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到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直接可以退吗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分家了  云南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出了一件非常让人费解的怪事:在没有国务院和住建部任何政策要求和批准的情况下,昆明市公积金中心要被强行分为省市两个中心.目前,昆明中心正处在两难境地,是该执行国务院的政策规定,继续执行一个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公积金中心,还是屈从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错误决定,把一个中心分为两个中心.难啊!!!  2006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严格按照国务院[2006]12号文件和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全国率先完成了辖区各分支机构的统一收编工作,完成了一个设区城市中只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真正实现了昆明市全辖住房公积金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决策、统一管理“四统一”的管理运作。运行管理几年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管理规范、资金安全高效,得到了广大职工的一致好评。  目前,云南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云南省财政厅综合处正在强行要求昆明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省直机关分中心上划云南省住建厅管理的相关事宜!我们感到突然!惊恐!害怕!因为:作为公积金的监管部门,事前没有征得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更没有得到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也没有事前到市中心调研过,就作出草率的错误决定,难道他们不知道国务院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吗?难道原国务院的2002年下发的12号文件和国务院令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起作用了吗?难道一个城市设立两个中心,就要成立两个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吗?难道不知道一个城市设两个公积金中心会带来公积金管理的极端混乱吗?难道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积金中心还会有利益可争吗?知道!他们肯定知道!但是他们还是要知法犯法,甘当开历史倒车、倒行逆施,做违规违法的使者.我们怀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省直机关分中心负责人和行业主管部门串通一气,私下跑关系,暗箱操作,蒙蔽省政府领导,违规报请省政府批准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的省直机关分中心划归省住建厅管理,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国务院12号文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未办理机构移交手续的前提下,就迫不急待的更名挂牌,公布省级中心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细则,严重扰乱了昆明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严重伤害了广大职工在一个中心管理下的和谐愉快心情。  因此:我们诚恳呼吁国务院、住建部和各级领导以及社会各界、全国住房公积金行业给予高度关注和支持,给我们昆明公积金中心一个正确、公正的答案,以使昆明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安全、顺利发展!为构建和谐昆明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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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老百姓自己的钱不能让他们分来分去,也不能让他们搞个内外有别,缴到省中心的人有优惠,市中心的普通老百姓就没的招。想想吧,这和计划经济的双轨制有啥区别
  没公积金的飘过
  分家不会把老百姓的钱也分了吧?
  权益之争啊!住房公积金账户沉淀资金,很是诱惑!同意分出去!看谁在裸泳!
  @梦兰-31 10:28:00  权益之争啊!住房公积金账户沉淀资金,很是诱惑!同意分出去!看谁在裸泳!   -----------------------------  不是分钱那么简单,但你看见别人可以很宽松的取到公积金,同在一地你却不能享受同等政策,你如何想?恐怕你会想起同命不同价吧。
  作者:fansbook
回复日期: 10:03:00  不是分钱那么简单,但你看见别人可以很宽松的取到公积金,同在一地你却不能享受同等政策,你如何想?恐怕你会想起同命不同价吧。  每个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到昆明是住房公积金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取款业务何时很宽松过?你不知道垄断导致服务质量的严重下降吗?住房公积金沉淀那么多资金,存到那家银行不是块大大的肥肉?再说,住房公积金可以有条件的进入保障房建设,在资金紧缺的今天,谁不动这脑筋啊?少来蛊惑!谁不知道昆明市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那点小算盘!
