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区171街坊讨论地段拆迁补偿款在哪里去查询

502 Bad Gateway
502 Bad Gateway虹口区171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五)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六)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房屋征收的目的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三、房屋征收的范围(具体地址另行公布)四、征收补偿主体及计户标准(一)征收主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二)征收部门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三)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四)公有房屋承租人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五)计户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本方案中所指的户,均指按上述计户标准认定的户。(六)货币单位本方案中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一)房屋类型的认定以公房管理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二)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1、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公寓独立住宅(花园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成套、有电梯)新工房(成套无电梯新工房(不成套无电梯)“两万户”新工房旧里住宅简屋换算系数2.061.831.822.001.981.941.651.541.25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为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2、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对于已经登记的居住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居住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三)非居住房屋界定及建筑面积的认定1、非居住房屋的界定(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5)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未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但在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6)市、区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市、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私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面积为准。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有营业面积记载的,以相关文件记载的营业面积为准。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无营业面积记载但明确房屋经营部位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对相关文件明确的实际经营部位进行现场丈量后认定其经营面积。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无营业面积记载并未标明经营部位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进行现场丈量,原则上按房屋底层实际经营部位认定非居住经营面积。3、公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以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原始设计为公有居住房屋,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或部分改为非居住用途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非居住建筑面积为准。记载的非居住建筑面积未按房屋类型换算系数标准换算的,按房屋类型换算系数标准换算。说明:本方案所称的建筑面积,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指按本条办法认定的建筑面积。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一)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对象和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1、私有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100%+价格补贴。2、公有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建筑面积。【注解】:评估价格=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如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公司将地块内所有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评估总价除以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后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地块内公布。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二)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对象和补偿标准1、市场评估价格(1)私有非居住房屋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00%。(2)公有非居住房屋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20%;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偿: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残值补偿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经公示后,以居住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残值补偿面积给予残值补偿(没有居住建筑面积的,以本地块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乘以残值补偿面积给予残值补偿):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租用公房凭证中有记载但不记载为独用租赁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以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上述情形中涉及的阁楼,按照高度分别计算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的一半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计算残值补偿面积。按实测面积乘以600元/㎡说明:对于无上述情形,或有上述情形但不按上述规定计算残值补偿的,给予每证40,000元的补偿。八、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在折算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时,应将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和非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合并计算。居住困难户人数=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具有不可比拟性质的居住困难户,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会同第三方公信人士、居民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九、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及购买办法产权调换房源及购买办法见《虹口区171街坊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十、签约搬迁补贴办法(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除外)(一)临时安置费补贴㎡的临时安置费补贴,每月补贴低于4,000元/证的,按4,000元/证计。如因故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二)居住房屋各类补贴1、居住房屋装潢补贴㎡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700元/㎡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装潢补贴需经评估确定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装潢费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装潢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贴。经评估的,以评估结果进行补贴,不再按500元/㎡建筑面积或700元/㎡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补贴。2、居住房屋搬迁费㎡;低于700元/证的,按700元/证计。3、居住房屋家用设施移装费电话、热水器、空调、有线电视、宽带、家用(独用)电表和煤气等家用设施移装费按2,000元/证计。4、居住房屋自购房补贴征收居住房屋的,对选择全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按15,000元/㎡×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自购房补贴。不足580,000元/证的,按580,000元/证计。(三)非居住房屋其他补偿及自购房补贴1、非居住房屋其他补偿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的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500元/㎡2、非居住房屋自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为居非兼用房屋(指既有居住部位,又有非居住部位)的,给予非居住房屋自购房补贴150,000元/证,同时按照非居住部位建筑面积,给予10,000元/㎡的补贴。被征收房屋全部为非居住房屋的,底层部位给予25,000元/㎡的补贴;其余部位给予10,000元/㎡的补贴。十一、签约搬迁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除外)签约期内本地块签约率达到85%、补偿协议生效的,对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给予以下奖励:(一)居住房屋奖励标准1、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以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奖励1,000元/㎡。2、签约比例奖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85%的,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奖励120,000元/证。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0%的,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20,000元/证。