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暂行办法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广告法》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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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2016新广告法的出台,卖家们也要对互联网新规有一定了解,谨防不小心违规,下面跟大家分享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卖家们都注意了。&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内容包括电商、搜索、社交等互联网全行业的规范,将于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强化各大网站广告自律审查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办法》主要内容摘要:1.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2.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3.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4.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5.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6.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7.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8.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9.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局长张茅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以上就是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的相关内容,小编就介绍到这了,想要了解更多可以继续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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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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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有关互联网广告监管条款解读
&  常上网的人可能都有过这样的体验:打开一个网页,首先&蹦&出来的是若干广告窗口,如同&狗皮膏药&般盖住自己想浏览的内容,当你点击鼠标去关闭这些广告窗口时,不是多次点击仍无法关闭,就是点击关闭按钮后反而打开一个新的广告页面,让人非常恼火。
  值得庆幸的是,这种现象将在今年9月1日之后有所改变。新修订的《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新《广告法》新增互联网广告监管条款的事实,人们拍手称快。有分析认为,此番修法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原因在于该类广告已经登上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舞台,成为重要一员。
  发展速度快
  根据艾瑞和索福瑞的统计数据,2014年我国互联网广告经营额为亿元,而电视广告经营额也不过1278.5亿元。另据中国广告协会互动网络分会的数据,2014年我国互联网广告经营额比上年增长51.7%。因为具有针对性强、速度快、受众面广等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互联网广告已发展为当今最具活力的新兴广告形式。
  然而,无须讳言的是,互联网广告在发展中也存在众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网站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比较突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14年4月至8月,国家工商总局会同中宣部、国信办、工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为期近5个月的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其间,全国工商系统检查网站16.9万家,监测互联网广告112.8万条,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5232件。
  然而,一次专项行动并不能彻底解决互联网广告所有的问题,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亟须纳入法律框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表示,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现行《广告法》只对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的广告进行了规范,缺乏对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广告的监管。他说:&作为一种新型的广告形式,互联网广告在广告市场中占有的份额越来越大,对公众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不应游离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因此,新《广告法》专门对互联网广告作出了管理规定。
  新法亮点多
  除了规定要确保一键关闭弹出广告外,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的规范还体现在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而违反这一条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则在第六十四条予以明确:&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此次新《广告法》中有关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5个条文中,即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相对于现行《广告法》都是新增内容。&刘双舟总结道。他认为新法具有5个亮点:&一是明确将互联网广告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内,二是禁止发布&电子信息&骚扰广告,三是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四是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制止义务,五是明确了违法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法律责任。&
  在大多数人为新《广告法》新增互联网广告监管内容鼓掌的同时,也有人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互联网广告有很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殊性,新《广告法》的专门条款却只有5条,这样会不会不足以起到监管作用?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表示,虽然新《广告法》直接、具体涉及互联网广告的条款不多,但它为互联网广告的监管规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该法各项规定都适用于互联网广告,基本明确了互联网广告活动的法律框架和基本原则,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内容准则,为互联网广告活动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义务、责任,提供了法律基础。&张国华说。他同时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将以新《广告法》的规定为依据,制定更为具体的行政规章《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将在《办法》中对互联网广告有别于传统广告的特殊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刘双舟也认为,由于互联网发展速度太快,互联网广告的形式日新月异,《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应当具有弹性,以便协调法律稳定性与互联网广告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
  工商监管严
  相比公众的欢呼雀跃,面对新《广告法》新增互联网广告监管条款这一事实,作为广告监管主体的工商部门,感受更深的是压力和责任&&虽然有了法律作后盾,但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仍非易事。
  与传统广告的传播、发布相比,互联网广告具有无限链接、实时更新、互动性强和信息量大的特点,而这些特点正是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的难点。调查取证难、管辖难和适应难是张国华总结的互联网广告监管的三大难题。
  对此,他解释道:&调查取证难是因为对监管时效的要求大大提高。一方面,互联网广告的无限链接和单个广告内容信息量的增加使得监管工作量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工商机关对发现的违法广告进行调查取证时,常常发现该广告已被更新或者不在原来位置、时间出现,难以查对。管辖难是因为对政府部门间以及工商系统内部协调配合的要求大大提高。传统广告活动主体的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基本一致,管辖方便,而互联网较为复杂,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与其网站的登记备案、域名、实际经营地址往往不是完全一一对应关系。互联网广告经营的特点要求工商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进一步加强配合,协同办案。适应难则是因为新法对监管部门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广告的经营特点要求监管部门突破传统监管方式方法,掌握有关互联网专业知识,探索监管新办法新机制,真正学会和实现以网管网,提升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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