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睡眠的方法我国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方法

2016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调查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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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伴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农村呈现出土地资源市场化趋势,但这种市场表现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极差的隐性市场,而且这个市场呈现为随意交易、随意价格、口头协议等无秩序、不规范的格局,甚至是非法交易集体土地。其得以广泛存在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们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规模经营,必然要大力发展土地资源配置市场。但现实中还有许多因素阻碍其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 土地使用权转让 非法交易土地 在此次调研中,我们充分发挥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来自全国各地的优势,利用调查问卷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的安徽、四川、陕西、江苏、广东、辽宁、北京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调查。其中,我们利用项目组成员来自不同的省份的优势,对安徽、四川、陕西、江苏四省作了重点调查。此次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农用地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情况,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情况。此外我们还参阅了国家图书馆、中国地质图书馆的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作了深入分析之后,撰写此文。一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表现形式及现状(一)、合法形式1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所谓转包,即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人,并与第三人确立转包关系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签订转包合同;转让是指土地承包人在土地承包期内,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入股是指把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加联营企业行为。目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这五种土地流转形式是我国最广泛存在的形式。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所有的调查问卷都至少包含了上述五种形式的一种,其中有8%的调查问卷包含了上述五种形式的三种以上。这五种土地流转形式是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基本形式,发展很快!(见附表)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中对这五种土地流转形式也加以确认。2 、“反租倒包”的形式“反租倒包”式生产经营方式,即某些农产品加工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力、市场需求,确定原材料的需求及土地规模,与农民签订一定面积、一定期限的土地租用合同。然后企业在这片土地上对农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做出周密设计,再反还给农民耕种,农民按劳计酬。再租用期限企业拥有这块地的使用权,农民则成为雇员,双方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目前这种形式在我国是极个别现象是一种少之又少的现象。这种形式与“定单(合同)农业”很相似,我们要注意区别。“定单(合同)农业”是指农产品加工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力、市场需求,确定原材料的需求,与农民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到期履行合同的生产经营方式。在现实中,农产品加工企业往往还给农户提供一些资金、技术、种子等方面的帮助。“定单(合同)农业”在我国存在范围比较广。3 、股份合作制这种股份制与前面的“入股”土地流转形式不同。广东南海市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地区。南海市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是成立股份公司,由股份公司经营管理行政村或自然村的土地资产以及其它非土地资产,村民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并从股份公司获得现金分红。股份公司的成立主要有两种模式 :(1)、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资产评估被作为投资入股,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给农户配股。大约有4%的股份公司是通过这种方式成立的。