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贷款行业可靠吗?我在A公司购买保险单贷款,A公司破产之后我的保单被B公司接手之后会影响我的保单利益吗?

格式:ppt&&&
贡献者:Erw
上传时间: 16:32
此文档归属以下专题
暂无相关专题
-------------
新增文件夹...
(多个标签用逗号分隔)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试题
分享到:&&
下载本文档需要登录,并付出相应积分。()
文件大小:3.85MB
所需积分:& 60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汇聚1000万达人的兴趣社区下载即送20张免费照片冲印
扫码下载App
温馨提示!由于新浪微博认证机制调整,您的新浪微博帐号绑定已过期,请重新绑定!&&|&&
LOFTER精选
网易考拉推荐
阅读(512)|
用微信&&“扫一扫”
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用易信&&“扫一扫”
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历史上的今天
loftPermalink:'',
id:'fks_082065',
blogTitle:'保险公司破产、拒赔风险大
你的保单安全吗?(1)',
blogAbstract:'大多数国家对于公民在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作出保证安全的承诺,如果一旦哪家商业银行破产,储户未必能拿回全部或部分存款;而对于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大多数国家却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对其安全性进行保障。&',
blogTag:'',
blogUrl:'blog/static/',
isPublished:1,
istop:false,
modifyTime:3,
publishTime:3,
permalink:'blog/static/',
commentCount:0,
mainCommentCount:0,
recommendCount:0,
bsrk:-100,
publisherId:0,
recomBlogHome:false,
currentRecomBlog:false,
attachmentsFileIds:[],
groupInfo:{},
friendstatus:'none',
followstatus:'unFollow',
pubSucc:'',
visitorProvince:'',
visitorCity:'',
visitorNewUser:false,
postAddInfo:{},
mset:'000',
remindgoodnightblog:false,
isBlackVisitor:false,
isShowYodaoAd:false,
hostIntro:'',
hmcon:'-1',
selfRecomBlogCount:'0',
lofter_single:''
{list a as x}
{if x.moveFrom=='wap'}
{elseif x.moveFrom=='iphone'}
{elseif x.moveFrom=='android'}
{elseif x.moveFrom=='mobile'}
${a.selfIntro|escape}{if great260}${suplement}{/if}
{list a as x}
推荐过这篇日志的人:
{list a as x}
{if !!b&&b.length>0}
他们还推荐了:
{list b as y}
转载记录:
{list d as x}
{list a as x}
{list a as x}
{list a as x}
{list a as x}
{if x_index>4}{break}{/if}
${fn2(x.publishTime,'yyyy-MM-dd HH:mm:ss')}
{list a as x}
{if !!(blogDetail.preBlogPermalink)}
{if !!(blogDetail.nextBlogPermalink)}
{list a as x}
{if defined('newslist')&&newslist.length>0}
{list newslist as x}
{if x_index>7}{break}{/if}
{list a as x}
{var first_option =}
{list x.voteDetailList as voteToOption}
{if voteToOption==1}
{if first_option==false},{/if}&&“${b[voteToOption_index]}”&&
{if (x.role!="-1") },“我是${c[x.role]}”&&{/if}
&&&&&&&&${fn1(x.voteTime)}
{if x.userName==''}{/if}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list x.l as y}
{if defined('wl')}
{list wl as x}{/list}  保险公司破产或撤销你的保单安全吗?制度
  &一旦A破产了,我在B买的保险怎么办?&几乎每位购买了B保险的都经历了9月份的惊魂时刻。继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破产后,同样深陷次贷危机的美国国际集团(A)迅速成为&华尔街下一个隐忧&。9月15日,在股价雪崩和信用评级被下调的双重重压下,这家全球最大的保险服务商岌岌可危。
  A百年老店濒临破产让人在慨叹&一切皆有可能&之余,也引发了一个新问题:一旦保险公司破产,如何保证我手中保单的安全?
  有关&B保单&的疑问:
  1、为什么投保人不可能血本无归?
  答: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原则上不允许破产,如果资不抵债,必须交由同类业务公司接管原业务。也就是说,即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也会有其它公司&接盘&,被保险人也不会血本无归,所以投保人大可不必恐慌。
  2、B保险究竟会不会受到母公司A的牵连?
