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征地补偿政策全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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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策汇编05月刊
天津市关于调整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4〕3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最高不得超过18180元。
(四)单位在日至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4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全市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比例,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060元,可申请降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2年、2013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2180元、2424元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三、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集中精力、抓紧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保证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日至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调整2014年衡阳地区失业保险上下限、缴费基数的通知
经与衡阳市社保局失业保险科确认,2014年度失业保险年审工作已结束,此次年审确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265,上限为实际工资,调整开始时间为2014年4月。
1.&&& 调整项目:失业
2.&&& 基数范围:
3.&&&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265,上限为实际工资
4.&&& 缴纳额精度:四舍五入到分
5.&&& 新政策生效时间:2014.4
6.&&& 全国系统调整时间:前
7.&&& 补缴政策:无法补缴
8.&&& 离职的员工是否补费:需要补调
全国业务发展部
关于调整2014年株洲地区社保上下限、缴费基数的通知
经与株洲市社保局确认,我司2014年度社会保险年审工作已经结束,此次年审调整情况如下:
1.&&& 调整项目:社保
2.&&& 基数范围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调整开始时间为2014年1月
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调整开始时间为2014年4月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2265-实际工资,调整开始时间为2014年4月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37,调整开始时间为2014年4月
3.&&& 缴纳额精度:两位小数
4.&&& 全国系统调整时间:前
5.&&& 补缴政策:按新政策补缴
6.&&& 离职的员工是否补费:需要补调
全国业务发展部
关于牡丹江市调整2014年度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数的通知
根据牡丹江市医疗保险局文件和供应商通知,牡丹江市自2014年7月调整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数。
调整项目: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数
1、& 基数范围及社平:()
2013年牡丹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10.8(年工资38530)
2、& 缴费基数:采集的2014年度社保基数
3、& 缴纳额精度:四舍五入到分
4、& 新政策执行时间:2014年7月
5、& 全国系统调整时间:日之前
6、& 调整人员范围:牡丹江在保人员
7、& 其他规定:2014年7月有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的离职员工,需自2014年7月起调整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数。
FESCOAdecco全国业务发展部
&&&&&&& &&&&&&&日
关于调整2014年度潍坊市社保上下限的通知
根据潍人社办[2014]4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自2014年4月起调整潍坊市在缴员工社保上下限。
调整项目:社保基数上下限
1、& 基数范围及社平:()
平均工资:13年度潍坊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6100元)。
2、& 缴纳额精度:四舍五入到分
2、& 新政策生效时间:
3、& 调整人员范围:潍坊市在保员工
4、& 全国系统调整时间:以前
5、& 其他规定:
1)&&& 补缴政策:补缴按照新基数上下限补缴
2)&&& 离职的员工是否补费: 2014年4月起缴纳了社保的离职员工,需自2014年4月起调整社保基数上下限。
FESCOAdecco全国业务发展部
潍坊市关于公布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
潍人社办〔2014〕4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参保单位:
潍坊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城镇非私营)平均工资为46100元,月均3841.67元。据此确定我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平均基数为3842元/月,最高基数为11526元/月,最低基数为2306元/月;企业职工退休金计发基数为3842元。
2014年度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城镇非私营)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最高为3842元/月,最低为2306元/月。
以上公布的基数从2014年4月起予以调整,请在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计算有关待遇时以此为准。
关于2014年泉州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接供应商通知,从日起调整泉州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操作细则:
1、& 调整项目: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2、& 调整内容:
从2014年3月起,泉州市失业保险单位部分缴费比例由2%调整为1%
3、& 补缴规则:补交人员按照费用所属期比例操作;
4、& 调整人员范围:入职、在职员工;
5、& 新政策执行生效时间:;
6、& 全国系统调整时间:前
&&&&&&&&&&&&&&&&&&& &&&&&&&&&&&&&&&&&&&&&&&&&&&全国业务发展部
&&&&&&&&&&&&&&&&&&&&&&&&&&&&&&&&&&&&&&&&&&&&&&&&&&&&& 日
关于调整2014年铜陵地区失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根据铜陵市社保中心通知,从日起对铜陵失业、生育保险比例进行调整,细则如下:
1.&&& 调整项目:失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2.&&& 调整内容:自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1%,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0.5。
3.&&& 缴纳额精度: 四舍五入到分位
4.&&& 新政策生效时间:
5.&&& 调整人员范围:2014年5月在缴员工
6.&&& 全国系统调整时间:前(此为社保局的口头告知,实际需以当地政府系统为准,账单出来后如有变化会补发通知)
7.&&& 其他规定:
a)&&& 补缴政策:按照原比例补缴
b)&&& 离职的员工是否补费:5月缴纳在册的离职员工需要补费
FESCOAdecco全国业务发展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201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4〕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中央行业统筹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规定,现将201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至12月31日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25%,现确定日至12月31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3.25%,其中, 日以前的储存额计全息,日至12月31 日的储存额计半息,即1.625%。
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从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3年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798 元(含私营企业,下同),月平均工资为3817 元;全区地方国有农牧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8319 元,月平均工资为1527元。
