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乡村公路招标文件必需招标吗?

江西省乡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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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55  
&&&&&& 仁和镇界仁至马家脑通村公路工程经峡发改招标核字[2008]62号核准公开招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标单位:峡江县仁和镇仁和村委会   二、工程名称:仁和镇界仁线至马家脑通村公路   三、工程地点:峡江县仁和镇马家脑   四、工程概况:本公路按平原微丘四级公路标准测试,K0+000-K2+000路基宽5.5―6.5米,路面宽3.5―4.5米,全线长2000米,行车道横坡1.5%,路肩横坡2.5%。采用砼路面。填方边坡采用1:1.5,挖方边坡采用1:1,土质边沟排水即可,上宽0.8米,深0.7米,下宽0.6米,工程造价约50万元。   五、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六、招标范围:土方、路基、路面等工程(具体招标范围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七、对投标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要求:投标企业必须具备公路叁级以上(含叁级)企业资质,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贰级以上(含贰级)公路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或叁级以上(含叁级)公路项目经理资质。   八、资格审查方式:本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即递交投标文件后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九、获得招标文件方式:本工程取消报名环节。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施工??网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后直接投标。   十、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时间: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日上午9时30分以前。   2、开标时间:日上午11时00分。   3、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峡江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县粮食局西面一楼开标厅)。   十二、投标人应在日下午5时前提供投标保证金壹万元人民币(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和资料费叁佰元人民币(不退)转入到招标人指定账户上,详情见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峡江县仁和镇仁和村委会   联系人:肖文根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峡江县方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建强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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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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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年江西省道路运输,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2016年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道路客运经营
  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
  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第五章  道路货运经营
  第六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七章  道路运输安全与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道路货运经营)。道路客运经营包括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汽车租赁经营。道路运输站(场)包括客运站和货运站(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及道路客运、道路货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等专项规划。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确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在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检查落实道路运输安全责任,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道路客运经营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予以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及客运标志牌。
  道路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第十二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百八十日内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未投入运营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公布的班次和发车时间运营,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营运线路和发车时间。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第十五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因特殊原因需暂停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因班线客运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运输造成原许可的客运班线运力不足,影响城乡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安排补充客运班线运力。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节假日班线客运的组织调度工作,在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可以调整班线客运发车线路、班次、停靠站点、时间。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不得招揽包车约定以外的旅客乘车。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班线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投诉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制止治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超载运行或者违反规定载货,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需要更换其他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
  第二十条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居住区等工程项目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划组织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有条件的道路,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汽车港湾式停靠站、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并与其他公共设施和应急通道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站点的设置,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专项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按照安全通畅、换乘方便、布局合理和普遍服务的原则,征求公众和调研论证后确定,并及时向社会。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名胜古迹、重要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确定,不得有偿冠名。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需要向城镇外延伸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对延伸道路的状况、车辆安全通行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应材料: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驾驶员;
  (三)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四)有客运服务、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及线路牌;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或者直接许可的方式配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确定经营者。同一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进行许可。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不得以有偿方式出让。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期限为五年至十年,同一城市实行同一期限。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确定线路经营权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线路经营权后一百八十日内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未投入运营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线路经营;因特殊原因需暂停、终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等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三)为车辆设置安全装置和设施;
  (四)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六)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七)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八)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二)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
  (三)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不得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线路;
  (四)及时告知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五)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的,及时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
  (六)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有效票据;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机制,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因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相应的补贴、补偿,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审计、价格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因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增加的支出。
  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第三十四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出租汽车新增运力的投放数量、车型等,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配置方案,向社会公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资格许可、车辆经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驾驶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
  (四)有客运服务、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检测合格,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二)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安全防范装置和服务设施等;
  (三)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
