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人到了法院判定的还款日期后,没有现金支付,可名下有房,有车有房没女朋友,这时候法院

七年前的经济纠纷被起诉到法院了,后来因为没钱就不了了之,然而最近法院冻结了我的银行卡,而且还冻结我_百度知道名下就一套房因欠款被起诉,法院可以拍卖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名下就一套房因欠款被起诉,法院可以拍卖吗
我老公在小额信贷公司借款10万,签订合同,房本抵押,实际信贷公司只给他8万,期间我们还还了2万,合同违约金是每天1%收取利息,现在我们偿还不起,他们要告我们,我名下有房产一套,对方要做财产保全,我的房子可以强制查封和拍卖吗?我该怎么办?
别人欠了我10W元钱不还,现在人也找不到了,我到法院起诉财产保全,法院也已经把对方的按揭房子给财产保全了。可我现在要急用钱,法院能或将这房子拍卖呢(这是对方唯一,一套房子有110平方)
2011年我像同事借款40万。2013年3月我离婚了。离婚协议上房子归前妻,房产证是我的名字。2013年5月同事起诉我。并被财产保全。工资也被冻结。2013年6月前妻也起诉我,叫我马上将房产过户。结果前妻败诉,理由是借款时夫妻关系存续间发生的。不管房产证是谁的名字都要抵账。我现在也希望把房子卖了。现在前妻还在那房子里住着。现在房子评估过了,拍卖公司定了,就等买家了,现在如果有人买是不是可以卖了
债务人外逃不履行法院判决.唯11套房产被查封法院说不能拍卖偿还欠款.银行也没有存款怎么办才能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欠别人钱无法现金偿还,债权人已经起诉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了,我名下有3套房子,一套是在市区,两套在下面的镇上,但都已经在银行做了抵押贷款的,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会强制拍卖我的房子吗?那我以后是不是就没有房子住了?
被告欠我钱逾期一年未还,我把被告告上了法庭,法院已冻结被告唯一的一套207m?的住房,最后法院判被告还清所有欠款,被告迟迟不还,我又急需用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拍卖被告唯一的一套207m?的住房吗?如若不能,是否可以用以大换小的策列来执行?
父亲欠款现在被人起诉了,没有存款,有一套小平房,一间住房,法院会强制拍卖父亲的住房吗?
女儿现在结婚了,之前女儿和女儿的孩子和父亲一个户口,那时候女儿存了一笔存款,大概四万元。后来女儿和孩子的户口都出去了,现在父亲被起诉了,女儿的存款会被冻结吗?会被强制扣除吗?那时和父亲一个户口,女儿的存款会被认为是和父亲共同的财产吗?
这10万元欠款,之前打官司赢了,不需要还了,但是父亲那时在法庭上又打了欠条,这个欠条合法吗?之前这个追债的人,和爸爸合...
各位律师你们好!
  因我有糖尿病,浑身没劲,也没有文化,没一技之长,没有力气,现还在父母家吃、住。因生活困难给不起抚育费。
  现姨妈家卖地,想和其他亲属一起帮我在农村买四间房的院套,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会不会拍卖该套房产。
请各位律师帮帮我,谢谢!
被起诉一方没有居住证,可以再当地法院起诉吗? 我们在广州租房居住10年了,
别人欠我沙石料钱八千元,有欠条,已六年,我还能到法院起诉吗?起诉后可以强制执行吗?有人欠我钱就是不还,他有车有房,但不是他的名字,我要告他,胜诉后法院是怎么执行我的欠款_百度知道欠钱不还,已起诉,对方名下无任何财产,下一步如何追债?
对方经营多家公司(后经查证,在起诉对方一年之前早已变更法人),以个人名义(同样,个人名下无任何财产,房产及车早已过户到他父亲名下)向我借款100W(有借条,并注明了于日前归还),各种办法想尽(天天跟随,晚上亦住在他家,最后无奈起诉),对方就是一句话:没钱,不还。下一步该怎么办,如何才能追回借款?
是借款之前转移的财产还是之后?如果是之后,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内,最长不超过行为发生内五年);如果是之前,那就没什么办法了。就算判决生效,去法院申请执行,一样非常麻烦。如果对方真的没有财产,法院一样无法强制执行。ps:最不喜欢跟执行局的法官们打交道了。
从实践来看,首先你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约定的还款日期是日,两年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除外),如果你不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将丧失胜诉权;其次,关于胜诉后对方名下没有财产如何解决的问题。这要分两个层次来看,其一,对方确实没有任何财产,这就真的没办法了,所谓死猪不怕开水烫;其二,对方其实有财产,只是通过各种合法或违法手段隐匿财产,这时候申请执行,通过限制高消费(包括不得乘坐飞机、高铁等)手段,迫使其还钱,这个手段在最近的司法实践中,还是相当奏效的。
实在没有你只能自认倒霉,比如我就一烂面包,没钱还负债,没房产,也没存款,撞了宾利,宾利只有自然倒霉了,但得真实没钱的状况,不是隐藏资金
找专业点的讨债公司啊,那帮家伙有的是办法,对付这种癞皮狗也就不需要讲什么道义了
我想知道题主问题解决了吗?怎么解决的,我情况和你的很类似
建议看一下法律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我是官司打胜了,可是欠债人跟法官说自己没钱,然后我提出强制执行,现在已经到执行局了,可是这个官司时效2年,现在已经半年了,不知道这场官司会不会出现问题?
