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明珠没有二手房土地证过户流程不能抵押贷款,不能办理房产过户,应该怎么办?

没房产证能贷款吗 怎么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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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面上贷款种类众多,车贷、、信贷等功能各异的贷款产品,解决了众多朋友的资金需求。就拿房贷来说,也是种类繁多。住房、、住房反向等产品,都围绕着的归属而影响着朋友的日常生活。那么目前能贷款吗,又该如何获得贷款呢?吉屋小编来告诉您吧。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是国家依法保护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2011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一半征
。2013年4月,住建委称,为防止虚假房屋买卖等行为,屋交易安全,今后北京购房人拿到的房产证将可自愿并免费设立密码,房屋如需办理转让、变更、抵押等登记业务时,须提供密码才可办理。预计于2013年下半年实施。在信贷业务迅猛发展的今天,没房产证也是能贷款的。除了房产抵押贷款、住房再抵押贷款等几类关乎到房产证归属的贷款。如果借款人只是暂时没有房产证,例如尚处于住房期间,而没能拿到房产证的朋友,可以通过向银行提供以及按揭贷款偿还材料,来申请贷款。假如借款人是真的没有房产证在手,但能提供诸如汽车、汇票、债券等质押物,同样也是能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而如果借款人既没有房产证,也不能提供上述质押物,当能找到具有房产的,通过第三方抵押贷款的形式,借款人也是能获得的。此外对于没有房产证在手,又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朋友来说,如果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也可以通过申请信用贷款或者高利贷来获得资金。房屋没有房产证可能给您带来的法律风险是非常严重的,建议您了解没有房产证的原因,来决定是否购房。理由如下: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房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的后果是房管部分发给你房产证,在上证明你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从法律上保护您的所有者权益,如果未取得房产证,从法律上讲您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仅能证明买卖双方存在债权关系。2.需要了解无法取得房产证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单位福利分房,产权在单位,个人是没有房产证的,这种情况您只能取得根据购房合同取得房屋使用权。如果是农村房屋,房屋所有权为集体,您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将来,您也得不到任何补偿。3.无法取得房产证,意味着房屋之前的物权变动情况,您无法了解,因此,如果之前并登记,抵押权人有权依法申请拍卖房屋,您对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抵押权,因此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综上所述,未取得房产证带来的法律风险极为严重,建议您根据具体原因考虑是否购房。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没房产证能贷款吗及怎么贷。相信大家通过这些内容应该对没问题有所了解了,希望这些内容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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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房子没有土地证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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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建房,房子没有该怎么办呢?别急,在本文中就为大家解决相关方面的问题,一般开已经在房屋销售中将办理大证时缴纳的分摊在各套房的售价款中,但是还是要注意如开发上没有类似的行为,房子没有土地证的话该怎么办呢?开发商应该中的“大土地证”(证上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开发商)分割成“小土地证”(证上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购房人)。《房法》明确规定,所购应具备“证(小土地证)”和“”,目前,、、、、、、等城市均已实行“两证合一”,即在房地产证上同时标明“房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购买房屋时,应当积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购房人的土地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哪些侵犯?这主要包括:1、
住房用地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特别是对,在售房时已将房屋所占土地及附属公共用地计入房屋总价,购房人应共同享有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但若不办理住房用地登记,这部分土地的权利及范围就不能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容易被其他人侵犯;2、 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不能合法上市出售;3、
购房人没有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有被原者(开发商)转让、抵押或因其他债务问题而遭受司法执行的危险,原因在于此时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仍为开发商,土地使用权证仍在开发商手里,最近即发生过类似案例;1、 拆迁安置时,得不到土地部分的补偿;2、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能申请自动延期。对国家所有的,我国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对城镇,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1、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的行为,出让的具体办法有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三种。公民可以依法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2、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公民可以提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无限期的使用。3、通过的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都可以进行转让。公民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一般来说国有土地证是发给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单位的,只要合法,都能够申请土地证,如果你的房子没有土地证,那最好咨询相关专家或者到当地的相关政府部门去了解,其实就是群众常讲的。该证只发给具备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依据国家法律,不能上市交易,所以不能过户。