  3、危机发生后,到底谁的损失可能最大?
  答:颇为巧合的是,几乎在美国金融危机发生的同时,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央行9月16日共同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有了保险保障基金这道&最后安全网&,一旦保险公司破产,最高可致个人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损失10%,机构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最高则可&蒸发&掉20%,而破产对公司股东而言则可能意味着&血本无归&。
  4、保单未来可能面临的最大威胁在哪里?
  答:对于B保险的客户而言,一旦A破产,投保人会受到的影响其实不是保单不能兑现和保单得不到合约承诺的保障,而是保单预期分配红利的下降。因为国际评级机构降低了B保险母公司A的评级,其能力下降,收益随之降低,保单可分配红利也随之减少。
  5、为什么香港、新加坡等地区退保数量高于中国内地?
  答:主要因为从产品的投资类型来看,香港等地推出的保险产品主要以投连险为主,投资方向主要是海外市场,所以当A陷入危机,保户会对B的投资水平产生怀疑并急于退保。但是,中国内地保险产品在投资方面会有一些限制,基本上没有海外市场的投资,所以退保情况不明显。
  代理人的&忽悠&不攻自破
  许多人买保险时曾经听个别销售人员说:&人寿保险公司不会破产。&而且,他们往往还会沉着地拿出《保险法》来,给你看第八十五条上面的有关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通常来说,作为保险消费者,多数人是不会真的把《保险法》从头到尾研究一遍的。所以在销售人员指明念清了《保险法》的第八十五条后,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问题,消费者一般就不再继续疑惑了。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寿保险公司真的就不会破产了吗?当然不是的。我们只要细心看看就会发现,在《保险法》的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中,实际上只有人寿保险公司不能&解散&的文字,并没有写着人寿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任何内容。人寿保险公司其实同其他许多任何公司一样,也是会破产的。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有人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进行清算。&可见,人寿保险公司也会破产。
  实际上,人们如果再往后稍微看一看《保险法》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就在《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上,就有涉及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明确文字。《保险法》中,就已经使用了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概念了。
  千万不要因恐慌退保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央行9月16日共同发布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的,保险保障基金将按照&绝对数补偿限额&和&比例补偿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
  对于非寿险保单持有人,《办法》规定&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对其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若保单持有人为个人,则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若保单持有人为机构,则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而对于寿险保单持有人,《办法》规定,寿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的,其持有的寿险保单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将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简单理解就是,一旦保险公司破产,最高可致个人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损失
10%,机构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最高则可&蒸发&掉20%,而破产对公司股东而言更意味着&血本无归&。于是,一些投保个人开始考虑退保的事情了。专家告诉我们,无论在何种状况之下,退保都应该慎之又慎。
  因为与提前支取银行存款最多损失利息不同,退保后只能收回保单的现金价值,即在原先缴纳的保费基础上扣除初始费用和退保手续费后剩余的金额。对于不少期缴型产品,最初数年的初始费用甚至可能高达50%,这意味着若在投保初期退保,能够获得的保费可能远小于昔日缴纳的保费,而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就白白浪费了。
  Tips:
  保险保障基金
  俗称&保险公司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保险公司根据各类业务收取的保费,按一定比例缴纳。其运用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针对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以及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
  能否理赔:才是最应该关心的
  设想一下:即便遇到巨大的金融动荡,比如短期内成百上千倍的通货膨胀,只要我们创造收入的能力还在,我们就有机会重新规划我们的未来;但是如果我们自己或家人遭遇疾病或意外等风险,却没有提前做好财务上的准备,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我们和家人而言就是万劫不复的。
  狭义的保单安全仅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广义的&保单安全&是指买了保单而不能得到理赔,因此投保时的一些疏忽也有可能成为影响保单安全的因素。
  比如:买了意外险而没有买寿险,突发心梗身故,虽属意外,但由于导致身故的直接原因并非外力造成,所以意外伤害保险是不赔的。再比如:买了不包含寿险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保单限定保30种大病,但偏巧罹患的是第31种病,于是不仅确诊患病的时候不会赔,病没治好发生身故的时候,仍然不会理赔。
  那么,先生买保单的时候指定的受益人是太太,当先生去世的时候,太太就一定能拿到理赔么?答案仍然是不确定的:假定投保人是先生,被保险人也是先生,尽管身故受益人是太太,先生仍然可以在太太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时将受益人变更成另一个人。因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指定,所以在投保的时候,为了&保单安全&,太太就应当注意避免先生&身兼二职&。当然这又是保单安全与关系安全的话题了。
  影响保单安全的因素尽管有很多,解决的方法却不外乎&三选&:选公司、选产品、选代理人。而归根结底是选代理人,因为优秀的代理人通常选择为卓越的公司服务;同时,专业的代理人又会为客户选择出最适合的产品。
  相关阅读:
  天津律师特别推荐:郭文斌律师
