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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投资审计五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审计厅
皖审投〔2015〕58号&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
投资审计五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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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20日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重点加强对本地区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的再监督,不得介入工程价款的管理环节,不得以审计代替结算。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审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实施准备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组长应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机关应依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项目的规模、类型,结合中介机构的专业特长、综合能力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协审任务。
中介机构接受审计机关委托项目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审计通知书等方式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由建设单位送审,不得由施工单位直接或代为送审。建设单位应出具报送审计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承诺对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审计组应对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对于发现的不符合送审要求的问题(如资料缺失、手续不全等)应书面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审计机关可退回,不进入审计实施阶段。
第十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阶段原则上不再接收建设单位的补充资料。如遇特殊情况需补充资料的,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自接收工程价款结算资料至出具初步审核结果报告期间为初审阶段。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初审阶段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进行踏勘现场、价款核对、调查询问等任何形式的交流。
第十三条& 需要踏勘现场或调查、询问相关情况时,应由审计组安排。现场踏勘与查验的结果,应由在场人员签字,经整理、汇总后编制现场审计取证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确认后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初审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 第十五条& 初审报告经审计组初步审查后,审计组应及时提交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并要求其书面反馈意见。如有需要,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施工单位核对人员携带授权委托书进行核对。核对地点由审计机关安排。
第十六条& 核对过程中的现场踏勘与查验应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核对过程应作好记录。核对记录、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核对过程中的重大分歧,审计机关应依法与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协调处理。协调过程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记录,并需相关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审计组应要求中介机构对初审和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项目管理问题做好取证提交审计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核对阶段,因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不配合等造成审计无法实施,审计机关可中止该项目审计过程,发出停审通知。
第二十一条& 核对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将核对结果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出具项目审核报告,并对初审和最终审核结果的差异作出说明。协审单位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项目进行审核、复核和审理。审核由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进行,复核可以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人员实施,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复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建立完善内部复核、审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应审核和复核的项目资料,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交法规(审理)机构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对审核结果提出调整意见的,审计组应根据复核、审理意见对价款结算审核结果作出相应调整,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调确认。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出具审计结果文书。
第二十七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定期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审计机关应根据本规程制定符合实际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二0一五年七月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竣工决算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开展竣工决算,揭示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项目管理、价款结算和投资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综合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参与项目建设的其他单位作为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单位。
第五条& 竣工决算审计主要以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在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采用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等方式组织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
第七条 &为科学编制项目计划,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库。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投资审计工作重点,结合自身审计力量和实际工作情况,对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申报,方可正式立项安排,纳入本年度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应报政府批准或备案,并及时下发被审计单位。
第九条& 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审计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应予以梳理、分类。规模以下的审计项目,可以优化内部控制程序。
规模以下建设项目的标准,由各级审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滚动实施。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的,审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中止实施的,各级审计机关可以制定停审制度并按相关要求执行;当年无法完成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审计计划继续实施;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达到审计条件的,作为追加项目,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任务进行管理。
第三章 审计实施准备
第十一条&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机关应当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的组成应符合《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与建设单位对接沟通,对审计项目进行调查了解。调查了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投资规模及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应等单位的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情况。
(三)项目进度、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四)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主要内控制度。
(五)实施阶段跟踪审计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
(六)项目行业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七) 其他需要调查了解的情况。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竣工决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前期资料: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用地征迁、规划许可证、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料等。
