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什么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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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办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示意图)及运转情况;  3、营业场所带标准尺寸的平面示意图;  4、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6、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7、现场监督意见书;凡新、改、扩建的项目须提供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  8、需工商核名的企业应提供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需变更登记审批的企业应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项目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 A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B需工商核名的企业提供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供: A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B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C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D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3)变更企业地址的需提供: A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证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B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4)变更或新增经营项目的需提供: A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证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B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遗失补办遗失补办卫生许可证的企业,需从原发证单位查出&许可证编号&,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登报挂失,并将刊有&许可证编号&的挂失报纸剪下,贴在新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上,方可补办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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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计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 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对以下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一)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宾馆指星级住宿场所、旅店指非星级住宿场所、招待所指单纯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场所);
(二)交际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饭馆(就餐场所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且安装有集中空调设施);
(三)沐浴场所:公共浴室、温泉浴室(场)、桑拿室、足 浴室、婴幼儿沐浴室;
(四)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理发店;
(五)游泳场所:游泳场(馆);
(六)娱乐与文化场所:影剧院、游戏厅、歌舞厅、音乐厅、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网吧;
(七)交易场所:经营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八)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第四条 对社会影响大、诚信度高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可实 行告知承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
知承诺书》(见附件一)后,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五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 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以后进行申请。
第六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时,应 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见附件二);
2、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
3、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平面图、集中 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
4、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域、公共用品保洁 间或区域、洗衣房、布草存放间、游泳池水循环消毒设施等);
5. 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设计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二)申请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3. 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 后,进行申请登记、受理审查,并在 5 日内作出 &受理&、&补正申请& 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需要补正申请的申请 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第八条 受理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后,卫生行政部 门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在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预防性卫生 审核意见。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 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三);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将住宅改变为经营 性用房的,需提供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
(五)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六)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七)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八)两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 所);
(九)从业人员的名单、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相关卫生 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受理申请 以后,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经营场所 进行现场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取得《卫生许 可证》的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见附件四);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四)两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相关卫生 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六)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的,应向原发证卫 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五);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委托代理 人的资格证明;
(四) 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如 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五)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 路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路名或门牌号变更相关 证明。
第十三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 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并注销原《卫生许可证》。
增加经营项目、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按第九条的规定提
供资料;减少经营项目的提交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经营单位拟减少的经营项目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遗失、损 毁《卫生许可证》的,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书(见附件六);
(二)因《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三)因《卫生许可证》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供《卫生许 可证》原件。
第十五条《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并标贴验证签。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复核期届 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 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见附件七);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四)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相关卫生
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五)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七条《卫生许可证》应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 人或者负责人、许可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有效期限,并注明&每两年复核一次&字样。
第十八条《卫生许可证》编号的格式为:渝卫+公+证字+(4
位年份数)+第+(6 位行政区域代码)+(6 位发证顺序号)+号。
第十九条 新发的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填写签发日期;延 续、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填写相应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相应注明&延续&、&变更&、&补发&字样。
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变,有效期的起始和 到期日期分别填写为原证的签发日期和到期日期。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四)卫生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被依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2011 年 5 月 25 日重庆市卫生局印发的《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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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 12:25:40&&来源:&&点击量:57
一、法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国发[1987]24号,日,)第四条:&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日)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1、经营场地、用品、用具和设施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2、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申请材料
(一)新建公共场所所需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1份;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3、工商行政部门预先核名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1份;
5、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制度;
7、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8、省、市卫计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卫生许可地址或许可项目变更时,按照新建办理。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单位名称所需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变更申请书;&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注: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手印。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卫生许可申请书》。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经营场地、用品、用具和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经营场所现场检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并出具勘查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审核审批(1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
审批:被授权人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制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卫生许可证》,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三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 罗艳琼& 联系电话: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主办:华蓥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华蓥市新华大道366号&&蜀ICP备号&&&电话:&& &传真:&&&邮箱:&&&技术支持:您现在的位置:&&&&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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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
综合监督科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
&&&&1.法定代表人和生产经营负责人身份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公共场所平面图(包括周围环境),包括布局、功能和设施位置;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名单;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
&&&&6.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监测机构出具的相关监测和验收报告(原件);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七 &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四条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作出决定,核发《卫生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监督检查,监督公共场所经营者按照《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许可项目、经营能力开展规范服务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商丘市南京路东段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纪检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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