  天津南开区律师特别推荐:郭文斌律师 曾任多家企业集团法务部门负责人,多年的法律实务工作铸就了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相关阅读: 天津武清区律师特别推荐:刘金国律师 天津武清区律师特别推荐:刘金国律师 相关阅读: 天津南开区律师推荐&&[]
  清算及注销程序及说明
  有限责任及注销程序及说明 一、 清算、注销的必要性 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
   有关广州电力发展清算结果公告
  有关广州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结果公告 广州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结果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报 释义: 本公司:指原在NET系统挂牌上市后撤牌的广州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指本公司于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清算小组:指本公司清&&[]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5]9号)关于取消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证券)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处罚决定,南方证券行政接管领导小组委托深圳市政府自29日起聘请中介机构组织成&&[]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
我要提问:
请输入问题内容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按地区找律师
热门城市:
公司清算知识排行榜
公司清算推荐知识
中国文明网
经营性网站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被告刘某、被告C保险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被告刘某、被告C保险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A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清公路潭村。法定代表人王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某,法律工作者。被告B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某,男,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司机,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华某,男,汉族,河南省湖州市人,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C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律师。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被告刘某、被告C保险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华某、被告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A公司诉称,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被告刘某运输货物的车牌号为豫PJ1321、豫PH193挂。当被告刘某驾车行驶至临长高速公路临湘路段时,因豫PH193挂车轮胎起火,将原告托运的货物大部分烧毁,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为被告B公司所有,同时豫PH193挂车在被告C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依法承担原告的损失共计1350000元。原告A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的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书,证明原告为本案的适格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被告B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B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及豫PJ1321号车的所有人;第三组证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书及运输统计合同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且及被告所承运的货物名称和数量;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火灾现场照片、火灾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经过;第五组证据,万某的调查笔录,证明事故后的处理经过;第六组证据,公证书,证明货物受损相关情况;第七组证据,价格认证结论书及鉴定费发票,证明烧毁的货物价值1262721元及所花费的鉴定费用10000元;被告B公司答辩称,一、B公司不应是本案当事人,刘某接受的运输业务无我公司的委托与授权,且该肇事车辆于2010年5月已经转让给被告刘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也有过错行为,损失应自己承担;三、保险公司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B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字第990号判决书各一份,证明B公司不应是本案当事人,且对刘某无授权与委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证明车辆已出售,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第二组证据,汽车分期付款合同书一份,证明B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第三组证据,临湘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份、事故车辆上携带易燃化学物品残留物照片3张、杨某、荣某的笔录及火灾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原告所运输货物中夹杂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原告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第四组证据,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各两份,证明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被告刘某答辩称:一、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有异议,本案应以个人名义起诉,而不是以公司名义;二、原告是中介机构,无权对被告提起诉讼;三、火灾的原因是原告的重大过错行为造成的,原告应自行承担损失 ;四、被告刘某的车辆也有损失,暂时保留对原告的起诉;五、原告请求赔偿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临湘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2.事故车辆上携带易燃化学物品残留物照片;3.