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提供担保证明可靠吗!我想租房,要购房合同可大房东抵押房产靠谱吗说在银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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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租人落款是你本人的话,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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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复印件有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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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帮他解答
你好,要看情况,如果是双方均在复印件的签名栏签了字则有效力,如果是签字后的合同复印件,在双方均认可的情况下同样具有效力。
房租合同复印件情况:
1、真实有效租期存在的复印件加按手印或公章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复印件加盖私章按手指印才会有效,自己要提前做好预防。
2、如果你说的复印件是副本,签名带按手印或者私章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如果只是纯粹的复印文件,没有手印,只能作为法律参考
4、承租人如果没有业主的转租同意书,你跟租客前的任何合同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
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
你要看合同,必须看原件,才能知道她和原房东的合同有什么约定,是否有权利租给你。
复印件,说白了,自己拿到店里去可以复印无数份出来,只有签字的原件才是真的。
hu&回答:(一) 一般要求
1. 房屋买卖合同是以房屋为标的买卖合同。房屋是不动产,且价值较高,须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
2. 买卖房屋要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未经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所有权转移登记只是买卖合同履行的一个环节,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买受人可以要求补办手续,强制实际履行。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
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含义
这里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的买卖包括期房(预售)和现房的买卖(现售)。商品房预售合同(卖楼花)不同于商品房预约(预备合同)。
2. 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内容可以视为合同内容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时要约与要约邀请不易区分。比如在商品房的销售广告中,出卖人有很多允诺(交易条件),但在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出卖人又往往不承认这些条件,认为广告中的内容,属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是合同内容。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要有两个并列条件:一是允诺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二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的价格有重大影响。
要约邀请(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允诺可以进入合同,笔者把这种现象称为“容纳规则”。当事人在宣传资料上特意注明:“该资料不作为合同内容”,“本海报中图片以及文字仅做说明使用,不是发展商要约”或者“此平面图不作为合同附件”的,一般不能认定该宣传资料的内容为合同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宣传资料注明“楼书的最终解释权归发展商所有”等,不能阻止宣传资料的内容进入合同。
3. 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不是一般的“经营范围”,应当经过特许,即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预售商品房,应当在合同中注明预售商品房的批准机关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2)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当事人约定可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业务,对方接受的除外(依据《合同法》第36条的精神)。
4.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
(1) 合同解除与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①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②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这两种行为都是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可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如在合同订立之后,房屋产权登记之前,出卖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则银行可能行使抵押权,使买受人最终得不到房屋。
(2) 出卖人因欺诈应当承担的缔约责任和违约责任。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①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②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③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人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以上三种行为都是出卖人在订立合同之际的欺诈行为。若因欺诈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则出卖人承担的是缔约责任;若出卖人虽有欺诈行为而合同未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未被撤销,则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应当承担的缔约责任。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4)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说明。
以上三种情况都谈到“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都是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买受人购买一套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的过错被解除,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假设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是100万元,利息损失是2万元,其他损失是3万元,则出卖人应当返还100万元,利息2万元,赔偿3万元,并在100万的范围内(包括100万元)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即出卖人最高可以被判决向买受人支付205万元。
5.房屋的支付与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的负担
(5) 房屋的交付。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来说,当出卖人把商品房的钥匙交给买受人,买受人处于实际控制的地位,此时就是交付。
(6)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买受人的解释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了出卖人重大违约的若干情形,当这些情形出现时,买受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1)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核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约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②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4) 出卖人延迟交房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这里的“3个月”和“1年”都是除斥期间。
7.当事人的违约金责任
(1)约定违约金。
对于商品房买卖来说,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 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的关系是约定大于法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①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②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8.房屋权属证书的取得以及出卖人的责任
(1)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不能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须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①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对上述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宽展期后的解除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条件。
9.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1)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①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贷款未能实现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贷款未能实现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3)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及被解除对担保贷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①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道理很清楚,借款是为了支付房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失去了效力,借款合同也就失去了意义。
②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Ambition_6663&回答: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发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谓通知到达,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解除。比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不能解除。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所以,定金属于罚金,具有担保履约的性质。同时,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商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而“订金”是指消费者在打算消费时所用作预订的钱。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保证金”等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以这些名目交付的款项一般应理解为只是支付预付款,它不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如果对订金的处理双方没作出特别的约定,无论哪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则收取订金的一方应将该订金返还给另一方。
订金由于没有担保作用,因此,如果收取订金一方未履行合同或支付一方决定不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收取订金的一方如果继续占有订金就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应当返还。
2,如果不成立,那么“定金”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回?在哪些情况下无法要回?