三、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快按照此记账利率,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计算、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并按照《关于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号)关于&当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企业和个人暂按上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待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做调整,并补收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欠收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做好养老保险费的补收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大庆市调整2014年度养老保险基数的通知
根据庆社险发[2014]7号文件、黑人社函[号文件的通知,大庆市自2014年1月调整养老保险基数(新下限在2014年1月已调整)。
调整项目:养老保险基数,此次调整的是养老保险新基数和新基数上限
1、& 基数范围及社平:(1.74)
2013年度黑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80.58(年平均工资38167)
2、& 缴费基数:采集的2014年度社保基数
3、& 缴纳额精度:四舍五入到分
4、& 新政策执行时间:2014年1月
5、& 全国系统调整时间:日之前
6、& 其他规定:
(1)新养老基数低于旧养老基数的在职、离职员工,自2014年5月调整养老保险基数,月的费用不退。
(2)2014年5月有养老保险费用,且新养老基数高于旧养老基数的的离职员工,需自2014年1月起调整养老保险基数(月停保的离职员工不需调整)。
FESCOAdecco全国业务发展部
&&&&&&&&&&&&&& 日
关于盐城地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接&& 盐城市社保中心& 通知,从日起调整盐城市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操作细则:
1.调整项目: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调整内容:
从2014年5月起,盐城生育保险单位部分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0.5%,个人部分缴费比例仍为0;
补缴规则:补交人员按照费用所属期比例操作
调整人员范围:入职、在职员工
新政策执行生效时间:
全国系统调整时间:前
2. 调整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调整内容:
从2014年5月起,盐城工伤保险单位部分缴费比例由0.5%调整为0.8%,个人部分缴费比例仍为0;
补缴规则:补交人员按照费用所属期比例操作
调整人员范围:入职、在职员工
新政策执行生效时间:
全国系统调整时间:前
全国业务发展部
关于2014年大连市开发区(金州新区)养老保险比例下调的通知
通知依据:大连金州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通知。(无政府红头文件)
1、& 通知内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由18%下调至16%;
2、& 备注说明:
①2014年4月有费用的离职员工也需调整;
②补交2014年4月之前的养老保险仍按照原始比例补缴;
3、& 标准生效时间:日;
4、& 全国系统操作时间:日前;
全国业务发展部
关于齐齐哈尔调整2014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数的通知
根据供应商通知,齐齐哈尔市自2014年1月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数。
调整项目: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数
1、& 基数范围及社平:(2846&无上限)
2014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80.58(年工资38167)
2、& 缴费基数:采集的2014年度社保基数
3、& 缴纳额精度:四舍五入到分
4、& 新政策执行时间:2014年1月
5、& 全国系统调整时间:日之前
FESCOAdecco全国业务发展部
关于调整2014年衡阳地区失业保险上下限、缴费基数的通知
经与衡阳市社保局失业保险科确认,2014年度失业保险年审工作已结束,此次年审确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265,上限为实际工资,调整开始时间为2014年4月。
1、& 调整项目:失业
2、& 基数范围:
3、&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265,上限为实际工资
4、& 缴纳额精度:四舍五入到分
5、& 新政策生效时间:2014.4
6、& 全国系统调整时间:前
7、& 补缴政策:无法补缴
8、& 离职的员工是否补费:需要补调
FESCOAdecco 全国业务发展部
福州市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人社保〔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为规范我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等待遇的支付,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照省内其他设区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做出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职工工伤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工伤基金承担工伤职工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比例为:第三人承担次要责任的,工伤基金承担70%;第三人承担同等责任的,工伤基金承担50%;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工伤基金承担30%;第三人承担完全责任的,工伤基金不承担。工伤职工已从第三人或商业保险获得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转外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工伤职工已获得第三人或商业保险赔偿且医疗费发票原件已交赔偿方的,工伤职工可凭发票复印件,理赔清单等相关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支付扣除第三人或商业保险已赔偿部分,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基金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工伤基金承担责任比例的总额。
二、工伤职工因公乘坐本单位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内人员受伤的,工伤职工应首先向第三人或商业保险主张赔偿,并凭发票复印件,理赔清单等相关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支付扣除第三人或商业保险已赔偿部分,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基金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工伤基金承担责任比例的总额。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受到执行对象暴力伤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不属于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其工伤医疗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四、按照《福州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日后发生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后,如伤残情况没有发生变化而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维持原结论的,申请人自付鉴定费和因鉴定产生的医疗检查费用。
五、按照《福州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日后发生工伤(工亡)后,已通过用人单位或民政、财政部门享受到工亡补助金,定期伤残津贴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伤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上述问题今后省里若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日起执行。
一、二、三类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420元、1270元、1070元;一、二、三类地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2元、11元、10元。各类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全省各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表
工资标准(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适&&用&&地&&区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和安宁市。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呈贡区、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其他各县。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办理蓝印户口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施居住证制度管理和高职、本科毕业生落户规定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停止办理蓝印户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停止外省市户籍人员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办理蓝印户口。日前(含)购买商品住房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仍可按原规定办理蓝印户口。
二、已取得蓝印户口的外省市人员,仍可按原规定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
