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养老改革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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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哪些你须知道
湖南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改革,哪些你须知道
10月12日,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员部署会议在长沙召开。此前,省政府已于9月16日正式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这意味着涉及全省25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这里面哪些是大家必须关注的要点呢?记者根据当天动员部署会发布的信息,并专访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梳理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
《意见》明确,改革自日起实施。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此次改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三倍封顶、60%托底”。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分三种情况
《意见》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出了详尽规定。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日后按《意见》参保的人员,退休后按不同情况计发基本养老金;
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职业年金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此次改革,将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8%的比例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都计入职工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不再建立职业年金。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商业保险契约领取待遇;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按月领取待遇,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是涉及到人员利益的重大改革顺利推进的成功经验,这次改革也采取同样办法。
据介绍,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由国家规定以及由国家批准、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全省25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占了绝大部分,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因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没有参加缴费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将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
据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这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责任,而且不与企业混用基金,有利于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此外,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等用途。
配套改革与相关群体生活保障政策先后落实
为顺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家统筹安排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如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落实好相关群体生活保障政策等。据了解,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已经印发,今后,湖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两年调整一次,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我省已先后落实了一系列相关群体生活保障政策。主要有: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连续第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同步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等政策措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何意义?-养老险知识-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何意义?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目前,已有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等19个省份陆续公布实施办法。那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何意义?
(gold.org/)11月25日讯: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革的决定》。目前,已有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等19个省份陆续公布实施办法。那么,制度改革有何意义?
加快推进机关制度改革,对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制度,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纳入了养老保障范围,特别是合并实施制度,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我国制度覆盖面逐步扩大,目前只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排除在养老制度之外,成为制度覆盖的&短板&和&孤岛&。因此,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是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
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政策统一、规则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满足社会保障公平性、流动性和可持续性的要求,有利于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可有效减轻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撑。
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与企业统一的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不同社会群体间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体现了制度公平、规则公平。但是改革并不意味着把各类人员的待遇保持在同一水平上,而是通过实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的规则公平和制度公平。
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退休费将实行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构建起更加有效的养老保险激励机制,能够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更好地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方针,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反映广大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提升大家的自我保障和社会互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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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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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
  第一、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社会保险是一项带根本性的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二、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迎接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实现国民经济宏伟目标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第三、从人事制度改革的角度看,社会保险制度决定着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发展,无论是建立健全“三个制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是建立健全“三个体系”(宏观人事管理体系、人才市场体系、人事法规体系),都涉及到社会保险问题。建立健全人才市场体系,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精简机构,分流人员,以及轮换、辞退制度的正常化,都需要解决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
  第四、从勤政廉政的角度看,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务员,承担着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务,要求高,纪律严。要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从事这项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尽量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是一个必要的条件。通过把保险机制与个人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增强工作人员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他们勤奋工作、忠于职守、为公众服务,以获取较稳定的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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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河南政府网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日,我省出台《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豫政〔2015〕68号)进行贯彻落实。目前,我省正在有序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高,近日,记者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采访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答: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实行了近60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引发“双轨制”、“待遇差”矛盾,社会上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十二五”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社会各方面共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于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时出台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予以贯彻落实。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6200多万人;只有36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现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4年多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二)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必须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矛盾的焦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四)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实行养老待遇与缴费金额多少、缴费时间长短挂钩,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精算平衡、合理安排、量力而行,确定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是改革前后养老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准确把握改革力度,实现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概括起来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多缴多得原则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改革事业单位引发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形成多层次保障体系,在优化养老待遇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改革,不再搞局部试点,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答:这次改革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改革的实施范围要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规定相适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合理确定缴费比例是这项改革的重点。总的考虑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以利于实现制度衔接。具体政策、标准是: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都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不实行实账积累。在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在单位工资总额中还包含编制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都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问: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确定?
  答: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的价值取向。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比原来按“最后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问:改革前后待遇如何衔接?
  答: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问:改革后如何完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
  答:这次改革后,要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问题。这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导致相互攀比。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和监督?
  答: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问: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答: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要转移部分基金。无论哪种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能使之利益受损。
  问: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
  问: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展如何?
  答:(一)建立了组织保障体系。省政府成立了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
  (二)形成了1+9的政策框架体系。日,省政府下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12月10日,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启动实施阶段。围绕做好启动实施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截至目前,已出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批分类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问题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等9个相关配套文件。
  (三)启动了第一批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工作。按照分批分类、积极稳妥,边推进、边完善的工作思路,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分批分类开展参保登记工作。第一批开展参保登记的单位共四类:一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二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三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2〕3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四是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3〕13号)文件划分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第二批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范围是按照中发〔2011〕5号和豫发〔2012〕3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二类及其他类型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要求,6月底前将全省第一批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并从基金中支付养老金,9月底前将其他符合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并支付养老金,包括2016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
  问:日以后调入人员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答:日以前在企业参加工作,日以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时间为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日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后调入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参保时间为日。
  问:原在企业工作、制度改革前已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根据豫政〔2015〕6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的时段,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问: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改革后退休时是否加发基本退休费?
  答:豫政〔2015〕68号文件规定,“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问: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使用?
  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储存额属于参保人员本人,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渠道改为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对退休人员有何影响?
  答: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同时,随着各级政府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退休人员将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记者 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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