  者:yunnanren2003
回复日期: 19:17:00  分家不会把老百姓的钱也分了吧?  分家,隶属省住房公积金中心管辖企业的资金会划归省住房公积金。可以借此审计,清查资金。
  分了之后会好办事一点吗?  我现在在为商贷转公贷,取老婆公积金的事烦着呢?  我是省直单位,老婆好像也是省直事业
  @梦兰-1 10:33:00  作者:fansbook
回复日期: 10:03:00  不是分钱那么简单,但你看见别人可以很宽松的取到公积金,同在一地你却不能享受同等政策,你如何想?恐怕你会想起同命不同价吧。  每个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到昆明是住房公积金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取款业务何时很宽松过?你不知道垄断导致服务质量的严重下降吗?住房公积金沉淀那么多资金,存到那家银行不是块大大的肥肉?再说,住房公积金可以有条件.....  -----------------------------  是每一个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人都可以按照已颁布和现行的政策,如有符合的情况就可以到住房公积金办理支取,公积金贷款等业务。至于说宽松,难道是随用随支?就可以体现公积金的互助性、保障性吗?
  昆明住房公积金真的分了吗?看了那篇文章真是让公积金人啼笑皆非哦!当年率先在全国完成机构调整,转眼间又在全国率先分家,真是公积金的大新闻啊!不知国家建设部管了没有?难道即将要修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修改为一个城市设两个中心吗?费解!费解!费解!
  与其说争利,不如说与普通老百姓争利。省直属企事业的高薪,又有几个真正需要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注意的不是省中心,是省直属单位中心,不比昆明中心高。
  昆明这么小的地方,缴存人数也不多,根本用不着两个中心,这真的是一种倒退。  据我所知,公积金采用属地化管理,一个地方公积金的最高管理和决策机构是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如果机构分离这么大的事都没有经过管委会同意,实际上是违法的。  过去几年,尽管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是为缴存人做了很多工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完成机构调整,结束了过去那种各自为政的局面,为昆明地区的公积金缴存人提供统一的规范的服务,就是一种积极有效的发展行为。尤其是管理系统上线后,这种规范服务给广大缴存公积金的人员无论是缴存、提取、贷款申请,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分离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涉及到人员、管理系统、机构变革引起的一系列工作环境变化,说直接点,它会在上述方面造成极大的财力物力浪费,更重要的是,在昆明这么小的城市,会给公积金的管理带来不便和混乱,让公积金缴存人无所适从。  如果仅为一己私利,这样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滥用公权力,另拉山头、占山为王,损害的不仅是广大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也是云南省、昆明市的政府执政形象,更直接点,是浪费云南广大纳税人的钱,进行权利的争夺。
  @梦兰-1 10:37:00  者:yunnanren2003
回复日期: 19:17:00  分家不会把老百姓的钱也分了吧?  分家,隶属省住房公积金中心管辖企业的资金会划归省住房公积金。可以借此审计,清查资金。  -----------------------------  与其说争利,不如说与普通老百姓争利。省直属企事业的高薪,又有几个真正需要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注意的不是省中心,是省直属单位中心,不比昆明中心高。  审计吗?分不分都可以审。至于说投资到保障房,那是中央制定的政策,谁也不敢乱用。也就没有想不想,愿意不愿意的问题。
  fansbook
回复日期: 00:19:00  是每一个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人都可以按照已颁布和现行的政策,如有符合的情况就可以到住房公积金办理支取,公积金贷款等业务。至于说宽松,难道是随用随支?就可以体现公积金的互助性、保障性吗?  -----------------------------------------------------------------------“宽松”这个词,是你自己在使用,请自己看清楚!至于敢不敢乱用,不是你说了算!愿不愿意,也不以你的意志为转移!这篇文章,只不过暴露了你的意图而已。
  据了解,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要分家了的文章发表后,建设部出面干预,已经暂停了移交,让昆明公积金看到了希望,但是在没住建部任何批准的情况下,省直机关分中心竟敢我行我素,藐视建设部的干预,藐视昆明市人民政府,藐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藐视昆明公积金中心党组,在没有办理任何移交手续的情况下,公然将原昆明中心省直机关分中心的牌子撤下,挂上了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牌子,公开发布了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支取转移、个人贷款等实施细则,印制并投入使用了个人公积金贷款合同书。(见附件)  我们感到震惊!!!区区一个隶属于昆明人民政府的副处级单位竟然有如此能量挑战各级组织、挑战国家政策法规。特别是在新的住房公积金条例即将出台时,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难道省直分中心的背后有强大的势力支撑?难道昆明公积金中心就如此的无能?难道昆明市人民政府奈何不了一个副处级单位?难道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难道我们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能够容忍他们的嚣张?我们公积金同行拭目以待!感谢全国公积金同行顶力支持。
  搞笑啊!胆大妄为的昆明公积金中心省直机关分中心!  据了解,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要分家了的文章发表后,建设部出面干预,已经暂停了移交,让昆明公积金看到了希望,但是在没住建部任何批准的情况下,省直机关分中心竟敢我行我素,藐视建设部的干预,藐视昆明市人民政府,藐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藐视昆明公积金中心党组,在没有办理任何移交手续的情况下,公然将原昆明中心省直机关分中心的牌子撤下,挂上了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牌子,公开发布了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支取转移、个人贷款等实施细则,印制并投入使用了个人公积金贷款合同书。(见附件)  我们感到震惊!!!区区一个隶属于昆明人民政府的副处级单位竟然有如此能量挑战各级组织、挑战国家政策法规。特别是在新的住房公积金条例即将出台时,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难道省直分中心的背后有强大的势力支撑?难道昆明公积金中心就如此的无能?难道昆明市人民政府奈何不了一个副处级单位?难道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难道我们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能够容忍他们的嚣张?我们公积金同行拭目以待!感谢全国公积金同行顶力支持。
    挂牌
  迫不及待发布的“省级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实施细则  云南拟准许住房公积金用于家人治大病  .cn
