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经营性收费的区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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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是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为概括当时出现的各行政和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而开始创收的情况,以区别于商品价格而提出的概念,本身并无理论依据,只是约定俗成逐步为大家所接受。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正式使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概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一、按收费对象分为: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其他收费等三类。二、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等二类。(一)“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二)“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三、按管理权限分为:中项中标收费、中项省标收费、省项省标收费、其他收费等四类。(一)中项中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中项省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省项省标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其他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按收费类别分为: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等六类。(一)行政管理类收费。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其中,“证照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发各种证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费。主要包括注册费、登记费、手续费、审验费、审查费、签证费以及各种证照收费。(二)资源补偿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费等资源类收费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排污费、水土流失防费、林地补偿费、社会抚养费等补偿和治理类收费。(三)鉴定类收费。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检验费、检测费、鉴定费、检定费、认证费、检疫费等。(四)考试类收费。考试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五)培训类收费。培训类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六)其他类收费。其他类收费指上述五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度(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二)收费公告、公示制度。(三)收费许可证制度。(四)统一的收据管理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六)收费年审管理制度。(七)收费员证制度。(八)收费统计报告制度。(九)收费委托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权限(一)项目管理权限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均无权审批。——涉企收费国家一级审批。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审批,省级政府在审批之前应当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的规定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二)标准管理权限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三)监督检查权限——价格主管部门为主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2.《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并会同人民银行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物价)部门要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1999]27号)在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地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后,依照其规定执行。4.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价格管理条例》等。 相关附件: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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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一)经贸部门
中标设备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号)。中标设备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农业部门
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的复函》(财综字[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号)。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水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号)。水利工程水费纳入价格管理后,其价格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四)气象部门
气象有偿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价费字[号)。气象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测绘部门
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6号)。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六)新闻出版部门
版权代理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号)。版权代理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教育部门
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67号)。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司法部门
1、公证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号)。其中,公证机构已改制为事业法人的,其收取的公证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公证机构为行政机关的,其收取的公证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公证收费统一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号)的规定执行。
2、律师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号)。律师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应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号)的规定执行。
3、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号)。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应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号)的规定执行。
(九)劳动保障部门
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人事部门
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招聘招考服务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号)。上述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一)民政部门
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收取的收养服务费。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财综字[1997]1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号)。收养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条形码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条形码服务收费的复函》(价费字[号)。条形码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三)地震部门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号)。地震安全性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政制度规定,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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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晚报讯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了解到,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日前长春市政府下发公告,决定在全市开展“两清”(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清理涉企乱罚款、乱检查)工作,取消5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8类经营服务性收费。
取消5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长春市政府将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1、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越权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其他乱收费项目。
集中治理7类收费行为
另外,对以下收费行为进行集中治理: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未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2、执收机关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出示收费许可证的;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进行收费的;3、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的;4、擅自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的;5、以行政手段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捐款、收会费,强行向企业摊派培训、接待、出国、展览、慈善、广告、报刊杂志征订等各种费用的;6、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或减免政策的;7、其他乱收费行为。