(2)以土地作为唯一资产入股,并根据以下方式给每一个成员配股(达十股): ⅰ基本股:生产队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基本股;ⅱ承包权股:根据每一个成员自实行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以来承包土地年限股;ⅲ劳动贡献股:根据年龄配股。南海市没有统一的股份制模式,上面三种模式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比例:4:3:3或3:4:3。大约有6%的股份公司是以土地作为唯一资产入股的方式成立的。目前,股份合作制在我国存在的范围较小,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如广东、浙江等。4 、“两田制”基础上的承包、出租等“两田制”是指把耕地分为口粮田和承包田(有些地区叫经济田和责任田),口粮田只负担农业税,不交土地承包费,承包田按照市场原则实行有偿承包,再承包费低标和上限范围内,现场投标、公开竞争,确定承包费标准。这种形式在我国存在的范围较广,特别在1999年以前,发展比较快,但在我国实行家庭承包3年不动摇政策之后,这种形式发展萎缩,即将消灭。原因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六条: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土地,无论是口粮田、责任田还是经济田,其承包费都属于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缴的村提留、乡统筹的范围,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5%以内(以村为单位)。在《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这实际上是对“两田制”基础上的承包、出租的否定。(二)、非法形式1 、直接出卖土地直接出卖土地既有土地所有者直接出卖的也有土地使用者(承包者)直接出卖的情况。例如,集体(往往是村委会)直接把集体土地出卖给城镇单位或个人作建设用途,甚至是买给个人建造坟墓;土地使用者(承包者)将土地直接出卖给砖坯制造者用来做砖坯,严重破坏土地而且不进行复垦。这些现象在我国存在范围较广,危害也特别大。2 、变相买卖土地变相买卖土地是指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性质,从而实现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交易活动。这种现象是一种普遍在的现象,多表现为以买卖房屋为名,掩盖买卖房屋基地的交易。3 、非法转让、转包、出租土地所谓非法转让、转包、出租土地是指集体组织或承包者私自转让、转包、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的交易活动。目前这种现象在我国存在范围较为普遍,特别是在城市近郊区。例如,以“联营企业”为名,非法占用乡镇集体土地;还有的是非法签约租占农地建度假村、游乐园,办企业等。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产生的原因(一)、合法形式的原因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农村广泛出现了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现象。总体来说,我国整体综合国力提高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农业阶段性调整,建立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的结果,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实现规模经营所必须的,具体来看,有以下原因:(1)、外出打工潮流的形成。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差异的拉大,贫富差距的扩大,外出打工已成为一种潮流。打工者已不是简单的剩余劳动力的问题,以打工为获取基本生活来源的人越来越多,这就导致更多的人进行土地流转。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强调的是外出打工现象不仅是在中、东部地区,而且在东部地区也广泛存在,表现为底收入的农民外出打工。当然这里外出打工者把土地转让、转包、出租出去的前提是他们对外出打工预期收入比“种地”的预期收入高。在我们的调查中,把外出打工作为土地转让、转包、出租原因的比例分别如下:四川88.89%,陕西69.5%,东北(吉林、辽宁)57.14%,浙江71.42%。从以上这些数字可以很明确的看到:外出打工已成为影响部分土地转让、转包、出租的主要原因之一。(2)、农民兼业行为的增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单独靠种田生活的农民日益减少,农民兼业行为日益增多,农民收入有了多种来源。同时“种地不赚钱的思想”也渐渐的冲击着人们的头脑,想不种地从事其他行业的人也越来越多。在我们调查承包土地后又转让、转包、出租的原因时,针对“种地不赚钱从事其他行业”选择的回答情况(包括进乡镇企业的情形)如下:四川61.13%,陕西88.9%,东北(吉林、辽宁)71.45%,浙江61.14%。从上述数字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农民兼业行为增多已成为影响部分土地转让、转包、出租的主要原因之一。(3)、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不变的真正实施。自从党中央、国务院制定这个政策以后,各级政府坚决执行了这个政策,特别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夕,江总书记在一次各省、各部门、各军区领导参加的内部会议上,严肃指出了这个问题以后,这个政策很大程度上得以贯彻。其中“生不减地、死不去地”是这一政策的重要方面,而且党中央、国务院还多次强调存在“小调整”的地方,要严格限制“小调整”次数,尽量不调整(这也是理论界的共识点)。因而今后“有人无田、有田无人”的现象将会更加突出。而解决办法只有一个,既加快土地合法流转。(4)、政府的鼓励、引导。“反租倒包”式的农业中、股份合作制式的农业中,政府行为是显而易见的,换句话说,没有政府的鼓励引导,这些形式是很难发展的,这是大胆的改革,为进一步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的新尝试。现在也有不少地方政府引导、鼓励土地流转的,特别是在“定单(合同)农业”、城市近郊区蔬菜、水果基地等土地。