临湘市消防大队对杨某、荣某的询问笔录;4、消防大队火灾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原告所运输货物中夹杂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所致;第二组证据,5.《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证明原告未按规定托运危险物品,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第三组证据,保单四份。证明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第四组证据,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车辆是合法运输车辆。被告C公司答辩称: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从原告方提供营业执照上看,原告是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为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应以登记的业主作为案件当事人,在书写内容上显示字号,而在本案中原告以货运部进行起诉,主体不适格;二、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也不适格,原告是因运输合同而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应是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同时也不应承担诉讼费;三、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事故中因JP193挂车轮胎起火导致货物起火而烧毁,但事实不存在,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C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中,本院对原告A公司提供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组证据、被告B公司提供的第一、二、三、四组证据及被告刘某提供的第一、二、三、四组证据分别进行了质证。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B公司与被告刘某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其主体资格不适格。个体工商户应以个人名义起诉,而不能以字号进行起诉。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案的涉案车辆是春天物流与刘某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得的车辆,所以B公司是保留车辆所有人的名义车主。B公司为该车购买保险是正当合法行为。对第三组证据中运输合同书本身无异议 ,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被告之间合同中约定的是运费及行程问题,不能显示原告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主张货物损害赔偿。对该组证据中的运输统计合同表,1.被告刘某对所装货物不知情,该合同清单是原告单方制作的,无刘某的签字确认。2.该清单的内容显示货物所有权人并非原告,而是合同表上显示的相应货主。故原告无权主张该货物的损害赔偿。3.合同表上显示标号为FA2-4货物名称为配件,事实是FA2-4为原告故意加载的易燃液体。因此原告有过错。对第四组证据中的询问笔录及火灾现场照片中勘验笔录有异议,杨某的笔录显示杨某为刘某的司机,该车装货时并不在场,是由货运部负责装载,与原告私自故意装载相印证。荣某的笔录证明车上装载有易燃物品。同时对火灾认证书有异议,起火原因不明不是事实,我方已提起重新认定申请书。对第五组证据有异议,认为证人万某未到庭,不予质证,相反正好显示装有易燃物品的东西放在车上。对第六组证据有异议,认为公证书制作程序不合法,清点货物时是公证人以外的人进行的,且没有刘某的现场监督确认。对第七组证据,价格认定书认为是由原告单方委托鉴定,不符合相关法律,应不予认定。对鉴定费用,因为其客观真实,我方予以认定,但不应承担该项费用。针对原告的证据,被告C公司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对第二、三组证据无异议,但该两份证据恰好证明原告是按照合同起诉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第三组证据中的运输统计合同表,被告刘某不清楚合同运输的内容,车辆在装货时未让刘某在场。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恰恰推翻了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起火原因,同时不能排除原告在所装载的货物中夹有易燃物品。如果原告不能排除这种情况,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第五组证据中所反映的事实与原告提供的第六组证据中公证书有相应出入,请求不予采信。对第六组证据有异议,在清点货物时,应通知被告刘某到场,同时清点货物的人员不是公证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对第七组证据有异议,违反了公安部2008年出具的火灾调查处理规定第25、26条之规定,出现财产损失,应据实向消防部门说明情况并由其将损失情况进行核实。针对三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原告提出了如下补充意见:一、关于主体问题,原告有组织机构代码证,说明原告不是个体工商户,而是法人,原告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二、针对运输统计合同表,被告认为是由原告单方制作,被告不知情,同时被告设法想说明货物中有易燃易爆物品,说明被告是知情的。根据运输惯例,运输统计表是跟车走,单方制作是被认可的行业规则。三、运货方应对货物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该货物起火,运货方就应承担责任。四、对公证书的制作问题,被告刘某在事故发生后就已经走人了,清点货物损失时被告刘某接到电话通知后却无故未到场,责任在被告刘某,同时在公证时,有四人进行工作,公证人在旁边进行监督,足以这份公证书是真实合法的。针对被告B公司所举证据,原告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属于B公司所有车的辆从事的货物运输,均是驾驶司机签名,虽没有加盖公章,但属于表见代理,被告B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至于被告B公司提供的其他法院的判决书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第二组证据有异议。车辆是否是真实的卖给了刘某无充分证据证实。第三组证据不能证实其证明的目的。对第四组证据无异议。针对被告刘某所举证据,原告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中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事故车辆上携带易燃化学物品残留物照片有异议,认为被告所提供的证物桶不是原告车上的货物,与本案无关,应不予采信。对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认为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证实其证明目的。对第三、四组证据无异议,但是未按法律规定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不予质证。对被告刘某所举证据,被告B公司和被告C公司均无异议,但认为第三组证据保险单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请求不予质证。