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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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如何解决裁定执行涉及划拨用地房产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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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裁定强制执行债务人的用以抵债,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较多的执行措施之一,而被执行的房地产又以涉及国有划拨用地的居多。由于房产与地产在客观上的不可分割性,在裁定转让房产权利的同时,势必会涉及地产权利()的转移;而在裁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一般情况下)也会涉及地上物、附着物(房产)权利的转移。基于此,裁定执行房地产用以抵债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在实践当中颇有争议,尤其是裁定执行涉及划拨用地的房地产时,由于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对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设定了不同于其它房地产权利转移的特定条件和程序,使得本来就存有的争议更趋复杂化。具体表现为:执行法院的裁定往往府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权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一致,直接影响到裁定的执行。因此,本文拟对执行涉及国有划拨用地的房地产在裁定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希对完善裁定执行涉及划拨用地房地产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裁定执行划拨用地房地产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如同其它物权的流转一样,现行法律对于房地产转让设定了必须满足的法定条件,涉及划拨用地的房地产转让更是如此。为了更为清晰地讨论裁定执行划拨用地房地产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必要对法定划拨用地转让的条件做一概述。根据《》《城镇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房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涉及划拨用地的房地产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者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单位其地上房产禁止转让。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通常情况下表现为;4、拟转让的房产所占用的划拨用地已转为出让用地并向政府支付了出让金或上缴了土地收益金。划拨用地的房地产在转让时除必须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同出让用地房地产的转让一样,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性规定。针对划拨用地的房地产转让而言,禁止转让的情形主要有:1、该房地产已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了房地产权利;2、所涉及的划拨用地属政府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3、划拨用地上的房产为共有,转让时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4、划拨用地上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问题是在执行中,以司法裁定的方式强制划拨用地房地产的权属转移时是否应当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包括禁止性和符合性两个方面的)条件?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司法裁定转移划拨用地房地产时,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审查拟执行的房地产是否具备法定可转让的条件,不具备法定可转让条件的,法院不亦直接裁定产权转移,确需裁定的,应当通过采取其它执行措施促使其具备法定可转让的条件(即:可供执行的条件)后再行裁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房地产转让的条件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律关系的规范,人民法院以司法权强制转移房地产权属时,不亦过多地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有关政府部门及案件相关当事人必须无条件予以协助或得到执行。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应当成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方面,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活动及民事行为人的活动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调整,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促进和支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是司法活动内在的、本质的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应当有任何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司法意识和感觉的存在。鉴于此,笔者认为: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但其拥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且该房地产具备法定可转让的条件,人民法院方可运用司法的强制力,强制其转让所拥有的房地产用以抵债。常见的下列几种情形的划拨用地房地产,不宜直接裁定执行:1、没有房地产权证或其它合法的产权证明的。按现行法律规定,房地产必须依法登记并领取产权证明,包括和土地使用权证,二者缺一不可。在以往的执行活动中,由于房地产管理制度不甚完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对滞后,加之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对拟执行的房地产是否具有法定的产权手续审查不严或疏于审查,直接裁定执行并通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协助执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法院的裁定给被执行的房地产办理转户后的注册登记,容易使没有产权手续或产权存有争议的房地产甚至是违章建筑合法化,给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容易引发新的权属争议。值得说明的是,被裁定执行的房地产,其与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合法产权证明必须是同时具备,才能视为具备了法定可转让的条件,只有而没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或只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应当均视为不具备法定可转让的条件。有观点认为,审查的重点应放在房屋产权手续上,只要有合法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土地使用权自然转移,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妥。例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虽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该条例同时规定,划拨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该用地必须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无论是“地随房走”还是“房随地走”,产权转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房、地均应有权属证书或其它合法的产权证明,否则,也容易使没有合法使用权的“地”随“房”转移后合法化或没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随“地”转移后合法化的问题。