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增加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由那些要求

082 关于加大化工集中区建设力度,科学引导化工生产企业入园进区的建议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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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 关于加大化工集中区建设力度,科学引导化工生产企业入园进区的建议来源: 首发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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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入园进区有利于集中排污、环保治理,也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一方面有限的土地对设立集中区有一定的难度,现已设立的集中区无法也不可能全部承接所有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的搬迁。另一方面,规模较大的化工企业搬迁成本过大,集中统一搬迁成本过高,企业难以承受。以苏州市为例,该市现有各级化工集中区11个(包括省级以上综合开发区),区内化工生产企业仅有509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158家。按苏州市现有2322家化工企业算,除掉必须关停的780家企业,区外化工企业仍然有933家,其中规模化工企业509家,占区外化工生产企业总数的54.6%。要将这些企业全部迁入化工集中区短期内确实存在较大困难。 同时,从实际情况来看,按照集中整治关于"区域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一些在化工集中区外的规模化工企业实施整改和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目的的改建、扩建项目均难以实施。甚至有些非化工生产企业的化工配套项目和化工企业总体项目中的分期实施的项目,也因企业不在化工集中区内而暂停审批受理,即使这些项目已经通过了环境检测评估也不能例外。 为了进一步促进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合理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建议: 1、进一步加大化工集中区建设力度。加强化工集中区规划建设,适当增加各级政府在环保治理方面的财政投入,有关方面要尽力帮助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完成环境治理技术攻关难题。 2、合理引导企业入园进区。在加快化工集中区建设的同时,从实际出发,在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集中的同时,建议允许少数现有规模企业严格按照一定产业准入标准和环保达标要求,在普通工业集中区内存在,并视同进入化工集中区。也可在各化工综合园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在乡镇设立化工集中园(区)的分园(区),对部分先有企业后建居民区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必须搬迁的化工生产企业,如化工集中区确实无法承接,可以允许其进入。帖子主题: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全面解读(19个专业资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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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住建部发布了2014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并于2015年1月1日执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同时废止。小编尽最大努力整理了该新标准的“变化”,并对新旧两版标准进行了逐条对比,供大家分享。一、基本框架没有变化“新版标准”评价标准依然是资信状况(注册资金等)、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序列上依然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核心是在类别和等级上下大力气做了减法,同时也做了其他微调。二、总承包序列变化(一)名称变化(二)等级变化三、专业承包序列变化(一)名称、类别和范围变化主要变化有:合并了若干专业承包资质类别,部分类别名称发生变化;取消了19个专业承包资质。新版标准旧版标准变化类型1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1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名称变化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5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名称变化1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20 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22 电信工程专业承包23 电子工程专业承包类别合并18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12 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13 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类别合并22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14 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范围扩大24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18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名称变化39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38 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名称变化40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36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39 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40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类别合并44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49 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名称变化《旧标准》(下列名称前的编号为旧标准代码)2 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取消6 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9 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10 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15 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16 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19 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41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45 堤防工程专业承包46 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47 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48 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51 炉窑工程专业承包52 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53 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54 管道工程专业承包55 无损检测工程专业承包5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59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等级与专项变化调整了9类专业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如上表所示,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等级划分发生变化,除“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变化较为特殊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和“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增加了“三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五个类别均取消了“三级”资质。可见,专业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总体变化趋势是减少层级。四、劳务序列变化劳务分包资质调整为施工劳务资质,明确施工劳务资质不再划分类别与级别,取消了承包范围的限制,明确“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五、评价维度变化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四大评价维度分别是资信状况(注册资金等)、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总结说来,新版标准在这四个方面的变化如下:(一)企业资信方面,对注册资金、结算收入不再求,对净资产的要求全面提高。工商注册改革也在如火如荼,注册资金取消、注册制改认缴制是大趋势,新资质标准与时俱进,不再提出注册资金要求;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了“注册资金”的评价维度,估计新版会修改。小编觉得步子可以再大一点,整个这个维度都可以取消,即净资产的要求也取消。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把这些交由市场去判断,政府加大力度搞好信用体系建设,供市场查询使用就ok了。(二)企业主要人员方面1、建造师是亮点建造师资质接棒项目经理资质,数量上,一级资质对一级建造师的要求大部分专业保持不变(对应原项目经理),个别有减少,二级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对于此前取消建造师的传言不攻自破。2、对企业主要技术人员的要求更强调专业匹配,取消非专业方向要求⑴减少了对高级职称人员的要求,取消了对企业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的要求,强调技术负责人具有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与工程类别相关专业高级职称。⑵强调了对中级职称人员专业必须与资质专业相关,对中级职称人员数量要求明显减少。⑶增加了对持证上岗人员(五大员等)的要求。