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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 16: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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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微友“艳照” 男子被敲诈20万
  原标题:看了微友“艳照” 男子被敲诈20万   就因看了3张微友的“艳照”,黄某先后被敲诈20多万元。日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嫌疑人王某被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目前,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据悉,年初,受害人黄某通过“附近的人”认识了微友小楠,他和小楠要了三四次“艳照”,可小楠没完没了地要红包,黄某便删除了这名好友,可真正的麻烦还在后头。   一个多月后,黄某接到自称是小楠朋友的电话,对方说:“你个大男人和女孩要裸照不合适吧!不想找事的话,发个500元的红包。”刚过一月,一个自称 是小楠哥哥的人给黄某打电话:“要裸照这事被父母发现了,准备报警,不如你给我5000元钱,我帮你去活动一下,也好在父母面前说点好话。”于是,黄某给 这名叫王某的男子手机里转了4000元。   为避免骚扰,黄某重新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可没过10天,对方找到了黄某的家,要走了黄某的新号码。王某告诉黄某,因为这事,妹妹精神分裂住院了,医 疗费大概4-5万元。王某还威胁说,他知道黄某家的住址,并查过黄某的档案,知道他被判过刑,要是因为这点事再判个10来年就不合适了,不如花点钱把事处 理了。   黄某因有前科,害怕再次被判刑,当晚先给王某通过手机转账2万元。半个月后,王某再次和黄某说,医药费一共47000,让其赶紧把剩下的27000转账,要是报警,黄某还得再坐10来年。于是,信用卡套现加上和朋友借钱,黄某赶紧把钱给了王某。   可就在当天下午,王某又告诉黄某,其家人已报警,赶紧给他3000元,请人吃个饭。随后,王某又先后编造了各种借口要钱。终于黄某觉得不对劲,报了警。   而事实上,黄某并没有见过小楠本人,小楠、小楠的朋友、小楠的哥哥都是王某所扮演,黄某先后给王某转账20多万元。而王某给黄某发送的裸照是从网上下载的,黄某给他的钱也都用于赌博了。   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王某批准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来源:内蒙古晨报
责任编辑:吴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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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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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文章来自:http://www.jwc./js.asp?c4bpfv/l58j0.html[深度探讨]谁,最不讲信誉?
致北京高级法院池强院长:您好!您在2011年给“人大”的工作报告中说:“------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您一定掌握宏观、原则、有较大影响力的,下属法院重点汇报的案件。我把我个人最重要的官司进展情况反映给您,恳请您特别关照一次,督促您领导下的高级法院立案厅尽快立案。我的上诉状,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作出裁定。日经过“人大”接待站、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引,我把请求北京高级法院立案的申诉书交到红寺村7组接待室梁法官处,他答应给我交上去。这时,我并没有超过两年再申诉立案时限。日到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杨淑云法官(女)接待,记录了情况答应向梁法官询问和向“里面”领导汇报,拒收我的申诉书。以后我又找她三、四次,最后一次,他答复我:“他退休了,要我找梁法官,他们那里有你申请立案记录,由他们上报”。至今,我已经找红寺村梁法官N次了。期间,日宣武法院白法官约我谈话,收了部分材料,答复我:“向领导汇报”。8月宣武法院范厅长约我谈话,又收了一些材料,答复说:“你这个案子我们哪能不会判,就是按你说的“下位规章服从上位规章。但是,得等领导指示。”日宣武法院贾法官约我谈话说:“你这个案子,两年我给上级打了两次报告了,不是高院已经审过了吗?”我说:“我从日一直填表要求高院立案审判,始终不给立案”。他说:“我给你向上汇报,你去到高院申请立案。”本月1日贵院立案审核员说:“不认识杨法官(女)只认识红寺村梁法官,你这案子超过时限不立案,要么,你找梁法官作证。”恳请中共党领导下的池强院长为民做主一次。少笑 谨呈日本月14日()我到接待梁法官处,请求他写书面证明,他说:“请你不要为难我,建国门哪边可以调出你来访记录。用不着我证明”。日建国门立案厅李文山法官又说:“谁主张谁举证,你日请求立案拿出证据”。梁法官做了承诺,不兑现。法庭自己有登记记录,我们求见法官,经过安检,手机都被截获不准随身携带。司法机关不担当,不诚认出入登记记录,我们哪来证据?我自己做记录,法院哪能认账吗?.
