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的制定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哪些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医科大学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建筑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哈尔滨医科大学所有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哈尔滨医科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不断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计财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所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总务处等部门是学校校园规划、基本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工程预算概算、工程施工等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与计财处共同做好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单设账户、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形式。由计财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管理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活动。  第七条 财务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新建项目招标工作的管理;  二、参与新建工程项目预算审核;  三、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日常财务管理;  四、参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决算管理;  五、编制年终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应通过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上级有关部门,待立项批复后,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计划。  第九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总务处等学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拟订每年需要新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计划,报主管校领导,由校长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经学校研究决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作为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并将新建项目投资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设计图纸、工程变更文件等资料,由总务处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编制工程项目的预算概算。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以此作为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的预算。  第十二条 凡学校新建、扩建单项工程项目在5万元以上的,均须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零星修缮工程项目除外)计划,由学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总务处统一管理,统一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确定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不得随意确定计划外施工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凡学校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预算,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突破,不得随意变更。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或扩建单项工程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第十六条 参加学校投资竞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投标:  一、注册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具备的技术装备;  四、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为国拨基本建设资金、省拨基本建设资金、社会投资及捐款、银行贷款和其他可用于学校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  第十九条 经过学校确定、省市主管部门批复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由计财处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向校长报告并协助总务处提交教育厅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申请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一经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由计财处、总务处等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存档。经校长批准后,计财处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款项划拨。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必须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按形象进度拨付、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价款采用按月结算方式。基建工程科等基本建设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前编报本月“已完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定,学校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主管预算人员审核,总务处、计财处等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后,交计财处主管会计作为记账付款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清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开支范围、标准及额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开支。其中业务招待费的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第六章 财务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列入学校预算的基本建设经费由主管校领导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由计财处、总务处等主管部门安排,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经校长批准后,计财处负责款项拨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发生的设计费、勘探费、配套费、墙改费等前期费用,在报销手续齐全后,由基建工程科等具体管理部门行文,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经计财处主管会计审核、处长会签后,由校长批准,计财处凭票据付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基本建设投资工程所需而购进的配套设备,学校按建设工程订货合同付款。经学校有关部门验收后,由基建工程科等具体管理部门行文,计财处主管会计审核、处长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由校长批准后,计财处凭订货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付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进度拨款。施工单位每月按要求及时报送施工进度表,经总务处等主管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计财处主管会计审核、处长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定、校长批准后,计财处按工程项目形象进度的一定比例拨款。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同时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对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完整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决算资料、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送学校总务处等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会同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前,计财处、总务处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  二、核实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  三、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四、核实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三十三条 计财处要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及时地做好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会计报告。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五种报表: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主要指标表。  二、财务状况说明书:  1、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2、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借款支用数与基本建设工程进度的适应程度,以及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的分析;  3、待摊投资支出情况的分析;  4、加强经济核算、改进财务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主要措施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对已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经工程监理审核、学校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的审计,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按照审价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决算审查。  第三十五条 凡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算必须由省财政厅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全部资金自筹的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算由学校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查。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上报省审计厅审查批复。经省审计厅审查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学校确定工程最终造价、作为学校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向省教育厅反馈基本建设投资完成信息,为主管部门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基本建设工程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计财处。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合理使用基本建设经费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财经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财务制度;  2.严格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资金来源、投资使用和资金完成的三个阶段,认真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记帐、报帐工作。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充实、数字真实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3.严格履行会计手续,基建资金必须按程序由负责基建工作相关校领导逐一签批后方能使用;  4.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护国家基建资金的完整与安全;  5.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凭证及财务报表,做到报表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实事求是;  6.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严把财务审核关。基建人员日常报销需先经基建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后,再由领导签字报销;对违反财经制度、不真实或不符合基建开支范围与标准的票据一律拒绝报帐;报销人员报销金额超出1000元的,需至少提前1天向财务处报计划,否则不予办理。  7.发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基建财务人员均有权拒绝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1) 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证单位名称不一致而又缺少必要的法律授权手续的;  (2) 未按合同约定内容支付工程款的;  (3)工程施工或验收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4)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的发票、收据等不真实、不合规的;  二、加强支票的管理  1.凡因工作需要领取支票者,首先填制借支单,写清日期、用途、金额,经领导签字后出纳方可签发,签发支票必须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2.基建工程款项开支一律按合同内容执行,经主管领导审批;工程变更部分的开支严格按变更程序审批和审计,并需要按经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有关开支规定执行;  3.支付支票后需尽快报帐,一般不超过十天,如到期不能报帐要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在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再行支用;  4.