六、承包范围变化1、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从事相应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2、表述工程规模时,更多用的是建设规模,少用工程造价规模,更科学。3、谈到工程造价规模与承包范围关系时,取消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关倍数的说法。4、明确规定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而未取得该项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则不应承揽该类专业工程。七、特别说明新版标准并未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修订,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将另行制定。目前仍按原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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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向您请教一下如果再申请拆除资质 应该申请哪项资质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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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169:Execute time :0.75化工项目如何提高工程管理质量--《科技研究——2015科技产业发展与建设成就研讨会论文集(下)》2015年
化工项目如何提高工程管理质量
【摘要】:对于化工项目来说,提高其工程管理质量是很多化工企业所追求的目标。在具体的化工工作中,对各方面的要求很高,特别是化工生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所以在工程管理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要给予高度的重视。本文主要分析了化工项目的特点、现状,并且提出了提高工程管理质量的有效途径,希望能够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
【分类号】:TQ02【正文快照】:
我国的化工行业正在突飞猛进的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化工工程项目的开发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但是化工工程项目具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对化工工程加强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工程管理是整个化工项目的核心,只有做好工程管理工作才能有效地提高化工项目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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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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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9:07:57&来源:聊城市安监局&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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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安委办发〔201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严防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15〕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已暂停试生产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启动试生产。前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明电〔2015〕65号明电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部分建设项目暂停了试生产,有关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试生产方案,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根据上级和当前实际情况,已暂停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建设项目自日起,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启动试生产。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新修订的试车工作规范和十个严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2009年出台的《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试车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以下简称《十个严禁》)进行了修订完善(见附件)。新、改、扩建化工装置的进入试生产环节的企业,要认真落实《试车规范》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一是企业要结合实际,完善试车方案,进一步规范完善化工装置试生产的必备条件、基本程序和标准要求,全面核查各类设备设施、仪器仪表调试状况,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艺技术和应急保障措施。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十个严禁》的规定,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切实做到《十个严禁》中任何一项要求达不到情况下,严禁试车。
(二)建设单位要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全面安全检查,有关人员签字确认试生产条件。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现场和设计、安装施工的一致性、设备设施安装质量,试车组织指挥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健全和到位情况,以及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参与试车人员的培训及实际操作技能掌握情况;检维修及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情况;装置设施的清洗、吹扫、置换、试验情况;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可燃有毒监测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和投用情况;电气仪表的调校及完好情况;各项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要确保整改到位。
(三)建设单位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试生产条件进行评价,经评价符合试生产条件的,要出具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
(四)向所在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准备恢复试生产前,要提前10天将试车方案、自查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有关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报所在县级安监部门,提出恢复试生产申请,县级安监部门报接到申请后,要组织对现场实施重点检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五)县级安监部门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准予企业恢复试生产。同时县级安监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市、县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试生产企业档案,并及时与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形成监管合力,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区别不同情况,逐步恢复试生产。
二、进一步加强对已经建设完工准备试生产的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监管。
今后,对已经建设完工,准备试生产的新改扩建项目,也要履行以上第一、二、三、四项程序。市安监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等实际情况,组织对重点项目的试生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县级安监局组织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核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试生产环节作为化工企业监管重点,建立和落实试生产报告和跟踪督查制度,及时调度辖区内在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项目的建设进度,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消防、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等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确保安全有效。全面开展试生产前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彻底消除试生产存在的各类隐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以及危险化学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的复杂性和危险性,督促建设单位试生产前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附件:1、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
2、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聊城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
办公地址:聊城市昌润南路8号市政府3#办公楼 电话: 传真: 邮编:252000