例如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政府为了确保定单落实到实处,他们借助行政作用力,及时将定单任务分品种分解下发到各购销企业,制定奖惩办法。对定单品种,按高出保护价4%至15%收购。再如 :上海市金山区政府对该区“家庭农场”的政策:对土地承包4亩以上的农户,政府帮助土地流转,并一次性补助农业设施配套费1.5万元;对农场内配有5只塑料大棚以上的农户,每套大棚补助风险基金2元。对添置农业设施资金有困难的农户,政府担保向信用社贷款,贷款所付利息在3年内由政府补贴。 (二)、非法形式的原因目前,在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中,非法转让(这里“转让”与前不同,是广义的土地流转)土地形式比较严重。这不仅危害了国家集体利益,而且还严重破坏了我国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发展。但长期以来,这种非法形式是屡禁不止,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还日益恶化。其得以广泛存在,有着深刻的原因:(1)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主体不清,产权模糊,土地所有权无法体现。这是我国农村土地非法转让能屡屡得逞的根本原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随便指出农村一亩地,我们往往找不到谁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相反,土地承包者还总认为土地所有权是他自己的。该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有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有三个,即乡(镇)政府、村委会、村小组。但在实际当中,三家的责任心都没有,经营、管理者地位是虚无的,是无从体现的。这种主体不明确的直接后果就是土地转让无人监管。所以才让某些不法分子屡屡得逞。(2)政府监控力度不够。我国现阶段县级管理土地问题有两个机构,即土地管理局和农业委员会(两种机构的名称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土地非法买卖问题有土地管理局管理,农村承包土地问题由农业委员会来管理,但是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发展,土地流转问题就没有机构来管理了,所以才导致非法交易土地行为肆虐起来。当然这也与某些机关贪污腐化、默许纵容非法交易集体土地有关,特别是那些打着“联营”、发展地方经济的旗帜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情况,地方政府更是纵容之。(3)在市场经济下,对商业性征地,我国政府实行“低征高卖”政策不合理。对商业性征地,我国政府实行“低征高卖”政策导致两种不同现象。一方面农民宁愿自己买卖土地,也不愿意把集体土地国有化;另一方面,很多商人面对高额地价,不愿意购买,宁愿冒风险去农村直接购买集体土地。特别是近些年来,城镇地价越来越高,有更多的人瞄准了农村土地。(4)我国农村土地登记制度不健全。现阶段我国土地登记只是针对每个集体土地进行简单登记(往往以村为单位),这样,在部分土地交易后,查证难、归责难,而且难以约束农地非法转换后的用途变更。转贴于 看准网
三、阻碍我国农地使用权市场健康发展的因素:(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的健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我国有关土地市场的法律、法规更是不健全、不完善。具体来说,规范土地自由流转问题的法律只要一部,即3月1日刚刚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第三十二~四十三条)。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虽说有,也是少之又少,而且往往是针对具体问题的规定,所以导致农地使用权市场的混乱。这往往表现为管理的混乱、交易的混乱。(见附表)(二)地方政府及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我国农地使用权市场是不发达的,处于萌芽状态,或者说是不存在这一市场的,所以它的健康发展没有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很难得以快速发展的。事实证明了一点 :没有当地政府的支持、鼓励、引导,就没有当地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大规模发展。而我国现阶段各地方政府及村委会对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的态度是这样的:(见下表)
态度 不管不问(不包禁止) 引导发展(不包鼓励)东北(吉林、辽宁) 42.87% 14.27%四川省 44.45% 13.89%陕西 66.67% 19.5%浙江 42.86% 14.28%江苏 4.% 2.% 由表可知:我国各地政府的不作为行为也是导致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农业风险防范机构尚不健全。现阶段在我国农村,农地还发挥着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作用。很多农民不得不把土地作为安身之地,作为获取基本生活资料的源泉。因此有很多农民虽然外出打工,从事第二、三产业,无暇顾及农地,但是他们还是不愿意转让、放弃农地承包权,把它们作为自己的退路,不惜粗放性经营,甚至抛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两种风险交织在一起,使农民很难获得预期收益,有的甚至血本无归。这使得很多有能力进行大规模农业生产经营的人不敢进行规模经营,不敢接收流转土地。(四)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体系不健全目前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种随意的现象,往往表现为口头协议、无偿转让等(见附表)。流转机制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健全的,这严重阻碍土地大规模流转。