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透析病人到哪里办上海市大病医保范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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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救助金的发放办事指南
  对社会救助金的发放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普陀区社会救助金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社会救助金的发放(5129)
  三、办理依据
  低保低收入对象一般医疗救助
  1.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0]33号)
  2.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5]64号)
  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8]22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普陀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审批内容
  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低保、低收入居民发放社会救助金的审批。
  (三)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低保、低收入居民可领取社会救助金。
  (四)审批对象
  低保、低收入对象一般医疗救助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主要是指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等人员;
  2、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
  3、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150%以下的家庭)中患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
  五、审批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
  低保、低收入对象一般医疗救助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主要是指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等人员;
  2、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
  3、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150%以下的家庭)中患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4、当场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实际材料内容相同。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低保、低收入对象一般医疗救助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电子文件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如实填写
  已支付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所属单位(包括工会组织等)或上级部门帮助的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减负的证明
  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总工会举办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红十字会举办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医保综合减负清单及个人历史帐户信息查询表
  劳动保障部门医疗补助(包括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情况证明
  残联医疗帮困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文书名称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八、审批期限
  自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所需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九、审批证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审批部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
  接收地址
  邮政编码
  长寿路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
  普陀区胶州路1095号
  200060
  甘泉路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
  普陀区宜君路9号
  200065
  石泉路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
  普陀区宁强路25号
  200063
  宜川路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
  普陀区华阴路298号
  200065
  曹杨新村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
  普陀区枫桥路8号
  200062
  长风新村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
  普陀区枣阳路251弄98支弄28号
  200062
  真如镇社会救助事务所
  普陀区铜川路1809号
  200333
  长征镇社会救助事务所
  普陀区清峪路127号
  200333
  桃浦镇社会救助事务所
  普陀区绿杨路225号
  200331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夏令时间:14:00~16:30)
  (国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同上表)
  2.普陀区北石路234弄7号甲304室普陀区民政局社会保障科
  (二)电话咨询
  (021)1、302分机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普陀区民政局社会保障科
  通讯地址:普陀区北石路234弄7号甲304室
  邮政编码:200333
  十四、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
  (021)转民政局办公室
  (二)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陀区民政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901室邮政编码:200333
  十五、办理方式
  低保、低收入对象一般医疗救助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要求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向审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的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街镇具体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填报《审批表》&经办人员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复核&区民政局审批。
  (2)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低保、低收入对象一般医疗救助的申请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本审批事项不公开。
  办事流程示意图
  低保、低收入对象一般医疗救助
  普陀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街道、镇单位(元)
  病人姓名
  月收入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疾病名称
  联系电话
  婚姻状况
  □未婚□已婚
  □离婚□丧偶
  家家庭成员
  工作学习单位
  身份证
  月收入
  申申请理由
  申请人:年月日
  对象类别
  医疗费
  总金额
  个人自负
  个人自费金额
  总工会理赔
  医院救助金额
  劳动部门救助金额
  综合减负
  □低保家庭
  □低收入
  □特殊救济
  □其他
  残联救助金额
  单位或
  社会帮困
  少儿基金金额
  商业保险
  理赔金额
  年度自负累计金额
  年度自费累计金额
  年度救助累计金额
  医保类型
  □城镇医保
  □居民医保
  □无医保
  年最高
  救助额
  本次自负
  本次救助
  年最高
  救助额
  本次自负
  本次救助
  管理所意见
  社会救助事务
  街道、镇
  年月日
  镇人民政府意见
  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
  职能部门
  区民政局
  年月日
  领导审批
  区民政局
  年月日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街道、镇留存,一份由区民政局社会保障科留存。怎样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如何申请大病救助?_12333社保查询网
怎样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如何申请大病救助?