如发生支票遗失现象,应立即通知财务处并同时办理登报声明作废等事宜。如不报告一切后果由丢失者自负。  5、超过1000元起点规定的经济往来,必须使用转账支票支付。  三、规范款项的支付程序  1.各项基建款项申请支付时,经办人提供相关结算票据的同时,需提供相关有效合同、协议等的复印件。无合同、无协议的项目,财务处一律不得支付和结算;  2.工程款审批程序  (1)由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形象进度;  (2)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先由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加盖公章),再由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学校基建管理部门)签章;  (3)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工程预算人员负责工程款支付审核与控制签字,然后经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4)基建财务人员根据经办人员提供的结算票据、合同、协议等,对申请支付的款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①该款项发生的真实性;  ②是否按合同约定付款;  ③相关票据和印章的真伪;  ④是否有经办人签字;  ⑤是否有项目质量验收人员签字。  上述审批程序经基建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并签字后,经办人员方可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5)经办人员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时,要预留工程结算款5%作为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学校验收人员或使用部门认定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或其它问题后再支付施工单位保证金;  四、加强基建财务人员的管理  1.基建财务工作必须密切联系基建工作实际,确保基建财务工作达到应有的深度,使基建财务管理既能发挥对基建工程质与量的有效控制,又能避免基建与基建财务&两张皮&现象;  2.基建财务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和现场意识,经常与基建人员交换相关信息和资料,力争做到跟踪到位,服务到位,管理到位,控制到位,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五、基建财务的管理职责  财务处是学校主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结)算进行审查,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以及财务决算审批全过程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六、本规定解释权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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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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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适用范围的修改建议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适用范围太小。《规定》是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及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等财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规范对象是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行为。笔者认为,它可以概括为整个基建财务管理的范围,而不仅仅是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合资企业、股份制公司和私营企业也应遵守或参照执行。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相似性查重[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二、建设项目存款利息的界定  《规定》第八条:“项目存款利息的处理。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  众所周知,资金的来源可分为两大部分:自有资金和债务性资金,而自有资金主要来自股东投入(或财政拨款)及企业的生产积累。当企业利用债务性资金进行建设项目投资时,《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对其资本化的确认、计量做了明确的规定,但若企业是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项目投资时,情况就变得复杂,相关规定对待同属自有资金建设项目投资利息却未见一视同仁。  1.使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留存收益等自有资金进行建设项目投资  例如,甲企业留存收益形成的自有资金为10亿元,A项目总投资额为2亿元,建设期为2年,甲企业在2年内按工程进度分N次拨款入建设专户,该投资项目会很自然而然地按照分期拨入的建设专户利息收入冲减工程成本,而不会按照总投资额2亿元的利息收入来冲减工程成本。  2.使用股东的投资进行建设项目投资  若股东向甲企业定向增资2亿元进行建设项目投资,按照《规定》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股东很容易理解为2亿元投资一到甲企业的账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全额冲减工程成本,不论其何时转入建设专户。  这就产生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同为自有资金,为何用企业生产经营积累的资金冲减的工程成本要少,而使用股东投资进来的资金冲减的工程成本要多呢?同为自有资金,为何将利息收入冲减工程成本的时点却不一致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的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也就是说,项目资本金是项目法人的自有资金,该资金在没有投入项目建设之前,只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履行的出资行为,只能代表项目法人的建设资金实力。这一点与企业的留存收益是一样的,都是自有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会因为是股东的定向增资而变性成了债务性资金,定向增资只能说明这部分资金在专门的范围内使用,只有当项目资本金转入项目建设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建设时,才归属于建设资金范畴。将股东投资项目资本金产生的利息简单地一律做冲减工程成本处理是将资金的性质与范围混为一谈。  铁道部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为“所有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期间使用建设资金的存款利息,无论其资金性质如何,一律做冲减建设成本处理”(办财发[2004]20号)。铁道部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当项目资本金转入项目建设专用账户时,方实现“使用建设资金”的用途。因为投资方的定向增资有可能是一步到位的,但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出于监管职能,不可能将项目资本金一次转入建设专用账户,而是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拨款,这就导致了冲减建设成本的时点不同。而同为自有资金,不能因为资金的来源不同采取“一国两制”的账务处理,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既有股东投入又有生产积累的资金,那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与时点又该如何分出彼此?  鉴于此,笔者建议财政部规范“项目存款利息”时,能对项目存款和项目资本金进行科学的界定,在确认时点上再统一细化,将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与债务性资金来划分,简单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上难以达成共识。  三、关于试生产期间的界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财政部关于解释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号)第十五点关于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标准问题:因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差别较大,不可能制定统一的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分行业、分规模的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等规范标准,报财政部备案,以便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和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条规定:对试生产3个月却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但在现实中,很多行业都未制定相关的试运期、竣工验收标准。铁道部至今未对本行业的试生产期间做出明确规定,随着高铁越来越多的占据铁路基建投资的份额,动辄几十上百亿的投入,若试生产期间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这个试运期的空档将给若干高铁干线一个粉饰经营业绩的机会,建议财政部收集各大型行业、分规模、分档次的试运期限,在基建财务管理中做一个规定,以堵住某些建设项目竣工后试运期遥遥无期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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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学习交流群:&&|本站唯一客服QQ:&&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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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行为,强化财务监督,保障资
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农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系统(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农垦、
乡镇企业及部属企事业单位等,下同)所有执行国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
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
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农业部有关法
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核算、监
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努力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多渠道、多层次投资和群众投工投
劳的特点,全面反映国家投资项目的各种渠道资金,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
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经营性项目应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
人责任制,推行投资的筹划、建设、生产经营、还贷全过程的系统管理。非经
营性项目参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办法,实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农业基本
建设全过程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研究制定本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三)审核、汇总、编制农业部基本建设资金预算。
  (四)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农业部投资计划,审核、汇总部直属单
位用款计划;编制中央与地方联建项目用款计划,并按财政部批复的用款计划
和工程进度拨款。
  (五)审核、汇总、上报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和季度基本建设投资
完成情况报表,审核、汇总、上报、批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重大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七)审核和审批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 有中央级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的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
、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应设立或指定适应工作需要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有关
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农业部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和下级部门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按计划、工程进度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三)审核、汇总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审核、汇总上报和批
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监督重大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
  (五)审核、审批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
设财务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部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原则实行
一级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编报用款计划和资金的解拨及核算。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农业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依法设置会计账目,加强会计核算。
  (三)按计划和工程进度付款,及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四)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
  (五)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加强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
  (六)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
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
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部财务司提交有关文
件和资料的复制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