从土地使用权价格来看,由于土地承包权的价值性和商品性不明确,土地使用权也缺乏历史价格。同时,由于我国农地集体所有,我们也不可能借鉴外国土地价格。所以造成土地产权价格单一,价格体系不完善。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和使用权价格体系不建立,内部价格不理顺,土地不可能会有大规模流转。(五)非法土地转让,混淆土地合法转让性质,阻碍合法土地转让由于非法农地转让在表现形式及转让方式与合法转让有极为相似的地方,以致于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很难把握土地转让的性质,往往把合法土地转让当成非法土地转让,并给予禁止和惩罚当事人。这让人们对土地流转产生畏惧心理,不敢大胆进行合法土地转让。四、分析与建议:(一)因势利导,构建新的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模式。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农村必然会发生很大变革,在变革中必然有新生事物出现。我们对此应因势利导,积极构建新的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模式。当然我们也要把握住以下三个方面:(1)该事物符合三个“有利于”(2)不是买卖土地,不是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3)改变农地用途的。例如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三王村,从1999年起在农民保留农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把土地提供给村里的花木栽培公司,农民作为股东。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公司以每亩5公斤小麦计算,向农户支付现货;春节由公司免费向农户提供肉、油、水果等。据村长兼公司总经理介绍:公司雇佣了以女性为主的4名农民,每年每人35元工资。另外,男人外出打工,使农民的收入比过去增加了3倍多。从上述案例知,该村的土地使用权名为股份制,但这是与广东等传统的股份制是不同的,相反,这种形式与“反租倒包”式经营有相似之处,但也不是“反租倒包”式农业。但是其存在适应了当地经济发展,不违背上述三个条件,我们就应该鼓励其发展。(二)明确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明确其所有权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强村委会的监督有的学者建议在农村设立农地经营公司 ,他说这样能有效维护农地承包合同的稳定性,避免以往法律体制下村委会借用土地调整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现象。 笔者认为村委会借用土地调整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现象是极少数的现象,更多的表现为村委会对承包出去农地不管不问(见附表及上述表), 缺少责任心。退一步讲,那些借用土地调整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村委会是指全部明确法律有漏洞的结果。因此,我们建议有权机关立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明确其所有权行使的权利和义务,以增强村委会的责任感。同时,笔者还认为我们只能明确村委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而不是村小组、乡镇政府。首先,村小组经济势力单薄,在现实生活中作用远比不上村委会;再次,乡政府管理范围过大,不利于对农地使用权变更的监督管理,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影响力大,一般情况下,一村就是2~3亩土地,范围适中,所以我们要明确村委会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者。我们这里所指的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者是村小组或乡(镇)政府的情况。用这种方法可以进一步明确责任,弥补我国集体土地主体不清晰,产权模糊现象。 (三)建立新的土地使用权市场监管机构,大力整顿土地使用权市场我国现阶段,非法土地转让问题是由土地管理部门来管理的,农地承包问题是由农业管理不稳来管理的,这种现象造成了我国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比较混乱。鉴于我国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比较混乱现象,我们建议成立一个具有“土地管理”和“农业管理”双重职能的机构来专门监督管理土地使用权市场,大力整顿土地使用权市场,监督村委会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坚决查处非法土地使用权转让,鼓励合法土地使用权转让。(四)积极宣传并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农地使用权流转立法。《土地承包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我们必须大力宣传,并真正的落实到实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土地使用权立法的不完善,我们应加强立法,构筑新的法律体系来指导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促使农村土地使用权配置市场化健康发展。(五)完善土地使用权价格体系构建农村土地使用权价格体系,我们应充分考虑以下情况:(1)农业税;(2)土地资本折旧;(3)农户改善农地生产的投入;(4)农地改变用土的补偿费;(5)土地产出率等,再综合考虑当地三种产业发展状况综合评定土地使用权价格,以便为大规模土地使用权流转做准备。(六)建立、健全与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相适应的农村地籍管理及土地信息的动态管理制度。我们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建立一个适合土地流转的农村地籍管理制度。(七)鼓励搞“定单(合同)农业”,并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社,倡导土地有偿流转。