对新注册的投资3000万元以上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到2015年年底,免收省级设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省级设定的和部分国家设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今年起,收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再降5%,降标时限为一年。
取消8类经营服务性收费
据了解,长春市政府还将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服务性项目一律取消: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设定收费项目的;2、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凭借垄断地位分解或者转移业务重复收费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未按国家规定取得提供服务资质认证的;7、没有规范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或者没有服务承诺的;8、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
另外,取消越权审批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确需继续执行的,要按审批权限重新办理。乡、镇政府擅自确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经清理确需保留的事业单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一律降低5%,降标时限为一年;在清理工作完成后,编制长春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清理涉企乱罚款
长春市将清理涉企乱罚款,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时没有细化的,行政处罚一律按下限执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当场、随意向企业交代处罚的种类和罚款额度,须经部门集体讨论或领导班子确定后,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
另外,严格执行“三段式”执法模式,对一般性行政违法行为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者给予处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没有法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不使用规定罚款票据,截留、私分违法所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等行为,依据《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行政执法检查
不得由企业安排就餐
长春市将清理涉企乱检查,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到企业检查时要出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否则企业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可以进行随机检查外,其他检查都应纳入计划。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检查的,应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批准。
对不同部门同一事项和同一事项不同层级的检查,实行归类合检。企业就同一事项在3个月内已接受执法部门检查的,可以不再接受其他相同部门不同层级的重复检查。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陪同,不得由企业安排就餐,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
(记者 姜永鑫 实习生 刘超/报道)
作者:姜永鑫 刘超
本文来源: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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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影院:请问行政征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区别和联系_百度知道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发布日期:
16:03来源:区发改局
作者:发改局李秀红字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不断规范,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日趋完善,但由于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政府财力比较拮据等诸方面原因,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依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许多事关民生的收费项目群众反映也较为突出。为此,我们以本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为例,对目前的收费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对收费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沿革
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起源于八十年代初,迅速发展于现在,期间,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行政性收费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形成了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模式与制度。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沿革
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包办一切行政、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实行统收统支,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一切收入上缴财政,一切开支依赖拨款,既没有收费的必要也没有收费的可能。当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只有企业注册登记费、房地产登记费、结婚证工本费等少数几项向公民、团体或其它组织收取的&规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规模不大,且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全部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征收、管理、使用,执收单位不能随意支配。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包大揽、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逐步打破,单靠预算内收入无法满足改革和建设的需要,迫使政府增设预算外收入项目,允许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创收,从此拉开了大规模行政收费序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资金迅速增加。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大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由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其弊端逐渐显现出来。为了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和《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将部分行政收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建立健全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查制度。我区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提出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规定对大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提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从整体上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从2002年起,在加强行政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中,逐步将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收部门的行政收费资金全部上缴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他行政收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管理,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理、财政统管&的征管体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类型和规模大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形式,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模式。有的行政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国库;有的行政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还有少数行政收费资金仍由执收单位自行管理或收支挂钩。目前,我区对行政收费资金的管理主要模式是: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模式。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储存,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到群众、企业和政府部门自身的利益。近年来,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我区从1992年起建立了由物价、财政部门联合对有关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收支情况实行综合年审的制度,每年对全区收费单位进行一次综合年审。另外还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受理、转办、登记、发放全区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其目的在于发现和解决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化解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的管理,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从而维护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二、2012年度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本特点
