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能否转包分公司转包给别的总公司能否转包分公司,工人怎么维权

企业工程外包工人发生意外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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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劳动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市场的用人单位主要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虽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还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即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但法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和单位有明确的技术和资质要求,如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对取得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的个人,也只允许独立或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本案中的外包公司能否作为合格的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关系主体,需要进行专门的资质认定。
□晨报记者 韦蔡红劳动者发生安全事故,但该工程是一家公司转包给另一家公司做的,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受伤员工究竟该找谁来支付赔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合同,也未帮其缴纳各项保险,劳动者是否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并享受相关待遇?[案例]两家公司他究竟属于谁的员工方先生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13年6月份他在一家施工工地干活时,使用切割机时不幸将左手大拇指给锯断了。外包公司为方先生支付了8千元手术费,后经过医院手术,虽保住了手指,但却留下关节活动受限等后遗症。在医院治疗期间,他多次去工地和公司索要医药费和生活费,但都遭到拒绝。公司表示,此项目转给外包公司负责施工,他属于外包公司所使用的工人,与公司没有关系。无论是这家公司,还是外包公司,他们都没有和方先生签订任何合同。 5个月以来,身为家庭经济支柱的方先生一直因为受伤不能工作,自己也支付了1万多元的医药费。他希望单位能够赔偿他医药费、误工费和生活费等5万元左右,但两家单位都予以拒绝。方先生不知道自己该如何维权?没有劳动合同,他能以事实劳动关系主张自己的权益吗?谁又是他主张权益的单位主体呢?五大问题聚焦问题1:外来务工者在沪就业,用人单位应该为其缴纳哪些保险?蓝海集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相关专家指出,外来务工者在沪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自2011年7月日起,非本市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外省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应当参照本市户籍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则采取过渡方案,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其他员工待遇方面,在沪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地户籍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一视同仁。问题2:此案例中,方先生究竟是工程方公司还是外包公司的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方先生是否与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蓝海集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相关专家认为,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方先生究竟属于谁的员工,需要通过“特定主体”和“劳动关系”两个方面来认定:首先,根据《劳动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市场的用人单位主要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虽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还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即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但法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和单位有明确的技术和资质要求,如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对取得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的个人,也只允许独立或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本案中的外包公司能否作为合格的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关系主体,需要进行专门的资质认定。其次是劳动关系,由于方先生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焦点便聚集到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上。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上海高院在审理中有如下口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实际是用人单位的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还可以综合下列情况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1.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3.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根据相关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最后,关于证明责任。方先生作为劳动者乙方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方先生负“存在劳动关系”和“受到人身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方先生可以提供自己平日的工资、工地工人佩戴的工作证、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甚至工友们的证言都将作为争议过程中对方先生有利的证据被采纳。本案中,方先生的劳动关系应当归属于外包公司。问题3:方先生作伤残或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手续?用人单位是否该按工伤赔偿标准给予担责?若按工伤标准,方先生大约可以获得多少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蓝海集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专家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需在医疗终结后带好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到社保局工伤科填写工伤申报表。工伤申报表要求提供证人的证言,一般需要两名以上证人的证言,以证明工伤发生的情况等,具体流程根据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标准而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本案中,方先生在施工工地干活时不慎锯断了自己的左手大拇指,经医院救治后保住了手指,但留下关节活动受限等后遗症。假定方先生工伤鉴定属于分级中七级伤残——一拇指指间关节断离的情形,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颁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规定,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由于本案中公司方未给方先生缴纳社会保险,方先生应根据其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向用人单位直接追索相应赔偿。问题4:方先生要求的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费等是否合理?蓝海集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相关专家指,劳动者因工伤造成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出示的医疗证明单据或其他费用证明,依法支付劳动者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方先生应根据自身情况以及以上文中提到的赔偿标准予以追索赔偿。问题5: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倘若劳动者属于外包公司员工,本案中工程方公司是否该负连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蓝海集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专家指出,劳动者如果属于外包公司员工,由于施工项目是工程方转给外包公司负责施工的,因此两家公司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本案中外包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那么两家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外包公司具有相应资质条件,那么将由外包方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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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员工和公司承包工程亏本 工人工资发放不了怎么办
你好,请问我个人无资质承包的公司工程,现在干亏本了,公司图纸工程量100万,因为质量问题只肯支付65万,已支付45万,被我用来买材料和发生活费,现在年底只肯给25万,工人工资缺口50万,有考勤和工人签字手印。工资发不出来了,公司是不是应该支付工人工资,我会不会因为违约坐牢,被起诉之类?
工程马上就亏损,认后的工人工资怎么办,我外面再也无力支付工费了,公司合同单价也低,律师!我该怎么办呢?
公司在2014年3月份把大家遣散了,因公司运作不当,无资金发放工资,一直拖欠,现在2015年1月份了,全公司人的工资也没有拿到,我们都去仲裁了,但是仲裁的时间特别慢,上庭公司老板也不出面,现在还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个事情呢,(另外公司的法人是老板的儿子,如果仲裁院强制执行,听说只会去查法人的户头金额是吗)
工程赔了?工人工资发不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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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煤矿拖欠工人三个月工资,然后放假,开工以后以没钱为由,不给工人发放工资,请问应该怎么处理?
公司法人去世了,直系亲属也跑了,但是公司没有宣布破产,请问员工该怎么才能拿到公司拖欠的工资?对于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几十年的员工来说,是否能拿到工龄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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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考我过面试线,复审要开两年工作证明,去公司发现原公司早就注销了,一直是挂靠在其他公司承包工程,我进公司时并不知道,十月我就辞职了,报名时填的还是公司的名字,现在这个证明的公章怎么办,不知道找谁去扣
管理员解答好评率:100%
您好,联系招考单位说明情况。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 工人可向发包公司索薪(图)
接听时间: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崔武(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先生:某河道工程公司投标取得一个建筑工程的承包权,该公司转手又将工程承包给一个根本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施工结束后拖欠我们各项费用2万余元。承包人就该款打有欠条。现承包人突然失踪,我们找到某河道工程公司,其负责人让我们去找承包人要。请问,我们该向谁主张这笔欠款?
崔律师:可向河道公司和违法承包人一并索要欠款。某河道工程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条件的个人承包已经违反建筑法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民法通则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定义务,对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具有共同的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据此,某河道工程公司与承包人违法订立施工合同,致使你们劳务不得报酬,应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敬告各位读者,本栏目自9月19日至9月21日暂停,9月22日恢复,祝您中秋节愉快!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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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许可、延续与变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日起施行。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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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前章&总&则
靠前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某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某地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某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某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某单位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某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某地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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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较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某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某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某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某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某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某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某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某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某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某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某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某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某地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某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某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地方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地方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某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某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某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某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某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某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某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某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地方申请办理。资质许可地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地方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1]&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某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地方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某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地方。
对取得某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某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某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某地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某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某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地方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地方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地方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地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地方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地方: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地方。资质许可地方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地方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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