源,使用方向和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账户(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范围的部属单位,
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建立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账册,专账管理,
专款专用,严格按农业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各种资金,都应纳入预算,实行项目预
  第十二条 建立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审核制度,财务部门要严格按基本建设
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新建项目须经国家有关
部门批准开工后才能拨付工程款,没有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及不符合法律、法规
及政策规定的财务支出,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对多渠道资金配套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将安排落实配套资金
的年度投资计划,抄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的,上
级财务主管部门不予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经营性项目应在项目总投
资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筹集的资本金,需聘请中国注册
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
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
和生产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清理结余资金。
  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
%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
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用于项目管理和
配套设施建设,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上交的基建项目竣工结余资金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后三十日内按拨款渠道逐级上交。其中中央投资形成的应上交结余,应逐级汇
总上交部财务司。
            第四章 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
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
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
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
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
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一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
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
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
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
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
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
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
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
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
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
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
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
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
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
质的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的办法。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
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一)。特殊情况确
需超过上述标准的,需事前经部财务司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
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
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
核销处理。项目竣工后,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
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纳入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
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必须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办法。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将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入部门预算,严
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条 纳入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资金由财政
部国库管理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和财政部有关要求,
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审批。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现行资金管理渠
道和合同规定自行付款。
  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与验收,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运作,并建立内部
制约机制。
             第六章 财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准确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季度报表、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认真详细编写决
算说明。建设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编报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报送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必须使用财政部
开发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项目信息系统&软件编报,并按要求逐个项目录
入,产生汇总上报数据,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部财务司。
  第三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要在做好建设单位资金清理、账务核实的基础上,
采用财政部统一编制的&数据处理软件&,及时、准确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
决算报表。
  在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的同时,应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的全面状况
和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本年
其他基建拨款&的构成情况做详细的说明。
            第七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 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核定新增固
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决算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实事求是编制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程质量符合
规定标准,工业性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
工业性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编报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
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项
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
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
撤销,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基本建
设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合同、工程结算等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
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
财务决算说明两个部分。
  (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表式见附件二)
  主要有以下报表: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机构签署意见,由农业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按以下权限进行:
  (一)部属农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农业部财务司审批;
  (二)部属科研单位院本级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农业部财务司审批,院
下属各所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院本级审批;
  (三)部属垦区本级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农业部农垦局审批,垦区下属
各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垦区本级审批;
  (四)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各省(区、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总
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二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
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所
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本建设收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基本建设财务
决算,及时调整有关账务,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进行资产产权登记。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农业基本建设财务主管部门应严守廉政规定,加强与计划
、审计、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采取
定期普查、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
,确保工程质量和国家资金运行的安全、合理和有效。对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
和建设资金有重大问题的项目,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项目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农业基本建设财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
金的追踪、检查和监督工作。对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的资金,应保证按
投资计划使用,不得挪用、挤占;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农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应参与指导和监督政府采购
制度的落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预算、工程实施中
的资金使用、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审计,作为有关审核、审批的依据。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财务部门应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分析与评价工
  第四十八条 财务分析报表主要包括财务现金流量表(利用外资的项目分报全
部投资和国内投资)、资金平衡表、基本建设投资表、基本建设借款情况表、基
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表、基本建设收入情况表等报表。
  第四十九条 财务评价指标包括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到期固定资
产投资借款偿还率、综合建成周期、交付使用率和资产产出率等主要指标。
  第五十条 建立和完善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制度,部属单位和省级农业主管
部门应在编制财务报表的同时,加强项目实施和已完工项目形成的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情况的跟踪分析,正确反映基本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
的对策建议。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逐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基本建设项目资料
档案库,认真搞好有关信息资料的采集、加工处理、传递和利用工作。
  第五十二条 加强基本建设财会队伍建设,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
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末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规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行。《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
行办法》(农财发[199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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