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0%以后,签约率每增加1%,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6,000元/证。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5%以后,签约率每增加1%,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10,000元/证。说明:(1)签约期结束后,在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签约的,不享受上述签约比例奖,仅给予奖励60,000元/证。(2)签约后未在签约期结束后60天内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上述签约比例奖,仅给予奖励60,000元/证。3、成套新工房签约奖4、按期搬迁奖对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奖励20,000元/证。另免费为签约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提供搬场车一次。5、早签早搬加奖对在签约期开始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奖励90,000元/证;第二个月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奖励70,000元/证;第三个月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奖励50,000元/证。说明:上述搬迁奖励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并办理被征收房屋移交手续后按本方案规定结算。6、特殊面积签约搬迁奖说明:特殊面积签约搬迁奖与残值补偿条款中规定的40,000元/证不兼得。7、居住房屋签约搬迁证照奖8、签约搬迁计息奖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以上征收补偿、补贴、奖励款项均以银行同期半年期贷款年利率的标准计息(具体以区人民政府公告为准);签约期第一天签约的计息天数为100天,签约期第二天签约的计息天数为99天,签约期第三天签约的计息天数为98天,依次类推至签约期最后一天。签约期结束后不再享受签约搬迁计息奖。9、户口迁移奖0,000元/证,逾期不再办理。(二)非居住房屋奖励标准1、非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以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奖励5,000元/㎡。2、非居住房屋签约证照奖3、签约比例奖同居住房屋奖励标准。4、按期搬迁奖同居住房屋奖励标准。5、早签早搬加奖同居住房屋奖励标准。6、签约搬迁计息奖同居住房屋奖励标准。(三)居非兼用房屋奖励标准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按照居住建筑面积和非居住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各项奖励,按证计算的奖励不重复计算。说明: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或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本条(一)至(三)项奖励。十二、其他事项(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二)关于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签约期限、生效条件、履约约定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本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1、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2)公有房屋由其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按以下方法确定:(3)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确定后,应由签订主体本人签订补偿协议;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签订的,可以委托他人签订,但必须提供委托和被委托双方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或办理公证的委托文书。(4)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委托书,导致补偿错误,造成征收部门或其他人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2、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3、补偿协议的生效条件4、补偿协议的履行(三)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办法1、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四)关于搬迁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五)关于费用的结算与发放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搬离被征收房屋后应自行缴清水、电、煤、房租等相关费用,并及时办理被征收房屋移交手续。(六)征收实施单位& 本地块征收实施单位为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七)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八)附件&&&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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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峥嵘律师咨询热线: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静安区优秀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资深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上海动迁律师。有十余年从业经验,长期专注于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权属纠纷、房屋动拆迁纠纷、宅基地动迁、拆迁补偿款分割、房屋征收纠纷、离婚房产等专业领域。诉讼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案情分析判断准确,各类成功案例众多。同时张峥嵘律师作为有着十六年党龄的律师,又有法院审判工作经历,崇尚诚信服务,严守执业道德,以细致、谨慎、周到、专业的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执业证号:80879。咨询热线:,当面咨询请提前预约。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5室(近花园石桥路,地铁二号线陆家嘴站)。&&&&&&&&&&&&&&&&年上海市房屋动迁最新政策
发布日期: 13: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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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那么,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对于上海市的拆迁有哪些影响?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上海市动拆迁基本法规政策问答
  1.&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什么是&二轮征询&?
  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
  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4.&结果公开如何理解?
  答:结果公开应当包括:(1)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2)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3)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5.&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容,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为:
  1、公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2、私房:评估价格&10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6.&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如何计算?
  答: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计算公式: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应安置对象&22平方米/人-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
  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平均单价为基准,由各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被拆迁户的应安置对象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参照本市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申请条件和审核办法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
  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可与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价值补偿款合并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异地配套商品房。
  享受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后,该户视作已享受住房保障。拆迁人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7.&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谁?
  答:拆迁私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协议,被拆迁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确定,若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则以国有土地使用者所载明的使用人确定。产权人已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签约。
  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协议,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承租人已故的,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号)规定,由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同住人签约;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约代表;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指定确认。
  8.&如何理解房屋使用权人?
  答: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9.&何谓动迁配套商品房?
  答:配套商品房,又俗称&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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