2、所占用地属政府应当依法收回的划拨用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政府代表国家对土地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具体体现。现行法律对于政府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根据法律规定,凡符合法定的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划拨用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禁止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由政府视具体情况给原产权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凡属政府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涉及划拨用地的房地产均不宜直接裁定执行。问题是“政府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何理解和认定,在实践当中的争议比较大,是以法定应当收回的条件是否具备来认定?还是以政府下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来认定?对于确属应当由政府收回的划拨用地但在政府未下达收回用地决定之前,执行法院能否裁定执行等等,这些都是实践当中必然要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划拨用地系指政府“应当收回”而不是“可以收回”的情形,“应当”属法定应尽的义务。因此,一方面,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当应当收回的情况发生时,无条件应当及时收回;另一方面执行法院也有义务对是否属于“应当收回”的情形进行审查,凡属政府应当收回的划拨用地,不能直接裁定执行。同时,上述争议的存在与司法裁定涉及划拨用地房地产权属转移时是否必须经过政府审批这一程序问题有关。《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用其他处理。照此规定,有观点认为,在司法裁定转让涉及划拨用地房地产时,仍然需要经由政府审批,那么在政府行政审批的过程中,该划拨用地是否属于由政府收回的用地?政府是否决定收回都会有明确的结论。因为政府决定收回,自然不会批准该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人民法院在政府不予批准的情况下,亦不存在裁定执行的问题。3、所占划拨用地未置换为出让用地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划拨用地连同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入市场流转,必须先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转换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具体的办法是由原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转换为出让用地的划拨用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均不得转让,因此,执行法院不宜直接裁定执行。值得说明的是,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并经过政府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划拨用地及其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时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用其他处理。这种情形也被视为划拨用地已转换为出让用地。例如:、、等。执行中常见的问题是,执行法院能否直接裁定所涉及的国家土地收益金由谁交纳,交纳多少,在解决这一问题的同时能否直接裁定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产权转移?同样涉及到执行的程序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划拨用地能否转换为出让用地、以何种方式转换为出让用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由谁支付、支付多少,这此都属于政府审批的主要事项,需要由政府来决定,因此,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对上述事项做出裁定,否则,不利用维护政府的行政权利,也容易给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二、裁定执行划拨用地房地产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1条、第12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而需要政府审批的主要事项应当是:该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是否容许转让;准予转让的是否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以什么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由此可以看出,在划拨用地房地产转让的程序中,政府审批是前置程序,且处于核心的地位。未经政府审批的划拨用地上的房产,由于其所占用的划拨用地尚未转换为出让用地或尚未达到法定的可视为出让用地的条件,因而属于禁止转让之列。问题是在执行中,以司法裁定的方式强制划拨用地房地产的权属转移时是否应当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即执行法院在裁定执行涉及划拨用地的房地产时是否应当经过政府审批程序。如同上文所述的划拨用地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一样,在这一问题上也存在截然相对的两种观点和作法,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经过政府审批或至少应当征询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后,方能裁定执行。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审批的前置程序是法律对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所设置的,人民法院以司法的强制力强制执行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属于独立司法的范畴,况且将行政审批程序置于司法执行之前,不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由于观点和认识上的不统一,在执行中,各地法院的做作也不尽一致。同时引发了一定程度上执行法院与政府部门的之间的矛盾,要么在政府的干预下,应当得以执行的案件难予执行;要么虽实际予以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却不予办理登记,致使债权人的权益受损;甚至在少数情况下,法院虽解决了执行问题,但由于缺失政府部门对该划拨用地能否进入市场流转的前置审查,最终导致国家土地流失;鉴于此,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不得不发出严禁利用司法裁定变相将划拨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呼吁等等。为解决执行中面临的上述争议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7年专题商请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对人民法院裁定涉及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的复函指出: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应当说,这一复函的法律依据系上述法律关于政府审批程序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裁定执行涉及划拨用地房地产时,执行法院应当遵循法律对于涉及划拨用地房地产转让需经政府审批的程序性规定。