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国税局局吴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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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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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税局办税服务中心扫描仪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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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目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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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税局办税服务中心扫描仪采购
合肥市国税局办税服务中心扫描仪采购
合肥市国税局办税服务中心扫描仪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对“合肥市国税局办税服务中心扫描仪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2016AHCJ1854
2、项目名称:合肥市国税局办税服务中心扫描仪采购
3、项目地点:滨湖区
4、项目单位: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合肥市国税局办税服务中心扫描仪采购
6、资金来源:其它
7、项目概算:7.5万元
8、项目类别:货物
9、标段(包别)划分:
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二、投标人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
三、报名及谈判文件发售办法
1、报名时间:日上午09:00至日下午17:00
2、谈判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200元整,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3、报名方式:
(1)本项目只接受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已入库企业报名,未入库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投标人在办理企业入库手续时,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入库办理请参见中心网站() 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注册流程”,联系电话:1,),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
(2)企业报名程序请参见中心网站()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企业网上报名操作手册”;
(3)企业报名成功后直接采用网上支付系统支付标书费用,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含答疑或相关说明)。如无网上银行帐号,请及时前往银行办理(本系统目前支持以下银行网上支付服务: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徽商银行);
四、谈判时间及地点
1、谈判时间:日14:30
2、谈判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4楼1号谈判室
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六:联系方法
(一)项目单位: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滨湖新区紫云路与西藏路交口
联系人:张学林
(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七、其它事项说明
1、网上报名的投标人可在报名后直接下载谈判文件。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投标人网上报名后,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网银在线支付,否则逾期系统自动关闭,报名不成功。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3、投标人如需开具标书工本费发票,请在报名成功后打印回执码页面并携带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办理。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4、报名中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节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5、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报名及缴费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报名结束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报名及缴费,责任自负。八、保证金账户(选择一家银行进行缴费):
标段简称:1标段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合肥巢湖经开区局迅速落实市局党组中心组会议精神
发布时间: 发布作者:来源:
&&& 8月29日上午,合肥巢湖经开区国税局召开局长碰头会,会上,区局张福清局长传达了市局8月26日党组中心组会议精神,重点传达了市局赵伟副局长关于“两学一做”活动的要求,王进纪检组长关于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全面基础大检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袁先柏局长关于“两学一做”、业务大比武、风险防控试点工作、预算执行、“营改增”工作、省局巡视、专项治理活动和国地税合作等年内重点工作的布置和要求。
&&& 为贯彻落实好市局党组中心组会议和袁局长讲话精神,区局围绕中心、结合实际,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 关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一是对照计划表和市局要求,对前期工作进行回头看,做好通报和督办;二是领导带头把“两学一做”后续活动落实好,杜绝形式主义;三是与实际工作结合好,细化开展“三访、三比、三亮”活动;四是查摆问题,与基础大检查相结合,严格整改,从根源建章立制。加以规范和解决。
&&& 关于业务大比武,一是把业务大比武的培训与基础大检查的培训相结合;二是保障重点参赛人员迎考时间;三是对考试成绩突出被选拔参加省局考试,给予绩效加分。
&&& 关于预算执行,区局要按照年初预算计划,加大预算执行力度,结合市局要求和区局实际,做好办公办税环境优化、征管装备改进、税务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等各项活动。
&&& 关于营改增工作,一是做好回头看,进一步整改落实;二是做好日常包保制;三是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 关于省局巡视和专项治理活动,人事监察科要主动对接,开展自查准备。
&&& 关于国地税合作,一是跟进联合办税服务厅事项;二是按照国地税合作任务清单逐一落实;三是加大宣传报道。
版权所有&&&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合肥市梅山路105号&电话:12366&E_mail:&皖ICP备&号
&&&&&&相关链接
县(市)区局、直属机构
巢湖经开区
市局稽查局
第一稽查局
第二稽查局
车购税分局
省内国税网站营改增办税指南——金融业
发布时间: 发布作者:来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行业指南(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二〇一六年五月
营改增分行业办税指南
——金融业
编写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使相关行业营改增纳税人及时了解具体政策措施,方便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在通用指南基础上,针对营改增行业特点结合现行政策规定编写了《分行业办税指南》,供各地税务人员和相关纳税人在工作学习中参考使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二〇一六年五月
一、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自日我省营改增全面推行起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式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金融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五)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三、税率和征收率
金融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的购买方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金融服务,按照6%的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五)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户。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五、销售额确定
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金融业增值税的销售额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三)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试点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融资性售后回租实行差额征税,销售额=(含税价-支付利息)÷(1+税率),其中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根据106号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六)金融商品转让实行差额征税并区分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1+征收率)
六、进项抵扣
(一)允许抵扣的项目
金融业纳税人为经营活动而购买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均允许抵扣。例如:
1.购买各类信息系统硬件设备及委托其他单位维护系统的支出;
2.购买网络信息传输等电信服务的支出;
3.外包的呼叫中心服务;
4.委托开发各类软件系统的支出;
5.保险业分保的支出;
6.外购的广告、宣传服务;
7.外购的安保、押运服务支出;
8.委托他人代办金融业务的手续费佣金支出;
9.日后取得不动产的支出、租赁不动产的支出以及不动产修缮、装饰的支出;
10.各类办公用品、水电费等运营支出;
11.其他允许抵扣的项目。
(二)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有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金融业纳税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注:对纳税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只有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才不得抵扣。对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优惠政策
(一)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三)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四)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五)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六)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
(九)下列保险项目免征增值税:
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十)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1.法人农业贷款
2.法人林业贷款
3.法人畜牧业贷款
4.法人渔业贷款
5.法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6.法人其他涉农贷款(煤炭、烟草、采矿业、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类的法人涉农贷款除外)
7.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
8.大型灌区改造
9.中低产田改造
10.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1.农产品加工贷款
12.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13.农业物资流通贷款
14.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5.农产品出口贷款
16.农业科技贷款
17.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1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9.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20.其他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2.农村公路建设
23.农村能源建设
24.农村沼气建设
25.其他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26.农村教育设施建设
27.农村卫生设施建设
28.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9.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
30.个人农业贷款
31.个人林业贷款
32.个人畜牧业贷款
33.个人渔业贷款
34.个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35.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36.农户助学贷款
37.农户医疗贷款
38.农户住房贷款
39.农户其他消费贷款
八、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十、发票开具
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主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金融业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专用发票。但以下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金融服务;
2.销售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服务;
3.转让金融商品。
因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金融业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时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业纳税人销售各类金融服务,如需开具发票的,均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一、补充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2.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二)《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十二、其他说明
(一)本行业纳税人所涉及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税控发行、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等规定,请参考《营改增纳税人办税指南(通用)》。
(二)咨询栏目:
http://www.ah-n-/ahtax/ssxc/sszt/yysgzzzssdzt/
十三、金融业营改增政策要点明细表
纳税人资格类型
一般纳税人
全额申报,6%税率,含税价÷(1+6%)
融资性售后回租实行差额征税
差额申报,6%税率,(含税价-支付利息)÷(1+6%),其中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全额申报,6%税率,含税价÷(1+6%)
全额申报,6%税率,含税价÷(1+6%)
金融商品转让
差额申报,6%税率,(卖出价-买入价)÷(1+6%)
小规模纳税人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金融商品转让
差额申报,3%征收率,(卖出价-买入价)÷(1+3%)
个体工商户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金融商品转让
免税申报,免税备案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金融商品转让
注:1.本表无特殊说明,均指含税价。
&&&&2.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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