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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单位及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
2016年吉林省单位及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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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吉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的精神,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凡高于12%的,自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7%―12%之间调整的,由缴存单位自行确定。  三、企业资金不足,无能力按最低比例7%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比例不低于各5%。  四、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无法按规定正常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申请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暂缓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五、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缓缴期限和降低比例期限结束后,应按规定比例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其缓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六、相关解释权由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吉林省公积金缴存比例详解  “三险一金”超比例缴存要缴个税  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三险”,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省公积金缴付比例5%~8%  昨日,记者从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我省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付比例在5%~8%之间,有的甚至更高。  据吉林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徐会计师介绍,虽然根据建设部2000年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指定范围,原则上应不低于5%,不高于12%。但由于国家对上限没有强制规定,所以长久以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直只看“下限”,不看“上限”。  实质是间接提升个税起征点  记者从吉林省财政厅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他们尚未接到有关此事的正式文件。不过相关人士表示,如果国家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规范,其目的应与税收有关。  对此,长春税务学院专家分析,关于“三险一金”的通知,是对“一次分配”的补充,起到了“二次分配”的作用。国家对个人实施的“三险一金”的政策则属于二次分配,是国家通过调整财政杠杆,对个人给予的优惠政策。此举是为了缩小个人收入分配上的差异。  专家指出,应从三个方面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实质上是间接提升个税起征点;对住房市场价格起到调节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对个人起到抑制即期消费的作用。下页更精彩:1&2345下一页
  导读:近日,记者走访市场向多位中介经纪人了解到,大学毕业生是近期租赁市场的成交主力军,单间、一房、两房等低端价位房源十分紧张。东莞地铁在本月就要开通的利好消息早已铺天盖地,..…
  摘要: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又集中进行了“二次答复”,对于11日网谈现场没有当场回答完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公积金贷款】  首套房最高能贷60万二套房最高能..…
  导读: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住房公积金,成了宁波市民关注的焦点。未购买住房的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  1.无房职工租房。提供家庭无房证明等材..…
  5月27日,石嘴山市民柳学志说,如今不仅足额缴存6个月就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实施担保贷款机制后,按正常程序最高可贷总房款的80%。  日前,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石嘴..…
  公积金政策的每次调整,都备受市民关注。据小编了解到,2016年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高于12%,具体请看下文介绍。  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要求,自5月1日起,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意见全文,欢迎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  住房租..…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下面是小编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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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6-07] [06-07] [06-07] [06-06] [06-06] [06-06] [06-06] [06-06] [06-06] [06-06] [06-06]我住房公积金是在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能在长春买楼吗_百度知道公积金又“粗”大事了!吉林省直公积金调整了!(附吉林省直公积金提取流程)
公积金又“粗”大事了!吉林省直公积金调整了!(附吉林省直公积金提取流程)
继前几日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时间提前等一系列调整后,今日,吉林省公积金也有了最新的调整,快看看这些调整和我们生活有啥关系!!!&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调整。重点调整的是八个项目!租房提取条件放宽吉林省将取消原来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取内容,调整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新旧对比 & & &&首先在租房公用住房方面,取消了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取条件。那么对于这部分职工,统一都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提取条件执行。对他们的家庭月工资收入不再进行限制,而且可以全额提取当年的租金。尽可能的帮助职工解决资金困难,缓解生活压力。  其次对租住商品住房方面,取消了需要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无房证明。通过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上备案查询平台联网,就不需要职工去房地部门打印无房证明了,在中心就可以查询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房产信息情况,为职工提取节省办理时间。申请提取时间延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原来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调整为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24个月内申请提取。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职工及配偶在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获批准6个月内,且本年度未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首付款金额。取消异地购房证明取消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的要件。新旧对比& &&&&&&&&首先在租房公用住房方面,取消了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取条件。那么对于这部分职工,统一都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提取条件执行。对他们的家庭月工资收入不再进行限制,而且可以全额提取当年的租金。尽可能的帮助职工解决资金困难,缓解生活压力。  其次对租住商品住房方面,取消了需要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无房证明。通过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上备案查询平台联网,就不需要职工去房地部门打印无房证明了,在中心就可以查询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房产信息情况,为职工提取节省办理时间。&贷款购房提取额度提高了由原来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12个月的还贷本息额度,调整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还款且未进行过提取的,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累计还贷本息额度。开展家庭组合贷款业务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允许以购房人本人家庭为主体,购房人家庭为借款人,直系亲属为共同借款人的形式向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旧对比& &&&&&&&&根据吉林省建设厅吉建发[2015]15号文件《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的要求,为拓宽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领域,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解决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我中心已经开展了家庭组合贷款业务,也就是允许主借款人与其父(母)或者与其子(女)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并且互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偿还房贷。对于家庭组合贷款的贷款年限,可以按年龄最小者的贷款时间确定。鼓励个人购房贷款对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60%调整为不低于40%。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月还款额从家庭月总收入的50%提高到 60%。贷款审批时间缩短贷款审批时间由原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调整为7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知道了这些,要提取的盆友是不是蠢蠢欲动了呢!别急,小编先告诉你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咋提取!!!提取条件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职工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年龄超过50周岁,超过两年未再就业的;(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出境定居的;(七)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新调整)(八)遇到下列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生身父母患有癌症、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换肾)、白血病、心脏病(支架)及其它特殊疾病且住院治疗的;2.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经调查核实后二年内申请提取的;第五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购买既非缴存地,又非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的。提取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职工(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三)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或房屋调配证明及街道提供的家庭困难证明。(四)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五)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第十四条 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第十五条 职工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一)职工死亡证明;(二)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第十六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年龄超过50周岁,超过两年未再就业,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第十七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以致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到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破产单位职工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转入封存户时的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职工在岗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及个人签署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公证书。