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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保之后,为什么保费不退?收藏
2014年3月我妈经过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鼓动投保了重大疾病险,投保之前业务员知道我妈有糖尿病,但是她为了业绩就告诉我妈没关系,不说就没事。今年六月我妈因为头晕住院了,出院之后找她报销,今天突然告诉我们保险公司拒保了,说我妈隐瞒病情。当初她是知道的,都是她在边上教我妈怎么说。现在这个情况,我还可以想办法让保险公司继续承保这份保单吗?如果只能拒保的话,但是为什么保费不退呢,如果打官司的话,可以拿回保费吗?保险公司业务员当时知道我妈有糖尿病,但是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她知道,我现在跟保险公司反映的话,对我们有用吗?这样的事情我们应该怎么办?为什么有糖尿病就不能投保呢?为什么拒保之后保费不退呢?希望大家帮忙出出主意,谢谢大家!
因为保险就是要骗你的
1、代理人为了出单,不顾客户利益,导致客户对病史没有如实忠告;2、带病投保确实可以拒赔;3、听你的意思,是医疗报销方面拒赔了,医疗报销的都是消费性的,不过按规定也应该退还未到期保费。4、这份保险还有没有其他保障,比如,重疾险,要有的话,可能也会受到牵连。4、个人忠告,上年龄的人购买商业寿险,要求的条条框框很多,把社保弄好了就行了。
你这个属于不如实告知啊,在两年内被查出,终止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这个你不在理上啊。只能是起诉那个业务员,有证据吗?
只能让那个业务员开展不了业务了。别的真没有什么办法
。。。看起来坑爹的代理人比比皆是啊
唉,业务员坑了你了,如果上过医院,一查就知道。保险公司会说你骗保,以后一定要谨慎。不懂的打客服电话。表示同情。
保监会投诉会帮你清理
骗保行为知道吗,别人可以糊涂,但是自己不可以糊涂,保险代理人最黑了
保险公司是怎么知道你母亲有糖尿病的?为什么之前承保的时候不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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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真实的裁判案例告诉你:人寿保单能强制执行的6种特殊情况|家法
小佳说:在法定情形下人寿保险的确是可以强制解除并执行的,但这并不等于人寿保险没有资产保全功能。人寿保单合适可能被强制执行?裁判案例最有说服力!真实的裁判案例告诉你:人寿保单能强制执行的6种特殊情况|家法作者|桂芳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来源|佳和家事(lawyer6666)保单是否能被强制执行和人寿保险的保全功能有关,去年浙江省高院关于执行人身保险产品的通知就像一块巨石投入水中,保险避债功能一夜之间遭遇质疑。其实,这纸通知并没有否定人寿保险的资产保全功能,也并没有赋予法院任意解除人寿保险合同的权利。事实上,在法定情形下人寿保险的确是可以强制解除并执行的,但这并不等于人寿保险没有资产保全功能。人寿保单合适可能被强制执行?裁判案例最有说服力!一、投保的资金来源需合法,若用涉案赃款购买人寿保险,且保险公司明知保费为赃款而恶意承保的,该人寿保险将被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善意取得的除外案例1:刑罚变更案(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案号】(2014)洪刑执异字第107-32号【案件概述】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获取的赃款在保险公司购买了300份财富成长一号保险计30万元。案发后,法院对该保险款予以冻结,并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保险公司提出异议称,本院追缴的保险款是善意取得,刘某某现在享有的财产权是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而不是请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即使法院执行,也只应当执行刘某某现享有的财产权,所以不应追缴。【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购买的是分红增值保险,实质为理财投资,到期后保险公司应返本分红给投保人即被告人刘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此案中被告人不符合将赃款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的情形,没有了这个大前提,异议人提出的“善意取得不予执行”也立不住脚。因此,应该对保险投资应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附: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2、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关于追缴赃款赃物: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富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二、投保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怠于行使或不能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时,法院有权代投保人(被执行人)行使解除权,强制投保人履行债务,也是扼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的有效手段。强制解除合同后,可以执行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案例2:陈建升诉冯丽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4)金婺执异字第1号【案件概述】在陈建升与被执行人冯丽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保险公司对本院要求该公司协助办理与冯丽英保险合同的退保手续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称:法院要求我公司协助解除保险合同并扣留保单现金价值,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申请执行人陈建升答辩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双方串通,损害他人的合同无效。冯丽英骗取债务人的资金后,向保险公司买了保险,推定串通也是有理的,保险公司应将冯丽英已交保费全额退至人民法院,再返还冯丽英的债权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支付高额保费。据此,法院可以限制被执行人购买保险,同理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直接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冯丽英购买的保单,主险合同均为分红保险合同,系投资型保险,属保险理财产品。在对保单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剥夺被执行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责令保险人将保单现金价值支付给执行债权人,属保障执行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冯丽英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属法律明确禁止的高消费行为,异议人认为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为投保人专属的权利,但在投保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怠于行使或不能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时,法院有权代为投保人(本案中的被执行人)行使解除权,强制投保人履行债务,也是扼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的有效手段。综上,法院强制执行不受只有投保人申请才能办理退保手续的限制,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均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购买的人寿保险等保险理财产品退保后可获得的财产利益也在此列。&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三、投保人为了规避强制执行而购买人寿保险的,法院可以对于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而冻结了保单,要求将保单强制退保,提取变价款案例3:佛山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胡某、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南昌高新法院【案件概述】被告胡某、熊某(系夫妻)在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佛山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赔偿金合计12余万元。由于胡某、熊某未履行判决,佛山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胡某、熊某仍拒不履行,且避而不见。法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只有暂时作程序终结处理。但执行法官并未就此放弃,每次财产调查都将本案被执行人列入,终于,在2012年6月的一次例行调查中发现了熊某的银行账户信息,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该账户虽然余额很小,但熊某使用该账户,定期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保费,2012年1月至5月即支付了3.6万余元。执行法官顺藤摸瓜,查清了被执行人熊某在南昌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胡某及子女投保了四份投资分红型的人寿保险。至2012年6月,已累计交纳保费15万余元。【法院认为】对于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法院立即冻结了这四份保单,并通过保单上的联系方式与被执行人取得了联系,通知其限期解决,否则法院将强制退保,但被执行人仍置若罔闻。高新法院遂依法适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变价被执行人熊某的四份保单。同时,向某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四份保单强制退保,提取变价款(保单现金价值)至法院账户。保险公司经再次通知被执行人解决无效后,依法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于2013年3月将变价款8.4万余元汇至法院。