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职工教育经费取消保险一不小心取消,可不副原

以下试题来自: 单项选择题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 ( )罚款。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B.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C.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D.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为您推荐的考试题库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B.二倍C.一倍以上五倍以下D.三倍2A.投保职业责任保险B.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C.缴存保证金D.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3A.合伙企业B.有限责任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个体工商户4A.保险代理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B.保险代理人的过失导致投保人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经纪人因自己的过失造成投保人的损失,由自己承担责任C.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D.个人可以成为保险代理人,但是不得成为保险经纪人5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B.保险监督管理机构C.保险行业协会D.国务院 热门相关试卷 最新相关试卷以后居民养老保险(非职工的)会不会因为国家经济不好取消啊?_百度知道典型案例库 你是第位浏览这篇文章的客人 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伤残程度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案情】   2011 年4月6日,投保人为其单位员工衣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团体险。日,衣某工作期间,被机器绞伤,致右手食指及中指离断缺失,伤后入住大连庄河市中医院治疗15天,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为8级伤残。出院后衣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日,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衣某支付了住院费用、意外门诊医疗费的理赔款共计4988.68元。衣某不服某保险公司的赔付结果,遂诉至法院。   【判决书正文】   原告:衣某,男,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城关区。   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营业场所: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衣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红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接受姚某的雇佣,在船上工作。大连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为其在被告处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自日起至日24时止。原告于日在船上工作期间被机器绞伤,右手食指及中指离断缺失。伤后,入住庄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附表已废止。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立即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165 234元(27 539元/年&20年&30%)、误工费7922.25元(75.45元&105天)、护理费3395.25元(75.45元&4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50元/天&15天),共计177 301.5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投保单位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保险合同条款;我公司已赔付衣某住院费用和意外门诊医疗费用共计4988.68元;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与额定范围内;对于大连某法医司法鉴定作出的司法鉴定书,大连某法医鉴定所对衣某的伤残鉴定与保险合同条款《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附表》(见附表一)中所列残疾程度完全不同,原告按该鉴定结论主张残疾赔偿金没有依据。根据以上答辩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日,大连某水产品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为包括原告衣某在内的16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400 000元/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 000元/人。保险期间自日24时起至日止。其中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 2.意外残疾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附表一)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一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积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的残疾属附表一未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一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在《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中就残疾程度进行了列举,并按等级划分确定给付比例。第七等级(最低一级)项目三十三内容为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缺失的,项目三十四内容为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附注7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案涉保险合同签订后,日,被告保险公司将保险单、保险条款、保险费发票、定点医院表向投保单位送达并经投保单位签收。   日,原告在工作期间被机器绞伤。原告在另案就其所受的伤害申请鉴定,大连海事法院委托大连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认定被鉴定人衣某日外伤致右食指、中指离断伤,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七级(18)及八级(16)之规定,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就医疗费等对原告进行了理赔,双方对此无争议。但原告认为构成八级伤残,被告应再行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被告认为原告的伤残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不同意再行赔付。   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通知第五条规定,需要调整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倒的保险条款,应于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和条款更换工作。对于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确保产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号)同时废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庄河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大连某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某保险公司理赔申请书、理赔申请所需材料、团体保险合同签收条、通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案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对此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是否有效和被告应否赔偿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金的问题。从保监会〔2013〕46号通知可以看出,该通知并非对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进行废止,而是准备对保险条款中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进行调整,日以后各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将不再采用上述给付比例表,此前生效的保险合同中关于此项约定内容仍为有效。案涉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4月 6日,故本案中关于此项约定继续有效。原告的残疾程度为&右食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处缺失,右中指自近侧指间关节处缺失&,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该残疾并未列入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中所列情形,被告未予理赔并不违背双方约定,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衣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   &&&&&&&&&&&&&&&&&&&&&&&&&&&&&&&&&&&&&&&&&&&&&&&&&&&&&&&&&&&&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 书记员 于美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效力以及被保险人伤残程度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相符情况下,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的损害赔偿历来是保险实务中争议的难点。为规范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残疾程度的核定,中国人民银行于日颁布了《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银发〔号),对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划分为1&7级,作为保险行业通用残疾给付标准。之后中国保监会于日发出《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号),明确各保险公司报备的险种条款与新签单业务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及保险金给付比例仍继续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然而,随着寿险业务快速发展和寿险理赔伤残给付日趋增多,伤残在专业鉴定及客观评价方面显示出空前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也日益暴露出其不足和滞后,从而导致司法审判适用的不统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合同对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约定,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中国保监会于日下发了《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该通知明确要求各保险公司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其第六条规定:&自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号)同时废止。&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于日联合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即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因此,《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成为人身意外伤残给付新的行业标准。   《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需要调整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保险条款,应于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和条款更换工作。对于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确保产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可见,保险监管机构对于之前规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并没有进行完全废止,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即对于之前保险条款中需要作出调整的,进行重新备案和更换,对于在日之后生效的保险合同,不再采用之前的给付比例表,应改用适用新的保险金给付比例。此前已经生效保险合同中的该项原约定内容仍然有效,需按照原规定执行,而不必遵照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以更好地做好法律法规效力的衔接工作。   本案中,所涉保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日,所以作为该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附表一)仍然有效。根据其中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若被保险人的残疾属附表一未列入的情况时,保险人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一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且最低伤残等级为第七等级&&本案被保险人委托司法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的司法鉴定结果为: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与保险合同中《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附表一)关于伤残等级的约定不符,不属于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中所列情形,因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地方协会---- 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重庆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湖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湖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浙江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江苏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西藏保险行业协会 宁波保险行业协会 厦门保险行业协会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青岛保险行业协会 大连保险行业协会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宁夏保险行业协会 青海保险行业协会 甘肃保险行业协会 陕西保险行业协会 云南保险行业协会 贵州保险行业协会 四川保险行业协会 重庆保险行业协会 海南保险行业协会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广东保险行业协会 湖南保险行业协会 湖北保险行业协会 河南保险行业协会 山东保险行业协会 福建保险行业协会 江西保险行业协会 安徽保险行业协会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上海保险同业公会 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辽宁保险行业协会 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 山西保险行业协会 河北保险行业协会 天津保险行业协会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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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从业人员如何缴费和养老金如何计发?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8%。自由职业者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由个体经济组织和本人共同缴纳(目前,雇工本人的缴纳比例为7%,以后随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缴费不满15年,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即1998年1月以后退休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规定可以补缴到15年,退休时可以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0年的,不能补缴。除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不同类型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1996年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各不相同:
(1)新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2)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中人&)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
(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时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新制度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即与其他离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怎样建立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缴费同本人今后的养老待遇有什么关系?