(二)工程管理资料:施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质量验收评定、工程价款结算资料;设计、勘察、监理招投标及合同,设计成果文件,监理成果文件等。
(三)工程财务资料: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工程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帐套(含电子档)、会计凭证等。
(四)设备材料资料:招投标资料及合同、入库及领用清单等。&&&&&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竣工决算资料中如有电子资料的,在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时还应附上电子资料。
上述纸质资料应当整理成册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交接手续,审计组应对送审资料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书面告知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按《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重点关注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投资及造价控制、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及进度控制、投资绩效等方面的内容,重点把握投资决策和财务收支程序合规性,项目管理有效真实性和投资绩效预期目标实现程度等方面。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时间范围为建设项目从立项起至审计之日止的全部投资活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工程管理方面
1.审查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主要包括工程组织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签证、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等现场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等方面。
2.审查建设程序履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及概算审批核准情况,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情况,用地、规划、施工许可证等各项审批办理情况。
3.审查建设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四制”执行情况。
4.审查投资控制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概算执行、设计变更及签证、进度款支付、材料设备的定价核准程序等方面的情况。
5.审查质量及进度情况。主要包括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关键工序的报验手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材料进场的复检报验等情况。
6.审查建设目标实现情况。主要包括审查建设规模、建设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等目标有效实现;对建设内容、功能设计、质量标准等标准的执行情况。
7. 审查项目建设用地情况。主要包括征地、拆迁的数量、面积、类型、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相符情况。
(二)财务管理方面
1.审查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相符并单独设账情况。
2.审查竣工决算说明书、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相关报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
3.审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包括资金闲置或不到位、项目资本金违规抽回等方面。
4.审查建设资金按照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方面。
5.审查待摊投资费用支出合规、真实、合法情况,规费缴纳、减免、缓缴、手续齐备情况。
6.审查资金支付按合同条款执行并及时开具发票情况。
7.审查建设期间利息收入、基建收入和固定资产的核算情况。
8.审查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情况。
(三)造价管理情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造价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效益情况
各级审计机关应结合竣工决算审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指南(试行)》(皖审投〔2009〕68号)文件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绩效审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符合《国家审计准则》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工作起止时间。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审批立项;基本概况;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情况;项目实施完成以及项目财务收支情况。
(三)审计评价:应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计划管理、项目投资控制及项目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对项目工程管理与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总体评价等。
(四)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应包括审计发现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在项目审批立项、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工程质量、投资控制、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和提出审计处理处罚等相关意见。
(五)审计建议:结合项目存在的问题和管理现状,在规范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当主送建设单位,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质量控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履行审计质量分级审核责任制,最大限度地控制审计风险。
第十九条& 在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时,审计证据的取得和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关注以下内容:
(一)审计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和相关部门存在问题的,应当分别进行取证。
(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检测的,应由审计机关委托或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过程中需要的送检取样,应在审计组监督下进行并及时取证。
(三)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涉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牵头安排,分别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统一管理本地区竣工决算审计质量,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指导和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审计质量防控责任制,严格防范审计风险。
第二十一条& 开展绩效评价的审计项目,审计前应当明确审计目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审计厅固定资产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五年七月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采用跟踪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决算阶段实施的审计监督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建设管理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减少损失浪费,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的投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和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评估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相关单位)取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特点,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或指标)、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的决策、管理和审批,不参加有关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管理活动,不能以审计代替结算,以减少审计风险。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跟踪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统一对外出具相应的审计文书。跟踪审计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应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八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结合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民生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项目,应当有重点地纳入跟踪审计计划。
第十条 对于已列入上年度计划、建设期及跟踪审计期跨年度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方案》,作为实施跟踪审计的依据。