&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四、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保险合同向法院提供担保,解除合同退保后或将合同担保给法院后,法院保单现金价值有权予以执行案例4:贾某甲诉贾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5)济执复字第47号【案件概述】任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日向保险公司作出(2015)任执字第3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贾某乙、王某、戚国徽的保单收入。保险公司不服,提出异议称,未经投保人本人到异议人处填写退保申请,异议人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一旦解除,投保人只能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再享有保险合同的相关权益。被执行人王某本人主动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解除法院对其名下车辆、房屋的查封和银行存款的冻结。【法院认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收入,故人身保险合同具有财产权益,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王某本人主动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解除法院对其名下车辆、房屋的查封和银行存款的冻结,其以保单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法院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从而实现其向法院提交保单的担保功能。故而任城区人民法院提取该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基于王某自己的意思表示,复议人即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退还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五、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投保人自愿退保,退保后的现金价值法院有权执行法律依据(一)《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二)《保险法》第47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投保人之合法财产,如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对其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强制执行。六、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或撤销保险合同,法院执行时可执行退保后的现金价值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文已至此,总结保险避债的4个建议:1、选择合适的人身险债权人不能代位求偿的仅仅指人身险,另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以及分红险的红利,具有极强的理财功能,与人身属性无关,也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2、投保的财产来源需合法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的,保险存在被追缴没收、上缴国库的可能。3、投保时机很重要若在负债后恶意投保,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避债也就无法实现了。4、合理安排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和受益人需避开负债可能性大的家庭成员。需合理指定受益人,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继承人依然需要在所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受益人最好指定为父母或孩子。&“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做明日的准备,生时做死时的准备,父母做儿女的准备,儿女幼小时做儿女长大时准备,如此而已。”有了提前的安排,面对风险,方能从容淡定,智者如胡适者,大抵如此。阅读更多,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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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多少以上时,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A.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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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外币等值1000美元
E.外币等值1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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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2A.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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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确认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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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3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A.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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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4A.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交易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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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境外收款人的身份证件号码5A.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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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人寿的保险,买了两年想要退保,我在老家买的, 在我所在的异地营业厅都已经办理了退保并拿到了回执, 但是老家的保险公司就是不给退保,我的保单经历过减额缴清的减保, 所以就以各种理由给我拖着,三番四次给我打电话, 还跟我吵, 建议我继续买, 我坚持不买, 又说让我回家见他们领导面谈,要不就说我签了什么协议了, 还说什么今年不回家明年回家明年再办,就一直拖着了, 又说什么集团要检查了, 如果给我办了退保就影响他们的什么业绩了之类的付不起这个责任等. 让我整个感觉就是不正规的耍流氓行为. 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样的保险公司以后如何还在里面买其他的产品, 本来觉得XX是个大集团, 现在觉得就是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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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结果出来了,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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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约去年12月份开始,公司就开始拖欠工资,每个月从来没有准时发过工资,今年3月份发了一次,5月份发了一次,然后到我9月份辞职,就一直没有再发工资,辞职到现在12月份,拖欠的所有工资都还没有拿到,期间也找了劳动局,但是公司有各种理由,什么财务系统坏了呀,财务辞职了呀,等等,劳动局也没有办法,因为公司没有明确说不发工资,只是说公司现在遇到问题发不了,等问题解决了第一时间就发,可是这马上今年都过完了,现在劳动局也置之不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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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22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郝岩 王晓) 因投保人重名,滨州一保险公司误将理赔款打到了日照一男子的账户上,随后发觉不对的保险公司索回款项时被拒。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因重名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4年3月,一位名叫张峰(化名)的男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滨州支公司为其轿车投保,在保险期间,其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后,张峰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核实定损,决定赔偿其7000元。
然而,就在打款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误将理赔款打入到在该保险公司日照支公司投保与张峰同名同姓的一男子账户中。事情发生后,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给日照的张峰,要求其退还理赔款,没想到,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之下,保险公司只得将日照的张峰诉至法院,要求其将7000元不当得利返还。
经过东港法院法官耐心做工作,2014年7月,张峰终于同意将7000元返还原告,案件得以和谐化解。
作者:王裕奎
郝岩 王晓
(来源:齐鲁晚报)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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