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2003年度职工个人缴纳的7%全部计入,然后再从用工单位缴纳的20%当中划出4%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从本人缴纳的18%当中划出11%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间越长、缴纳的工资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大,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则越少。因此,职工遇到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或少报工资总额从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等情况时,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各级工会及新闻媒体举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7%缴纳。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2002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7元)。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高收入者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参保人员可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目前为18%。

各类中断缴费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为企业职工,后因失业、或因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缴费人员,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有一定经济收入、有能力缴费的,都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些人员可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失业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在市本级参保企业人员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区属企业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缴费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保管档案单位代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及对象有哪些?

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都要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统一政策并强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对职工退休以后的退休待遇有何影响?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以后的待遇。我们知道,新养老金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的;过渡性养老金也是根据本人的缴费基数计算的。如果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并且企业没有足额缴费,那么,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金额就少,计算出来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低。同样道理,如果缴费基数大,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多,那么记入和从企业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就多,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后的数额就大,计算出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多,其养老金待遇就高。所以,每个企业职工,都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督促企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样自己退休时养老保险金才能不受影响。

国家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随着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按照国家规定,从1996年起,国家为每个职工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此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个人帐户建立的规模、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1)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由个人缴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两部分组成。(2)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3)个人帐户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4)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5)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主要作用是什么?

计算&中人&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新制度(或&统帐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帐户,则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帐户,是职工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6%,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8%),单位划入部分降低。职工退休时,其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近年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为什么说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视同职工工资同等重要?