人部发[2006]56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条款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条款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2个文件相关条款对应一致,只是北京3号文件更具体清楚。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事业单位后,按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工资,在管理岗位工作,其中安排较低岗位(职务)的,套改职员工资时,正、副师,正、副团,正、副营职转业干部分别按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套改,任职年限分别从部队任相应职务的当年起计算至2006年。 “安排较低岗位(职务)”与“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意思完全不同。哪级职务(岗位)属于较低岗位?没有明确。根本无法确定人员范围。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下列办法套改工资 :------执行四级职员正职职务工资标准的,套入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地方干部尚且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工资(按此标准我也应该对应720元岗位工资),学校对我却执行按原职务套改,比地方干部套的还低。优惠军转干部不就是体现在“按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与“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岗位工资”的区别吗? 相同的工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工资档次(工资待遇)。相近的工资待遇,(低聘军转干部)对应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部队原职务、工资标准、工资待遇三个概念不能混淆,85年、93年、2006年三次工资改革各有应用。 综上所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是一套班子领导两个部门,辛铁梁即当仲裁委员会主任又当人事局局长。仲裁委员会主动回避,推卸地方法规、规章赋予其承担的法定职责;宣武法院将“人事争议”案由错定为“其他劳动争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北京“一中院”错误的将地方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结论作为法院裁定“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据,或者,作为法院不作为的依据。必然违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律、法规条款。并违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基本原则.
某某同志:您好!您反映关于“套改工资中存在问题”的来信已收到。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文件规定: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工资,套改工资与原有工资水平没有直接关系。对于军转干部,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具体的套改工资情况北京市某某某体育运动学校已按相关文件精神于日对您本人答复清楚。特此回复。北京市体育局日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三项、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和第八项、人事争议处理中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有管辖职责的体育局明明对下属事业单位履行人事合同发生的争议具有调节处理权限,硬说自己无权复议,从07年2月拖到08年9月才书面答复维持了学校的错误决定。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二)套改薪级工资(共有13条)第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对照文件条款,可以看到:体育局、人事局答复函统一把“套改薪级工资”篡改为“套改工资”(这个“工资”外延扩大了,包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了)。政府局级机关领导就是这样蒙骗军转干部的。上行下效.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宣民初字第02865号------(上述从略)------------本院认为,起诉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鉴于本案某某的诉讼请求事项不符合上述规定,故本院认为某某的请求事项不属本院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日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如下: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1、原告我是公民;2、被告明确:北京市先农坛体校;3、违背人事合同规定的“按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少涨工资;4、根据最高法院法函(2004)30号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照108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可以清楚看到: 明明符合法院受理案件规定的上述条件。硬说不符合。法官公然违背自己提出的法规依据,真是亵渎法律的尊严!是不是法官受到人治,无法按法规办案?
