《督查通知》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潍政办字〔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潍坊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托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潍政办字〔号)(三)碳排放《青岛低碳城市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青政办字〔2014〕74号)(四)排污权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号)《关于成立潍坊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潍政办字〔号)(五)农村产权《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71号文件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鲁政办发〔2015)24号)《枣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枣政发〔2014〕6号)《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5〕2号)《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5〕15号)《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5〕27号)湖南省发布(一)整顿规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湘政办函〔2012〕4号)《娄底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娄政办函〔2012〕19号)《关于公布通过检查验收的交易场所名单》(湘金融发〔2013〕39号)《关于成立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郴政办函号)《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郴政办发〔2011〕45号)(二)排污权《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4〕32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湘价服〔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技术方案》(湘环发〔2011〕36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长株潭三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湘环发〔2014〕29号)《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和《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程(试行)》(长环发〔2011〕31号)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物价局、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益政办发〔2015〕3号)湖北省发布(一)整顿规范《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鄂政发〔2015〕43号)《关于组建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鄂政发〔2010〕55号)《关于规范各类交易所企业名称使用问题的意见》(鄂工商注〔号)《关于同意设立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武汉航运交易所的批复》(鄂政函〔号)
《武汉航运交易所筹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号)(二)碳排放《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3〕9号)《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1号)《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基价及交易服务费标准》(鄂价环资〔2015〕64号)(二)排污权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制定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88号)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关于征集排污权交易出让方》(鄂环办〔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环办〔2013]91号)《关于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鄂环办〔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鄂环办〔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号)《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年)》(鄂环办〔号)(三)农村产权《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关于成立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鄂政办发〔2015〕85号)安徽省发布(一)综合《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意见》(皖政〔2015〕90号)(二)整顿规范《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皖政办〔2012〕1号)《合肥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合政办〔2012〕7号)《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蚌政办〔2012〕5号)安徽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对象(第一批)及整改方案予以确认的函》(皖金函(号)安徽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对象(第二批)及整改方案予以确认的函》(皖金函〔号)安徽省证监局、安徽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检查工作》的通知(皖证监函字〔号)安徽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事项流程图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25号)(三)农村产权《关于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号)《铜陵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铜政办〔2014〕45号)《铜陵市农村产权融资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铜政办〔2014〕46号)《巢湖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巢政办〔2015〕43号)《巢湖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巢政办〔2015〕92号)甘肃省发布(一)综合《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甘政发〔号)(二)整顿规范《关于印发甘肃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2〕75号)《关于建立甘肃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制度》(甘政办发〔2012〕76号)《关于印发武威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风险处置预案》的通知(武政办发〔号)《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号)《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甘清整联发〔2015〕1号)《兰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号)(三)排污权《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号)《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4〕87)《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号)《关于尽快制定推进农村产权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制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92号)山西省发布(一)综合《关于加快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0号)(二)整顿规范《关于成立山西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阳泉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阳政办发〔2015〕79号)《大同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同政办发〔号)《关于我省清理整顿后保留及新设交易场所的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防范违规交易场所投资风险的公告》(2015年第2号)(二)排污权《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9〕39号)《山西省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晋政办发〔号)《长治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长政发〔2015〕61号)(三)农村产权《阳江市农村产权交易办法》(阳府〔2015〕54号)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阳政办发〔2015〕64号)陕西省发布(一)整顿规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情况的通报》(陕政函 