(一)在编制跟踪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审计方式和工作重点。主要了解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主要前期工程支出情况,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的招投标和承发包情况,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筹集、到位情况等。
(二)对组织下一级审计机关、多个审计小组或跟踪审计期跨年度的项目,审计机关应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其内容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及工作要求。
(三)具体实施跟踪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或审计组应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作业的依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方案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内容、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具体分工情况等内容。
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调整。调整方案的程序与制定方案的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工程、财务负责人就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审计证明材料应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负责人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第十六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对于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跟踪审计项目在跟踪过程中,应当以审计情况通报、专项报告等方式反映审计情况,根据需要每年出具一期或若干期。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可以下达审计决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跟踪审计终了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跟踪审计人员应将跟踪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根据《审计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归纳成跟踪审计档案,提交审计机关。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建程序办理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管理情况,内部管理程序和制度设置情况。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情况,概算执行与变更控制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监理人员、项目经理以及勘察、设计、招标咨询等服务单位人员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设备、材料的采购及项目环境保护情况,内控制度执行效果与完善情况。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工程造价管理与结算情况,待摊投资、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尾工工程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情况,建设项目的绩效情况等。
第五章 审计方法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一般采取阶段审计和重点审计两种形式。阶段审计是指将项目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时间段进行的跟踪审计。重点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若干重点环节、重点事项、重要活动进行的跟踪审计。阶段审计和重点审计一般应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围绕提高监督实效,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审计手段。主要包括:
(一)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施工现场,适时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造价控制、各相关监督部门及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资料审查。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和证件、概预算编制资料、征地拆迁资料、工程和设备、材料的招投标与合同资料、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各参建单位资质证书、有关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会议纪要及工程管理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数据核查。对预算控制价、各项规费的缴纳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技术服务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的计取标准、所购材料、设备数量和价格、工程量计量、议价项目的价费计取、关键工程部位的检测结果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核查。
(四)财务核查。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管理、使用及项目成本核算、账务处理、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应逐一进行核查。对实行电子记账的项目,可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核查。
(五)驻场办公。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以便于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办公场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
(六)其他手段。除采用上述手段外,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专家咨询、专业机构检测、访谈、问卷调查、内控测评、统计分析等手段或方法进行审计调查,也可以通过列席重要会议、出席重要环节工作现场等方式了解项目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工程的各个环节应按下列步骤实施:
(一)审计组应积极了解项目征地拆迁动态,关注征地及拆迁的补偿方法、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等内容,可以采用抽查、全面审计等方式审查建设单位执行政策、落实方案、标准及程序等情况。
(二)重大单项工程招标、开标前,审计组应了解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招标方式等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将相关资料报审计组备案。
(三)工程合同签定时,审计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招投标工程招标范围内、外所有内容的结算以及非招投标工程的结算,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政府审计部门的跟踪审计结果的法律地位和使用价值,同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报审计组备案。审计组有权就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提出审计意见及建议。
(四)审计组成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技术问题。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抽查,对调整变更形成的工程做好现场记录,并进行相应的原因分析和评价,并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组应及时了解并掌握材料及设备的定价及询价情况,被审计单位也应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审计组,以便审计加强对材料及设备供应环节的监督。
(六)对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单项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验结束后,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单项工程价款结算,经监理单位初步复核后由建设单位报审计组。审计组收到完整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并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原则上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审核单位三方签字盖章认可,作为结算依据。
(七)审计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跟踪审计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方式按正常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组织,不再单独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审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并作出综合评价。要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出的有关指标,结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作出评价,指出项目在规划设计、概算、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进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评价。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跟踪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履行审计质量分级审核责任制,确保审计质量。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跟踪审计时,审计证据的取得和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关注以下内容:
(一)审计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和相关部门存在问题的,应当分别进行取证。
(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检测的,应由审计机关委托或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过程中需要的送检取样,应在审计组监督下进行并及时取证。
(三)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涉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应分别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并对报告的结果负责,由审计机关履行内部复核审理程序后,对外出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统一管理本地区跟踪审计质量,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指导和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审计质量防控责任制,严格防范审计风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独立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任务,参照本规程相关规定执行,发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安徽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五年七月
安徽省审计厅协审机构参与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机关对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审机构,是指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同时,也包括依照法定程序对与项目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所涉及的地方政府、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第四条& 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协审机构的确定
第五条 &审计机关选择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
&&& 第六条& 对涉密项目或通过公开招标无法满足审计要求的特殊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直接确定协审机构,但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协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八条&协审机构派出参与协审项目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五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分、处罚。
第九条&&协审机构在承办协审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参与协审项目的设计、监理、控制价及价款结算编制的;
(二)受建设单位委托参与协审项目跟踪审计和初审工作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影响审计公正事项的。
第三章&&审计实施管理
第十条& 协审任务分配应根据项目规模、类型,结合协审机构专业特长、综合能力等情况,按照竞争原则确定。
各级审计机关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协审任务分配办法。
第十一条& 协审任务确定后,审计机关应与协审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合同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委托的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2,审计资料的提供;
3,人员资质要求;
4,实施时限(含成果文件交付时间);
5,质量要求(含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6,取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 协审机构派出参与协审项目的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更换。若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报请审计机关批准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人员应当具备同等及以上资质。
第十三条& 协审机构对承担的协审项目应当履职尽责,并对出具的审核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下达审计通知书后,协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资料交接,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协审机构在收到审计资料之日起应当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交资料完整性告知书,逾期不提交的,视同资料完整。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后一般不再接收补充资料。确需补充的,应当由审计机关负责交接,并做好相关交接记录。协审单位不得擅自接收补充资料。
第十六条& 协审机构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业务流程和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协审机构应在合同约定及相关要求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初步审核结果。&&&&&&&&&&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书面报经审计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协审机构报送的初步审核结果,其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审计机关的要求。初步审核结果应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复核协审机构提交的初步审核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协审机构,并要求补正或修改。
审计机关复核后向被审计单位、协审机构下发审计核对通知。
第二十条& 协审机构应当在审计机关的统一组织下实施现场踏勘、工程量复测、工程价款核对等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不得擅自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业务交流。
第二十一条& 协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因审计事项存在争议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争议事项内容和双方意见向审计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被审计单位、协审机构等对争议事项进行会商,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处理审计争议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协审机构应当建立分级复核制度,对审核结果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协审机构在协审项目完成后,应对项目档案及时进行归档,项目档案应符合行业具体规定。
第四章 报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审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协审机构三方认可的审核结果,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协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报告。
鼓励协审机构对审计成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七条& 协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出具审核报告,同时将审计机关要求的审计资料(包括电子资料)一并提交审计机关。
第二十八条& 协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虚假陈述。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业务流程,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协审机构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复审制度,复审可以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合同规定,加强对协审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考核应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项目协审效果,结合审计机关内部复核、复审等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动态排名,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审计项目安排挂钩。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协审机构在协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分别给予:扣减协审费用、暂停或取消协审资格、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事实的;
(二)因协审人员过失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 &&&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违规发布审计信息的;
(五)违反廉政纪律要求和审计工作规定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审计业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二0一五年七月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档案(以下简称“投资审计档案”)管理,维护投资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投资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投资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为审计机关对外正式出具审计结果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