分辨率 IE7.0及以上浏览器,以获得本站最佳浏览效果关于加强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纯文字版关于加强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和《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前期准备阶段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基本建设规定的工业性和非生产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其前期准备即立项阶段,一般应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审批手续的精神,对工业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如系引进项目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和初步设计;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以下的项目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如系引进项目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和初步设计;对非生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前一阶段经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2.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按建设单位隶属关系,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内,分别由部和地方予以安排。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直属及财务在中央的建设单位由部负责安排,其它单位由建设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排,并严格控
制在国家确定的总指标之内。
3.工业性小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有设计资格的设计、科研或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编制单位要对其成果负责。
非生产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由企业、事业单位按任务书规定的深度和内容负责编报。部主管司局在归口切块总投资范围内,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建设项目负责。
4.所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都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凡是部直属和财务在中央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国家投资为主(投资超过50%)的地方项目以及使用国家外汇的项目,从1987年开始,都要实行立项签证制度,要填报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
表(见附表),经有关主管部门签证后,送化学工业部计划司审查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部长批准后再按基建程序办理手续。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部指定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计划司根据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办理批准手续。以地方投资为主和全部由地方自筹资金安
排的工业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地方在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要按行业管理原则,主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以防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地方主管部门再予批复,批复文件要抄送部有关部门备案。
5.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关键是落实建设资金(包括外汇)。凡是使用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企业在上报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有承担贷款银行的评估或审查意见。由国家或地方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部一律采取补助投资由地方包干建设的办法,地方要
有省级计划部门和银行出具确认文件,除承担地方投资外,还要明确表示负责解决项目超支问题。
6.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的外部协作条件,要有双方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文件,当前的重点要放在电力供应上,必须有电力供应部门保证项目建设后供电的文件。
7.为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搞好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综合平衡,在编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建设总投资留有余地,必须适当考虑价格上涨等因素,以便使初步设计概算控制在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编制单位要站在
国家立场上,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得隐瞒真相,故意压低投资,协助委托方搞“钓鱼”项目,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资格证书。
8.企业、事业单位有权选择或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也可通过招标办法择优选定设计单位。
9.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体现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贯彻“五化”(一体化、露天化、轻型化、社会化和国产化)建设方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10.初步设计原则上按项目隶属关系审批,对合资和补助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可由地方主管部门协商组织审批,其中部投资为主或使用国家外汇的引进项目的初步设计,由部为主组织审批。
设计审批部门要认真负责,要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坚持实是求是,为国家把好关。设计总概算超出设计任务书控制数时,要削减不必要的工程,降低过高的标准,超支10%以上的,要重报设计任务书。
二、项目实施阶段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从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组织建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实施阶段。
1.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和部主管司局全面负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并承担责任。
2.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要实行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一般要求在项目正式开工后二年内建成投产,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3.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增加的单项工程)实行分阶段逐步升级的办法,第一阶段列为预备项目,第二阶段列为新开工项目,根据要求办理升级手续。
4.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部领导批准,可以列为年度预备项目,开展设计工作和建设准备工作所需投资由企业或地方自有资金安排。
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中新增加的单项工程(指单批设计任务书的单项工程),要同样履行批准手续。
5.预备项目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后,可以列为新开工项目。
新开工项目(包括新增单项工程)的条件是:
(1)具有满足连续施工的设计图纸;
(2)已经签订项目包建协议;
(3)通过施工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
(4)主要设备已部分订货,各种材料能满足施工要求;
(5)按部规定的开工条件提出开工报告申请书,并按项目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批准,报部备案。
项目开工后,第二年转为续建项目。
在京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开工项目及单项工程,还必须办理建筑面积指标审批手续。按项目隶属关系,地方项目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并经北京市建委批准列入年度新开工计划或规划设计项目;部直属单位由部负责申请,并经北京市建委批准。
6.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正式下达的计划要求执行。
(1)列入年度建成投产和销号的项目,必须按时完成,下年度不再列入部基本建设计划。
(2)列入年度续建的项目,要妥善安排进度,要按统筹控制计划按时建成投产。
(3)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总概算严格控制。对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再修改设计、缩小规模、停开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在建项目的超支按部计划司印发的“投资超支处理办法”办理。由部补助投资的新开工项目从1987年开始,按补助投资额包干建设,国家不再增加投资,也不办
理调整概算和超支问题。
(4)引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小型建设项目,除由于国家调整外汇比价,其增加的投资,按项目隶属关系和投资比例分别处理外,国家不再处理投资超支问题。
(5)续建项目没有按计划要求建成投产或收尾销号的;或续建项目中地方投资不落实,在问题没解决前,部将控制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投资规模,暂缓安排新开工项目。
(6)投产项目要编制和择优确定试车和试生产方案,及早做好试车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努力压缩和节约试车费用,力争达到一次试车成功。
7.由部安排的地方小型建设项目(包括合资和补助地方项目)按照投资比例和对等的原则,以年度安排的投资计划为准,给完为止。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确保完成,一般不做调整。完不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部分可由地方负责调剂处理,并在下一年度补足。否则,由此造成的投资缺
口由地方负责处理。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和化学工业部主管司局,要指定部门加强对小型建设项目的管理。
(1)要组织编报所属小型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和年度投资计划,并代表地方计划部门与部交换意见。原则上部不再直接接待企业。
(2)年度计划正式下达后,负责组织并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编报的工程计划,并报部有关部门备案。部计划、基建和主管部门对工程计划有不同意见时,应在接到文件一个月之内答复。