下文来自邓世运律师,希望能帮到类似困境的人支招一:积极搜集线索提供给法院说实在的,法院执行庭的执行工作确实比较繁重,没有时间和精力天天去堵你这一个案子中的“老赖”。而,我们每个当事人的目标更单一,往往对对方甚至包括家里的情况也更清楚一些。一方面自己要多留意、打探对方的动向,另一方面可以悄悄在对方的周围发展几个“线人”,打造一个“天罗地网”,让他稍一露头,或者发现他隐匿的财产,或者超过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进出高消费场合的法院禁令,就能立刻被你知悉。把搜集到的这些线索及时提供给法院,可以有效地推进执行的进展。支招二:让公安抓他,检察院告他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因为他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支招三:自己直接去法院告他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如果你曾经提出控告,但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对“老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你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应该说,当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给力的时候,这项规定还是很给力的,让你立刻掌握了主动权,最大程度上维护你受到侵害的权益。
你解决了吗?我也是这种情况
楼主最后怎么解决了 我也遇到这样的情况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法官提醒:关于民间借贷的这十个风险,你必须知道!(附2015最新案例)_首席法务-爱微帮
&& &&& 法官提醒:关于民间借贷的这十个风险,你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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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作了《民间借贷风险告知十问十答》。  一问:什么是民间借贷?  一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且不以拆借业务为常业的,应作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案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张某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50%,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张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张某名下。后人民法院向张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张某变更诉讼请求。张某拒绝变更,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答: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案例:明知借款用于贩毒,借贷行为不受保护  王某系毒贩,为筹措贩毒资金向张某借款2万元。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于贩毒,仍与王某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0日,借款利率为日息千分之三。后张某起诉王某,要求偿还借款。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走私等)时,应拒绝对方的借款请求,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问: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会如何处理?  三答: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公众对于嫌疑人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出借款项的,公众应当理性理财,不得贪图高息出借款项。  案例: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借款合同被判无效  李某以非法转贷为目的,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王某明知李某借款用于非法转贷仍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给李某30万元,月息3%,借期半年。后李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随后,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清偿本金及利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  法官说法: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应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出借人的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四问: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四答: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案例:年利率24%及其以下属于“司法保护区”  张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三个月,当日李某将2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张某。后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张某还款。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2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五问:借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五答: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对于大额款项,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异议。  案例:无法提交借条原件借款人诉求被驳回  张某与王某系恋人关系。2014年,王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但未出具借条。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借款2万元。王某辩称,其已将2万元偿还张某,借条原件被张某当场撕毁,双方借款关系已不存在。一审法院对于张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不予采信,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张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无法提供借条原件,而借款人又不予认可的民间借贷行为,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六问:原告仅依据借条或仅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六答: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原告仅依据借条或转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案例:仅有汇款凭证,借款人诉请被驳回  日日,王某分两次向李某的账户转入10万元和15万元。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该25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出示了王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提供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七问:出借人长期不向借款人催要借款会产生什么后果?  七答: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出借人的债权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该债权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催要或提醒借款人。  案例:十几年坚持催要欠款,起诉未超诉讼时效  1995年,王某向刘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刘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拒不还款。2014年底,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辩称此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多次催要欠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并未超过,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尽管本案起诉时间距借款时间相隔十几年,但刘某不停催要欠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刘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八问:借款给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八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只能由借款的一方的承担责任。  案例:夫妻一方借款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某与张某曾是夫妻。日,双方约定“王某一切债务与张某无关”。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后未偿还该借款。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息。日,张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王某陈述,自己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50万元,其中包含向李某借的10万元。同年9月10日,李某与王某调解离婚。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法官说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时,为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出借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  九问: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九答:人民法院仍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但如果出借人坚持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  案例:约定流质条款 诉求被驳回  石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石某向甲公司出借款项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甲公司与石某又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还款,则石某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将某区的四处门面房过户至石某名下。签订合同第二日,双方对涉案商铺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石某起诉甲公司,要求将四处门面房过户至石某名下。法院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流质条款的性质而无效,最终驳回了石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即为留置条款。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而不再主张债务人还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十问:法院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是如何处理的?  十答: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涉嫌轻微违法或犯罪的当事人,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1500万元借款仅有借条,借款人诉请被驳回  张某诉称,2014年王某急需资金周转,向自己借款15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在庭审过程中,王某不仅对钱某的诉讼请求等主张毫无异议,亦对巨额借款现金形式支付、巨额融资借款未约定利息等异常情形也不予反驳。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在民间借贷活动,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承担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但这并不表明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借款事实,法院就会依照借款人的主张作出裁判,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律要件的构成、合同履行行为等进行综合认定和判断,本案中1000万借款现金支付不合常理,未约定利息亦不合常理,出借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金方式进行交付及未约定利息作出合理解释。这样做可以避免一些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等目的,与他人串通,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转移财产。互动微信号:jyb918(添加本微信,加入“首席法务”微信群)本公众号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原作者。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会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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