三、《天津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1994〕34号)于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盐城市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盐人社保[2014]2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2011年以来,随着《社会保险法》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增多、标准提高,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增长较快,基金运行压力不断增大,而生育保险基金备付能力较强。为了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实现健康运行,经市政府同意,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从日起,对全市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准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一类行业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上调为0.8%;二类行业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上调为1.6%;三类行业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上调为2.4%。
二、生育保险缴费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1%下调为0.5%。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厦门市关于2014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现将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2014缴费年度(2014年7月-2015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如下:
  一、计算依据
  2013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社平工资&)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下称&最低工资&)以政府公布为准(待政府公布后另行通知)。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413元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月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户籍职工、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3%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四)工伤保险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厦府〔号)以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号)的规定缴费。
  (五)生育保险
  本市户籍的企业职工、外来员工及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应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员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
  2. 新招职工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以本人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各险种申报工资,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工资。
  3.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13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3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2013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4.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和按本市户籍职工标准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5.在我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号)规定,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上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如有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
  日至6月23日。
  (二)申报要求
  1.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4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财政统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新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其他人员的新年度缴费基数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社保费缴费基数。申报方式为:
  ①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地税&网站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网址:HTTP://WWW.XM-L-)。网站所提供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地税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
  ②上门申报:参保单位直接填写《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向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4)在5月1日至6月23日期间内单位新增人员如无基数变化的,可不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工资作为2014社保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6月24日至6月30日,通过地税网站办理职工参保的,无需再进行年度申报,地税部门直接以6月份的申报工资作为2014社保年度的申报工资。
  (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6)用人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个人并签字确认,由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2.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
  (2)各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属地税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申报退休人员2013年度月平均退休养老金。
  (3)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仍按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划拨基数。
  (4)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发放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由该中心统一办理退休人员的年度申报。
  (5)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
  3.独立个人参保年度申报
  (1)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独立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须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4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2)独立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以年度申报的缴费档次确定2014参保年度各参保险种的缴费档次。
  4.为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准确送达,单位和个人地址和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特此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徐州市关于二〇一四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登记证》核查检验的通知
徐社险管〔2014〕12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核查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2]14号)等规定,现对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登记证核查检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范围
我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和个人。2013年12月已按照《关于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申报二0一四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徐社险管[2013]28号)申报2014年缴费基数的行政事业单位此次不再申报。
(二)申报内容
1、单位申报