理由有二:一是划拨用地所有者权益归属国家,政府基于法律的授权对划拨用地代行所有者权能,正如国家土地管理局复函中指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虽系财产权益,但并不是当事人的财产,因此,对划拨用地或执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划拨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应当获得所有者的同意或考虑到土地与建筑附着物的不可分割性,至少应当征询政府部门的意见并在取得一致意见后裁定执行。二是政府系房地产市场法定的管理部门,出于其管理职能的需要,例如:城市规划的需要、公益事业的需要、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的需要等,都意味着政府在必要时有权对划拨用地收回,有权决定该划拨用地是否出让,以何种方式出让,是否交纳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以及交纳多少等问题。涉及划拨用地房地产权属的流转均与这些问题有关,但执行法院却没有法定的义务也不具备审查和解决上述问题的权能和条件。因此,执行涉及划拨用地房地产时,经过政府审查和审批,不仅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也便于解决裁定后由于执行法院与政府部门的意见不一致,裁定难以得到协助执行的实际问题。当然,要解决执行划拨用地房地产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一方面,执行法院应当强化对法定条件及程序问题的关注,以防止资源的流失;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也必须加强依法行政,以避免地方保护及相关当事人假借政府的行政权能逃废债务。如何准确、适度地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在执行涉及划拨用地房地产过程中的权能与职责范围自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有必要建议和呼吁在各地法院逐步出台一些地方性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厅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以便切实解决在执行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操作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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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如何办理房产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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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土地所有者或者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买了房子要办土地证,对于来说是非常重要但又极易忽视的一个问题。您的房子办理了吗?如何办理房产土地证一、需提供资料:(一)1.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2.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复印件1份)3.。(复印件1份,其中分层分户平面图2份)4.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换购房登记的需提交原证原件。6.属共有产的需提屋共有人。(复印件1份)(二)、拆迁、私房转让1.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2.书或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其中拆迁前已领取土地证的须交回原证)3.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产的需提供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4.契证。(复印件1份)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产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公章)注:1.属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属赠与、继承的须提交公证书,并收回原土地证(已领取土地证的)。3.属交易房的,须提交转让协议书、出让合同及交款发票并收回原土地证原件。转让方未办土地证的需提交原权源资料。二、服务程序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办证大厅受理登记。2.资料审查。拟经办意见、初审、审核、审批、注册、填卡、缮证。3.凭《xxx土地信息中心办文回执单》及个人身份证缴费、领证。三、房屋时限:房改房总办文时限:8个工作日。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私房转让总办文时限:14个工作日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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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不是所有的房子都能办房产抵押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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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家庭没有点急事?哪个家庭偶尔也需要急用钱的地方,确实是一种很好的“筹钱”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公益用途房屋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公益设施,不论其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个人,都不得抵押。2、 未结清贷款的房子已经办理过一次的房屋还能再次抵押吗?在第一次抵押贷款时,银行已经拥有了这所房产的他项权利。而法律不允许两家银行获得同一所房屋的他项权。因此答案是否定的。3、 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所赋予的所有权。银行自然也不接受抵押贷款。4、 未满5年的未满5年的话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银行同样无法取得他项权利证,不能办理抵押贷款。5 、房龄太久、面积过小的银行对于二手房抵押贷款的条件是苛刻的,大多限制在房龄和面积上。一般房龄在20年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二手房,许多银行是不予放贷的。6 、文物保护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7、 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8 、部分如果无法提供或,或者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也无法进行抵押贷款。9、 权属有争议的房子权属有争议的房子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子,不得抵押。10 、拆迁范围内的房子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得抵押。最后,除了以上几种不可以用作房产抵押贷款的房产之外,还有一种抵押是收到一定限制的房产。那就是以享有国家优惠购买获得的房子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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