云南网   胡强俊 画   省级公积金3个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家人患大病 可提住房公积金  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了《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草案)》和《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3个规范性文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提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救急。  此外,文件也明确,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缴存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为12%,其中,非财政供给的单位,可在5%至12%范围内每年度确定比例缴存;单位未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基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转移月平均收入低于昆明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家庭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购买不符合规划建设的房屋或者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不得申请提取公积金。  申请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具有昆明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等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文件1  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为12%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单位和职工的缴存基数,自登记缴存的次年起,每年审核调整一次。单位持《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明细表》、《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汇总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平均工资表》到省中心审核后再到受托银行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核定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标准为12%(若省政府批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其中,非财政供给的单位,可在5%至12%范围内每年度确定一个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营亏损、缴存比例不能执行到5%的困难单位,可以向省中心申请,经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含经批准缓缴的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原则办理: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因历史原因和确有困难的单位,报省中心审批,可以先缴存当年的住房公积金,再逐步实现补缴;单位未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基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能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对职工工资有异议的,省中心可以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裁定的工资或者统计部门颁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文件2  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低收入家庭租房可提取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中提出,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服务窗口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有: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离休、退休的;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出境定居的;应征入伍的;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昆明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购买商铺车位等不得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的房屋性质不明确的;不符合规划建设的房屋或者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的;在昆明辖区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职工或者配偶,在购房当地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公安管理部门出具常住证明等相关资料的;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且未纠正的或者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自追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提取  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之一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医疗交费发票等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患者一年内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低保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和待业证,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50%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生活保障;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其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的,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低保证、子女的大学录取通知书、交费发票或者交费通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须提供结婚证)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上大学期间学杂费(一年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学杂费用。有以上特殊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一定限额的住房公积金。  文件3  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购买首套小户型首付不得低20%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规定,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具有昆明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年以上,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缴存比例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工资总额不低于上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并出具缴存情况证明。具有购房协议,且为购房协议约定的产权人或者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本市房产抵押、办理质押或者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杨春雁)  温情提醒 明日前可提意见  请提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明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邮箱:  电话:1(传真)
    印制的合同
  不可思议哦!昆明公积金中心怎么如此不幸啊!据了解前任主任好不容易才统一的中心,却要被你们拱手相让,是无能吗!