综合原、被告所举证据及各方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组证据均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B公司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中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予以认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对第二组证据汽车分期付款合同书不予认定。对第三组证据中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相关笔录予以认定,照片3张无法证实为车上残留物照片,不予认定。对第四组证据保险单予以认定。对被告刘某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中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予以认定,对事故车辆上携带易燃化学物品残留物照片不予认定。对第二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对第三组证据中的交强险保单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商业险保单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如下事实: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刘某驾驶被告B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PJ1321、豫PH193挂车按原告要求为原告运输货物,约定运费为19500元,原告先预付运费9500元,余款10000元待货物送到目的地后一次性付清。日20时许,被告刘某驾驶豫PJ1321、豫PH193挂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353公里临湘路段时,车辆突然起火,将原告所托运的货物大部分烧毁。日,临湘市公安消防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了临公消火认字[2011]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查明“火灾烧毁主要物品为化妆品、药品、及皮鞋等日常用品,为一般火灾。车牌号为PJ1321号的货车的起火部位于车身的左后侧尾部,具体起火原因不明。”分析认为,“灾害成因为一是驾驶员发现起火后,未能正确使用灭火设备,加之现场没有足够水源,因此未能在初起阶段有效控制火势;二是蔓延速度快,且消防队距离事故地点较远,未能及时扑灭火灾。”事故发生后,日临湘市公证处对火灾损失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并作出了(2010)湘临证字第738号公证书,提供了一份《货物清点清单》。日,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号价格结论认证书,认定本次价格认证标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262721元。另查明,日,被告B公司所有的豫PH193挂车在被告C公司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保单号为PDAA000277。保险期限为日至日,保险金额为50000万元,不计免陪率。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与被告刘某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主义务,被告刘某就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将原告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但是被告刘某驾驶的属于B公司所有的车辆发生了火灾,特别是火灾发生后,被告刘某未能及时发现又未能正确使用灭火器,以致原告所托运的货物大部分烧毁,原告所受的损失,被告刘某有义务予以赔偿。被告B公司原本就是从事货物运输的物流公司,被告刘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所有权属于被告B公司,被告B公司是否准许其所有的车辆的驾驶司机以个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公司车辆在运输中对他人财物造成损害,公司有义务与驾驶司机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被告B公司为事故车辆在被告C公司投保了车上货物损失险,被告C公司有义务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其合法部分本院应予支持。至于三被告均提出原告系个体工商户,而直接以工商登记的字号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不符。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告实际上是具有法人性质的组织机构,故原告以自己的字号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起诉,应视为适格主体。故对三被告的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与被告B公司均认为原告所托运的货物中夹杂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火灾的发生,原告具有明显过错,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B公司还认为与被告刘某是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的挂靠关系,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告B公司仅提供了一份《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没有提供被告刘某的分期付款票据凭证,故不能证明这份《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也不能排除被告刘某不是被告B公司所雇请的驾驶司机。对被告B公司此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C公司还认为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其主张不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A公司的损失为人民币1262721元,限被告C保险公司在车上货物损失险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50000元,剩余1212721元由被告B公司与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应支付的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刘某与被告B公司共同负担13000元。鉴定费用10000元,由被告刘某与被告B公司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员&&&&×&&×&&×&&&&&&&&&&&&&&&&&&&&&&&&&&&&&&&&&&&&&&&&&&&&&&&&&&人民审判员&&&&×&&×&&×&&&&&&&&&&&&&&&&&&&&&&&&&&&&&&&&&&&&&&&&&&&&&&&&&&&&&&&&&&&&&&&&&&&&&&&&&&&&&&&&&&&&&&&&&&&&&&&&&&&&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平安保险保单查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