解析: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合同一方未履行相应的义务,违约方就要承担定金罚则的规定。即交付定金一方违约的,丧失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支付定金一方在定金罚则启动的之后只有两种可能性:一是丧失定金,二是双倍获得定金。
当然,如果合同中既规定了违约金,又规定了定金的,非违约方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向违约方要求追索。如果非违约方选择了违约金就不能要求定金罚则的启动,应当返还或索要定金。
天上的木兰星&回答: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_小区__号楼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____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 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prettygirl&回答:门面租赁合同书
甲方:XXX,男,身份证号XXXXXXX,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乙方:XXX,男,身份证号XXXXXXX,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根据《商品房出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愿意将XXXXX地店面XX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
2、租赁期限为叁年,即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月租费为捌佰元人民币,付款分4次,前2期半年一次,于XX月XX日前付清,后2期一年一次,于XX月XX日前付清。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继续承租。
3、乙方在租赁期间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借故干与。若有经营不善或特殊情况,乙方有权将门面转让,但须经甲方同意,但付给甲方的租金,按合同不变。
4、合同签订时乙方将租赁押金XX元整,合同期满终止甲方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5、乙方租赁甲方门面装饰的材料,合同期满后,乙方有权处理或带走,但保证恢复甲方交付使用的原样。
6、水、电费由乙方自负,费率按整栋门面费标准付给物业管理人员。
7、末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签订生效后单方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伍仟元整给对方作为赔偿。
8、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订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AN拉勾勾&回答:(一)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写明住房具体情况
  住房的具体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三)合同要写明住房用途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四)合同中要约定好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五)房租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擅自提高房租。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六)住房修缮责任的承担
  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责任。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七)住房状况变更
  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扩建或增加。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八)转租的约定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九)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定相应的惩罚办法。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十)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因为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租房要主要考虑哪些问题
  (一)综合比较各公司的服务模式,货比三家,尽量不交或少交看房金或看房费等,以免发生纠纷。
  (二)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工商执照和房地局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工商执照中应具备“物业代理”这一经营项目,以上两证也应有“年检合格”的印章。
  (三)在与公司看房前,要认真阅读对方提供的“中介代理合同”,这一环节至关重要,要找出您认为不合理的条款与对方商量改妥后再签字,因为一旦签字合同生效,有可能有些条款将来会对您十分不利。
  (四)不要和经纪人个人隐瞒公司私下成交。有些客户为节省中介费,向经纪人支付回扣私下做单,这种做法不太可取。其一房源信息是公司财富,这样做已经违反双方合同,会遭到公司起诉;其二收取回扣的经纪人一般道德水平低下,有可能等你入住后看准你不敢声张,继续索要钱财;其三目前存在一些经纪人勾结外人冒充假房东行骗,诈取钱财后逃之夭夭,使客户白白遭受损失又无处追偿。
  (五)在订房时一定要自己审查房东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原件,三证俱全才可付款。虽然说中介公司有审查证件的责任,但有些经纪人并不负责,所以自己必须要亲自审查,以免被假房东诈骗,据中介公司实际操作的经验来看,一般出现的诈骗事件都是房东证件不全,而当事人没有防范意识造成的,这点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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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拿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要我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还有要我签字,我想知道这有什么猫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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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拿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要我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还有要我签字,我想知道这有什么猫腻吗?
广西 桂林 平乐县发表时间: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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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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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身份证
其它回答共 2 条
有多种解释,看了相关文件和合同、才好判断。要你签字的地方建议多留意,也可请教律师。
律所: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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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了解清楚情况,不能随便签字
律所: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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