(3)要组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提高设计标准,不得搞设计外和计划外的工程。
(4)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及时协调并帮助所属单位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5)按统计规定,每月分别向化学工业部基建局、矿山局和有关司局等报告投资完成的工程进度、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等情况,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9.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1)要组建工程建设领导班子,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工作,明确建设项目总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制)和计划负责人等,对口联系工作。
(2)要按要求具体编制并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工程计划和统筹控制计划以及其它计划(如财务、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等)。
(3)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按设计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程、规范等进行建设。严禁将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
(4)建设单位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努力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5)建设单位必须负责办理银行贷款和偿还贷款的手续,并要有建设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的担保。
(6)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要按化学工业部以(83)化基字第450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生产使用等手续,并将有关文件和报告报部有关部门。
(7)建设单位要积极推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及时总结改革的经验。
三、效益和考核阶段
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
1.建设项目要实行后评估制度。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要将实际完成投资额、实物工程量、工艺技术、新增生产能力、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财务决算、材料消耗、设备质量、交付固定资产比例、所增利税等情况做出后评估报告。同时对投资回收年限,达到设计能力
时间,偿还贷款期限等做出预测。
2.设计单位要实行回访制度,参与项目后评估,并作为一项制度,对设计单位进行考核。
3.化学工业部基建局、矿山局和有关司局要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价,对全优工程和优秀设计按国家规定给以表彰和奖励。
1.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应将当地计委安排的年度化学工业项目,投资汇总抄送化学工业部计划司一份。
2.本办法适用于部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地方统筹安排的项目管理,除本办法要求的行业管理原则外,仍按地方规定办理。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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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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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能
┃产价质量┃
┃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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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占
亩┃企业成本┃
元/吨┃生 产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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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售
元/吨┃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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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 ┃利
万元/年┃在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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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税
万元/年┃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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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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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供水方式┃
┃供 水 量┃
t/h┃用 水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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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 ┃供电方式┃
┃供 电 量┃
万度/年┃用 电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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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供汽方式┃
┃供 汽 量┃
t/h┃用 汽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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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 ┃外运方式┃
┃运 出 量┃
万吨/年┃运 入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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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立项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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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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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年┃
┃ 主 ┣━━━━━━━━╋━━━━━━━━╋━━━━━━━━╋━━━━━━━━━━┫
┃ 要 ┃ 建
万元/年┃
┃ 技 ┣━━━━━━━━╋━━━━━━━━╋━━━━━━━━╋━━━━━━━━━━┫
┃ 术 ┃ 生
┃ 经 ┣━━━━━━━━╋━━━━━━━━╋━━━━━━━━╋━━━━━━━━━━┫
┃ 济 ┃ 宿
┃ 指 ┣━━━━━━━━╋━━━━━━━━╋━━━━━━━━╋━━━━━━━━━━┫
┃ 标 ┃ 售
元/吨┃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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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及主要原、
┃增 加 量┃
燃料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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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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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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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万元
外汇,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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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来源┃
┃中央┃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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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拨改款┃建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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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签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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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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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化工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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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主管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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