参保单位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2014年新参保的职工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申报的缴费工资申报。此次申报的缴费基数用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参保单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
2、个人申报
参保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收入情况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金额。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上下限标准核定参保个人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参保个人没有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按最低缴费标准予以核定。
(三)申报要求
1、参保单位根据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计算口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2、基本养老保险参加省行业统筹的驻徐省部属单位必须同时申报在职、退休人员的缴费基数。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照2014年度调资后养老保险金申报。
在徐州市区享受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其养老保险金直接确认,参保单位不再申报。
3、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后又发生人员增减变化的,单位无需重新申报,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调整,2014年7月将按照单位实际参保人数启用新基数核定征缴计划。
4、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从2014年7月起缴费基数一律按上一年度缴费基数的110%计算,同时列入重点稽核范围。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对瞒报、少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填报材料
1、参保单位使用《劳动保障业务基层应用软件》,在&缴费基数预申报&菜单栏按照要求如实统计填写《2014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附件1)和《2014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附件2),加盖电子印章上传。
2、参保单位统一使用A4纸打印《2014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和《2014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按照要求由参保单位负责人、工会主席、社会保险经办人、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职工本人签名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采用公示的方式,申报时须附单位文字说明及公示照片。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核查检验
(一)年检范围
徐州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
(二)年检内容
核查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按章申报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情况。
(三)填报材料
1、参保单位使用《劳动保障业务基层应用软件》,在&社保年检&菜单栏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江苏省徐州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度报告书》(附件3),加盖电子印章上传。
2、参保单位统一使用A4纸打印《江苏省徐州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度报告书》,由报告书填写人、参保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注意事项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使用期限为五年,2014年新领取或重新更换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当年不再进行年检。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五次年检时,上交登记内容完备、四次年检记录完整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更换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三、纸质材料送审方式
参保单位应首先使用《劳动保障业务基层应用软件》网上上传相应资料。然后报送纸质材料至经办机构前台审核。
(一)时间
100人以下参保单位:5月1日至5月30日工作日
100人以上参保单位:6月1日至6月27日工作日
(二)地点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C座二楼社保中心征缴大厅(食品城南侧)
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三)提交资料
1、《2014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和《2014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
2、2014年度《江苏省徐州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度报告书》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3、反映单位2013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年度报表(含审计报告)和2013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4、未按上述第3项要求提交年报的单位需填写《2013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花名册》(附件4),并提供单位2013年度各月反映工资支付情况的原始财务凭证。
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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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2014年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的通知
榕医保(2014)26号
各有关单位:
&&& 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维护职工个人合法权益。根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榕人社保﹝号)的要求,对全市2014年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含退休人员退休金,下同)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变动。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 日至5月25日申报(周五下午不受理),申报缴费基数变动结果次月执行。
二、申报方式
(一)窗口申报
&&&& 1、用人单位在日后从福州医保网站下载《年度工资修改程序》及本单位2014年工资修改数据,也可携带单位介绍信及U盘到医保中心拷贝。(如有参保人数不符的先进行增减员后在业务窗口拷贝数据)。
&&&& 2、用人单位按《年度工资修改程序》自行修改调整后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用U盘报送并打印清单(加盖公章)送达受理窗口,并提交如下材料:
&&& 《参保单位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一式二份),工资修改数据电子文档及打印纸质文档,上一个月在职职工工资财务记账凭证及职工工资表,若有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金发放花名册的原件及复印件。(所需材料均加盖单位公章)。
&&&& 3、若用人单位参保总人数在10人以下,参保单位可直接填报《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明细表》(一式二份)、《参保单位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一式二份),并提交如下材料:上一个月在职职工工资财务记账凭证及职工工资表,若有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金发放花名册的原件及复印件。(所需材料均加盖单位公章)。
&&&& 4、下载地址:福州市医保中心网站(www.) &服务指南&文件表格下载&工资修改。
(二)网络申报
&&&& 1、用人单位在可在申报时间期内通过E点通系统中&缴费工资维护&功能直接修改工资。
&&&& 2、修改完成后,通过&报表打印&功能打印&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网上申报)&及&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明细表(网上申报)&直接交至医保中心二楼5号窗口即可。
&&&& 3、之前未开通E点通系统的单位可上网到E点通(/)或福州医保中心网站(www.)下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服务申请表》和《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承诺书》,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层信息中心(地址:福州市晋安区五里亭后浦路6号,咨询电话:)业务窗口办理,获取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在E点通网站下载并安装客户端申报软件后即可免费开通申报。目前可办理医保业务包括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增减员(含新参保、续保、停保、居民转职工)、单位工资修改、单位和个人缴费查询等功能。