实践证明,在农民自愿的条件下,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在销售、加工环节上组织龙头企业或在生产环节由农户相互联合搞联户种植,搞定单(合同)农业,有利实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社,有利于培养市场主体,有利于发展农村第三产业,有利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通过上述方式,有利于让农民融入市场,了解市场。我们在此基础上倡导土地有偿流转,作价入股等,有利于我国农地使用权市场化。(八)切实贯彻“农村土地承包3年不变”政策,限制小调整,鼓励农地的有偿流转。(九)改革国家对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变商业性征地“低征高卖”现状。土地征用制度应充分考虑农民利益和商家利益,特别是农民利益。对商业性征地,政府在加强监控的同时,应让其在市场状态下完成,如作价入股、出租等。对公益事业建设征地也应充分考虑农民利益,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 附表如下:村 地貌位置 经济类型 耕地 流转户数 流转亩数 流转人 流转方式 流转条件安徽 临村 平原农区 农业区 2213亩 2 约1亩 本村人 私下协商 无偿或倒贴给转入户安徽 福村 长江北岸 农业为主,有少量渔业 2566亩 1 约4亩 一般是本村亲戚和邻居 大部人私下协商 无偿或倒贴给转入户四川 二村 浅丘 农区 124.9亩 8 约22亩 村民小组内进行,一般是亲戚 私下协商 有偿四川 大村 浅丘 农区 1279亩 4 约12亩 一般是村民小组内进行 经村或小组批准的不多 无偿或倒贴农业税 注:(1)以上都是为该村1998年的情况(2)其中安徽福村外出人员八成将自己的土地专给别人耕种,其余两成通常转不出去,无人接受(3)以上资料来源于《回乡,还是进城?》白南生、宋洪远等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2/8 参考资料:(1)迟福林主编,《走入21世纪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国经济出版社,2/6 (2)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郭洁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2/4(3)曹金绪,吕贻峰,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与土地可持续利用探讨《资源产业》22(1):48—5(4)马更新 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检讨 《法学杂志》 22(5): 52---54 (5)邓大才 农村家庭承包土地转让的价格研究 《改革》 21/2 :17—1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转贴于 看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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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市场对土地使用权配置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苏、浙、鲁1083个农户的调查
田传浩/贾生华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
  原载《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10期
  「标题注释」本文是福特基金资助项目“中国东部地区农地使用权市场发育模式与政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对于农地市场对土地使用权配置的影响,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以家庭劳动力为主的小农场比以雇佣劳动力为主的大农场更有效率,因此,农地市场不会促进土地使用权的集中,反而能够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分散,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户能够通过农地市场得到土地。德国私有农地市场交易的结果造成了土地的零分碎割,其不经济的情况比俄国村社制度下土地多次重分造成的份地细碎化还要严重(秦晖,2002)。另一种观点认为,农地市场会促进地权的集中,导致无地贫民的出现,从而降低了社会公平和稳定(黄佶,2002)。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少发展中国家的土地改革经验表明,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趋于分散,反而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逐步趋于集中,无地和少地的贫农无法通过农地市场获得土地(Binswanger et al.,1995)。那么,中国目前的农地市场对土地使用权配置的影响究竟如何呢?农地市场是导致了土地使用权的进一步分散,还是促使了土地使用权的集中和规模经营?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分析中国农村地区农地市场发育情况及其对土地使用权配置的影响,以及土地使用权配置发生改变的原因和效果(注:本文中的农地包括耕地与果园、养殖水面,不包括林地、牧草地和其他的“四荒”地。)。
  一、苏、浙、鲁地区的农地市场现状
  由于长江三角洲及山东半岛的乡镇企业较发达,农地经营收入不再是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城市化都为农地市场发育提供了条件。因此,本课题组2000年在苏、浙、鲁3省9县18个乡镇54个村庄中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式(注:这里的县包括县、县级市和区。),选取了1132户农户进行访谈,回收有效问卷1083份。在1083份有效问卷中,回答了农户家庭土地情况的共有1065户。在设计问卷时,本课题组希望调查农户1999年的家庭情况和农地经营情况,但由于一些村的农地第二轮承包是在1999年中期进行的,这部分村当年农地经营情况发生了变化。对于这些地区,本课题组将农地经营情况的调查时间由1999年下半年顺延到2000年上半年。为了了解农户的意愿,本次调查剔除了不居住在本地的农户,而这些农户往往都已经将土地全部租出或者退包,这使农户租出土地面积要小于农户从其他农户处租入的土地面积。因此,本文用农户租入土地面积占农户家庭经营土地总面积的比例来衡量当地农地市场的发育程度。