  呵呵!没想到还有这么多人关心支持昆明公积金中心采取的行动。省直分中心这样做是不得人心的,如果得逞了,就有人要升官、还要增加编制,还要修办公楼、还要投入巨资建设信息系统。这不是在浪费我们纳税人的钱吗!希望全国公积金同行及有良知的中国公民都来谴责他们,不让他们的阴谋得逞!!!
  近几年昆明公积金中心的工作改善很大,效率很高,对省直几个单位的服务很好!如果划归省厅么,我怕又向省各大机构厅局一样拿架子、磨洋工啰!
  住建部有好事时是领导,有麻烦事时是监管部门!建议把公积金改企业算了
  昆明中心好象对分家无所谓啊
  直接正科咯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任文佳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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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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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提高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其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是指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委托商业银行,用住房公积金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以个人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和组合贷款业务,由贷款人办理。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经省中心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贷款规则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
(二)具有昆明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年以上,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缴存比例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工资总额不低于上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并出具缴存情况证明。
(五)具有购房协议,且为购房协议约定的产权人或者共有产权人;
(六)同意用本市房产抵押、办理质押或者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七)购卖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不得低于20%; 9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八)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省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
第六条&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者实际购房款的一定比例(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
(二)夫妻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三)夫妻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其父母或者子女为所购住房的产权共有人、其中有一人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
(四)单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五)单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其父母或者子女为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其中有一人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
(六)借款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资格不可合并计算。
第七条&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女职工不超过55周岁。
按国家规定延长工作年限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国家调整利率的,按调整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九条&偿债能力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认:
家庭月均偿还贷款能力为:(职工月工资收入、其他月收入+职工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月工资收入、其他月收入+职工父母月工资收入、其他月收入)-昆明市人均月生活费×职工家庭供养人数。其中借款人父母工资收入计入其家庭偿还能力时,以60周岁为限;凡纳入还款能力计算的人员,须为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且以60周岁为限。
第十条&申请组合贷款除符合个人贷款条件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借款人应当为同一缴存人,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应当为同一套住房;
(二)每一笔组合贷款用同一种担保方式;
(三)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省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贷款人审批。贷款抵押为同一抵押物,两种贷款的期限必须一致。
第三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一条&省中心负责受理贷款申请、办理初审、复审、和批准手续,逐笔审批,分级负责。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在省中心的指导下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和配偶、共有权人身份证件,以及户口簿、居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或者婚姻状况证明等(验证原件);
(三)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者偿债能力证明;
(四)经过备案的购房协议和首付款发票复印件或者经过公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五)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批准文件、证明;
(六)抵押或者质押的权属证明;
(七)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八)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征信情况报告(连续6个月或者累计10个月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贷款);
(九)用住房作抵押的,还须提供抵押物估价报告书;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担保人资信证明;
(十)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省中心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当进行初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收存证明资料;对证明资料有疑义的,要求补充资料,并调查后予以答复;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第十四条&贷款初审后,复审人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符合贷款条件的,提出意见报送批准人;发现疑义的,退回初审人调查核实;复审未通过的,书面说明原因,逐级退回。
第十五条&贷款批准人签署批准意见后,书面通知贷款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贷款人发现贷款通知内容违反规定的,应当将贷款通知文件退回重审。贷款批准人不批准贷款的,应当逐级退回申请材料,由初审人告知不予贷款的理由。
第十六条&批准贷款的,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和公证手续。
签订贷款合同前,贷款人应当告知借款人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注意事项等。
第十七条&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省中心应当向贷款人逐笔出具贷款通知书,并将贷款资金逐笔划至贷款人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借款人购买一手商品房和通过住房二级市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人应当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用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或者售房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集资合作建房的,将贷款划转到集资合作建房单位的建房存款账户。用于自建、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由贷款人将贷款划转到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贷款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贷款审核手续的,经省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借款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者等额本金还款。计算公式:
1.等额本息还款(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第二十条&借款人按月还款,可选择柜面现金还款或者委托省中心扣还贷款。