职工的工资是应得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应得的待遇,两者同等重要。企业缴费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义务和责任。企业和职工缴费情况直接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所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只要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都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存在有先有后、有轻有重的思想,更不能有意拒缴和拖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企业在破产时,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也必须在清偿资产时按第一序列优先缴纳。

下岗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后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对于原在国有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下岗分流人员,原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重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2)下岗分流到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的和从事个体经营等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就业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养?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什么不同?怎样计算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连续工龄与缴费情况无关,不能做为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但由于历史原因,职工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先后有几个不同工作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分段累加,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能计算缴费年限。

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计发?

根据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劳社部发〔2000〕13号和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函〔2000〕171号文件规定,凡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减发待遇外,其它提前退休人员,每提前一年减发2%除个人帐户之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也叫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其基本含义是按照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定期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并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后果。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各类职工实际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的?

各类职工开始计算实际缴费的时间要与规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相一致,即:1984年8月底以后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招工之日起、1990年2月底前招收的临时工从1990年3月起、日以后招收的临时工从招工之日起、原国家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起,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并分别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缴费年限。

企业拖欠或拒缴养老保险费会受到哪些处罚?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拖欠或拒缴养老保险费会受到下列处罚:一是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金额2‰的滞纳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缴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二是凡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一律不准评优、评先,不准升级,不准购买汽车、移动电话等专控商品。三是对企业法人代表要减少工资奖金,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罚款由个人支付,不得在单位报销。

什么是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是企业以工资总额、个人以全部收入按月和确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资金、加班加点工资、物价补贴,各类津贴等。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全部和单位缴纳保险费的部分将记入职工的个人账户。所以,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记入个人账户的数额就小,将来退休领取养老金也就随之减少。因此企业申报缴费时,必须对职工负责,把其月工资的全部作为职工的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有哪些支付办法?

(1)职工按新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列支。
(2)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结余时,其结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结算,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3)职工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4)职工出国定居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结算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实际缴费年限。石家庄市规定:固定职工从日开始个人缴费,劳动合同制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开始个人缴费,临时工从1990年2月开始个人缴费,临时工从1990年2月开始个人缴费。上述职工从个人缴费开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称为实际缴费年限。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在职工退休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养老保险台账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具体.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所谓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费年限。具体讲,石家庄市的固定职工指1992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核定。

&中人&的基本养老金怎样计发?

日以前(即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一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中人&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保险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
(3)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求得。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用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缴费工资分别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4)一定比例的各种生活、物价补贴和调节金。
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底以前缴费年限×1.4%)+各种补贴及调节金。

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后,应享有哪些权利?

①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它待遇;
②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③要求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它服务;
④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⑤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
⑥监督企业缴费。

个体从业人员如何缴费和养老金如何计发?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6%。业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8%,业主为其缴纳8%。个体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满15年的,同各类企业职工退休一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怎样的?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专户储存,这是一种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银行三家分工负责、管理有序、相互制约的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及时存入财政部门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养老金支付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再通知银行由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基金支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金支出帐户办理支付。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严禁挪用和用于平衡财政。

参加统筹的人员退休前或退休死亡,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完,如何处理

参加统筹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剩余的储存额,单位计入部分归入社会保险统筹金;个人缴费部分,发给其他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哪些单位应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
2、人民团体,包括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
3、各类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调入调出时,办理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手续有哪些规定?

1在同一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2跨统筹范围调动时,按照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仍执行冀劳〔号文规定。即转移日起以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包括利息。调入人员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入人员的参保手续;调出人员须先办理停保手续,然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养老保险基金的转出手续。

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在未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僚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职工的退休条件?

职工的退休条件:一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以上;二是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72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特殊工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上,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高空特繁工作满10年以上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是否也可以继承?

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是否也可以继承: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不能继承,因为我省建立个人帐户时间是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的,在此之前的个人缴费边同企业缴费已进入了社会统筹基金。

符合享受退休费优异待遇的人员,如何增发基础养老金?

符合享受退休费优异待遇的人员,如何增发基础养老金:
日以前,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以增发3%-9%的基础养老金,具体增发比例为:按文件规定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5%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3%;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10%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6%;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15%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9%。

关于个人帐户?

关于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入的部分,以及全部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必须缴纳,你看看“缴纳”两个字就明白了,是“缴纳”不是交纳,国家之所以用“缴纳”,就代表着强制性,没有商量的余地,如同纳税一样,企业和个人都必须缴费,否则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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