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协议的没有约定诉讼时效时间,时效是几个月

未约定支付货款时间 诉讼时效从如何计算 - 怀远县法院网
未约定支付货款时间 诉讼时效从如何计算作者:杨升&&发布时间: 08:33:48 &&基本案情&&&&顾某早年在找郢乡街道经营化肥农药销售生意,其销售的化肥农药均由刘某供货,每次都是货到付款,双方在生意上合作得一直很愉快。日,顾某向刘某购买了一批价值4000元的农药。刘某将货送至顾某处后,顾某当时没有付款,只在刘某的送货单上注明欠货款4000元。同年6月开始,顾某不再从事农资销售生意。此后,刘某停止向顾某供货,对于该欠款也一直没有催要。2014年3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顾某偿还货款4000元。顾某应诉后,辩称其曾经退回一批货物,货款相抵已经不欠原告的钱了,同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刘某的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歧&&&&对于本案的债权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在审理中具有不同的观点。观点一:本案的欠款未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对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纠纷,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即2年的规定,但诉讼时效的起算必须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原告刘某一直未催要过欠款,不知道其权利已经收到侵害,故诉讼时效应当从其起诉之日起计算。观点二:本案的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买卖双方对货款支付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货款。顾某在日收到农药后,一直没有支付货款,诉讼时效应当从收到货物之日起计算,刘某于2014年3月向法院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实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况,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涉及到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卖货后买受人没有付款,双方又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应从何起算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刘某因在欠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属于双方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在双方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确定,刘某与顾某的交易习惯是每次都是货到付款。故如果刘某在送货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顾某收货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在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接到货物的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根据上述规定,出卖人供货后,如双方没有约定债务履行的履行期,应从买受人收货之日起,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本案中,刘某供货后,双方没有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因此诉讼时效从日起计算,刘某应该在此后两年内向顾某主张权利,如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其于2014年3月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第1页&&共1页编辑:颜波&&&&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是否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淘当铺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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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是否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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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并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债务人也是迟迟不肯还钱。那么,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出借人是否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协议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诉讼时效起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二、法律分析
  1、未约定还款期限,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借款人应当按照协议补充的期限返还借款。
  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借款人仍然未向出借人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如果不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向借款人主张权利,那么在诉讼时效经过之后,出借人的权利将变成道德上的自然权利,不能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2、未约定还款期限,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从拒绝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履行(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回信也不履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次数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2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2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4、出借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案例解析
  (一)陈瑞生诉简剑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60号】
  【案情介绍】
  日,简剑良因生活需要向陈瑞生借款7000元,陈瑞生在家中以现金亲手交给简剑良手上。同日简剑良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陈瑞生人民币7000元整&,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在借据上签名。经陈瑞生多次催促,简剑良仍未还款。日,陈瑞生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审中均对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对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本院予以认定。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原告陈瑞生要求被告简剑良偿还借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简剑良提出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即起诉之日起计算,据原、被告当庭陈述,被告在2004年签订借据后,至2014年才与原告见面,当时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未予偿还。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 2014年开始起算,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陈丽君诉潘曙光、徐芳民间借贷纠纷案【(2009)甬镇商再字第1号】
  【案情介绍】
  潘曙光与徐芳于日登记结婚,于日由法院判决离婚。日,潘曙光和徐芳向陈丽君借款人民 35000元,约定年利率5厘,并由潘曙光出具借条一份,但未约定还款期限。陈丽君称在两三年前向被告潘曙光催讨过一次和2005年8月向被告徐芳催讨过一次,陈丽君与徐芳提出此后曾一直让徐芳的姑姑向潘曙光催讨,但潘曙光对此并不认可,而陈丽君及徐芳对该事实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2008年5 月,陈丽君以潘曙光、徐芳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3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二年诉讼时效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故原告的起诉依法丧失了胜诉权。被告徐芳自愿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的一半即人民币17 500元,因该行为属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行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可。驳回原告陈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丽君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由原审法院再审。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1、如果法院否认陈丽君曾经委托徐芳姑姑的事实,那么对徐芳自认的两三年前的催讨事实也同样应该否认。陈丽君的陈述是一个整体,三次陈述的效力应该是平等的。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仅采纳不利于她的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自认,而否认有利于她的自认,显然有失公允。
  2、即使按照本院意见,只认定陈丽君在两三年前追讨过债务,也不能直接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期限。本案属于未定清偿期的债权诉讼,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见以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陈丽君在两三年前向潘曙光追讨过债务,但未提供证据,并被潘曙光否认。既然债务人否认有过追讨,自然不可能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故陈丽君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陈丽君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该宽限期难以确定,所以很难确定陈丽君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3、本案债务人除了潘曙光,还有徐芳。该笔借款虽然以潘曙光一人名义所借,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潘、徐二人对债务的清偿负有连带责任。本案中,徐芳对于陈丽君委托徐芳姑姑向潘曙光催讨过债务这一点予以认可。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其姑姑向潘曙光讨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结果,对徐芳同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对债务人徐芳而言,她对潘曙光欠陈丽君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且因时效中断而未过诉讼时效,应当承担归还全部借款的义务。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申诉人陈丽君要求归还借款的诉请是否已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对此,申诉人陈丽君负有举证责任。申诉人陈丽君提供的作为本案主要证据的借条的落款时间为日,由于该借条未载明还款日期,应认定该借款未约定归还期限。陈丽君称在两三年前向被告潘曙光催讨过一次和2005年8月向被告徐芳催讨过一次,且提出此后曾一直让徐芳的姑姑向潘曙光催讨,但潘曙光对此并不认可。对上述观点陈丽君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可。最终维持维持本院一审判决。