  从表1可以看出,农户的土地有两大来源:集体分配和租赁。租赁的土地又包括从集体处租赁的土地和从其他农户处租赁的土地(注:事实上,笔者也发现了一些农户通过开荒来获得土地,但土地面积很小,因此,本文在分析中没有考虑。)。很明显,租赁的土地面积占家庭经营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越高,说明当地的农地市场化配置程度越高。通过本次调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表1苏、浙、鲁地区2000年农户家庭经营农地来源情况
  注:亩均取得费用包括土地租赁费和分摊在土地上的各种税费。由于一部分亩均取得费用为零的农户没有回答,因此,本表高估了亩均取得费用。
  *有些农户既从集体处租赁土地,也从其他农户处租赁土地,所以,租赁土地的总户数少于从集体处租赁土地的农户与从其他农户处租赁土地的农户的总和。
  1.农地市场是农户获取土地的重要来源。集体分配的农地是农户家庭经营农地的主要来源。在1065户中,由集体分配农地的农户占98.34%。然而,集体分配的耕地面积只占农户耕地经营面积的68.73%,其余31.27%的耕地都来自于耕地使用权市场。通过市场方式取得的果园和养殖水面面积则占到了97.86%。这清楚地表明,农地市场是农户家庭经营土地的重要来源。与耕地相比,果园和养殖水面更多地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的。这主要是因为果园和养殖水面经营难以分割。如表1所示,集体分配果园和养殖水面的户均面积仅为0.45亩。这种过小的生产规模会使农户的生产和管理都很不方便,会给农户造成很大的效率损失。
  2.集体供给是农地市场中的主要供给方式。在农地市场中,集体供给土地的比例远高于农户供给土地的比例。在耕地的市场配置中,前者是后者的3.48倍;在果园和养殖水面的市场配置中,前者是后者的99.08倍。同时,从集体处租入土地的农户数也多于从其他农户处租入土地的农户数,两者在果园和养殖水面的市场配置方面同样存在很大差距。这是因为集体经济组织供给农地,能够提高交易的规范性,扩大农地的经营规模,并且能够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可靠的长期契约。而农户供给型农地市场却无法满足交易者对契约稳定性的要求。因此,集体供给土地的方式就成为农地市场中的主要供给方式。
  3.集体供给型农地市场有利于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虽然从集体处租赁耕地与从农户处租赁耕地的农户数量相差不大,但从前者租赁耕地的面积远高于从后者租赁耕地的面积。从表1看,123户农户从集体处租赁了1175.85亩耕地,户均耕地面积为9.56亩,远高于户均分配耕地面积3.24亩和户均从其他农户处租赁耕地面积3.38亩。果园和养殖水面的租赁情况也同样如此。从调查数据来看,从集体处租赁耕地的最大面积为229亩,从农户处租赁耕地的最大面积为20亩,集体分配耕地的最大面积为18亩;从集体处租赁果园和养殖水面的最大面积为100亩,从农户处租赁果园和养殖水面的最大面积为2.9亩,集体分配果园和养殖水面的最大面积为1.5亩。这表明集体供给型农地市场有利于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
  二、农地市场发育程度与土地使用权配置基尼系数的关系
  (一)土地使用权配置基尼系数的计算方法
  为了剔除家庭人口对农户土地经营面积的影响,本文选取了农户家庭人均土地面积来计算土地使用权配置基尼系数。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果园和养殖水面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而不是采取均分的原则在农户间进行配置。因此,笔者选取了户人均农地和户人均耕地两个指标,分别用来计算土地使用权配置的平等程度。
  由于土地分配主要是按照人口均分的平均原则进行的,因此,最初的人均土地使用权(承包权)的配置比较平均。虽然不同村庄的人地比例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在同一个乡镇,这种人地比例在村庄之间不会有太大的差距,因此,本文没有考虑同一乡镇内村庄间人地比例差异对土地使用权分配平均程度的影响。此外,第二轮土地承包很可能是几年之前的事情,有的村庄在1997年就已经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如果村庄中没有随着人口的增减进行土地调整,那么这段时期内家庭人口的变化会对家庭人均土地面积产生影响。不过,这种人口变动情况在各个乡镇都会发生,不妨假设家庭人口变动情况对各乡镇的土地使用权配置影响都相同。不考虑人口变动对土地使用权配置影响的另一个原因是,被调查地区大部分村庄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时间都是年,离被调查时间很近,家庭人口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从而对家庭人均土地面积的影响也非常小。为了计算土地使用权配置的基尼系数,这里采用麦克米莱现代经济学大辞典中的简化计算公式(Pearce,1992):
  算出乡镇农地配置的基尼系数。
  (二)农地市场发育程度指标的选取与计算方法
  如前所述,农地市场发育程度可以用市场配置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衡量。与土地使用权配置基尼系数计算方式相对应,笔者区分了耕地市场化配置程度与农地市场化配置程度两个指标,分别用“农户租入耕地面积比例”和“农户租入农地面积比例”来表示。
  此外,集体供给土地中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集体的预留地,如机动地、“两田制”中的承包田等。这部分土地在分配之初就通过市场进行配置,这本身就造成了土地使用权分配的不平等。一个乡镇中预留土地所占的比例越大,这个乡镇土地使用权配置不平等程度就可能越高。因此,这里还用农户自发交易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作为衡量耕地市场化配置的另一个指标。农户自发交易耕地包括农户出租耕地的面积和农户从其他农户处租入耕地的面积。