致北京高级法院池强院长:您好!您在2011年给“人大”的工作报告中说:“------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您一定掌握宏观、原则、有较大影响力的,下属法院重点汇报的案件。我把我个人最重要的官司进展情况反映给您,恳请您特别关照一次,督促您领导下的高级法院立案厅尽快立案。我的上诉状,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作出裁定。日经过“人大”接待站、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引,我把请求北京高级法院立案的申诉书交到红寺村7组接待室梁法官处,他答应给我交上去。这时,我并没有超过两年再申诉立案时限。日到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杨淑云法官(女)接待,记录了情况答应向梁法官询问和向“里面”领导汇报,拒收我的申诉书。以后我又找她三、四次,最后一次,他答复我:“他退休了,要我找梁法官,他们那里有你申请立案记录,由他们上报”。至今,我已经找红寺村梁法官N次了。期间,日宣武法院白法官约我谈话,收了部分材料,答复我:“向领导汇报”。8月宣武法院范厅长约我谈话,又收了一些材料,答复说:“你这个案子我们哪能不会判,就是按你说的“下位规章服从上位规章。但是,得等领导指示。”日宣武法院贾法官约我谈话说:“你这个案子,两年我给上级打了两次报告了,不是高院已经审过了吗?”我说:“我从日一直填表要求高院立案审判,始终不给立案”。他说:“我给你向上汇报,你去到高院申请立案。”本月1日贵院立案审核员说:“不认识杨法官(女)只认识红寺村梁法官,你这案子超过时限不立案,要么,你找梁法官作证。”恳请中共党领导下的池强院长为民做主一次。少笑 谨呈日本月14日()我到接待梁法官处,请求他写书面证明,他说:“请你不要为难我,建国门哪边可以调出你来访记录。用不着我证明”。日建国门立案厅李文山法官又说:“谁主张谁举证,你日请求立案拿出证据”。梁法官做了承诺,不兑现。法庭自己有登记记录,我们求见法官,经过安检,手机都被截获不准随身携带。司法机关不担当,不诚认出入登记记录,我们哪来证据?我自己做记录,法院哪能认账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08356号------上述略------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的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该案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某某的申请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亦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某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某某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日公布,日生效)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我与学校签订有《事业单位人事合同聘任书》,争议事项为履行合同中的工资福利待遇。属于执行政策规章问题,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北京“高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此实体性质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范围。北京市人事仲裁委员会拒绝履行其制定的《事业单位人事合同聘任书》,中承诺的仲裁职责,通知我15日内诉讼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应该遵照最高法院法释〔2003〕13号中第二、三条之规定给予立案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却采取你(仲裁委)错我也错,你不作为我也不作为,你推我也推。这叫什么逻辑?北京市政府、司法两部门,对我个人工资套改中的政策执行问题,不敢做出明确的解释、判决。更没有独立行使审判权。属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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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德公司报告节选:(三)中国人所说的政治除了欺骗和背叛没有其它东西。中国从来就没有成为一个法制社会,因为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守法行为格格不入。中国人老想走捷径。他们不明白这样一个事实:即成就来自于与努力工作和牺牲。在中国,人情高于法律,导致一代又一代人在徇私枉法贪赃受贿的社会不公正和法律不公正中互相效法模仿,徇私枉法成为中国人的传统。 在中国,政治斗争是罕见残酷而无情的,政治斗争让中国一代一代人失去人性。中国出现的百万访民队伍,正是一支优秀的公民群体。他们为正义、真理,不屈不挠,风餐露宿,向恶势力和平宣战,遭暴打、遭虐待、遭陷害、承受了精神、肉体、经济的疯狂报复。不低头,不后退,不自杀,为迎接新中国的又一缕曙光,正在进行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和平改良!必将推动“自由、民主、富强的中国”早日到来!伟人的脚下,是访民沥血的肩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08356号------上述略------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的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该案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某某的申请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亦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某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某某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日公布,日生效)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我与学校签订有《事业单位人事合同聘任书》,争议事项为履行合同中的工资福利待遇。属于执行政策规章问题,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北京“高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此实体性质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范围。北京市人事仲裁委员会拒绝履行其制定的《事业单位人事合同聘任书》,中承诺的仲裁职责,通知我15日内诉讼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应该遵照最高法院法释〔2003〕13号中第二、三条之规定给予立案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却采取你(仲裁委)错我也错,你不作为我也不作为,你推我也推。这叫什么逻辑?北京市政府、司法两部门,对我个人工资套改中的政策执行问题,不敢做出明确的解释、判决。更没有独立行使审判权。属于不作为。
正付,你看谁改相信它!