委托省中心扣还贷款的,应当与省中心签订协议,由省中心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贷款本息。不足部分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储蓄存款专户扣收。
办理组合贷款的银行商业性贷款部分,偿还贷款本息时,须由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委托扣还贷款协议,由贷款人按月从借款人开立的储蓄存款专户上扣收。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事先告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根据协议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一节 抵押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的房产和其他地上建筑物、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省中心和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贷款抵押物。
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其价值须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借款人承担评估费用。抵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第二十二条&签订抵押合同后,贷款人和抵押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贷款人收持《房屋他项权证》。
本办法所称的抵押人,是指为公积金贷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
第二节 质押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持有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可作为质押的质押物。其中个人储蓄存单必须是贷款人系统内的存单。
签订质押合同后,出质人应当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贷款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面值的80% 。
第二十四条&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者损毁的,贷款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有价证券到期兑现后,借款人可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或者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也可以用省中心、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转为质押。
第三节 保证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当对发放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人用贷款购买期房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人应当在贷款人处开设保证金账户并与省中心签订阶段性保证担保协议,按贷款总额的10%-30%缴存保证金。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交给贷款人办妥抵押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收妥入库后,售房单位保证担保责任方可解除。
本办法所称的保证担保人,是指有能力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七条&保证担保人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保证期内,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由保证担保人向省中心偿还贷款。保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可向借款人追偿。
保证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借款人须提供新的保证担保人。经省中心认可后,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依法不得为保证担保人。
第五章&贷前调查与咨询
第二十八条&省中心按照下列规定调查、审批按揭贷款项目:
(一)与开发商接洽;
(二)组织调查;
(三)提出初步意见;
(四)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下达批复;
(五)与开发商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进行按揭楼盘贷款项目调查的程序:
(一)资料收集。包括收集对拟合作的楼盘审批材料、项目文件等。
(二)楼盘调查。审查核对材料、实地查看,了解有关情况。包括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楼盘基本情况、市场预测、效益和风险分析、楼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建议。
(三)提出风险控制措施、贷款规模、合作期限、保证金比例等意见并出具调查报告。
调查工作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
第三十条&省中心应当通过业务经办网点、电话等形式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提供咨询内容:
(一)借款申请人条件;
(二)贷款额与贷款期限的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及还款额参照表;
(三)与贷款有关的担保等事项;
(四)需提供的资料;
(五)办理程序;
(六)贷款归还及贷款合同变更的方式;
(七)贷款办理机构地址与联系电话等。
受理咨询人员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第六章 贷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借款人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当将抵(质)押物权利凭证退还借款人,贷款合同随即终止。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的住房列入拆迁范围的,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省中心,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借款人在借款期内出售用贷款所购住房的,需经省中心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后才能出售,收回的售房款,首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 债权保护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逾期者,对逾期部份,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人有权处分抵(质)押物。
(一)借款人、保证担保人连续六个月不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者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保证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未征得贷款人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和扩建的、擅自将抵押物出租而未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三)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者受赠人的;
(四)借款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继承人、受赠人、代管人、监护人、保证担保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依法处置抵(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支付处置抵(质)押物应当缴的各种税费;
(三)偿还贷款本息、罚息、赔偿金、违约金等各种款项;
(四)若有余款,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或者合法继承人;
(五)若处置抵(质)押物所收价款低于上述(一)至(三)项之和,贷款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继续追偿。
第三十五条&处置抵押物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违约金和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押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中心应当建立贷款资产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岗位)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贷款资产进行管理。
个人贷款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贷后检查应当以贷款档案、借款人、抵押(质)物、保证人等为对象,采用实地检查、访谈及信息查询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省中心应当督促贷款受托人,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约定催收逾期贷款,逾期贷款的催收覆盖面应当达到100%。
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合同违约后不予纠正的,应当及时通过法律手段回收贷款本息。
第三十八条&省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法、违规造成的贷款风险或者贷款损失,应当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据不同情节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从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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