  由于被调查地区的果园、养殖水面等其他农地大部分都通过集体供给的方式进行市场配置,农地自发交易面积与耕地自发交易面积差异很小,因此,本文没有单独计算农地自发交易面积比例这个指标。
  (三)农地市场发育程度与土地使用权配置基尼系数的关系
  从表2来看,农地配置基尼系数与耕地配置基尼系数差距并不大,这是因为果园和养殖水面占耕地的比例很小,不少乡镇的被调查村庄并没有这种类型的农用地。浙江省江山县江郎镇、温岭市长屿镇和鄞县高桥镇的土地使用权配置基尼系数最大,高于0.7.与此相对应,农户租入耕地面积比例也非常高,浙江的这3个镇分别达到了70.42%、64.59%和72.33%,然而这3个镇的自发交易耕地面积所占比例并不高,分别为5.77%、18.79%和12.31%。江苏利岗镇等3个乡镇、山东泉沟乡等4个乡镇和浙江青湖镇共8个乡镇的耕地配置基尼系数都在0.3以下。与此相对应,这些乡的耕地租入面积比例也不高,比如,泉沟乡耕地租入面积比例仅为2.81%。
  注:**表示相关系数在0.01的水平上显著(双尾)。
  表3是土地使用权配置基尼系数与农地市场发育程度的Pearson 相关分析结果。从这18个乡镇的情况来看,农地市场发育程度与土地使用权分配有非常显著的相关关系。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乡镇中通过市场配置耕地(农地)的比例越高,耕地(农地)使用权配置越不平等;如果一个乡镇中通过市场配置耕地(农地)的比例越低,耕地(农地)使用权配置越平均。然而,农户间的自发交易对土地使用权配置平等程度的影响并不大。这可能是因为农户自发交易存在较高的交易费用,交易量比较小(见表1),而这种较小的交易量又难以促成土地使用权的集中,因此,农户自发交易对土地使用权配置的平等程度的影响不大。而集体是农地市场的主要供给来源,它对土地使用权配置的影响程度很大。这是因为集体供给土地的方式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因而集体供给往往是农业经营大户租入土地的主要来源。这种供地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土地使用权的集中,从而也影响了土地使用权配置的平等程度。
  三、土地使用权集中的原因与效果
  (一)劳动力非农化是农户出租农地的主要原因
  毕丁格等人(Bidinger et al.,1994)曾描述了一种农地“悲惨的出售”(Distresssales )的情形:当普通的农户无法得到农业生产和销售保险以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时,由于面临无法避免的风险(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他们往往以极低的价格将土地出售。这意味着当自然灾害来临的时候(或者其他的原因),农户为了渡过生存的难关而出售土地;但是,当自然条件好转的时候,这些农户却没有能力重新购回土地。这种“悲惨的出售”是历史上土地过度集中的主要原因。中国、早期的日本和废除了共有产权的拉丁美洲都曾经出现过这种情况(Deininger and Feder ,1998)。费孝通(2002)对开弦弓村的观察也证实了这种农地“悲惨的出售”的现象确实曾经在中国20世纪早期的农村中发生过(注:费孝通:《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61页。)。
  为了了解目前苏、浙、鲁地区农地使用权出租的原因,问卷中要求农户回答一个假设的问题:“如果要出租土地,原因是什么?”在回答了这个问题的434个农户中,有90个农户选择了“种地太累”;有317个农户选择了“种地不合算”;有77个农户选择了“(家庭)缺乏劳动力”;仅有21个农户选择了“其他”(注:这是一个多项选择题。)。由于农户之间的土地交易大部分都只涉及土地税费的转移,土地出租户从出租土地中得到的收益非常有限,因此,那种农地“悲惨的出售”的情况目前在中国没有可能发生。
  从表4看,土地租出户的人均总收入和人均净收入都远高于非土地租出户,这表明租出土地的农户往往是家庭收入水平比较高的农户。从非农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的比较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土地租出户的家庭收入来源更加依靠非农产业,这与笔者实地调查的情况相符。出租耕地的主要原因是,农户家庭劳动力已经转移到非农产业,非农收入已成为这些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户再继续经营农地的机会成本上升,再继续耕种土地已经变得不合算了。
  表4土地租出户与非土地租出户家庭2000年人均收入比较
  注:**表示均值差异在0.01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是单因素方差检验的F 值。
  (二)提高经营收入是农户租入土地的主要目的
  农户租入农地的原因是,这种行为能够给它带来更多的收入。不过,在已经租入土地的农户中,有一部分农户是为了给从事非农产业的亲属或者邻居帮忙,这种土地租赁属于农户自发土地交易的一种。虽然笔者并不知道这种情况下的土地租入面积占总土地租入面积的准确比例,不过利用表1的数据可以计算出,农户之间自发租赁农地面积占农地市场化配置面积的比例仅为16.71%(注:计算方法是:(337.85+5.40)/(337.85+5.40+.05)×100%=16.71%。)。这意味着具有“帮忙”性质的土地租入面积所占的比例非常小。
  问卷中要求农户回答:“如果您想多种地,原因是什么?”(注:这是一个多项选择题。)在回答了这个问题的525个农户中,有380个农户选择了“增加经济收入”;有128个农户选择了“增加粮食产量”;有84个农户选择了“家庭劳动力多”;有47个农户选择了“其他”。这表明,增加收入是农户租入土地的主要原因。