  怎样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如何申请大病救助?  大病救助受理条件:  1.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主要是指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等人员;  2.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  3. 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家庭)中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4.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  大病救助申请材料:  1.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低保救助通知书复印件;  3. 书面申请书;  4. 已支付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5. 医疗费用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6. 所属单位或上级部门帮助的证明材料;  7. 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减负证明;  8. 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9. 总工会举办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10. 市红字会举办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11.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12. 医保综合减负清单及个人历史帐户信息查询表;  13. 劳动保障部门医疗补助(包括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情况证明;  14. 其他材料证明。  大病救助办理程序:  1. 咨询;  2. 对象提供相关材料至救助管理所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3. 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4. 报区民政局审批;  5. 救助所告知当事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
本文关键词:怎样,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如何,怎样,申请,编辑:12333社保查询网> 上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指南上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指南来源:上海医疗保险时间:上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自日正式启动。其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自动参加了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居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可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下面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上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条件、范围、资料、流程等事项。
上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指南
【办理机构】:商业保险机构
【办理事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报销时限】: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六个月内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962218
【相关业务】:
报销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身患符合居民大病保险病种;
3、符合上海医保政策发生的医疗费用。
报销范围:
1、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2、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3、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
4、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注】:日起,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报销资料:
一、参保居民:
1、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2、《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
3、医疗费用收据/居民基本保险报销结算单;
4、门急诊病历、住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
5、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协议书(年度内首次申请);
6、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
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1、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2、学生证;
3、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
4、医疗费用收据/居民基本保险报销结算单;
5、门急诊病历、住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
6、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
报销流程:
1、参保居民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
2、商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款支付。
上海居民大病保险问题咨询专区
一、上海居民医保能享受大病报销吗?如何享受?
【回答】:上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于日正式实行。上海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可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保居民携带规定资料前往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即可。
二、刘某某,高一学生,被查出身患尿毒症,每周需要透析一次维持生命。不知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属于居民大病报销保险范围吗?怎么办理报销手续?
【回答】:根据上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规定,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属于大病保险范围。参保居民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医疗费用收据等资料前往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即可。
三、精神分裂症属于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吗?能报销多少?
【回答】:精神分裂症属于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参保居民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上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指南”由上海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上海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006年8月版)
&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在职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凡属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均可由单位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75% ,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第二条 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
2、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
3、用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工号或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干保四个字段)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与其相符的2份打印名单)。为减少参保单位的工作量和提高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率,参保单位在满期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上下载上期参保名单(网址:www.),并在该名单上作本期参保名单的增减后制成电脑光盘或U盘;
4、上年参保的《投保单》。
第三条 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社保“人员转入核定表”或“建立帐户核定表”复印件,并必须在新职工进单位后两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50 元。
第五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1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六条 保障期限为1年,自参保单位向本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且经本会同意承保并签发《投保单》的次日零时起到保障期满日的 24 时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五条)。
第七条 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4种情况的治疗:
1、住院治疗;
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下同);
3、门诊大病治疗(具体定义见“附则”,下同);
4、家庭病床治疗。
第八条 参保后执行 30 天免责期。免责期后属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 结算支付后,
本会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九条 住院、 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 60% 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 70% 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条 门诊大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 50% 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一条 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累计最高给付额: 在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补充医疗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额为 4 万元,当达到累计最高给付额时,保障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 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内或保障期满未续保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则在治疗结束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本会按该次治疗期间的免责期后并在保障期内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障金。若在保障期满10天内续保,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计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三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退休, 为了保证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后本会对其保障责任的连续,被保障人应在原参保“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保障期满日起 10 天内参保“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第十四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五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 10 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 30 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 30 天免责期。
第十六条 以下所列情况,本会不负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责任:
1、非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
2、在起保日之前已退休的职工和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
3、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或在参保后 30 天免责期内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
4、保障期满该次治疗还未结算医疗费用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的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
5、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6、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7、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第十六条第7款所指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八条 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凭医保凭证就医的医药费专用收据原件(要求索回原件者必须同时提供复印件),或区县医保办的有关医疗费结算单的原件和医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
4、出院小结或门诊大病登记回执、家庭病床建床证明或撤床小结复印件,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5、首次申请给付时须提供上海银行或农业银行的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第十九条 被保障人应在医院开具医药费用专用收据或区县医保办出具医疗费用结算单之日起15天后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本会收到有关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权利,在医疗费专用收据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联系人和联系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在参保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
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客户服务部。 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会按原联系人或联系地址寄发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参保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参保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 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受理事会领导,并接受监事会监督。本会根据上年度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变化,相应决定下年度保障费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的门诊大病治疗是指纳入医保门诊大病范围内的:
1、尿毒症透析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2、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待遇的精神病治疗;
3、在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内进行的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 )、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计划于2006年8月1日修订,自2006年8月1日起,起保后按本次修订后条款执行。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二○○六年八月一日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我知道补助重大疾病有癌症...
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好像没有。
答: 根据上述描述,考虑为食道炎,可以予以抑酸、中和胃酸(胆汁)、促进胃动力治疗。
因食道鳞状上皮有轻度异型增生,为防恶变,建议经治疗后复查胃镜,如果发现仍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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