事实与理由:1、我与学校签订有《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书》,争议事项是履行人事合同中第三项、《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详见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书)。我的起诉书申请行政诉讼“人事争议”立案,是宣武法院立案窗口李法官指导的格式要求。 宣武法院将案由定为“其他劳动争议”以民事诉讼法108条作为依据,裁定不予受理(详见2008宣民初字第02865号裁定书)。违背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2、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既没有纠正宣武法院将我的“人事争议”诉讼案由作为“其他劳动争议”案由的错误;也没有纠正其“不予受理”裁定所适用法律的错误。以人事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为依据,“一中院”亦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人事争议”案件,明确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属于人事部门政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之贯彻落实之事项。要以履行人事合同的形式,通过体育局、先农坛体校行政领导的具体行政行为,落实给事业单位每名员工。在执行京工改办[2006]3号、4号文件,国务院56号、59号文件产生错误,发生纠纷。“一中院”应该依据上述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规章、文件审理、做出实体性判决。 法院依法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主体地位独立;审查、判裁其法律、法规、规章、部门政策文件是否正确应用的审判权独立;监督职责事实履行。 3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条款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条款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2个文件相关条款对应一致,只是北京3号文件更具体清楚。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事业单位后,按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工资,在管理岗位工作,其中安排较低岗位(职务)的,套改职员工资时,正、副师,正、副团,正、副营职转业干部分别按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套改,任职年限分别从部队任相应职务的当年起计算至2006年。 “安排较低岗位(职务)”与“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意思完全不同。哪级职务(岗位)属于较低岗位?没有明确。根本无法确定人员范围。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下列办法套改工资 :------执行四级职员正职职务工资标准的,套入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地方干部尚且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工资(按此标准我也应该对应720元岗位工资),学校对我却执行按原职务套改,比地方干部套的还低。优惠军转干部不就是体现在“按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与“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岗位工资”的区别吗? 相同的工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工资档次(工资待遇)。相近的工资待遇,(低聘军转干部)对应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部队原职务、工资标准、工资待遇三个概念不能混淆,85年、93年、2006年三次工资改革各有应用。 综上所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是一套班子领导两个部门,辛铁梁即当仲裁委员会主任又当人事局局长。仲裁委员会主动回避,推卸地方法规、规章赋予其承担的法定职责;宣武法院将“人事争议”案由错定为“其他劳动争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北京“一中院”错误的将地方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结论作为法院裁定“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据,或者,作为法院不作为的依据。必然违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律、法规条款。并违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基本原则..
致北京高级法院池强院长:您好!您在2011年给“人大”的工作报告中说:“------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您一定掌握宏观、原则、有较大影响力的,下属法院重点汇报的案件。我把我个人最重要的官司进展情况反映给您,恳请您特别关照一次,督促您领导下的高级法院立案厅尽快立案。我的上诉状,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作出裁定。日经过“人大”接待站、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引,我把请求北京高级法院立案的申诉书交到红寺村7组接待室梁法官处,他答应给我交上去。这时,我并没有超过两年再申诉立案时限。日到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杨淑云法官(女)接待,记录了情况答应向梁法官询问和向“里面”领导汇报,拒收我的申诉书。以后我又找她三、四次,最后一次,他答复我:“他退休了,要我找梁法官,他们那里有你申请立案记录,由他们上报”。至今,我已经找红寺村梁法官N次了。期间,日宣武法院白法官约我谈话,收了部分材料,答复我:“向领导汇报”。8月宣武法院范厅长约我谈话,又收了一些材料,答复说:“你这个案子我们哪能不会判,就是按你说的“下位规章服从上位规章。但是,得等领导指示。”日宣武法院贾法官约我谈话说:“你这个案子,两年我给上级打了两次报告了,不是高院已经审过了吗?”我说:“我从日一直填表要求高院立案审判,始终不给立案”。他说:“我给你向上汇报,你去到高院申请立案。”本月1日贵院立案审核员说:“不认识杨法官(女)只认识红寺村梁法官,你这案子超过时限不立案,要么,你找梁法官作证。”恳请中共党领导下的池强院长为民做主一次。少笑 谨呈日本月14日()我到接待梁法官处,请求他写书面证明,他说:“请你不要为难我,建国门哪边可以调出你来访记录。用不着我证明”。日建国门立案厅李文山法官又说:“谁主张谁举证,你日请求立案拿出证据”。梁法官做了承诺,不兑现。法庭自己有登记记录,我们求见法官,经过安检,手机都被截获不准随身携带。司法机关不担当,不诚认出入登记记录,我们哪来证据?我自己做记录,法院哪能认账吗?.