三、事项告知
&&&& 1、参保人员的通讯地址、手机电话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以及个人信息不全的直接在《年度工资修改程序》中一并修改和补充。
&&&& 2、参保单位性质、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已发生变更的,必须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 3、参保单位应对职工(含退休人员)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申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并从申报办理的次月开始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能计算为医保缴费年限。
&&& &4、职工缴费基数以月工资总额为准,用人单位需提供真实的工资数据进行申报。
&&&& 5、2014年1月起,企业生育保险归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企业需为所有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在本次申报时需核对本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及医疗保险人员名单,要求所有参保人员两险缴齐。
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按本通知要求同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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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明确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大政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缴范围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二、征缴基数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三、征缴比例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计拨工会经费,其中的40%部分,通过地税机关征缴;60%部分,由缴费单位直接通过银行转账至同级工会账户。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2%,通过地税机关全额缴纳工会筹备金。
  全国、省产业工会在连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四、征缴期限
  根据按月缴纳原则,各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以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的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缴费。同时,将基层工会留成经费划拨到同级工会账户。
  五、税前扣除依据
  通过地税机关征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由缴费单位直接拨付给同级工会。
  六、其他
  本通知由大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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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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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关于转发皖人社发[2014]11号文件的通知
铜人社[2014]36号
县(区)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委、地方税务局:
为努力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将《关于延续执行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2014]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政策的执行时限
市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出台的《关于贯彻&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人社[2013]31号)文件中,除第二条因政策调整不再执行外,其他各项政策均延续到2017年底。
二、关于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普惠制的岗位补贴政策
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及滚存结余情况,决定自2014年至2017年,对参加我市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按照不高于企业前三年年均缴费额的30%确定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原则上,我市年度用于岗位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征收失业保险费的30%。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皖人社秘[号文规定的预防失业岗位补贴、铜人社[号文规定的稳定就业补贴与本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间择一申请,不重复享受。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皖政〔2013〕5号文件政策延续执行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本地区政策落实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分别向市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委、地税局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地税局
& &&2014 年4 月11 日
成都市关于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成公积金﹝2014﹞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1号)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二次,二届六次会议精神,结合2013年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现将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单位及职工个人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比例下限不得低于6%。
二、单位及职工个人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751元,下限按照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070元,其他区(市)县不得低于120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招商引资或引进人才的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26252元。
各单位的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原则上应在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日
安徽省关于延续执行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4〕1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信委、地方税务局:
&&& 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全省经济工作暨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皖政〔2013〕5号文件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延续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延续执行时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中第4、5条政策延续到2017年底,并将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新的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完善。
&&& 各地要按照皖政(2013〕5号文件精神,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积极落实各项政策。社会保险费缓缴到期后,要督促重点帮扶企业按协议约定将缓缴资金及时足额补缴到位。未补缴到位的,不得再申请享受缓补政策。
二、关于重点帮扶企业核定工作
建立重点帮扶企业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下列条件实行一年一核,即:生产经营正常但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少裁员标准按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掌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不包括国家限制的行业与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具体认定工作由经信委会同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负责。
三、关于实施普惠制的岗位补贴政策
1.统筹地区实施条件:市级统筹地区2013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能够保证当地6个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可以实施岗位补贴政策。