  (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三)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等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应材料。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投入运输的车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有偿出让。已经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确需继续实行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偿出让所得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出租汽车客运场、站、点和管理服务设施的建设。
  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同一城市实行同一期限。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时,应当明确具体的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本条例实施前未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车辆更新时确定。
  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后一百八十日内投入营运。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未投入运营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暂停或者终止经营。因特殊原因需暂停、终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异地经营,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四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处理投诉;
  (二)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档案、轮班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
  (三)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四)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五)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二)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
  (三)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最佳路线行驶;需要绕道行驶的,应当征得乘客同意。
  (四)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五)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并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按包车计费的,使用包车发票。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出租汽车空驶待租期间,除下列情形外,驾驶员不得拒载:
  (一)乘客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无人随车监护的;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
  (三)乘客不愿按照规定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
  (四)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制的。
  第四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建设出租汽车客运场、站、点和管理服务设施。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大型居住区的周边道路以及其他必要的道路上,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在主要交通设施、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等客流集散地设置出租汽车营运点。
  第五章  道路货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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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民生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
文号:赣府厅发〔2014〕58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安全保障水平,提高农村群众幸福指数,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我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民生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指导思想
&&&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稳步推进、消除隐患”原则,注重规划引领,突出建设重点,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作力度,为广大农村地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完善的公共交通服务。
&&& 二、目标任务
&&& 到2020年底,改造完成全省现有农村公路中的4917座四、五类危桥,其中,2014年-2017年改造完成2000座,2018年-2020年改造完成2917座。实现农村公路危桥数量、比率逐年稳步下降的目标,统筹安排农村公路新产生的危桥改造建设。力争2020年后,全省年度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数量与新产生的农村公路危桥总量保持动态平衡,确保我省农村公路桥梁安全营运。
&&& 三、政策措施
&&& (一)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的资金渠道。
&&&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设资金以省、市、县三级政府补助为主,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的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筹措。三级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 1.省级补助资金:
&&& (1)拆除重建类中桥及以上桥梁按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 (2)拆除重建类县道小桥按2000元/平方米,乡、村道小桥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 (3)维修加固类桥梁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 计算补助资金的桥面宽度,县道不超过12米,乡村道不超过9米。
&&& 2.市级补助资金:设区市政府按拆除重建类桥梁不低于300元/平方米,维修加固类桥梁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市级财政资金给予补助。
&&& 3.县级补助资金:县(市、区)政府按拆除重建类大桥不低于600元/平方米,中、小桥不低于300元/平方米,维修加固类桥梁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县级财政资金给予补助。
&&& (二)实行省级奖励制度。
&&& 为鼓励各地加快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设,对列入全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库,并按要求完工的拆除重建类大、中桥项目实行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设。
&&& 1.省级奖励资金:200米及以上大桥按700元/平方米,200米以下大桥按600元/平方米,60米及以上中桥按500元/平方米,60米以下中桥按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省级奖励。
&&& 计算奖励资金的桥面宽度,县道不超过12米,乡村道不超过9米。
&&& 2.赣州市的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项目在省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增加100元/平方米。
&&& 3.农村公路危桥重建项目,所在河流为V级及以上通航航道的,在省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增加100元/平方米。
&&& 奖励资金与项目工程完成情况相挂钩,即按计划要求时间完工并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省级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由于特殊情况并经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在计划要求时间第二年完工并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
&&& (三)募集社会资金。
&&& 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利用冠名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设。
&&& (四)规范项目审批。
&&& 各级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主动为加快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设服务,对危桥改造项目在涉航、涉河、环保、国土等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上要加快工作进度,依法限时办结。对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原则上采用环境影响报告表等形式由属地审批。
&&& 四、工程管理要求
&&& (一)强化前期管理。
&&& 各地要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对已进入全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即视为立项,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工程设计,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
&&& (二)强化质量管理。
&&&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施工许可制、项目公示制。为便于控制工程质量,在桥型选择上应选择设计和施工技术成熟的桥型。设计中应尽可能考虑运营期间桥梁养护维修的可行性、方便性和经济性,鼓励一般桥梁采用标准化设计方法。
&&& (三)强化安全管理。
&&& 危桥改造期间,各地应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合理制定施工方案,尽量减少对群众出行的影响。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 (四)强化资金管理。
&&&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 (五)强化养护管理。
&&& 各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加强对农村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管理,认真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性检查,确保桥梁安全畅通。对尚未改造的四、五类农村公路危桥,应及时分类采取不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桥梁运营安全。
&&& 五、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
&&& 市、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这项工作作为保障农村群众出行安全的关键环节来抓,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强化组织实施,并将市级、县级补助资金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 (二)落实责任主体。
&&& 县级政府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作负总责。公路部门管养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建设。其他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确定建设单位,原则上县道危桥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乡、村道路危桥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建设。
&&& (三)加强监督考核。
&&& 省政府将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民生工程建设工作作为交通运输工作重点,纳入市县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加强督查考核。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各地建设工作的督导,将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相挂钩。各地应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民生工程建设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完成。
&&&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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