第十九条 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提取应在偿还贷款行为发生三个月后:(一)商业银行贷款的,应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相关银行出具还款证明;(三)职工购房贷款后要求部分提前还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及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四)职工购房贷款后要求提前全部结清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及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 。第二十条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职工调转至省外工作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调令或调入单位出具的证明。第二十二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之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生身父母患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应提供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医疗付费专用票据、与职工本人关系证明;(二)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缴费通知”、与职工关系证明;(三)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证明。提取审批第二十三条 职工凭相关证明,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单位出具加盖财务章、法人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经中心审查批准后,向职工本人支付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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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公积金
2003年通过实施的地方法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soufun-w24114
伊通从2013年开始有了,财政每月给11元,不过2014年底去查还没查到这每月11元,个人那部分年初就早早全额上交了,全国还有11元的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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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吉林省购买房屋一定要先俩接一下当地的购房者政策,各地区因其情况的不同购房政策也会有小小的差别,那么吉林省的住房维修基金是要交到哪里的呢,住房维修基金怎么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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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2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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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240期)
25年(300期)
30年(360期)
贷款利率:
15年10月24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95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9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88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10月24日基准利率
15年8月26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8月26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8月26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8月26日基准利率
15年6月28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6月28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6月28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6月28日基准利率
15年5月11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5月11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5月11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5月11日基准利率
15年3月1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3月1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3月1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3月1日基准利率
14年11月22日利率上限(1.1倍)
14年11月22日利率下限(85折)
14年11月22日利率下限(7折)
14年11月22日基准利率
12年7月6日利率上限(1.1倍)
12年7月6日利率下限(85折)
12年7月6日利率下限(7折)
12年7月6日基准利率
12年6月8日利率上限(1.1倍)
12年6月8日利率下限(85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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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额度及频次
【购房提取】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2、提取原因为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注:异地购房亦可提取公积金
【租房提取】最新消息: 1月29日起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 连续缴存三月即可提取1、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2、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提示:根据1月28日发行最新政策,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是北京相应细则暂未出台,本地宝将第一时间为您更新。)【其他提取】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房屋类)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非房屋类)【推荐阅读】租房提取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1月28日起)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全文
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2015: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放宽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2.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3.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4.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5.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6.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7.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9.个人提取:当个人和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发生争议,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管理部应予协调。协调不成的,管理部依据《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理部主任审批后,可直接为职工个人办理提取并书面通知单位。职工个人办理时,须上述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申请,提取流程与单位提取流程一样。
【购房提取】
购买一手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职工个人储蓄账户账号
4.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5.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此材料为销户提取的职工提供)
6.首次提取公积金,商业贷款购房,要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贷款买的房无需提供此材料
7.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8.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注:职工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购房申请提取,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职工所在单位应履行核实义务并出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职工应出具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管理部应严格审核有关提取材料,材料真实的,准予提取。
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租房提取】
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
3.房屋租赁合同;
4.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7.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
3.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
4.房屋租赁合同;
5.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6.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通过账户所在单位经办人到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8.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日,《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发布,根据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租赁合同备案、租金发票等,只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或无房证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北京相应细则尚未出台。本地宝将第一时间为您更新。【其他提取】
如果是承租公租房、廉租房要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会在市住建委核实信息,提取人只需提供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承租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账户即可。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房屋类)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非房屋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可部分提取】
1、购房提取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危改回迁房、标准租私房、二手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使用购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2、租房提取
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上限,也不得超过月房租费。
3、其他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因家庭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4、无论是哪种情况下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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