2.享受对象: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
3.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按照企业前三年度年均缴费额的一定比例(由市级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和享受补贴企业数量自行确定)确定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原则上,各市每年用于岗位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征收失业保险费的30%。
4.已经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皖人社秘〔号文件出台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政策的统筹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皖人社秘〔号文件规定的预防失业岗位补贴与本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间择一申请,不重复享受。
各地应按照省人社厅皖人社秘〔号确定的原则,建立享受岗位补贴企业违反不裁员承诺时补贴资金追回机制,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各地要高度重视皖政〔2013〕5号文件政策延续执行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本地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分别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地税局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芜湖市关于申报2014 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人社秘〔2014〕56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128 号)以及《芜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办法》(芜政﹝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参保单位 申报2014 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市区各参保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 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均须向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申报2014 年度(社保年度:2014 年7 月1 日至2015 年6 月30 日,以下简称&2014 年 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其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国家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行业统筹单位以及铁路系统移交 我市的事业单位,须一并申报退休人员2014 年6 月应计发的月 养老金。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4 年3 月15 日前,各参 保单位经办人员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拷贝《&
&单位2013 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表》(excel 电子表格),领取申 报资料。本次申报以参保单位拷贝时实际参保人数为准,拷贝 后至2014 年6 月30 日期间,参保单位新增人员以新增当月缴 费工资基数作为2014 年度申报数,不再另行申报。
(二)参保单位填报电子表格时,只填写职工工资栏目, 其他
内容不得更改,对表中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应认 真核对,如出现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拷贝的职工人数、 基本信息等数据有误,应另行填表向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 办机构申报更正。
(三)参保单位要全面正确填制《芜湖市社会保险(五险 统一)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三份附后),按要求签字并加盖 印章,于4 月15 日前与《&&单位2013 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表》(电子表格)一并报送。
三、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标准
参保单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四舍五入到元) 据实向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申报,申报的职工月平 均工资总额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瞒报、漏报。工资总 额计算口径按省劳社险函[2006]42 号文件规定执行,指用人单 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 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 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四、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帐基数的确定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其2014 年度基本医疗保 险个人帐户划帐基数以本人2014 年6 月当月计发的养老金为依 据。
(一)通过本市社会保险(支付)经办机构核发养老金的 参保单位,其退休人员2014 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帐基 数不再另行申报;
(二)不在本市社会保险(支付)经办机构核发养老金的 参保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行业统筹单位以 及铁路系统移交我市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2014 年度基本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帐基数须按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核定的退休养老金标准申报(保留角分),申报时需书面提供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加盖印章的退休养老金花名册。
五、年度缴费(划账)基数调整
(一)各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对已确认的参保单位 申报的《&&单位2013 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表》,应及时导入社 会保险信息系统并同时从信息系统中导出电子表格反馈给各参 保单位核对确认,核对有误的,须在6 月15 日前报送所属社会 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更正调整。
(二)2014 年7 月1 日起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依据 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 养老金)核定调整2014 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基本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帐基数。
(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帐户划帐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2014 年度内不 再变动。
(四)未按本通知规定按时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和退休 人员养老金的参保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按有关 政策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六、有关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如实申报职工月 平均工资总额,未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少缴社会保险费且无 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补偿。 单位职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二)根据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情况,市社会保险 征缴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专项稽核检查。
(三)对弄虚作假,故意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损害 职工利益的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社 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稽核 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给 予罚款。
(四)四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芜湖市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缴费基数申报表》
2014 年2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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