  在本文两个案例中,当事人均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诉诸法院请求判决还款时,一个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一个未获得法院的支持,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如果出借人有证据证明主张过权利,则以主张之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如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时效期间,在借款之日起的 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但如果出借人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2年才起诉或者再次向对方提出要求的,则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丧失胜诉机会。
  综上所述,若当事人之间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并非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都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提示:
  1、出借人在借款时,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书写借条,不要遗漏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最好同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
  2、在债务的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如曾向借款人提出催告的证据。
  3、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借条和合同,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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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还款协议可延长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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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环卫所将5辆载重自卸车出租给某机械工程公司使用,机械工程公司拖欠24万元租金一直未予给付。2005年7月,环卫所与机械工程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机械工程公司分三次还清24万元。后因机械工程公司一直未予给付,环卫所于2007年初至平谷法院,要求机械工程公司给付。
  诉讼中,机械工程公司辩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租金纠纷的为1年,因此,环卫所于2007年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判决,机械工程公司给付环卫所拖欠的租金24万元。机械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机械工程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经书面确认后,是否仍然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对此,法院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1年诉讼时效,环卫所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只要是关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纠纷,不管是否签订有书面合同,均应当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本案中,虽然有书面的还款协议确认机械工程公司欠环卫所24万元租金,但仍应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环卫所与机械工程公司书面约定2005年底还款,环卫所于2007年初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环卫所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经书面合同形式确认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纠纷,因权利义务状态已经稳定,应当适用我国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因此,环卫所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其立法本意主要是针对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因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其法律关系处于不固定的状态,口头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口头约定的合同条款及其解释存在可变性和随意性。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举证困难,使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实现,所以,短期诉讼时效制度更有利于保护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双方最初的关系,因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应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形式的还款,使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状态由不稳定变为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形式得到了固定,所以,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环卫所与机械工程公司书面约定2005年底还款,环卫所于2007年初提起诉讼,未超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环卫所的合法债权应当受到保护。
  作者:张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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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锡怀
  【案情】
  张某和何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5月,张某为帮助其朋友李某解决做生意的资金周转问题,向何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2013年8月,何某找到张某要求归还借款,而张某则以找不到李某为由拒绝。2013年9月,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则以何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借贷双方事先并没有约定归还借款的时间,所以诉讼时效应从借款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而该借款从借条出具之次日到何某主张还款之日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并且何某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证据,故应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标准,我国立法采用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本案中,何某于2013年8月向张某催收借款遭到拒绝,此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因而何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应支持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在客观上是否会产生侵权状态,在借款时或者说权利发生之日是难以确定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大量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债务人大都在清偿能力俱备时主动归还了借款,诉之法院的纠纷毕竟只占极少一部分。如果以权利发生之次日作为起算诉讼时效的原则,势必把那些事后主动清偿了债务、在客观上并未产生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归类于侵权民事行为中。并且,权利发生之日与权利被侵害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事实状态,不能等同,不可混为一谈。这是因为权利发生之日在客观上不一定就是权利被侵害之时。如甲找乙借钱而出具了未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一年零十个月后,甲找乙追索,而乙立即筹钱如数清偿。象这样的情况,乙归还的客观事实说明甲的债权并未受到侵害;那么甲在一年零十个月前债权发生时,其主观上又如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乙不会还款呢?显然,只有在甲行使请求权并遭乙拒绝或推拖时,才能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可见,用权利发生之次日来替代权利被侵害时进行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算,直接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其次,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修改后的《合同法》都充分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随时履行义务,债权人即使选择在五年后才主张权利,这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也未超过我国《民法通则》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因此直到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时,才开始计算此类借款的诉讼时效,是符合法律保护合法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精神的。
  最后,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亲朋之间、邻里之间、同事之间,也正是这种特殊的关系,使得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不拘手续的齐全与完善,大量的借贷没有出具借条,也有不少虽出具了借条,但没写明还款期限。而出具了借条未写还款期限的原因也是多样的:有的是疏忽未写;有的是口头存在“有钱了就还”的约定而未表现于文字;有的是对清偿能力具备时间无法确定未写;……但不论是那一种情况,出具借条的一般是债务人在当天或短期内难于还款的。如果确定了诉讼时效期限从权利发生之次日起算的原则,就势必推定债权人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也在借款的次日就发生了。我国的一般诉讼时效仅为二年,如果确立了不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的诉讼时效从权利发生之次日起算的原则,这就意味所有这类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都不得超过两年,否则就不受法律的保护。这样做,必然加大了债权人的防范风险。而债权人会顾虑频繁催告而伤了与债务人间的情面,又顾虑稍不注意而会丧失其债权,与其善举无好报,倒不如当初冷漠面世,别人再困难,有钱也不借。而这样的心态无疑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格格不入,对高尚良好的道德风尚的形成产生负作用。再则,债权人把钱借给有困难的人用于生产和生活而不急于去追索,应属于宽怀助人的善意帮助,是社会应予赞许的正义之举,如果将此视为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并承担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律后果,这无疑是对施善尽德行为的否定和抑制,有悖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综上所述,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应从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并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本案中,债权人何某于2013年8月向债务人张某主张借款遭到拒绝,此时何某才“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到2015年8月,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因而何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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