〔2013〕34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工作方案》(咸政办发〔2012〕10号)《关于印发宝鸡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宝政办发〔2012〕50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工作方案》(商政办发〔2012〕36号)(二)排污权《关于印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2〕14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方案(试行)》和《陕西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环发〔2012〕41号)《关于规范榆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环函〔号)贵州省发布(一)综合《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10号)(二)整顿规范《贵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筑府办发〔2012〕93号)《安顺市清理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安府办发〔2012〕78号)《毕节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毕府办通〔2013〕73号)《关于做好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36号)贵州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排污权《关于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试点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14〕9号)(四)农村产权《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25号)河南省发布(一)综合《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4号)(二)整顿规范《关于保留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18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豫政办〔2014〕24号)(三)碳排放《2014年河南省节能减排工作安排》(豫政办〔2014〕83号)《河南省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豫政办〔号)(四)排污权《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62号)《关于成立河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办公室》的通知(豫环办〔号)《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政〔2010〕45号)河北省发布(一)综合《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若干措施》(冀政办发〔2015〕21号)(二)整顿规范《关于公布保留各类交易场所》(办字〔2013〕34号)(三)排污权《关于印发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号)因字数限制,部分省略,详细目录可联系助理(四)农村产权《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4号)《关于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事项》(冀财金〔2015〕1号)《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5〕60号)四川省发布(一)综合《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14〕51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1号)《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日中国共产党成都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攀枝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补助办法》(攀办发〔2015〕1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62号)《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川办发〔号)(二)整顿规范《关于成立四川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川办函〔2012〕60号)(三)碳排放《年四川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川办发〔2014〕70号)(四)排污权《成都市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成都市排污权交易价格》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3〕53号)(五)农村产权《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关于成立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成办函〔号)《全市加快农村产权流转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主要模式》(成农办〔号)《关于成立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内府办发〔2013〕55号)《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和抵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遂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遂府办函〔号)辽宁省发布(一)综合《关于创新发展绿色金融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17号)(二)整顿规范《关于成立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辽政办发〔2012〕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10号)《关于成立沈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32号)《沈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沈政发〔2012〕37号)《关于暂停办理交易场所相关登记事项》《大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大政发〔2012〕32号)《关于成立本溪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本政办发〔2012〕51号)(三)碳排放《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计划》(辽政办发〔2014〕49号)(四)排污权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13〕11号)(五)农村产权《沈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沈政办发〔2015〕54号)吉林省发布(一)综合《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36号)《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23号)《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62号)(二)整顿规范《关于成立吉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吉政办函〔2012〕44号)《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吉环办字〔2012〕47号)《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三)排污权《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46号)黑龙江省发布(一)综合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哈尔滨市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9〕26号)(二)整顿规范《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黑政发〔2015〕6号)《齐齐哈尔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齐政办发〔2012〕13号)《黑龙江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黑金办联发〔2015〕1号)(三)排污权《黑龙江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10〕36号)江西省发布(一)综合《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20号)(二)整顿规范《江西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赣府字〔2011〕97号)《转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工作》(吉府办字〔2012〕92号)《新余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余府办字〔2012〕4号)《萍乡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萍府办字〔2012〕27号)《景德镇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景府字〔2012〕17号)《南昌市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洪府厅发〔2013〕69号)(三)排污权《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赣府厅字〔号)《江西省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15〕7号)(四)农村产权《引导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吉府办发〔2015〕35号)青海省发布(一)综合《关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5〕7号)(二)整顿规范《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青政办〔2012〕20号)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若干意见》(青政办〔号)(三)排污权《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2014〕15号)《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青政办〔2014〕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一)整顿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桂政发〔2012〕8号)《关于保留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桂政办发〔2013〕55号)《南宁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南府发〔2012〕22号)《桂林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市政〔2012〕15号)《钦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发〔2012〕16号)(二)碳排放《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桂政办发〔2015〕1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布(一)综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二)整顿规范《关于清理整顿保留交易场所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清理整顿保留交易场所有关事宜》(内政办字〔2014〕65号)《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号)《关于支持包头市稀土产品交易所发展七条政策措施》(包府办发〔号)(三)排污权《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内政办发电〔2011〕19号)《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发〔2011〕5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发〔2013〕12号)《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5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计划 (2014年—2015年)的通知》(宁政办发〔号)西藏自治区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因字数限制,部分省略,详情可联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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