本办法所称审计文件材料,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清单控制价审计、跟踪审计、价款结算审计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纸质和电子数据资料。
&&& 第三条& 投资审计档案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确定立卷责任人,并和审计组成员对全部审计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和编目,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档案人员检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由审计业务部门向本机关档案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档案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 &投资审计档案立卷应当符合归档要求。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有机联系,便于利用。做到案卷封面整洁、书写规范,卷内文件排列有序、组装严密。
&&& 第五条& 投资审计档案的归档采用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方法。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依据材料的多少立一个卷或多个卷,多卷项目在分卷时应当尽量防止割断卷内文件材料的联系性,不得把不同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个卷。
第六条& 投资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
(一)第一单元&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整体性、重要程度排列。
1.审计报告及审批单、送达回证。
2.审议、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类文书的业务会议和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
3. 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
4.审计报告(审议稿)。
5.审理机构审理意见书。
6.审计报告(送审稿)及审核流程表。
7. 审计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
8. 审计组审核意见书。
9.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送达回证。
10.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核流程表。
&&& 11.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反馈意见。
&&& 12. 投资审计项目协审单位(专家团队)复审报告、初审报告。
&&& 13. 审计组审计(现场)业务讨论记录。
(二)第二单元&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1. 被审计(调查)单位承诺书(送审资料清单及回证)。
2. 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3. 审计工作底稿及对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材料。(注:应有工程基本情况工作底稿、审计评价及结果工作底稿、报告内反应的每条问题都应编制工作底稿,并且要有相关原始和计算方面材料等。)
(三)第三单元&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 调查了解记录。
2. 审计实施方案。
3. 审计通知书及审批单、送达回证。
(四)第四单元&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 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执行与落实审计报告等情况的回函,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整改形成的文件、制度、会议决定等文书资料,整改后的成效类证明资料,实施跟踪审计或后续审计收集的整改情况等)。
2. 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
清单控制价审计、跟踪审计、价款结算审计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参考立卷内容详见附件1—4。
第七条& 在整理投资审计档案时,形成的电子文档、图纸、相关光盘软件资料等应集中保存;形成的数据包一并归档。
第八条& 投资审计档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的排列规则:
&&&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重要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依倒序排列)。
&&&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和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九条 &投资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统一划定为永久保管。
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归档,最迟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案卷的编目和装订要求参照审计署2013年制定的《审计署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操作规程》第八、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审计档案按本办法归档后纳入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考评范围。
第十三条& 投资审计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具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功能的专用、坚固的审计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投资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技术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
&&& 第十五条 &借阅投资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关以外的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审计档案所属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审计事项的档案须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损毁、丢失、出卖、转卖、擅自提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档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0一五年七月&&&&&&
清单控制价审计档案参考立卷内容
(一)第一单元& 结论类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整体性、重要程度排列。
&&& 1.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的批示(或批示情况说明)。
2.预算审计结果及送达回证。
3.审理、复核意见书。
4.协审机构审计报告(初审结果)。
(二)第二单元 &证明类文件材料。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1.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2. 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3.工程造价审计调整事项汇总表。
4.审计会议记录。
5. 送审工程预算书(封面、编制说明、造价汇总表)
&&& (三)第三单元& 立项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 1.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申请函。
&&& 2.上级领导交办项目的交办单或批示。
(四)第四单元& 备查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 1.审计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审计情况等信息。
2.重要审计资料
(1) 招标文件(商务标要求主要内容)
(2) 概算批复
(3) 立项批复
3.审计项目分配过程资料。
4.该项目的委托合同、协议。
5.其他与该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的文件材料。
跟踪审计档案参考立卷内容
(一)第一单元& 结论类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整体性、重要程度排列。
1.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的批示(或批示情况说明)。
2.跟踪审计报告及送达回证。
3.审议、审定跟踪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类文书的业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
4. 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及移送受理、反馈查处结果等材料。
5.跟踪审计报告(审议稿)。
6.审理机构审理意见书。
7.跟踪审计报告(送审稿)及审核流程表。
8. 审计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
9. 审计组审核意见书。
10. 跟踪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送达回证。
11. 跟踪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核流程表。
12. 被审计单位对跟踪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
反馈意见。
13.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14.跟踪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含征求意见稿)。
15.协审机构跟踪审计报告(初审结果)。
16.审计移送处理书(含移送附件)及送达回证。
17.跟踪审计意见单(按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台帐顺序排列)及送达回证。
&& &18.对结论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二)第二单元 &证明类文件材料。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1.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2.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3工程基本情况的审计工作底稿。
4工程审计结果情况工作底稿(定案表).