  (三)农地市场导致的土地使用权集中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是在农户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不存在“悲惨的出售”的情况,因此,这种土地产权的交易意味着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农地的均分制导致了土地的零碎分割,也导致了土地利用的低效率。因此,在目前这种状况下,土地使用权的集中,就意味着家庭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也许还意味着土地零碎程度的降低。根据本课题组在2001年对苏、浙、鲁83个规模经营大户的补充调查,有50%以上的规模经营大户在租入土地之后对种植结构进行了调整,其中,绝大部分都将大田作物改为了经济作物或者将土地改为果园、养殖水面。这意味着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此外,规模经营大户还增加了对土地的投入,有73.68%的农业经营大户表示在租入土地之后农场土地的质量得到了改善和提高。在仍然种植了大田作物的农业经营大户中,有56.67%的经营者表示平均亩产量比土地租赁前有所提高,只有6.67%的农业经营大户表示平均亩产量有所下降(贾生华等,2002)。
  上述研究清楚地表明,目前土地使用权的集中有利于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和土地产出的增加,并且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农业经营,提高土地的质量。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从对苏、浙、鲁18个乡镇的调查结果来看,农地市场化配置程度越高的地区,土地使用权配置的基尼系数越大,土地使用权的集中程度也越高。农地市场的发育促进了土地使用权的集中和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并且有利于农业经营结构的调整和土地质量的提高。但是,农户自发交易由于存在较高的交易费用,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因此,它与土地使用权配置的基尼系数并无统计意义上的相关关系。促进土地使用权集中的农地市场供给主要来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集体供给方式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并能够有效地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
  不过,对于农地市场是否降低了地块的零碎程度,本文无法通过已有的数据得到准确的证明。此外,本次调查中由于剔除了不在家的农户,从而低估了农地市场的发育程度,因为这些农户往往可能都已经将土地出租。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从本文的结论中可以引申出以下的政策建议。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模经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农地市场。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了农户承包权准物权性质的前提下,完善农地市场的重点在于降低市场中的交易费用。因此,培育农地市场的中介机构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措施。在中国农村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目前执行农地市场中介职能的最佳组织机构。反租倒包、入股投包和委托投包等制度创新都为农地市场的发育和土地规模经营的形成做出了贡献。
  但是,在进一步完善农地市场的同时,有必要警惕土地使用权的过分集中,尤其要防止农户为了渡过生存的难关而不得不出售土地的情况发生。这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放松对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管制,并为贫困的农户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1]Bidinger ,P.D.,Walker,T.S.,Sarkar,B.,Murty ,A.R.and Babu,P.:Consequencesof Mid-1980sDrought :Longitudinal Evidence from Mahbubnagar,Economic and PoliticalWeekly,26:A105-A114,1991.
  [2]Binswanger ,Hans,Klaus Deininger and Gershon Feder.:Power ,Distortions,Revolt and Reform in Agricultural Land Relations.In J.Behrman and T.N.Srinivasaneds.:Handbook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Vol.3B,Amsterdam :North-Holland ,1995.
  [3]Deininger,K.and Feder ,G.:Land Institution and Land Markets ,World Bank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
  [4]Pearce ,D.W :The Macmillan Dictionary of Modern Economics,Fourth Edition,London:Macmillan ,1992.
  [5]费孝通:《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2年。
  [6]秦晖:《思无涯,行有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
  [7]贾生华、田传浩、张宏斌:《农地租赁市场与农地规模经营》,《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1期。
  [8]黄佶:《中国需要第二次农业合作化运动》,http://www.nongyou.org/weekly/reference/reference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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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原载《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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