告知单 人社信(访)84553 I 107某某某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你向我部反映工资套改问题,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请按下列第 条办理: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2、向当地劳动保障信访部门反映。3、向当地人事信访部门反映。4、向当地政府信访部门反映。5、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6、向当地公务员管理部门提出。7、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8、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9、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10、向有关部门反映。特此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信访专用章)日
兰德公司报告节选:(三)中国人所说的政治除了欺骗和背叛没有其它东西。中国从来就没有成为一个法制社会,因为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守法行为格格不入。中国人老想走捷径。他们不明白这样一个事实:即成就来自于与努力工作和牺牲。在中国,人情高于法律,导致一代又一代人在徇私枉法贪赃受贿的社会不公正和法律不公正中互相效法模仿,徇私枉法成为中国人的传统。 在中国,政治斗争是罕见残酷而无情的,政治斗争让中国一代一代人失去人性。中国出现的百万访民队伍,正是一支优秀的公民群体。他们为正义、真理,不屈不挠,风餐露宿,向恶势力和平宣战,遭暴打、遭虐待、遭陷害、承受了精神、肉体、经济的疯狂报复。不低头,不后退,不自杀,为迎接新中国的又一缕曙光,正在进行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和平改良!必将推动“自由、民主、富强的中国”早日到来!伟人的脚下,是访民沥血的肩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08356号------上述略------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的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该案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某某的申请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亦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某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某某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日公布,日生效)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我与学校签订有《事业单位人事合同聘任书》,争议事项为履行合同中的工资福利待遇。属于执行政策规章问题,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北京“高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此实体性质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范围。北京市人事仲裁委员会拒绝履行其制定的《事业单位人事合同聘任书》,中承诺的仲裁职责,通知我15日内诉讼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应该遵照最高法院法释〔2003〕13号中第二、三条之规定给予立案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却采取你(仲裁委)错我也错,你不作为我也不作为,你推我也推。这叫什么逻辑?北京市政府、司法两部门,对我个人工资套改中的政策执行问题,不敢做出明确的解释、判决。更没有独立行使审判权。属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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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这样的答复用语,答复函中多次遇到。我们普通员工、干部、要追问:这个"国家有关规定”是哪一年的?全文、全段落、全条款,要逐字逐句的引用,哪能断章取义、增删随意?比如:高温补助费、卫生吸尘补助费、到底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哪一年的补助规定?高温补助费、卫生补助费、福利补助费、绩效工资的范围都涉及哪类人员?先农坛体育运动学校歪曲篡改时间、人员范围、费用标准,为什么不承担行政责任?还升官晋爵,胆子越来越大,贪污大行其道,霸占员工工资的有之;滥算员工税金的有之;隐匿职务任职年限的还有之;参加工作时间滥报的更有之。哪一级都可以做出“近者输送利益,疏者克扣工资奖金,借绩效工资改革,打击报复,绩效工资改革文件拒绝公布,更不解释文件精神和各项条款,岗位工作无理聘任,违背政策规定,制定发放绩效工资。以自己为中心,一圈一圈,一层一层,在树几个阶级敌人欺骗百姓,掩盖自己刑事犯罪。国家政策落实不了,就被篡改的面目全非了。能不扩大社会收入不公吗?不仅助长霸权,更助长贪官污吏的胆量。所以每一个贪官基本都有一个从基层努力工作的起点,更有一个学坏退化变质的经历。他们走到审判台鲜有不咬“奶头”的结论。做对了,没有实质激励。做错了,更没有实质惩罚。到违法犯罪,罪恶满城风雨,才应民意坚决、坚决、绝不、绝不----。是最节俭的社会成本吗?一切都要人民买单。我们不是游击队,扒掉铁轨就胜利收兵。我们是执政D,社会中的坛坛罐罐,人心向背,都是D和人民的社会财富。对于执政D来说,没有阶级敌人,只有正确与错误、刑事罪犯、职务犯罪分子。对于国民来说,最大的幸福是:赶上一个诚实守信、真正为民服务的好政府。对于国家政权来说:最大的敌人就是来自于权力内部的职务犯罪。历史证明的真理,还在被现实依依佐证。各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首先应该针对规范公权力。有错必纠,取信于民。把“和绅”清除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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