5送审价与审定价对比明细表
6材料差价审计明细表
7工程量计算书
8现场勘查记录工作底稿
9合同完成情况和设计变更与签证情况的审计工作底稿
10.审计移送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 11.有关举报问题的核实材料。
&&& 12.跟踪审计台帐。
13.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14.对证明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 (三)第三单元& 立项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 1.对本项目的调查了解记录。
&&& 2.审计实施方案。
&&& 3.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 4.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 5.上级机关的指令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
6.上级领导交办项目的交办单或批示。
&& &7.对立项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 (四)第四单元& 备查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 1.审计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审计情况等信息。
2.重要审计资料
(1)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信息表
(2) 建设项目基建程序执行情况表
(3) 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审计表
(4)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审计表
(5) 建设项目前期审批资料
3.审计项目分配过程资料。
4.该项目的委托合同、协议。
5.其他与该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的文件材料。
价款结算审计档案参考立卷内容
(一)第一单元& 结论类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整体性、重要程度排列。
&&& 1.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的批示(或批示情况说明)。
2.审计报告及送达回证。
3.审议、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类文书的业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
4. 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及移送受理、反馈查处结果等材料。
5.审计报告(审议稿)。
6.审理机构审理意见书。
7.审计报告(送审稿)及审核流程表。
8. 审计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
9. 审计组审核意见书。
10.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送达回证。
11.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核流程表。
12.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反馈
&&& 13.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 14.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含征求意见稿)。
15.协审机构审计报告(初审结果)。
&&& 16.审计移送处理书(含移送附件)及送达回证。
&& &17.对结论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二)第二单元 &证明类文件材料。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1.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2.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3工程基本情况的审计工作底稿。
4工程审计结果情况工作底稿(定案表).
5送审价与审定价对比明细表
6审价材料差价明细表
7工程量计算书
8现场勘查记录工作底稿
9合同完成情况和设计变更与签证情况的审计工作底稿
&&& 10.审计移送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 11.有关举报问题的核实材料。
&&& 12.对证明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讨论审计中的具体问题)。
&&& (三)第三单元& 立项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 1.对本项目的调查了解记录。
&&& 2.审计实施方案。
&&& 3.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 4.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 5.上级机关的指令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
6.上级领导交办项目的交办单或批示。
&& &7.对立项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 (四)第四单元& 备查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 1.审计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审计情况等信息。
2.重要审计资料
(1)招标文件资料
(2) 送审工程结算书(封面、编制说明、造价汇总表)
(3) 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
(4) 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文件
(5) 工程洽商纪要
(6) 竣工验收报告
(7)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协议
(8) 中标通知书
(9) 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土地、概算等批复
(10) 工程图纸编号
3.审计项目分配过程资料。
4.该项目的委托合同、协议。
5.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及相关材料。
6.其他与该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的文件材料。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档案立卷内容
(一)第一单元& 结论类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整体性、重要程度排列。
&&& 1.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的批示(或批示情况说明)。
2.审计报告及送达回证。
3.审议、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类文书的业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
4. 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及移送受理、反馈查处结果等材料。
5.审计报告(审议稿)。
6.审理机构审理意见书。
7.审计报告(送审稿)及审核流程表。
8. 审计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
9. 审计组审核意见书。
10.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送达回证。
11.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核流程表。
12.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反馈意见。
&&& 13.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14.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含征求意见稿)。
15.协审机构审计报告(初审结果)。
&&& 16.审计移送处理书(含移送附件)及送达回证。
&& &17.对结论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二)第二单元 &证明类文件材料。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1.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2.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3工程基本情况的审计工作底稿。
4.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底稿。
5.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6.工程财务,按照财务收支审计要求取证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归档。
7. 涉及价款结算,参照价款结算要求归档。
8.审计移送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 9.有关举报问题的核实材料。
&&& 10.对证明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讨论审计中的具体问题)。
&&& (三)第三单元& 立项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 1.对本项目的调查了解记录。
&&& 2.审计实施方案。
&&& 3.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 4.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 5.上级机关的指令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
6.上级领导交办项目的交办单或批示。
&& &7.对立项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 (四)第四单元& 备查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 1.审计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审计情况等信息。
2.重要审计资料
(1)招标文件资料
(2) 送审工程结算书(封面、编制说明、造价汇总表)
(3) 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
(4) 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文件
(5) 工程洽商纪要
(6) 竣工验收报告
(7)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协议(通用条款除外)
(8) 中标通知书
(9) 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土地、概算等批复
(10)工程图纸编号
(11)财务管理资料
3.审计项目分配过程资料。
4.该项目的委托合同、协议。
5.其他与该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的文件材料。
安徽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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