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村木材运输证证可以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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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运输木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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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C[2012]第005号
(<st1:chsdate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12" w:st="on" year="年12月1日湘阴县人民政府发布)
&&& 行政机关:湘阴县林业局
&&& 当事人:张&&
&&& 一、案件事实
2012年6月11曰,我局干警接群众举报后,依法在樟树镇新华村路段(二十六块碑)查获当事人张&&无证运输香樟活立木二株,销往长沙,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登记保存及当事人供认,张&&无证运输木材事实成立,证据确凿,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我局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没收当事人张&&非法运输的香樟活立木二株(胸径为38㎝、40㎝)。
&&& 二、法律适用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村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 三、决定结果
经我局干警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当事人张&&无证运输木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决定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没收其非法运输的香樟活立木二株(胸径为38㎝、40㎝)。
&&&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我局干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樟树镇新华村路段当场查获当事人运输香樟活立木二株,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证物、证言俱全,张&&无证运输木材事实清楚、证明确凿。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经调查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张&&无证运输木材,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应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又根据《湘阴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湘阴县林业行政处罚下限制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故我局决定依法没收张&&非法运输的香樟活立木二株(胸径为38㎝、40㎝)。
&&& 五、告知权利
6月13日,我局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阴林罚字〔2011〕X号)当场送达给张&&(张&&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曰起60曰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湘阴县政府办政务信息中心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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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森林公安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天柱县森林公安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第一项:“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第二项:“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贵州省森林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
三、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24项)
1、盗伐林木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2、滥伐林木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1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2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森林法》第43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擅自经营、加工木材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2)《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5条第1款:无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责令货主限期补办木材运输证件;逾期不补办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可处以相当于没收木材价款的10-30%的罚款。
7、运输木材货证不符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6条:运输木材时数量与木材运输证件记载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或规格与运输证件记载全部或部分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8、使用无效木材运输证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3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2)《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7条:使用伪造、倒卖、涂改木材运输证件的,收缴其运输证件,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材价款的10-50%的罚款。
(3)《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8条: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能够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限期补办木材运输证件后放行;逾期未提供木材运输证件和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
9、承运无证木材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2)《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10条: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处其所承运木材价款的30%以下的罚款。
10、运输木材逃避检查行为
法律依据:
《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三十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运输木材未持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由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处罚。
11、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12、毁林行为(即采石、采沙、采土、采种、采脂、砍柴、放牧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2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5、非法狩猎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6、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第1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17、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18、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40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9、非法采集野生植物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20、非法经营野生植物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21、妨害野生植物采集、经营凭证管理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6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野生动植物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7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行为
法律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4、妨害野生动物猎捕经营许可证件管理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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