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属于哪个市人民政府办特病种申报联系方式?

什么情况能办理特病,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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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办理中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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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西区(鞍山)
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
经济合作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开发区(朝阳)
长兴岛经济区
花园口经济区
大孤山经济区
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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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开发区
经济开发区
开发区(阜新)
经济开发区(铁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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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能办理特病,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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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单位:
&(&平均办理速度 11&天&&平均办理质量 5&分&&诉求办理总量 8049&件&)
处理结果:
答:根据《关于调整治疗型家庭病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44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范围:
(1)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
(2)高血压病(III期);
(3)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内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
(4)尿毒症透析治疗;
(4)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5)恶性肿瘤的放、化疗(仅限膀胱灌注)。
申请程序:
1)初检
①参保人员可在每月20日前持就医手册、IC卡、本人近2年病例资料、1寸近期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在初检特病体检医院中就近任选一家医院,作为初检申报医院,申报、登记体检。
②体检医院和时间由初检医院在体检前一周通知患者本人或家属。
③体检由医保中心统一组织医疗专家进行现场体检。
④根据专家鉴定结果,医保中心审核合格后,发给患者《特病门诊证》。
⑤《特病门诊证》从发证次月起有效,有效期一年。
体检时间为: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2)复检
①特病患者《特病门诊证》到期前1个月,需接续治疗的,可将《特病门诊证》复印件、IC卡、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近期照片2张交.特病就诊医院。
②特病就诊医院按要求对复检患者进行复检。
③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抽检后,复检合格的换发《特病门诊证》。
特病体检医院:
(1)初检
初检体检医院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只认定肿瘤)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等8家。
(2)复检
复检体检医院为:特病患者选定的特病定点医院。
特病复检时间为:特病患者《特病门诊证》到期前1个月内
回访情况:
办理时间长太,未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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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林业局网上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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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8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5条、第25条;(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16条、第17条。
二、申请条件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八)具有必要的猎捕人员及相应的技能。 &
三、申报材料
猎捕证(转报)申报材料:(一)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申请理由等相关证明材料;(三)说明猎捕目的、种类、数量、猎捕地点、时间、执行猎捕人的申请报告;(四)林业主管部门计划通知书及县林业局初审意见;(五)组织机构代码。以上材料一式十份。(所交资料均要求使用A4纸(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凡要求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1.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2.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3.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特许猎捕证。受理――审定――上报
五、承诺时间
(一)上报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的通知》(川价非字〔1993〕56号)。
(二)收费标准:按陆生野生动物不同保护级别和捕捉、购销的不同收费,具体标准: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成交额的8%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成交额的6%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出售、收购、利用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成交额的6%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出售、收购、利用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以及其它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成交额的5%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出售、收购、利用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成交额的3%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七、联系电话: 3210701
投诉电话:3229434
林木采伐、运输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二、申请条件
(一)省和市(州)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 (二)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的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经批准增加采伐限额或者需调剂分项限额的林木采伐;(四)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五)因森林火灾、虫灾、风灾和征占用林地等需纳入商品材木材生产计划的专项林木采伐;(六)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危及安全的名木古树的采伐。(七)需运输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八)对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许可证》;(九)个人搬迁,应具有户口迁移证明;(十)个人自用,应具有购货发票或其他木材合法来源的证明;(十一)工程自用材,应具有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十二)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二)林权证明文件;(三)成片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有采伐任务的还应当提交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四)木材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明。包括以下几种材料之一:1、木材采伐(采集)许可证;2、购买木材的票据;3、属农村居民采伐其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有林木外运的,需提交基层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4、属个人工作调动或者家庭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少量自用材的,应提交工作调动证明或者户口迁移证明;5、因工程竣工或者迁移需要运输工程自用材的,施工单位应提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五)具有资质的木材检验人员出具的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六)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向外运销木材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竹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七)直接向木材生产者购买木材的,应当出示缴纳有关费金的票据;(八)国家和我省规定应施检疫的,应当出示检疫证明;(九)中转、二次运输的,应提交原运输证。(十)组织机构代码及身份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呈报的木竹采伐(集)申请表,经所在乡(镇)林业站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申报并附前述材料;(二)采伐集体及个人的林木,申请经县林业局审核批准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国有林采伐经县林业局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申报单位将前述材料连同县林业局文件报市林业局审批发放木材采伐许可证,经审查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三)申请人凭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通知书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证书。
五、办理时限
承诺时间: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二)收费标准:1、根据《四川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6月29日发布),按集体或林农出售价的10%计征育林费。2、不收工本费。
七、联系电话:3210701
八、投诉电话:3229434
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申请条件
(一)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设立木材加工厂及省林业厅直属企业需经营加工木竹材的;(二)有合法的木竹材来源;(三)经营加工地点和规模符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等作出的规划和布局;(四)有相应的场地、资金、设备和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木竹材经营加工申请表》;(二)拟经营加工木竹材来源情况说明;(三)固定的木竹材经营加工场所和相应的经营加工设备、资金和人员证明;(四)符合本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及本地的规划和布局。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呈报《木竹材经营加工申请表》并附前述材料,送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二)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查合格的,核发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申请人领取《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四)申请人凭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承诺时间:即办件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七、联系电话:3210701
&&& 八、投诉电话: 3229434&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4年9月24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条件:
(一)有适宜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四)申请经营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品种、数量和获得方式、渠道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申报材料: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转报)申报材料:1、申请表;2、养殖、经营场地、资金、动物技术人员资料;3、养殖动物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材料;4、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1寸彩照2张;(以上材料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一式四份;涉及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一式三份,所交资料均要求使用A4纸(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凡要求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查验申报材料,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制发不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件。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收费标准:收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10元。
七、联系电话:3210701
八、投诉电话:3229434
占用(临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申请条件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二)《使用林地申请表》要求表格内容完整、填写规范;(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研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3、勘察、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4、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五)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法人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且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可行性报告编制的要求;(六)建设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七)其他相关材料。对征占用林地位置特殊,面积较大,或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而又必须征占用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文和保护树种的移栽方案等;(八)需申请采伐被征占用林地上林木的项目还应提交采伐作业设计;(九)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所作的《现场查验报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和初审意见表;(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十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十二)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理程序
(一)使用林地的工程(项目)单位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套(需转报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市林业局审核的工程项目分别提供4、3、2套材料,其中,申请表、现查查验和初审意见表各5份)报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受理;(二)属县林业局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县林业局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三)属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市林业局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县林业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收取了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将有关材料交由建设单位上报有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四)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办理时限
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县级权限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4号)文件。
(二)、收费标准:1、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向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计收。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⑥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2、林地补偿费。由征用占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按林地所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值的2-3倍支付,临时征占用林地在一年以内的按1-1.5倍支付。3、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向林木及附着物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具体标准如下:①用材林的幼龄每株5元(按乔木树种株数计),已成林的按成林面积和成林时间每亩每年另加200元的抚育保补偿;②用材林的中、近熟林按主伐期标准出材量(每亩10-15立方米),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③用材林的成、过熟林按实际出材量,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④防护林按用材林的2倍计算;⑤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的3倍计算;⑥灌木林、薪炭林按用材林的50%计算;⑦竹林、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或按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2倍计算;⑧苗圃地按每亩元计算;⑨植物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计算,其它附着物按实际造价计算。4、安置费。每一个农业人口由征用林地的单位按相邻耕地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1-1.5倍支付,但每亩被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七、联系电话:3210701
八、投诉电话:3229434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二)《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川府函[号。
二、申请条件
(一)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二)调运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三)产地检疫合格证; (四)经核实不带检疫对象;经检疫检验、除害处理合格的。
三、申报材料
(一)《森林植物检疫申请表》;(二)对林木种苗繁育基地、木材生产加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森检机构签发的《产地检疫记录》、《产地检疫合格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三)所运输松科植物及其产品应提交其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四)从县境外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再次调出县境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内应提供原检疫单证;(五)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涉及省际间调运的,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六)如森检员要求还应提交施检植物样本。(七)组织机构代码或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森林植物检疫申请表》和前述申报材料;(二)经审核合格后,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三)申请人在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植物检疫证书》;(四)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植物检疫证》,并说明理由。
五、承诺时间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办件。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88〕492号)。(二)收费标准:收费起点:0.50―1.00元;按货值比例0.01%―1.00%。详见《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
七、联系电话:3210701
八、投诉电话:3229434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第26条。(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20条。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无检疫性病虫害;(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四)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五)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六)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七)申请领取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必须先经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八)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九)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十)具有必要的经营措施;(十一)具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注有生产者、经营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表中内容需要保密的由申请者注明);(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三)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六)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七)申请领取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提交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八)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理程序
由申请者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上述材料办理。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3210701
八、投诉电话:322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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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水县九龙镇农民张某问:2013年至2014年,她因患恶性肿瘤在重庆西南医院住院,目前治疗虽已结束,但后续仍会产生一些门诊费用,像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医疗证&(下称特病补偿证),怎么办理?
  带着张某的问题,5月5日,记者采访了邻水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李军。李军告诉记者,目前全市各地的政策有一些差异,根据张某描述的情况,结合《邻水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实施细则》(下称《补偿细则》),她可以申领特病补偿证。
  &邻水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分甲、乙两类进行管理。目前,《补偿细则》已下发各乡镇,患者可以前去了解,查询自己是否符合申领条件。&李军告诉记者,今年甲类病种于5月和10月分两次申报;乙类病种于10月集中申报。甲、乙类病种申报者分别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近两年、一年内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和相关阳性检查报告,以及一寸免冠相片两张,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像张某这样在县外就医的特殊病种患者,凭申报资料到户口所在片区中心卫生院新农合办公室填写《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申请表》。&李军说,而在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医院就医的特殊病患者,则需凭申报资料在就医医院新农合办公室,填写《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申请表》。两类患者材料经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于当月30日前,到各相关医院领取特病补偿证。
  &申领到特病补偿证的患者,根据邻水县《补偿细则》,按照85%的比例报销,甲类病重患者每年可获得封顶3000元的补偿,乙类特殊病种每人每年封顶线为1000元。&李军说,报销费用必须是在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针对该特殊病种使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的费用;次年继续享受特殊病种补偿的参合患者,需本人持特病补偿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到县合管中心年检;超过两年的患者,需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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