2012年,根据省、市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部署,我区积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适时掌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际情况、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收费政策环境的变化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评估。从收费验审的情况看,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的管理呈现出以下几个新的变化。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我区积极应对宏观发展环境变化,进一步开展涉企、涉农等收费项目的专项检查,根据国家发改委、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注销了一大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前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仅37项,执收单位75家,其中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仅12项,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0项。通过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改善优化了我区发展环境,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总体趋于下降
2012年度统计,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总数为9574.72万元,(其中:行政性收费总额为5543.85万元,事业性收费总额为4030.87万元),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占全区财政总收入的5.30%。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基本持平的系统有计生、技术监督、公安、人防、建设等。收费总额减少的系统有:税务、工商、卫生、人事劳动等部门。一些部门转变职能,努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减少收费项目,提供低成本或无偿服务。
(三)收费年审、换证工作进一步趋于规范
《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我区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国家和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政策的行为。重点审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收费、向企业的收费、涉及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在年审核发《收费许可证》工作中,我们严格坚持标准、认真核对,清理注销了一批《收费许可证》,从2007年至今,由原来的205家减少到现有的75家,减少了63.41%,进一步严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改善了行政政务环境。
   三、当前行政事业性收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尽管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现行的收费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措施不到位,没有彻底割断收费与政府、部门、单位利益的联系,因此乱收费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主要表现是:有的没有及时停止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有的超标准收费;有的多头收费,重复收费;有的多收费少服务,甚至只收费不服务;有的政府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中变相收费;有的凭借手中权力和垄断地位转移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有的通过中介组织把本应由企业或公民自愿选择的服务变成强制服务;有的借评比、达标、表彰、培训等名义,强行要求企业或公民交纳各种押金、保证金以及参加各种需交费的考试、培训和咨询;有的以收代管;有的甚至暗箱操作,白条收费;有的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等。
  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问题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管理上、观念上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地方财政困难。一些部门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甚至出现乱收费,除自身原因外,也与地方税源不足、机构臃肿、人员超编、财政无法承担公薪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有关。一些部门甚至存在给执法执收单位层层下达收费和罚款任务的现象。由于人员工资福利靠自收自支,一些部门为了&养人&,而不得不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上做文章,于是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就成为弥补管理经费、人员经费不足和创收的一种途径,从而出现了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的恶性循环局面。
   第二,受利益驱使。一些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职能的其他机构)出于部门利益,往往以改善职工待遇和办公条件为由,互相攀比,从而不顾大局和群众利益进行乱收费。甚至利用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名义变着法子收费。另外,极少数干部职工,宗旨意识淡漠、服务意识不强,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千方百计、见缝插针,只要有机会就进行吃拿卡要;有的是打着单位的招牌,以为集体&谋福利&为名,巧立名目,为本单位搞&创收&;有的是利用行业优势,特别是行业垄断部门,为群众办事有意或无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群众负担。
   第三,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价格、财政部门双重管理。收费立项审批以财政部门为主,收费标准审批以价格部门为主。在收费管理上还没有一套完整统一的法律法规,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实践证明,这种将收费审批人为分割的体制,弱化了政府对收费的控制和管理。另外,自由裁量权大的问题,还没有有效的办法加以限制;&收支两条线&规定在一些部门、单位未能严格落实,非税收入管理存在漏洞,收费收入仍存在按一定比例返还执法执收单位的现象。这虽然有利于提高执法执收单位的积极性,但危害很大,造成单位之间、部门之间收入差距拉大,助长了执法执收单位乱收费、乱罚款的不正之风。
   第四,监管力度不够。一些乱收费现象之所以屡纠屡犯,与执纪执法部门监管不力有关。各级政府治理乱收费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但在贯彻执行中,由于监督不到位、查处不严格,发现问题以清退为主,很少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使这些强有力的措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让那些&打擦边球&、&摸着石头过河&的单位或个人尝到乱收费的&甜头&,导致乱收费行为屡纠屡犯、屡禁不止。另外,领导干预也是一些单位之所以敢乱收费的原因。当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这些单位时,少数领导不讲原则地出面打招呼,造成执纪执法监督难以到位。
  四、改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策和建议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特定时期的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不断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改革也将不断深化,结合当前工作和未来的改革趋向,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真正规范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政府行政管理成本的必要补充,应该按照公平合理、有序规范的要求不断加以改革调整,努力做到收费内容合理、收费项目规范,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纳入税收管理。具体的思路是:
1、逐步取消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合法不合理的或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或虽合法但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形势的需要,甚至会阻碍社会进步的收费管理规定、收费项目、标准等,则应坚决予以取消。
2、逐步调整一批不规范的收费项目。对以按费率收费的,改为按定额收费,定额标准要从低确定;对一些有上下限幅度的收费,应缩小幅度范围或按下限收费;对有些收费频次过多的收费要通过减少频次来减少收费数额。如年检收费要改变每年年检、每年收费的做法,可适当延长年检年限;对重叠、重复、交叉、相近的收费项目,应用&合并同类项&或确定一个主要部门收费的办法加以解决。
3、逐步推进一批收费项目实行税改。把具有税收特点的政府收费项目或基金、附加等,逐步改为税收。如对一些与税的征收范围相同、内容相近,计费方法相同或相似的,要尽快合并或改为税等。
(二)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削减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从政府自身改革的要求看,调整政府职能,使其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与法制政府转变,必须从权源上控制行政权的随意行使,使行政权与部门利益彻底脱钩。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也需要不断加以改革,其基本方向,一是加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清理和确认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实现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定化和标准化,以削减历年递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剪除职能部门行政行为与部门利益相结合的利益链。我区近年来,不断改革创新,努力营造良好的区域发展环境,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削减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是增强区域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三)进一步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1、要加强规范收费工作的考核。将规范收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之中,并与该地领导、该单位负责人的政绩评定、升迁晋级等相挂钩,用完善的机制来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2、要不断加大对乱收费的经济制裁力度。对违反收费政策法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惩。同时,要加大对乱收费的社会监督和纪律处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直接决策人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四)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不断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要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进行合理收费,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秩序。财政与物价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出现的问题,不断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收费管理科调研信息)
【编辑:发改局李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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